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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戶、生員與元明社會管理模式變遷

來源:用戶上傳      作者:李佳

  摘 要: 元明易代后,元代實行的儒戶制度與生員制度皆得以延續,但前者已經失去了圈定優免對象的功能,后者在明初擴大發展,成為基層儒士獲得優免權的主要渠道。之所以出現這種轉變,是因為蒙元時期將儒學視為一種宗教文化,明代則將儒學提升為官方獨尊的政治文化,并建立與之相適應的社會流動模式。明代調整基層儒士管理制度,刺激生成了一個新興的,且具有較大開放性的儒士特權階層,從而使14世紀以降的中國社會經歷了深刻的變革。
  關鍵詞: 儒戶;生員;優免;元明;社會管理模式
  秦漢以降的中國社會逐漸形成了一種優待儒士的傳統,在許多歷史時段,即使是尚未取得科舉功名的基層儒士,也在不同程度上獲得了優免權。所謂優免,是指國家依據一定標準豁免部分社會成員的租賦、力役,亦稱為復、除等。進入13世紀,蒙古勢力興起,此前中原等地實行的基層儒士優免制度受到沖擊,廢壞殆盡。在這種歷史背景下,耶律楚材等人推動蒙元統治者實行儒籍制度,部分基層儒士隨之獲得了優免權。元明易代后,明代的待士政策與制度又有怎樣的推演?前輩學者對元明兩代基層儒士優免問題的研究已經取得了一些重要成果,①
  對筆者皆有啟發意義。但是,此前研究多取或元,或明的斷代研究路徑,在解說元明易代視野下基層儒士優免制度變遷軌跡及其意義的問題上,則尚有繼續探究的空間。基于上述思路,本文比較分析元明兩代的儒籍制度與生員制度,由此深入討論基層儒士優免權變動問題,不當之處,尚祈方家批評指正。
  一、蒙元時期基層儒士的優免
  在蒙元入主中原以前,漢地戶籍制度雖發達,但并沒有設置儒戶這一類別,自然也就不涉及儒戶優免的問題。蒙元時期創設儒籍制度,起于窩闊臺汗時期的戊戌選試。當時,耶律楚材勸導窩闊臺任用儒臣,主張開展考選儒士的活動。
  楚材奏曰:“制器者必用良工,守成者必用儒臣。儒臣之事業,非積數十年,殆未易成也?!钡墼唬骸肮麪?,可官其人。”楚材曰:“請校試之?!蹦嗣轮菪n使劉中隨郡考試,以經義、詞賦、論分為三科,儒人被俘為奴者,亦令就試,其主匿弗遣者死。得士凡四千三十人,免為奴者四之一。[ 《元史》卷一四六《耶律楚材傳》,中華書局1976年版,第3461頁。按:考試的時間在戊戌年(1238),故稱“戊戌選試”。]
  蒙哥汗在位期間,聽從月合乃建議,亦有考選儒士之舉。“歲壬子(1252),料民丁于中原,凡業儒者試通一經,即不同編戶,著為令甲”。[ 《元史》卷一三四《月合乃傳》,第3245頁。]忽必烈主政后,在高智耀的推動下,為儒戶下發了公文作為免役的憑據?!笆雷嬖跐撣∫崖勂滟t,及即位,召見,又力言儒術有補治道,反覆辯論,辭累千百。帝異其言,鑄印授之。命凡免役儒戶,皆從之,給公文為左驗”。[ 《元史》卷一二五《高智耀傳》,第3073頁。]至元十三年(1276),元朝最后一次在漢地開展了大規模的儒戶考選活動,“國家遣使試儒生于列郡,以經義、詞賦兩科,中選得為免差儒戶”。[ (元)虞集:《道園類稿》卷一八《焦文靖公彝齋存稿序》,新文豐出版公司編輯部編輯:《元人文集珍本叢刊》第5冊,新文豐出版公司1985年版,第489頁。]
  相對北方儒戶的產生過程而言,蒙元在江南地區并未舉行專門的考試,而是由民戶自報家狀,經由官府審驗后確定。南宋儒士陳仁子云:“至元二十六年(1289)二月,欽奉詔旨:‘江南在籍儒人,種田者納地稅,商販者納商稅,其余橫枝兒差役并行蠲免。’九天之云下垂,萬木之卉怒長,猗歟休哉,德至渥也?!保?(宋)陳仁子:《牧萊脞語》卷一四《儒戶免役頌》,《續修四庫全書》本,集部第1320
  裕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367頁。]至元二十七年(1290),元朝中央政府在答復浙東道儒學提舉司的公函中云:“江南秀才甚多,若盡從供具手狀俱作儒戶,恐真偽難辨,虛添數多。擬合將歸附之初元籍儒戶于儒戶項下作數,外據已后續收儒戶,即今科舉未定,合無于民戶內抄數?!保郏ㄔ┴骸稄R學典禮》卷三《抄戶局攢報儒籍始末》,文淵閣《四庫全書》本,臺北商務印書館影印本,1986年,第648冊第355頁。]
  1237年,時在戊戌選試舉行之先,窩闊臺汗就頒布了《選試儒人免差》詔令,規定儒戶享有免除部分徭役的權利,云:“中選儒士,若有種田者,輸納地稅;買賣者,出納商稅;開張門面營運者,依行例供出差發除外,其余差發并行蠲免?!保郏ㄔ┴骸稄R學典禮》卷一《選試儒人免差》,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第648冊第325頁。]由此可見,儒戶除繳納地稅或商稅外,其余徭役皆被免除。至元四年(1267),忽必烈頒布簽軍詔令,在這道詔令中特別說明免除儒戶的軍役:“二月,詔遣官簽平陽、太原人戶為軍,除軍、站、僧、道、也里可溫、答失蠻、儒人等戶外,于系官、投下民戶、運司戶、人匠、打捕鷹房、金銀鐵冶、丹粉錫碌等,不以是何戶計,驗酌中戶內丁多堪當人戶,簽軍二千人?!保?《元史》卷九八《兵一》,第2513頁。]至元二十四年(1287),元政府確定了針對江南新附地區儒戶的優免政策:
  儒戶免差事。前件議得,儒戶除迤北路分于至元十三年選試外,據迤南新附去處在籍儒戶,于內若有投充別項,各色別無定奪,其余籍內儒戶除納地稅、商稅外,其余雜泛差徭并行蠲免。至元二十四年閏二月初十日,柳林飛放處奏過,欽奉圣旨:“那般者了也?!保?(元)佚名:《廟學典禮》卷二《儒戶免差》,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第648冊第338頁。]
  總體來看,蒙元時期的儒戶成為國家法定優免對象,且此種權利一直延續至元末。許有壬,延v二年(1315)進士,卒于至正二十四年(1364),他認為:“中原至宋播,浙文教幾熄,金源氏分裂之余,設科取士,士氣奄奄,僅屬而吾鄉登第者余五十人。圣朝戊戌之試復其家者,子孫于今賴之?!保?(元)許有壬:《至正集》卷三二《王濯纓集序》,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第1211冊第227頁。]從儒家士人的自我言說來看,起于窩闊臺汗時期推行的儒戶優免政策,確實有助于改善儒學之士的境遇。那么,儒籍制度何以成為蒙元時期落實優待儒士政策的制度形態呢?這其實與當時已經實行的僧戶、道戶免役的制度密切相關,早在成吉思汗時期,僧、道就已經擁有了這項權利?!俺杉蓟实蹠r,不以是何諸色人等,但種田者俱各出納地稅。外據僧、道、也里可溫、答失蠻種田出納地稅,買賣出納商稅,其余差役蠲免有來”。[ (元)拜柱等纂修:《通制條格》卷二九《中統五年正月》,《續修四庫全書》本,史部第787冊,第854頁。]在蒙古統治者優待僧、道的背景下,耶律楚材將儒士比附于已經具有優免權利的僧、道兩種戶計?!疤?,僧、道試經,通者給牒,受戒,許居寺、觀。儒人中選者,則復其家”。[ (元)蘇天爵:《元名臣事略》卷五《中書耶律文正王》,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第451冊第550頁。]需要注意的是,在蒙古勢力南進的早期,漢地與江南地方儒學均遭到嚴重破壞,當時,儒士群體地位低下,缺乏聚學之所。因此,以戶籍制度作為優免儒士的手段,就成為一種既有僧、道戶優免成例可循,又可能覆蓋更多基層儒士的一種制度選擇。

  在蒙元設立儒戶,并賦予其優免權利的同時,也要求儒戶履行“出丁入學”的戶役。至元二十九年(1292),元政府頒布詔令,云:
  諸州府直隸者,有受敕教授仰本路官將管下免差儒戶內,選揀有余閑年少子弟之家,須要一名入府、州學,量其有無,自備束修,從教授讀書,修習儒業。若無余閑子弟可以讀者,不得樁配。責要本路官朔望拜廟,就加省視,勿令廢替。非儒戶而愿從學者,并聽。[(元)佚名:《廟學典禮》卷一《歲貢儒吏》,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第648冊第330頁。]
  由此可見,元代儒戶若家有余丁,必須出丁入學。大德十年(1306),元政府再次強調此事:“在籍儒人,不遣子弟入學,別習他業,量事輕重,申各處提調官究治。”[ (元)拜柱等纂修:《通制條格》卷五《學令》,《續修四庫全書》本,史部第787冊,第692頁。]可以明確的是,原本出身儒戶的生員,已經憑借儒戶身份擁有優免權。那么,其他戶籍之人為生員者,是否擁有優免權呢?需要說明的是,雖然在忽必烈時期,蒙古統治上層就已經開始推行復建地方儒學的政策,但直到14世紀初,也并未對地方儒學的生員額數做出通行天下的規定。在大德二年(1306),元成宗詔曰:“學糧贍養師生,天下通例。生員多寡,各隨所宜?!保?(元)拜柱等纂修:《通制條格》卷五《學令》,《續修四庫全書》本,史部第787冊,第692頁。]
  實際上,蒙元時期地方官學的人數,乃至是否實行生員優免制度,各地情況并非齊一。目前,可以從一些地方史志材料中檢索出蒙元時期生員具有優免權的事例,如:至大二年(1309),襄陽路谷城縣“擇編氓子弟之俊秀者,蠲其庸調,使之就學”。[ (明)薛剛纂修,(明)吳廷舉續修:《嘉靖湖廣圖經志書》卷八《谷城修學記》,書目文獻出版社整理:《日本藏中國罕見地方志叢刊》第21冊,書目文獻出版社1991年版,第876頁。]天歷二年(1329),彰德路“凡諸生隸學者,悉捐雜徭,勿令與凡民等”。[ (明)武|:《安陽縣金石錄》卷一○《彰德路儒學創置雅樂重修講堂》,中國東方文化研究歷史文化分會編:《歷代碑志叢書》第14冊,江蘇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304頁。]至正元年(1341),漢川縣“閱生徒有力役在官者,檄所司弛之”。[ (明)薛剛纂修,(明)吳廷舉續修:《嘉靖湖廣圖經志書》卷三《儒學記》,書目文獻出版社整理:《日本藏中國罕見地方志叢刊》第21冊,第312頁。]至正十九年(1359),紹興路“諸生之業于茲者,既復其家,俾得遂志于學”。[ (清)杜春生編:《越中金石記》卷一○《康里公勉勵學校記》,新文豐出版公司編輯部編輯:《石刻史料新編》第2輯第10冊,新文豐出版公司1979年版,第7381頁。]上述材料時間跨度較大,且涉及多地,由此推測元朝針對生員優免這一問題可能并沒有出臺內容周詳的全國性政令。是否可以對生員采取優免措施,取決于當地官員的態度與經濟狀況,如漢川縣事例:“辛巳(1341),楊侯觀自詞臣出宰,政行訟清,百廢咸舉,將有事于庠宮。首會廩粟多寡,學籍漫不足稽,則征耕者所授地,約正之得隱田百頃有七十畝,歲增谷一百七十石有奇,曰:‘是足養矣?!保?(明)薛剛纂修,(明)吳廷舉續修:《嘉靖湖廣圖經志書》卷三《儒學記》,書目文獻出版社整理:《日本藏中國罕見地方志叢刊》第21冊,第312頁。]在“廩粟”充裕的情況下,漢川縣方“閱生徒有力役在官者,檄所司弛之”。因此而論,元代地方官可以因地制宜,頒布“復其家”,或者僅僅蠲免生員本身差役的差異化政令,這些政令明顯帶有臨時而舉的色彩。
  綜上所述,從窩闊臺汗時期開始,以考選與自報家狀兩種方式將部分儒士編籍為儒戶,并給予儒戶優免部分差役的權利。除儒戶外,也有一些其他戶籍的生員獲得了優免權利??傮w來看,蒙元時期以儒籍與生員制度為手段,圈定了基層儒士的優免對象,這一優免制度體系具有如下三個要點:第一,儒籍制度起于1238年的戊戌選試;第二,蒙元時期的儒籍制度內嵌于戶籍制度體系,直接覆蓋部分基層民眾,形成一種長期存在的基礎性優免制度;第三,蒙元時期并沒有就生員優免問題出臺通行天下的法規條文,雖然部分生員獲得了“復其身”,或者“復其家”的優免權利,但存在顯著的地方性差異,缺乏必要的制度保障。
  二、元代儒籍制度在明代的變化
  在元末明初戰事尚未止息的情況下,朱元璋十分注意對前朝戶籍的搜集,并要求諸色戶籍人等“各以原報抄籍為定,不許妄行變亂,違者治罪,仍從原籍”。[ (明)申時行等修:《明會典》卷一九《戶口一》,中華書局1989年版,第129頁。]洪武三年(1370),“籍天下戶口,每戶給以戶帖”。[《明太祖實錄》卷五八,洪武三年十一月辛亥條,“中研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62年版,第1143頁。]在明初搜集元代戶籍,隨后制成戶帖的過程中,元代儒籍制度得以傳承。正德年間,閣臣李東陽為南京禮部尚書耿裕傳世戶帖題記云:“禮部尚書青崖耿公以家藏公牘示予,其一為其祖汝明公洪武初所給戶帖……戶帖稱耿氏為儒籍,蓋因元之舊而然?!保?(明)李東陽:《懷麓堂集》卷四一《書耿氏家藏公牘后》,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第1250冊第447頁。]在傳世的明代歷朝進士履歷文獻中亦存有許多關于儒籍進士的記載,據錢茂偉統計,明代儒籍進士共有155人。[ 錢茂偉:《國家、科舉與社會――以明代為中心的考察》,北京圖書館出版社2004年版,第310頁。]
  有明一代確有儒戶,但明代儒籍制度很快就出現了民籍化的趨向。馬志超利用弘治官修的《徽州府志》展開研究,他認為在洪武九年(1376),徽州府人口統計時將儒戶歸并于民戶,這其實是明代儒戶民籍化的濫觴。正統以后,明政府戶籍管理松動,儒籍民籍化成為一種常見的現象。[ 馬志超:《民以籍定:明代的儒籍及其民籍化》,《安徽史學》,2019年第6期,第39頁。]關于明代儒戶何以民籍化的原因,高壽仙做過如下討論:“明初確定戶籍,基本上以元朝舊籍為定,保留了一些元朝時期的戶籍類別,但明朝本身并不設立此籍。儒籍就是如此,所以洪武年間,儒籍進士特多,其后日益稀少,就是因為在元朝為儒戶者才可繼續稱儒戶,而明朝新興起的儒士并不能歸入儒籍?!保?高壽仙:《關于明朝的籍貫與戶籍問題》,《北京聯合大學學報》,2013年第1期,第32頁。]高壽仙所論,其實指出了兩個重要問題:其一,明代儒戶的來源主要為元朝舊籍;其二,明代儒戶后繼乏人,新興起的儒士群體并不能歸入儒籍。此外,尚存兩個問題有待進一步討論:第一,相對元代而言,明代儒戶的規模如何?第二,明代的儒戶是否具有優免權?

  相對元代儒戶而言,明代儒戶的體量變化趨勢如何呢?限于文獻記載的缺失,目前很難確切統計元明兩代儒戶的數量。
  蕭啟慶依據元代浙東道、慶元路、鎮江府、松江府、建康路五地數據展開討論,“五地儒戶平均占(五地)總戶數的0.85%。元代江南各省入籍戶數為一千一百八十四萬零八百戶,若依上述比例推算,則整個江南儒戶總數當在十萬零六百四十七戶左右,加上漢地儒戶(三千八百九十戶),總數約為十萬四千五百三十七戶”。[參見蕭啟慶:《元代的儒戶――儒士地位演進史上的一章》,《內北國而外中國:蒙元史研究》上冊,第388、389頁。]馬志超在統計明代儒戶數量時,采取與蕭啟慶近似的方法,以漳浦縣等14個縣的數據為依據,推算14縣儒戶數與14個縣總戶數的比例為0.0505%,以洪武二十四年(1391)全國總戶數10 684 435戶為準,則洪武二十四年全國約有5396戶儒戶。[參見馬志超:《民以籍定:明代的儒籍及其民籍化》,《安徽史學》,2019年第6期,第35、36頁。]從蕭啟慶與馬志超二人的推算結果來看,明初全國儒戶數遠低于元代全國儒戶數。但應注意的是,蕭啟慶明確指出他關于江南儒戶數的推算,“僅為一個極為粗略的估計……只可視為最高的可能數”。[蕭啟慶:《元代的儒戶――儒士地位演進史上的一章》,《內北國而外中國:蒙元史研究》上冊,第389頁。]綜合以上情況來看,其實很難就元明兩代儒戶數做出確切的說明,于此產生一個可能的推測是:就明初與元代儒戶數最高的歷史時段比較而言,儒戶的規模趨于萎縮,而非擴大。
  元代儒戶最重要的權利,即享有優免權,那么明代儒戶是否也延續了這一特權呢?在《明會典》等各種傳世的明代官修典制文獻中,也沒有在全國范圍內免除儒戶徭役的記載,反而是儒戶與民戶一體當差的規定見于諸種官修地方志。如弘治官修《徽州府志》載:洪武九年(1376),“本府再取勘,得軍、匠、民、醫、儒、僧、尼、道士等戶,內醫、儒、僧、尼、道士與民一體當差”。[ (明)彭澤、(明)汪舜民纂修:弘治《徽州府志》卷二《戶口》,《四庫全書存目叢書》本,史部第180冊,齊魯書社1997年版,第634頁。]弘治官修《休寧縣志》載:“儒、僧、道差徭與民一體,故并于民戶?!保?(明)程敏政纂修,(明)歐陽旦增修:弘治《休寧志》卷一《戶口》,北京圖書館古籍出版編輯組編:《北京圖書館古籍珍本叢刊》第29冊,書目文獻出版社2000年版,第475頁。]由此可見,儒籍身份在明前期就不再構成免役的依據,儒戶要與僧、道戶一體應役。
  洪武三年(1370),瓊州知府宋希顏復興當地儒學,重建被損毀的文廟大成殿,“是年,以學田并入有司,議存府、州、縣舊籍儒戶,紆其役,專備修繕”。[ (明)歐陽璨等修,(明)陳于宸等纂:萬歷《瓊州府志》卷六《學校志》,書目文獻出版社整理:《日本藏中國罕見地方志叢刊》第6冊,第175頁。]宋希顏“議”存儒戶,免其差役,這從側面說明當時國家并沒有出臺相關法令,于是,儒戶免役與否才成為個別地方官的議題。查正德《瓊臺志》與萬歷《瓊州府志》所統計諸色戶籍,自明初以降皆并未單列儒戶,“賦役”條目下亦無儒戶免役的記載,這說明宋希顏之議很可能并未形成記錄在案的制度,只停留于“議”的層面。
  還需要說明的是,相對元代儒戶“出丁入學”的戶役而言,明代對儒戶并無戶役規定。正統元年(1436),英宗諭云:“生員有缺,即于本處官員、軍、民之家選考端重俊秀子弟補充。”[《明英宗實錄》卷一七,正統元年五月丁亥條,“中研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62年版,第346頁。]在明代,儒戶之家是否出丁入學,已經不再成為政府管控的內容,這與元代的儒戶制度存在明顯差異。
  綜上所述,明代雖然繼承了元代的儒籍制度,但筆者認為,明初相對元代儒戶數量較多的歷史時段而言,儒戶數量趨于下降。明代雖然沿襲了元代儒籍這一戶籍類別,但儒戶的免役權與出丁入學的制度皆廢而不行。這些轉變說明,明代的儒戶區別于其他戶籍的獨特性趨于萎縮,儒籍制度不再構成明代國家管理基層儒士的主流制度。
  三、明代基層儒士優免制度的重建
  通過上文討論可見,明代雖然繼承了元代的儒籍制度,但卻廢除了元代賦予儒戶免役的權利。這是否意味著明代優待儒士的政策力度弱于蒙元時期?入明后,針對基層儒士的優免制度究竟發生了怎樣的變化?為回答上述問題,首先要澄清明初重建學校制度的情況,朱元璋在洪武二年(1369)頒布詔令,曰:
  古昔帝王育人材,正風俗,莫先于學校。自胡元入主中國,夷狄腥膻,污染華夏,學校廢弛,人紀蕩然。加以兵亂以來,人習斗爭,鮮知禮義。今朕一統天下,復我中國先王之治,宜大振華風,以興治教。今雖內設國子監,恐不足以盡延天下之俊秀,其令天下郡、縣并建學校,以作養士類。[《明太祖實錄》卷四六,洪武二年十月辛卯條,第925頁。]
  朱元璋認為,學校制度廢弛是蒙元時期的弊政之一。明朝在頒給民戶戶帖之前,就已經著手地方府、州、縣學的重建,并隨之確定了生員額數與優免事宜?!昂槲涑?,令在京府學生員六十人,在外府學四十人,州學三十人,縣學二十人,日給廩膳,聽于民間選補,仍免其家差徭二丁”。[ (明)申時行等修:《明會典》卷七八《選補生員》,第452頁。]以后明代不斷強調要遵循洪武之制,如正統元年(1436),英宗諭云:“生員之家,并依洪武年間例,優免戶內二丁差役?!保邸睹饔⒆趯嶄洝肪硪黄?,正統元年五月丁亥條,第346頁。]嘉靖二十四年(1545),明朝重新制定《優免則例》,并頒行天下,規定“教官、監生、舉人、生員,各免糧二石、人丁二丁”。[ (明)申時行等修:《明會典》卷二○《賦役》,第135頁。]相對于明初生員優免制度而言,嘉靖二十四年后,不僅優免“二丁”,亦優免“糧二石”。
  還需要進一步說明的問題是,明代生員既包括國子生,也包括地方府、州、縣學中的廩膳生、增廣生與附學生。其中,國子生與廩膳生具有優免權無疑,至于增廣生與附學生優免與否,則尚有待說明,這也是討論明代基層儒士優免制度不能回避的問題。

  先看增廣生的情況。洪武二十年(1387),“上以北方學校無名師,生徒廢學,命吏部遷南方學官之有學行者教之。增廣生員,不拘額數,復其家”。[《明太祖實錄》卷一八六,洪武二十年十月丁卯條,第2789頁。]此為明代設置增廣生員之始,并有“復其家”的明確詔令,但此條材料只能說明北方增廣生的情況。至宣德朝,明政府正式明確各地增廣生額數,亦免徭役?!睹鲿洹份d:“宣德三年(1428),定增廣生員,在京府學六十人,在外府學四十人,州學三十人,縣學二十人,照例優免差徭?!保?(明)申時行等修:《明會典》卷七八《選補生員》,第452頁。]再看萬歷《紹興府志》的記載:
  其云優免,蓋專指人丁。如曰其人既為京朝官矣,其父、兄、子、弟、仆從并得免差,初無免田之說。是時在方而猶且未及,況雜流吏丞乎?其后優免冒濫,以田準丁,遂滋詭寄之弊。至嘉靖乙巳(嘉靖二十四年),該科申明,始定免田等差,與丁均配,聊以救弊云爾,豈初制哉?若生員僅免家丁,尤有考據,國初免廩膳,宣德三年始免增廣,皆云免其家差徭二丁也。[ (明)蕭良干、(明)張元忭等纂修:《紹興府志》卷一五《田賦志二》,《四庫全書存目叢書》本,史部第200冊,第613頁。]
  上述引文的主旨在于批評明朝優免制度由“免丁”推演至“免田”,明代賦役制度視野下的“丁”與“田”換算之事,頗為復雜,并非本文關注焦點。此處值得注意的是,在作者的敘述中,嘉靖二十四年的《優免則例》,以及增廣生自宣德三年(1428)以降獲得優免權皆作為例證被提及,由此證明優免制度確實覆蓋了生員中的增廣生群體。
  相對于增廣生而言,附學生的情況則復雜得多。明代附學生之設,始于正統時楊瓚之議。楊瓚,永樂末進士,正統時任鳳陽府知府。正統十二年(1447),“瓚言民間子弟可造者多,請增廣生員,毋限額。禮部采瓚言,考取附學。天下學校之有附學生,由瓚議始”。[ 《明史》卷一六一《楊瓚傳》,中華書局1974年版,第4386頁。]《明史》云:“額外增取,附于諸生之末,謂之附學生員。凡初入學者,止謂之附學,而廩膳、增廣,以歲科兩試等第高者補充之?!保?《明史》卷六九《選舉一》,第1687頁。]成化四年(1468)五月,禮部官員建議:“革去附學生員”,
  兵科給事中陳鶴建議保留附學生員,但考慮免去此群體的優免權,陳鶴言:“今之入學者圖優免其家差役,則不與優免可矣?!倍Y部官員認為既為生員,則應具有優免權,覆奏云:“生員不與優免差役,亦非舊制,俱難準行。”[參見《明憲宗實錄》卷五四,成化四年五月庚申條,“中研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62年版,第1091、1092頁。]至此,禮部革去附學生員之h遂不了了之。因禮部官員與陳鶴所爭之事為附學生員去留,以及附學生員是否應保留優免權的問題,由此推斷,
  在成化初年,附學生員是免役的。
  再看一則明人關于附學生員優免問題的議論。顧潛,弘治九年(1496)進士,弘治十七年(1504)奉命提調北直隸學校,顧潛云:
  誠恐經該官吏不行詳審,便作附學生員名色,濫容衣著制服,概行蠲免雜差,以致衣冠謬加于愚頑,徭役偏累于貧窶,深為未便。為此仰抄案行府,即便轉行所屬備查,本院先后批發候考童生,俱令青衿O角……有司如遇審編均徭之時,通將各童研審,果是氣質清秀,年歲幼小者,暫免僉撥,聽候考選。如年壯質濁,文理全昧,不堪作養者,徑就坐撥應得差徭。[ (明)顧潛:《靜觀堂集》卷八《學校事》,《四庫全書存目叢書》本,集部第48冊,第534頁。]在顧潛看來,童生不經詳審就成為附學生,隨即獲得優免權,這是一項有待改革的弊政。由此可見,明代附學生員確實獲得了優免權,雖然屢受批評,在個別地方執行程度可能存在差異,甚至可能在國家層面討論過廢止該項優免權,但實際的情況是,該政策并沒有受到根本性動搖。
  綜上所述,蒙元時期儒士優免的制度聚焦于儒戶,兼及部分生員。明代則將儒士優免的起點從戶籍這一層級轉變至學校生員群體。因此,明朝建立后,元代的儒籍制度與生員制度皆得以傳承,但前者已經失去了作為圈定優免對象的功能,后者在明初擴大發展。在有明一代大興學校的背景下,國家優免基層儒士的方式已經從元代“是否在籍”與“是否在學”并行的雙軌制,過渡至“是否在學”這一種制度,體現出元明優待儒士的政策既存有繼承性,又存在重大的制度差異。
  四、基層儒士優免政策與元明社會管理模式變遷
  通過上文討論可見,蒙元時期的基層儒士優免制度體系雖然含有儒戶與生員兩個維度,但在具體運作過程中,儒戶的優免權顯然更有保障。這是因為蒙元時期并沒有頒布針對生員優免的統一法令,各路、府、州、縣是否優免生員?是“復其家”?還是“復其身”?此中差異極大,難做一定之論。相對蒙元而言,明代廢除了儒戶優免的制度,將給予生員優免權的規定寫入國家典章,歷朝傳承。那么,緣何明代在基層儒士優免這一問題上,去戶籍而取學校?下文將分析元明兩代基層儒士優免政策的差異,并說明其在何種意義上反映出元明易代視野下社會管理模式的變遷。
 ?。ㄒ唬┱卟町悾阂环N宗教信仰與主導性政治文化
  南宋鄭思肖云:“韃法:一官、二吏、三僧、四道、五醫、六工、七獵、八民、九儒、十丐?!保?(宋)鄭思肖:《心史》下卷,《四庫全書禁毀書叢刊》本,集部第30冊,北京出版社2000年版,第100頁。]“九儒十丐”之說或有夸張,但儒士在元代社會中的位勢近于僧道,甚或落后僧道,其實是沒有疑問的。蒙哥汗頒布《秀才免差發》詔令:“和尚每、葉爾羌每、先生、達什愛滿每的體例里,漢兒河西秀才每,不揀什么差發,徭役不教當者?!保郏ㄔ┴骸稄R學典禮》卷一《秀才免差發》,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第648冊第325頁。]在蒙哥汗的語境中,“河西秀才”顯然指向儒生,這種將儒士比附于僧道,且列于最后的做法,反映出在蒙元統治者的觀念中,對儒士的定位其實是與僧道同質化的。元代地方儒學常以“廟學”稱之,尤其重視孔子祭祀活動。至元六年(1269)四月,中書省令曰:“今移文各路遍行所屬,如遇朔望,自長、次以下正官同首領官率領僚屬吏員,俱詣文廟燒香?!保郏ㄔ┴骸稄R學典禮》卷一《官吏詣廟學燒香講書》,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第648冊第327頁。]蕭啟慶對蒙元優待儒士的原因做過如下論述:“蒙古人在入侵各文明地區后,對各地宗教之高下優劣固無力加以判別,因而一視同仁,而把各種教士皆比之為薩蠻,視為‘告天祝壽者’,有益于國,予以‘答剌罕’的身份,別與編氓,優免賦役?!保?蕭啟慶:《元代的儒戶――儒士地位演進史上的一章》,《內北國而外中國:蒙元史研究》上冊,第379頁。]

  相對而言,明代以儒學立國,明太祖朱元璋在討論儒、釋、道三者之于國家的意義時云:“假如三教,惟儒者凡有國家不可無?!保?(明)朱元璋撰,(明)姚士觀等編校:《明太祖文集》卷一○《釋道論》,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第1223冊第107頁。]明代優免基層儒士背后的訴求顯然與蒙元時期存在重大差異,不在于優待“告天祝壽者”,而在于培育與儲備人才。朱元璋云:“夫天下未嘗無賢才,顧養之之道何如耳?嘗命天下學校,凡民間子弟愿遣入學者,聽復其身家。”[ 《明太祖實錄》卷一九三,洪武二十一年八月甲午條,第2906、2907頁。]正德內閣首輔李東陽批評元代的待儒政策,云:“按《元史?選舉志》分天下為十等,儒居其九,君子于是知元祚之不長?!保?(明)李東陽:《懷麓堂集》卷四一《書耿氏家藏公牘后》,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第1250冊第447頁。]嘉靖五年(1526),御史楊宜反對減少生員名額,上疏言:“史冊所載,有增廣生員,增置學舍者矣,有沙汰天下僧尼者矣,未聞有沙汰生員之名也?!保郏鳎┝謭蛴岬茸胄?, (明)俞汝楫等編撰:《禮部志稿》卷七○《疏止沙汰令》,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第598冊第185頁。]在元代,耶律楚材導引窩闊臺汗以儒士比附僧道設立儒戶,部分儒士方獲得優免權利;在明代,御史楊宜則以生員比附僧尼為恥辱之事。
  總體來看,蒙元時期之所以優免基層儒士,是將儒家文化作為一種宗教加以推崇。在蒙古貴族傾向僧道,又兼取諸種宗教觀念的文化環境中,儒士所受到的重視程度顯然不及僧道。蕭啟慶對元代儒戶的地位做過如下評論:“儒家思想遂從‘道’的地位轉變為許多‘教’的一種,而儒士也失去唯我獨尊的傳統地位,不過是幾個受到優崇的‘身份團體’之一而已?!保?蕭啟慶:《元代的儒戶――儒士地位演進史上的一章》,《內北國而外中國:蒙元史研究》上冊,第414頁。]與之相對,明代以儒學立國,針對儒士的優免制度顯然剔除了蒙元時期的宗教考慮,主動提高了儒學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
 ?。ǘ┥鐣芾砟J阶冞w:從存留儒士群體到培育儒士階層
  蒙元時期雖然采取了優待儒士的政策,但顯然有意控制儒戶的規模。至元二十七年(1290)后,儒戶的傳承主要依據血緣關系世襲。傳世儒籍戶帖《休寧縣儒學教諭劉文新襲儒戶帖文》詳細記載了大德五年(1301)劉文新請求繼承其父劉福龍儒學戶籍的經過,頗為難得的是,此戶貼還保存了休寧縣儒學、徽州路儒學與徽州路總管府的批復記錄:
  照得,至元二十六年蒙路學發下印信,儒籍數內有齋諭劉福龍正籍。儒人劉文新系本人親男,至元二十七年已供作儒戶,肄業。申乞施行。得此。除已依準所申,令劉文新依例承襲齋諭,赴學講課及申覆上司照驗關外,請照驗施行。準此。至元二十七年抄定戶籍冊內查得,劉文新的是儒籍,系齋諭劉福龍親男,即來文相同。據此。除外,合下,仰照驗,依備去事理,劉文新依例承襲齋諭,肄業施行。[ (明)劉灝:《休邑敉寧劉氏本支譜》附錄《休寧縣儒學教諭劉文新襲儒戶帖文》,明嘉靖三十六年刻本。轉引自于磊:《新見元代徽州儒戶帖文及其相關問題研究》,《安徽史學》,2018年第5期,第121頁。]
  在劉文新申報承襲儒籍的過程中,至元二十七年(1290)劉氏被定為儒籍一事被反復提及,這成為劉氏后代得以繼承儒籍的重要條件。由此可知,相對其他社會成員而言,元代儒戶是一個封閉性的群體。這個群體雖然享有優免權,但卻很難產生跨越戶籍界限的社會輻射效應。因此,元代儒戶并不構成國家引導社會成員向上流動的一個常規渠道。
  相υ代而言,明代廢除了儒戶的優免資格,生員身份成為絕大多數基層儒士獲得優免權的必要條件。至明中期以降,生員入學考試已經發展為縣試、府試與道(院)試三級制度,一般社會成員成為生員的渠道穩定,這與元代儒戶主要依賴血緣傳承之封閉屬性截然不同。明代無論是國子生,還是府、州、縣學中的廩膳生、增廣生、附學生,都享有優免權,這與元代生員是否享有優免權要受限于地方官員的情形截然不同。總體來看,明代形成了一個針對基層儒士獲得優免權的制度化途徑,且具有較大的開放性。
  還需要說明的是,明代學校與科舉關系密切,《明史》云:“科舉必由學校。”[ 《明史》卷六九《選舉一》,第1675頁。]此說固然偏于絕對,但也確實反映出對大多數明朝人而言,成為生員是參加科舉的必由之路。明中期以降,在生員規模不斷擴大的情況下,鄉試解額卻極為有限。據明代文征明估算,鄉試錄取率僅約為3.33%。文征明言:“國家入仕之制雖多途,而惟學校為正。學校之升,有進士,有鄉貢,有歲貢。歲貢云者,有司歲舉一人焉。鄉貢率三歲一舉,合一省數郡之士,群數千人而試之,拔其三十之一,升其得雋者曰舉人?!保?(明)文征明著,周道振輯校:《文征明集》卷一七《送周君振之宰高安敘》,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版,上冊第462頁。]那么,當明代生員向上流動的比例長期處于一個較低水平時,是什么力量促動普通民眾仍然致力于成為生員呢?一個重要的因素是,那些進入科舉軌道的民眾,即使最終不能取得舉人,或者進士的功名,也可以憑借生員身份,獲得國家賦予的優免權。這樣一種優免制度的存在,本身就構成科舉功名之外的另一個功利化目標,成為一種刺激諸色戶籍民眾投身地方官學的動力。
  明中期以降,生員人數眾多,優免過濫,逐步演化為嚴重的社會問題。據顧炎武估量,明末生員總數約為50萬人。陳寶良則認為,若考慮到生員地域分布不均所帶來的統計差異問題,明末生員人數很可能已經超過60萬。[ 有關明代生員人數的推算,可以參見陳寶良:《明代儒學生員與地方社會》,第215頁。]顧炎武云:“天下之病民者有三:曰鄉宦,曰生員,曰吏胥。是三者,法皆得以復其戶,而無雜泛之差,于是雜泛之差乃盡歸于小民?!保?(清)顧炎武:《生員論中》,(清)顧炎武撰,劉永翔校點:《顧炎武全集》第21冊,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版,第70頁。]顧炎武所論之生員規模與生員獲得優免權的社會影響,其實從側面印證了本文的觀點:明代以賦予生員群體優免權作為一種社會管理手段,培育了一個位在普通民眾之上的儒學生員特權階層,從而導引了整個社會的流動方向。這是元明易代視野下國家官方政治文化趨向儒學化的結果,同時又促進了這一進程的深化。

  綜上所述,元代的儒籍制度與生員制度在入明后皆得以延續,但前者已經失去了圈定優免對象的功能,后者在明初擴大發展,成為基層儒士獲得優免權的主要方式。之所以出現這種轉變,是因為蒙元時期將儒學視為一種類型的宗教文化,明代則將儒學提升為官方獨尊的政治文化,并建立與之相適應的社會流動模式??傮w來看,元明易代視野下國家管理基層儒士的制度變更,是明代官方政治文化儒學化的現實投射,刺激生成了一個新興的,且具有較大開放性的儒士特權階層,從而使14世紀以降的中國社會經歷了深刻的變革。
  責任編輯:孫久龍
  A Study of Confucian Household, Shengyuan(生員)
  and the Change of Social Management Model in Yuan and
  Ming Dynasties: Focusing on the Preferential Exemption
  Policy toward Grass-roots Confucian Scholars
  LI Jia
 ?。―epartment of Chinese History, School of the Humanities, Jilin University, Changchun, Jilin 130012, China
  )Abstract:In the Ming Dynasty, both the Confucian household and Shengyuan(生員, official school students)systems implemented in the Yuan Dynasty were retained, but the former had lost the function as delineating the object of preferential exemption, while the latter was expanded and developed in the early Ming Dynasty, and became the main channel for grassroots Confucian scholars to obtain preferential exemption. The reason for this change is that there are fundamental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social management models of Yuan and Ming Dynasties: In the Yuan dynasty, Confucianism was regarded as a kind of religious culture, while in the Ming Dynasty, Confucianism was promoted as an official political culture, and a corresponding social mobility model was established. The adjustment of the grass-roots Confucian management system in the Ming Dynasty stimulated the emergence of a new and open Confucian privileged class, which led to profound changes in Chinese society since the 14th century.
  Key words: Confucian household; Shengyuan(生T, official school students); preferential exemption; Yuan and Ming Dynasties; social management mod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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