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時代新興權利研究的理論維度與未來面向
來源:用戶上傳
作者:孟融
摘 要: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學界對新興權利的研究已日趨成熟且取得了一些階段性成果,主要表現為深耕法理、擁抱科技、聚焦司法和關懷社會四個方面的內容。新興權利的基礎理論研究日益深化,其基本范疇和理論根基更為成熟;科技進步拓展了新興權利的研究主題,人工智能領域的新興權利、信息與數據權利、基因權利的研究日漸豐富;司法逐步成為學界關注的焦點,新興權利的研究立場經歷著從立法到司法的轉向;民生與社會權利始終是新興權利研究不變的主題,社會權的性質和內容更為清晰,社會弱者權利得到了更多關注。以此為基礎,今后的新興權利研究應繼續突出時代主題、深化理論研究、注意研究方法、側重交叉學科,以期實現研究水平和質量的進一步提升。
關鍵詞:新興權利;法理;人工智能;信息與數據權;民生與社會權
作者簡介:孟融,吉林大學法學院講師(長春 130012)
基金項目: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青年基金項目“國家治理視野下共同富裕實現的法治保障研究”(22YJC820025)
DOI編碼:10.19667/j.cnki.cn23-1070/c.2023.01.012
權利是法治國家的核心與基石,并隨著社會的進步而日益繁榮。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隨著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與追求促動著權利話語內容的豐富,越來越多的權利訴求被提出。甚至可以說,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方方面面都浸染著權利的印記,并集中表現為權利的需求、表達與確認問題。正是在這一時代背景下,越來越多的新興權利浮出水面,并引發了社會的廣泛關注。近年來,學界對新興權利問題的思考和研究日趨深化,新興權利也成為學術研究中的一項重要且成熟的議題。
縱觀近幾年關于“新興權利”主題的研究成果發現,新興權利研究的學術共同體進一步壯大,學術研究的理論性和現實性均獲得了明顯提升。學者們一方面加強了新興權利的基礎理論研究,新興權利的基本范疇更加充實與立體;另一方面又提升了對新情境與新問題的關注,實踐中與新興權利有關的大量問題得到了理論上的回應。概言之,在新時代背景下,新興權利的學術研究取得了四個方面的成就:新興權利的基礎理論研究日益深化,其基本范疇和理論根基更為成熟;科技進步拓展了新興權利的研究主題,人工智能領域的新興權利、信息與數據權利、基因權利的研究日漸豐富;司法逐步成為學界關注的焦點,新興權利的研究立場正經歷著從立法到司法的轉向;民生與社會權利始終是新興權利研究不變的主題,社會權的性質和內容更為清晰,社會弱者權利得到了更多關注。鑒于此,本文將對近年來新興權利研究所取得的上述四個方面的成就予以闡釋,并對其中的關鍵性問題進行提煉;在總結現有成就的基礎上,嘗試對未來新興權利研究的趨勢和方向進行展望。
一、深耕法理:新時代新興權利研究的理論基石
對于任何一項學術議題的研究,均需對其基本概念或范疇予以厘清,這是對該議題深入研究的基礎性工作,有關新興權利的研究也不例外。作為一個統合性概念,新興權利這一概念對于我們認識和甄別實踐中新出現的權利現象具有重要意義,有越來越多的權利訴求被認定為“新興權利”。近年來,學界對“新興權利”這一概念的認識更加深入,甚至有學者對此概念能否在理論上成立產生了疑問,出現了激烈的學術爭鳴。關于該問題的研究反映了學界對新興權利背后法理問題的深耕和挖掘,極大地推動了新興權利基礎理論的發展。
新興權利基本概念的辨析是開展新興權利理論研究的基礎性問題。關于新興權利這一概念的理解,學界對其產生爭議的焦點在于:用“新興權利”來指稱社會中新出現的利益訴求或權利話語是否準確,或者說這一概念是否有存在的必要性?其中涉及對“新興權利”內涵的理解及理論基礎的闡明。一種觀點認為,新興權利應區別于新型權利,新興權利是在法定權利之外、但又與法定權利息息相關的實存的社會權利,具有自發、自然、多樣和流變的特征;而新型權利則以形式理性的法律規范為基礎,是一種自覺、法定和統一的權利。1應當說,將新興權利與新型權利相區分,對于準確理解新興權利具有重要意義。但也有一種觀點認為,新興權利這一概念或范疇似乎并無存在的必要性。具言之,以新興權利的存在領域和情境為基礎,再加上權利的動態性與法律權利以道德權利為前提,可以發現“權利”概念本身便具有應對新問題的能力,因而沒有必要再訴諸新興權利這一概念。2這種觀點通過強調權利的重要性命題,在邏輯上否定了新興權利概念的成立??陀^來說,這一觀點試圖在理論上對新興權利命題予以否定,為認識新興權利提供了一種新的思路。但是,訴諸權利的重要性命題是否能滿足實踐中新出現的所有權利需要,其也面臨理論上的爭議:一方面,每類權利均有自身的依據,權利的具體化不可能無限拓展乃至涵括所有情境中的權利需求;另一方面,法律權利與道德權利雖有聯系但并不等同,當新的利益訴求需要通過法律權利予以保護但又無法訴諸既有法律權利時,便需要通過道德權利來確認相應的權利,這也為新興權利的存在提供了空間。3可以說,新興權利這一概念在當前仍具有較強解釋力,學界對其能否成立的理論爭鳴能夠促使這一概念的邏輯內涵與外延更為清晰,從而確證這一概念使用的規范性。
若新d權利這一概念得以成立,則仍需要對其背后的理論基礎予以挖掘。換言之,如何將一項有價值的“要求”上升為法定的“權利”,如何在理論上對新興權利予以證成,構成了新興權利概念辨析的衍生性問題。對于此,Alon Harel提出了“內在理由/外在理由”這一權利分析框架,其中內在理由是使一項要求可以被劃歸為權利的理由,外在理由是影響一項要求應受保護的力度或分量而非將其劃歸為一項權利的一個實例的必要性理由。1這一框架對于國內新興權利理論證成的研究具有一定啟發性:其一,從新興權利證成與內在理由的關系看,證成新興權利的核心與關鍵在于論證一項要求可以歸屬于某個既有基本權利的子集,在討論一項有價值的要求是否為權利時,則需要先找到構成那個基礎權利的內在理由。2其二,從新興權利證成的理論路徑看,鑒于權利證成的不同理由和權利本身所具有的不同功能,新興權利證成可以從自然法路徑、實證法律路徑和社會現實路徑三個角度展開,但這三種路徑又各有其優點與不足。3其三,從新興權利證成的標準看,個人利益和共同善都是權利證成的內在理由,對于新興權利的證成起決定性作用;而保護權利的成本等則構成權利證成的外在理由,對于新興權利的證成并不起決定性作用。4由此觀之,有關新興權利理論證成問題的解決,其關鍵點在于把握權利證成的內在理由,并需要在此基礎上厘清適當的證成路徑和證成標準。除新興權利的理論證成這一問題外,關于新興權利基礎理論研究的視角也逐漸呈現出多元化特點,如從政治國家的角度對新興權利產生與發展問題的分析,5從義務與群體性權利角度對新興權利構建與保護問題的研究,6均是對新興權利理論基礎的有益探索,揭示了其中深刻的法理議題。
通過上述總結可以發現,當前的新興權利研究呈現出明顯的“深耕法理”的特點。也就是說,學界在新興權利的基礎性、理論性和規律性問題的探索方面更為成熟。在研究過程中,越來越多的理論框架被用于對新興權利問題的分析,有關新興權利的一般規律也越來越多地被提煉了出來。特別是近年來關于新興權利基礎概念的辨析,更展現出新興權利基礎理論研究的縱深發展,彰顯了新興權利研究的理論意義。總體來看,學界對于新興權利概念的澄清,展現出三個方面的理論價值:首先,確認了新興權利概念的價值與意義。新興權利這一統合性概念在當前具有存在和使用的正當性,其對于現實中新出現的權利訴求或權利現象仍具有較強的解釋力,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被視為新的權利訴求與權利現象的規范性表達。其次,豐富了新興權利的本體論意涵。近年來有關新興權利基礎概念的辨析,在理論上回答了“什么是新興權利”以及“新興權利是何種層面與何種意義上的權利”等問題,從而使新興權利的概念呈現更加豐滿與立體。最后,夯實了新興權利的理論根基。關于新興權利“內在理由/外在理由”框架的運用、理論證成路徑的分析以及背后個人利益與共同善的挖掘,使得新興權利的理論基礎更為牢固,為其他具體類型的新興權利分析奠定了基礎。
二、擁抱科技:新時代新興權利研究的主題拓延
現代科技極大改變了人們的生活方式,為人們的衣食住行提供了便利。但科技是一柄“雙刃劍”,其在帶來便利的同時也給人們的生活造成了一定侵擾。在這一過程中,科技改變了傳統權利的存在樣態與行使方式,從而使既有的傳統權利展現出了新的氣象。應當說,法律既需要對科技運用予以規制,同時又需要對由科技而產生的新興權利予以確認和保護。從學術研究的角度看,科技進步拓展了新興權利的研究主題,人工智能技術、互聯網技術、基因技術的法律規制以及其中的權利問題成為學界關注的焦點。與之相應,人工智能領域的新興權利研究開始起步,信息與數據權利的研究日益豐富,基因權利的研究逐漸深化。
(一)人工智能領域新興權利研究的起步
人工智能技術拓寬了人們的生活場景,但也產生了與人工智能相關的權利問題。近年來,學術界加強了對人工智能領域新興權利的研究,以期在學理上應對由智能化、算法化帶來的對個人“主體性”的沖擊。其中,關于“人工智能法律主體地位”的研究是認定人工智能是否享有權利的前提性問題,若對人工智能的法律主體資格予以認定,則意味著傳統權利主體的范圍得到了拓展,因而由主體的“新”導致了權利的“新”。對于此問題,學界雖然存在一定爭論,但在整體上均認為承認人工智能具有完全的法律人格存在理論上的難題,因而更傾向于承認人工智能的有限法律人格。在此基礎上,人工智能或機器人權利的賦予則更需要一個漸進的過程,應根據濟與社會發展情況予以具體分析。1除對人工智能或機器人法律主體地位的研究外,基于人工智能、區塊鏈分布式賬本技術形成的算法實體的法律地位也引起了學界的關注。其中,以區塊鏈智能合約等底層技術為支撐的去中心化自治組織的法律界定尤為重要。就去中心化自治組織的法律性質而言,一種觀點認為,當下主流的去中心化自治組織與有限合伙高度匹配,但隨著區塊鏈技術構造組織類型的不斷發展,宜賦予其法人主體資格。2當然也有觀點主張,基于智能合約、分布式記賬等區塊鏈技術對算法化主體組織特征的塑造,將其界定為法人、商業信托、合伙等均存在理論解釋層面的困境,因此宜將其界定為民法典上的非法人組織。3應當說,上述觀點均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無論學界對算法化主體的法律性質如何界定,均能夠反映出新興科技、人工智能等技術的發展對傳統權利主體理論的影響,智能化、算法化主體也必將逐步走進人們的生活領域,并在人們的生活中發揮更大作用。
人工智能的應用離不開相應算法的支持,無論是公共行政領域還是商業領域的自動化決策,都是人工智能輔助決策的重要表現。在決策作出過程中,算法發揮了關鍵作用,甚至可以將算法視為自動化決策的核心與靈魂。但算法運轉可能存在“黑箱”,相對人權利可能會因不同算法而受到減損。因此,在公共服務與商業服務領域構建相應的算法解釋權成為權利保護研究的關鍵,4算法解釋權也成為一項自動化決策過程中的新興權利。除主張算法解釋權以規制算法可能對個人造成的權利減損外,構建整體化、系統化和結構化的算法問責制度以實現對算法決策不透明、算法歧視等風險的應對與個人權利的保障也成為學界共識。5例如,針對網絡平臺算法決策的監管問題,可以網絡平臺算法設計的主觀過錯為依據,通過全周期問責點的設置和問責強度的劃分構建算法評估問責制度,6有效實現對網絡平臺算法的監管,進而實現對個人權利的保護。
(二)信息與數據權利研究的日益豐富
近年來,互聯網、大數據等技術獲得了飛速發展,極大地提升了人們的生活效率與質量,但也加大了對信息與數據的利用程度,數字時代的權利問題凸顯。正是在這一背景下,我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出臺,學界對信息與數據權利的研究呈“井噴式”增長。結合數字時代的新特點,馬長山教授指出,當前的人權形態正經歷著深刻的“數字化”重塑,從而打破了既有的“三代”人權發展格局,開啟了以“數字人權”為代表的“第四代人權”1??梢哉f,“數字人權”的提出具有劃時代意義,其所呈現的價值理念以及所涵括的權益平衡的保護思路、公私法相結合的雙重保護機制等對信息與數據權利的研究產生了非常重要的影響。2目前而言,個人信息權是否成立、個人信息權益如何保護、數據權利如何理解成為學界在新興權利領域關注的三個重點問題。
第一,關于個人信息權是否成立,既涉及個人信息權如何證成的問題,也包括個人信息權同其他權利的關系問題。就第一個問題而言,《民法典》與《個人信息保護法》未明確個人信息權的法律地位,因而只能在學理上論證其為一項新興權利的可能性。學界對證成個人信息權的擔憂在于,若個人信息權成立,那么將可能影響信息流通及公共價值的產生。但要明確的是,個人信息權并非指個人對信息的絕對排他式控制,而是有限的自主決定與控制權。3在這一前提下,若要證成個人信息權則需厘清個人信息同權利之間勾連的邏輯與法理,闡明個人信息權成為新興權利的判斷標準等問題。4就第二個問題而言,個人信息權益同隱私權關系最為密切,厘清兩者的區別對于準確認識個人信息權具有重要意義。對此有觀點認為,個人信息權同隱私權存在競合,但本質不同。5從法律規則的適用看,兩者在規則的適用范圍與規范屬性上存在差異。6另外,個人信息中有一類較為重要的“個人生物識別信息”引起了學界關注。個人生物識別信息承載著人格尊嚴及隱私利益等價值,其和隱私權有交叉但又超越了隱私權的范圍,因此有學者主張明確其新興權利的法律地位。7從現有研究看,雖然《民法典》與《個人信息保護法》并未對個人信息權的權利性質予以明確,但不得不承認,其中有關個人信息的法律規范使個人信息權益價值的獨立性得到展現,將其視為一項新興權利既具有學理上的正當性,也具備一定的現實合理性。
第二,關于個人信息權益如何保護,是開展個人信息權研究的關鍵問題。由于網絡化和智能化程度的提高,個人信息利用的場景也日趨多樣化。鑒于這一背景,學界對個人信息權益保護的研究逐步細化到各個場景和領域之中。例如,數字廣告市場領域、社會信用領域以及刑事訴訟領域的個人信息權益保護問題均受到學界關注。8除不同領域或場景外,特殊群體的信息權益保護也是不可回避的重要問題。例如,在數字化背景下,“數字弱勢群體”的信息平等、信息自由、信息安全等權益受到了一定侵害,如何在基本理念與具體操作層面保障數字弱勢群體的信息權益,也是個人信息權益實現的重要問題。1在上述基礎上,若跳出具體場景而從一般角度看待個人信息權益的保護問題,能夠發現有兩項制度可在信息權益保護方面發揮重要作用:一是“告知―同意”制度,通過強化信息處理者的告知義務,細化告知的內容、形式與標準等是進一步實施該制度的關鍵;二是個人信息的分類保護制度,對個人信息予以科學、規范分類也是強化個人信息保護的重要一環。2另外,還有學者主張一種系統性更強的信息法路徑,即對各類信息立法中的信息法規范進行整合,通過重構信息法體系、增列信息法部門的方式實現對信息權益的保護。3由此來看,學界有關個人信息權益保護的研究不斷深化,無論在理念思路還是制度設計層面,均取得了一定突破。
第三,關于數據權利如何理解,是針對當前數字經濟發展而引發的數據確權等系列問題的理論回應。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的意見》明確提出“加快培育數據要素市場”的基本要求,極大地推動了數字產業的發展,提升了數據資源的使用價值。當具有可識別性的個人信息或數據流入數字市場,經由平臺數字化生產加工后,相應的信息或數據便轉化為具備一般化特征的數據資源,其所蘊含的價值性要素得到極大提升。但在這一過程中,由數據要素市場而引發的法律層面的數據確權是健全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的關鍵問題。對此,有兩方面問題引起了學界關注。一方面,數據權利歸集的基本邏輯需要明晰。在數字經濟發展背景下,知識、信息和數據成為數字資本運轉的核心要素。4其中數據要素在數字經濟時代蘊含巨大的生產力,數據要素的市場化意味著,數據權利建構“應以數據生產價值最大化為目的,服務于數據的生產需要”。5因此,數據權利的歸集應遵從數據要素的市場化邏輯,符合數據有效流通和高效生產的目標。但這會產生另外一個問題,即另一方面,如何平衡數據流通與確權的關系,數據確權的思路需要明確。學界在整體上認為,數據確權應有利于數據流通,展現數據價值。為此有學者指出,應將“數據利他理念”融入數據確權,對非開放的數據以知識產權法予以保護,對不構成知識產權的數據以“所有權+用益權”的方式確權。6在數據要素市場化背景下,數據確權的關鍵是要定義企業之間的數據使用權,數據確權的法律建構應符合市場需求。7由此觀之,對于數據權利的理解不能離開生產要素市場化配置這一現實語境,數據確權應與數據要素的市場化配置這一邏輯相契合。
(三)基因權利的研究逐漸深化
現代科技的發展不僅體現在智能化和算法化社會對人們生活的改變和權利的影響,而且還在一定程度上對生命倫理造成了沖擊。近年來,隨著基因科技的發展,特別是基因編輯嬰兒事件的發生,提升了人們對基因權利的關注度。《民法典》第1009條針對從事人體基因、胚胎等醫學和科研活動提出了進行限制的法定要求,間接推動了基因權利學術研究的深化,《民法典》第1009條也成為近年來學術界研究基因權利的一個重要的切入點和突破口。以此為規范依據,學界近年來針對基因權利的研究有三個觀點值得注意:首先,《民法典》第1009l為人體基因編輯活動提供了一種協同規制的思路。從基因編輯技術的發展看,協同規制能有效控制風險,是一種權利保障的綜合性方案。在協同規制中,憲法、民法、刑法以及行政法律規范應分別在各自范圍內對人體基因編輯活動的法律問題予以回答,以形成對基因編輯活動規制的合力。1其次,《民法典》第1009條在本質上創設了基因人格權這一新興權利。從第1009條在《民法典》體系中所處的位置來看,其位于“人格權編”中的“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部分。生命權、身體權與健康權是三項典型的物質型人格權,因此第1009條雖未直接、明確規定基因權利,但依體系解釋,可以構造出以物態基因為客體的基因權。2另外,從權利生成的標準看,基因權也符合新興權利生成的形式與實質標準,多元主體的復雜利益及權利訴求構成了基因人格權作為新興權利“興”的動因。3最后,《民法典》第1009條能夠為人體基因的專利權化提供相應的法律限制。有學者主張,人體基因被授予專利權已經成為多數發達國家的共識,但是應受到專利限制、人權保障與生命倫理三種視角的限制,而第1009條則構成這種限制的法律依據。4前述表明,近年來基因科技的進步與《民法典》出臺為基因權利的研究提供了契機,基因權利研究在新興權利領域逐步深化。
可以看出,新時代的新興權利研究無法繞開科技議題??萍歼M步推動了傳統權利主體、客體與內容的更新,同時也促動著新情境、新領域中的權利發展,拓寬了新興權利研究的主題。但無論研究主題如何變化,科技領域的新興權利研究始終反映了一個核心問題,即在科技進步背景下,如何通過法律維護人的主體性與尊嚴。一方面,現代科技對人的主體性帶來了挑戰,人工智能技術、互聯網技術、基因科技在不同程度上對人的尊嚴形成了沖擊;另一方面,法律應通過權利配置以實現對個人主體性的重塑,捍衛人的尊嚴。概言之,“擁抱科技”反映了新興權利研究對科技議題的關注,這既是對科技進步的法律回應,更是在科技進步背景下維護人的主體性與尊嚴的一種學術努力。
三、聚焦司法:新時代新興權利研究的立場轉換
近年來,隨著人們利益訴求的多元化與復雜化,大量的利益訴求涌入司法領域,法院成為最先接觸到這些利益訴求且需對其予以判斷的國家機關。在這一背景下,如何在司法實踐中對新出現的利益訴求予以確認和保護,通過何種機制或方式對新興權利予以司法證立,采用何種法律方法對新興權利案件予以裁判,均構成司法視角下新興權利研究亟待解決的問題。基于此,司法視角也成為學界近年來開展新興權利研究的一個重要視角。甚至可以說,隨著學界對新興權利司法保護問題的聚焦,我國的新興權利研究也發生著由立法中心向司法中心的立場轉換。其中,明確新興權利保護的司法立場、厘清新興權利的司法證立機制,成為學界在司法視角下開展新興權利研究的兩個重點問題。
其一,新興權利保護司法立場的明確是在司法視角下開展新興權利研究的前提性問題。從傳統的新興權利研究思路看,其十分關注新興權利的立法視角,即只有當社會中新出現的利益訴求得到立法肯認才能被稱為一項權利,才能得到權利機制的保護。換言之,在立法的視角下,一項利益訴求是否被最終納入實定法是新興權利實踐證立的核心判斷標準。但由于立法的相對滯后性以及法的安定性特征,立法難以完全且及時地將新出現的所有利益訴求都上升為權利,或者說立法對于一項利益訴求的規定與既有法定權利的界限并不十分清晰,這為新興權利司法保護的出場創造了契機。例如,實踐中司法對企業數據的保護、1在裁判過程中對個人私密性信息的檢驗,2均反映了新興權利的司法保護問題。另外,還有學者提出了一種新興權利保護的“司法中心主義”模式,全面揭示了新興權利保護的司法立場,即司法通過對尚未普遍化的新興權利主張、尚未法定化的事實權利主張、與法定權利相關聯的新興權利主張的保護,能夠充分發揮回應新興權利、解決新興權利沖突、確保新興權利獲得法律上可執行性的功能。3可見,現有研究對新興權利保護司法立場的明確豐富了新興權利保護的方式,其一方面能有效克服立法對新興權利保護的相對滯后性,增強新興權利保護的及時性與動態性;另一方面又能起到明晰新興權利同既有法定權利關系的作用,促進法律適用的規范性與準確性。概言之,司法立場的明確意味著司法場域將在今后成為新興權利保護的“主戰場”,法院必將在新興權利的保護方面發揮更大作用。
其二,新興權利司法證立機制的厘清是在司法視角下開展新興權利研究的關鍵性問題。從學術研究的角度看,在明確新興權利保護司法立場的基礎上,還應厘清到底通過何種機制或方式實現對新興權利的保護。根據現有研究可知,司法推定是一種重要的新興權利司法證立機制。學界當前對于司法推定已有較為成熟的認識:首先,從整體上看,新興權利司法推定的實現需秉持三個要件,即以新興權利的現實來源和內在正當性為主要內容的“實質論據”,以法律規范為基礎的“形式依據”,以合理的論證說理模式為落腳點的“技術方法”。4在這一過程中,現行法律規范是新興權利司法推定的強勢理由;在沒有明確法律規定而以倫理道德作為推定依據時,司法機關對合理依據的找尋不能違背無害性、可行性等要求,以此作為新興權利司法推定的合理限度。5其次,從具體操作來看,法官對法律方法的合理、靈活運用是新興權利司法推定的關鍵環節。新興權利司法推定的具體操作,集中表現為法官在裁判中對法律方法的恰當使用。例如,在“歐盟被遺忘權第一案”的裁判過程中,法官運用文義解釋、論理解釋等多種方法對相關法律條文進行了解釋,并在此基礎上運用利益衡量方法對案件中的多種利益沖突予以判斷,最終作出了支持被遺忘權這一新興權利的判決。6由于新興權利的生成是以實踐中多元利益訴求的比較與權衡為前提的,因此相較于其他法律方法而言,利益衡量方法在新興權利的司法推定中具有相對重要的地位。例如,在與人格利益相關的新興權利司法實踐中,利益衡量方法對于新的人格利益價值重要性與保護必要性的確認、對于利益受侵害程度與活動自由受干涉程度的比較與權衡均具有重要作用。7最后,以司法實踐為基礎而透視新興權利司法推定的本質,可以發現新興權利的證立機制有賴于“法律形式性悖論”這一命題。也就是說,在實踐中,新興權利是在法律形式性悖論的運作中獲得證立的,司法者運用規范進行裁判是維持法律形式性悖論運作的動力,基于法律論辯的重疊共識可以為司法決策提供正當性理由。1應當說,學界關于新興權利司法推定或司法證立問題從實踐到本質的討論,能夠增強新興權利司法保護的理論解釋力,進而為實踐中新興權利的司法證立及其規范化提供智力支持。
由此觀之,司法是新興權利實踐證立的重要方式,這也能夠使我們更加全面地認識到司法對于新興權利確證與保護的特點與意義。一方面,司法是實現新興權利確證和保護的最直接、最便捷、成本最小的方式。相較于立法,司法能直面由社會迅猛發展而帶來的多元利益訴求,進而及時有效地對其予以回應。司法對新興權利的回應以個案為基礎,以法律方法的靈活運用為關鍵環節,以司法推定為重要手段。另一方面,司法還發揮著新興權利立法保護的中介和橋梁作用。也就是說,一項新興權利獲得司法確證與保護是其最終入法進而獲得立法保護的前提與基礎。對此,有學者將其稱為“以司法續造為基礎的漸進式入法路健保即經由個案裁判的特殊化救濟和司法解釋的規范化續造,可最終完成法律規定的普遍化建構。2這意味著,立法與司法雖是保護新興權利的兩種方式,但兩者并非非此即彼的關系,新興權利研究的立法中心與司法中心之立場劃分也只是相對意義上的,司法對于立法保護的實現起到了重要的承接作用。另外,除新興權利的司法立場、證立機制等一般性問題外,還有一些針對司法領域具體新興權利問題的討論值得關注。如刑事司法中關于認罪認罰案件被告人上訴權的分析、3檢察機關量刑建議權與被告人權利關系的闡述等進一步釋放了司法領域中的新興權利議題,4更加豐富了學界對新興權利研究的問題意識,也同樣彰顯了新興權利問題在司法領域的重要性。
四、關懷社會:新時代新興權利研究的使命擔當
在新時代背景下,人民對美好生活的需求逐年提高,對于生活水平和生活質量也有了更多期待。這一問題反映在社會層面,便是與民生有關的社會權利訴求日益增多。為了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求,黨和國家在近年來提升了對民生問題的重視程度,加大了對民生及社會權利的保障力度,民生及社會權利獲得了蓬勃發展。在學術研究層面,民生與社會權利一直都是新興權利研究不可回避的重要議題。特別在近年來,民生與社會權利呈現出了一些新的氣象,這更加引起了學者們對于該問題的關注??梢哉f,關于民生與社會權利的研究,反映了學術界對社會問題的關懷,也體現了新興權利研究的使命與擔當?;诖耍陙黻P于民生與社會權利的研究取得了兩方面進步,即社會權的性質與內容得到了進一步明晰,社會弱者的權利獲得了更多關注。
一方面,社會權性質和內容的進一步明晰。從整體上看,對于社會權的理解要把握一個基本前提,即社會權所指向的義務主體是國家,國家應積極履行相應保障義務以促進社會權的實現。實際上,學界正是在這一前提下對社會權的性質與內容來開展研究的。具體而言,從社會權的性質看,其既是一項身份權利,也是一項積極權利,還是一項受益權利;即個人因獲得某個國家或地區的居民資格或具備特定的弱者身份而獲享這一權利,國家應通過積極作為給予相對人以物質上的利益或行為上的保障。5由此可見,理解社會權性質的關鍵在于理解與之密切相關的義務主體“國家”,社會權的實現有賴于國家職責的履行。從社會權的內容看,社會權是一項“權利束”,其具體類別可通過《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規定得知。近年來,學界結合我國的制度環境及實踐語境,對社會權中的一些具體權利類別進行了分析,從而使社會權的內容更為清晰:第一,生存權是社會權中的一項基礎性權利,同時是我國首要的基本人權,其包含適當生活水準權、適足住房權和環境權三項內容。1第二,健康權是社會權中的一項重要權利,其內容十分廣泛,根據國際人權公約及相關文件規定,包括參與公共衛生保健的權利、享有實現健康標準所必需的各種設施、商品、服務和條件的權利等內容。2第三,社會安全權是社會權下的又一權利類別,其以所有人都能獲得最低限度的生活保障為宗旨,以社會保障權、社會救助權和社會保險權為主要構成。3第四,工作權兼具經濟權與社會權性質,但主要體現了維護社會公平與實現人的尊嚴的價值追求,包括自主就業權、公平報酬權、勞動保護權與不受歧視權。4通過上述研究成果可以看出,社會權性質明確且內涵豐富。理論層面對社會權性質與內涵的明晰,為實踐中權利的保護與實現奠定了基礎。
另一方面,社會弱者權利得到了更多關注。雖然社會權為每一個社會成員所享有,但基于個體間行為能力的差別,一些內在能力較弱的社會成員更易受到外在制度或境遇的影響而成為社會弱者。在這一前提下,制度構建應更加關切社會弱者權利,給予社會弱者以更多的制度保障。在新時代背景下,學者們對于社會弱者權利也給予了更多關注,并呈現出一些新的研究特點,即并不只關注傳統意義上社會弱者權利的保障問題,而是結合新形勢、新議題對社會弱者權利的保障等問題予以分析。換言之,當前的學術研究更為關注社會弱者權利所處的新的制度環境與時代要求,從而產生了一些新的觀察和分析視角。例如,老年人群體通常被視為一個典型的社會弱者群體,對于老年人就業權和福利權體系的分析是進行社會權研究的一項重要議題,但是隨著老齡化問題的加劇、社會民生問題的愈發重要,如何在積極老齡化的視角下認識老年人權利并對其予以保障;5如何在民生視角下理解老年人福利權體系的基本內容,并積極推動老年人福利權體系的構建與運轉,6均是在新的制度環境與實踐語境下實現老年人權利保障的新議題。又如,勞動者的工作權利是社會權的重要內容,但在當前數字經濟迅猛發展的背景下,如何有效應對共享經濟平臺在用工中的性別不平等問題,如何通過算法規制以實現用工平臺中的權利保障和性別平等,7也是在新經濟業態下保障勞動者權利現的全新議題。由此觀之,社會弱者權利保護問題雖是一項傳統議題,但在新形勢、新境遇和新視角下又呈現出了新的意涵,煥發出了新的生命力。建基于此,社會弱者權利保護問題也在新時代獲得了更多關注。
從上述分析可以看出,關于民生及社會權的研究折射出了新時代新興權利研究的一些重要特點和啟示:第一,新興權利研究具有關懷社會、維護個人尊嚴的價值取向。從新興權利涉及的問題和領域來看,民生及社會權利同人民對美好生活向往的關聯性最強,觸及社會中每一個人最基本的生存和發展問題。實現對民生與社會權利的保障,是對個人尊嚴與價值的重要肯認。第二,新興權利研究不僅關注個人權利,而且還關注群體性權利。從民生及社會權利的內容看,其往往并不指向某一個個體權利的實現,而是指向某一群體性權利的實現。相較于一般群體而言,民生與社會權利關注的重點是社會弱勢群體。第三,新興權利研究不能僅局限于權利本身,而更應關注到與權利相關的制度供給問題。民生與社會權利是與政治國家密切相關的,其實現離不開國家的制度供給。因此在思考民生與社會權利時,應秉持一個更加開闊的視野,與權利實現相關的政治國家與制度供給等問題,均屬于新時代民生與社會權利研究的范疇。
五、未來展望:新時代新興權利研究的向度
前述分析展現了新時代新興權利研究的基本現狀和所取得的成就。從整體上看,當前研究既包含一般層面的理論思考,也囊括對具體實踐問題的解決;既具有對傳統權利問題的分析,也展現對科技前沿問題的關注;既觸及價值層面的人性關懷,也關涉技術層面的制度構建??梢哉f,“深耕法理、擁抱科技、聚焦司法、關懷社會”這十六字是對近年來新興權利研究所取得成就的最好概括。但學術研究不能只沉浸在對既有成果的滿足之中,而應在總結每一階段所取得成就的基礎上,不斷對問題進行追問、反思、拓展、延伸與完善,這才是學術研究的真諦?;诖耍磥淼男屡d權利研究應繼續突出時代主題、深化理論研究、注意研究方法、側重交叉學科,以實現新興權利研究的進一步發展。
第一,新興權利研究應繼續結合時代背景、突出時代主題,加強對具有前沿性、新穎性以及富有挑戰性問題的回應。任何一項學術研究的開展都不可能在真空中進行,其必然要結合特定的時代背景,對不斷出現的新情境、新問題予以關注和解釋,對新興權利的研究也不例外。因此在今后,我們應當在新時代的背景框架下,不斷探索和挖掘與新時代主題相關的新興權利問題。例如,隨著數字經濟的發展,以各種各樣的虛擬貨幣、比特幣為代表的數字貨幣等已經成為數字經濟時代的一種全新的貨幣形態。目前,已有學者關注到了數字貨幣中的權利問題,即數字貨幣的法律性質應當如何認識,其是否已經對傳統權利客體形態形成了挑戰等問題,均可作為新興權利研究的一項議題予以分析。1另外,還有一些時代主題中蘊含著豐富的權利問題。例如,黨和國家在當前強調了“扎實推進共同富?!钡闹匾匚?,如何實現共同富裕也成為當前一項重要議題。在新時代背景下,共同富裕的實現不僅體現在物質層面,而且還體現在精神層面,更體現在法治和權利層面。身處不同地區的人民在實踐中權利享有與實現的平等,公共服務均等化的實現也是新興權利研究可以關注的問題,等等。還需注意的是,今后的新興權利研究應從廣義的角度展開,即在挖掘與時代主題相關的新興權利問題時,不能只關注新時代背景下出現的新的權利類型,而更要關注新的時代背景對于傳統權利所帶來的新改變,不僅包括對權利主體、客體、內容的改變,而且還包括對權利本身所賦予的新的時代精神與時代意涵。
第二,新興權利研究應繼續以現實問題為基礎,進一步深化理論研究,加強對新興權利解釋性理論和規范性理論的探尋。不可否認,當前學界對新興權利的研究在理論層面取得了較大突破,“深耕法理”成為當前研究的一大特征。但問題在于,關于新興權利基本法理或內在規律的探尋主要集中在基于法理學研究進路而展開的分析,部門法學的研究進路在很大程度上還秉持著“問題―對策”式的分析思路。當然,這種研究思路具有一定意義,但在某種程度上欠缺理論的厚度。為此,當我們從部門法學角度出發對某項具體的權利問題進行分析時,應注重對隱藏其后理論命題的提煉,增強新興權利研究的理論性、思想性。提及“理論”,陳瑞華教授曾將法學理論分為“解釋性理論”和“規范性理論”,解釋性理論是對現象或問題進行解釋的理論,規范性理論是對制度建構、規則制定、體制改革提供指引的理論,解釋性理論是規范性理論的前提和基礎。2當前一些從部門法學角度出發的新興權利研究恰恰跨越了解釋性理論的提煉這一環節,而直接提出制度構建、規則制定與體制改革的方案對策。但需要注意的是,只有當具體的方案對策在成熟的解釋性理論基礎上,才能發揮規范性理論的指引作用,從而對具體權利問題的解決提供理論支持。因此,未來的新興權利研究需特別注意對解釋性理論的提煉,這種提煉并不是對西方既有權利理論的簡單套用,而需基于我國實踐語境,通過對經驗問題的類型化和抽象化以提煉出新的概念、范疇、命題乃至范式。因此,今后新興權利理論研究的一種可能思路為,以實踐中現實的新興權利問題為基礎,在分析具體權利問題時注重對其內在邏輯的探尋以得出解釋性理論,然后以相應的解釋性理論為依據提出制度構建、規則制定與體制改革的規范性理論,從而增強新興權利研究的理論厚度。
第三,新興權利研究應注重研究方法的自覺運用,既要加強對傳統研究方法的運用,又要關注一些傳統研究方法在發展過程中的新變化。研究方法是學術成果持續產出的重要基礎,是使學術研究理論化、規范化、條理化的核心環節。缺少了學術方法的支撐,學術成果的創新性與產出的持續性必將受到一定程度的影響。就新興權利的研究方法而言,所有法學乃至人文社會科學的研究方法都可以運用至新興權利的研究上來。國內有學者也已經注意到了新興權利的研究方法問題,提出對于某項新興權利的研究不能孤立進行,而應放置在整個權利體系的邏輯下展開,并在此基礎上注重新興權利研究的本土化,加強新興權利研究的實證化;與之相應,體系化的研究方法、比較的研究方法、實證的研究方法則成為新興權利研究的主要方法。1但隨著社會的發展,這些傳統的研究方法在內涵和適用方面發生了一些新的變化,這些變化對于助推新興權利研究具有重要意義。以實證研究方法為例,實證研究方法注重對經驗事實的觀察,通過對經驗事實的分析與提煉從而推動知識性命題的研究。實證研究方法是以大量經驗事實的獲取與分析為基礎的,而近年來飛速發展的互聯網、大數據和云計算技術則為經驗事實的獲取和分析提供了技術支持,關于法律問題的大數據分析也越來越受到法學研究者的青睞。基于這一前提,大數據分析方法可以提升新d權利研究的效率,增強新興權利法律問題相關性的分析,更有助于新興權利規律的探尋與總結。在具體操作層面,當對一項具體的新興權利開展研究時,需先劃定合理的問題域,然后在問題域內盡可能獲取全面、多樣的法律數據,可嘗試運用SPSS、SAS等統計分析軟件挖掘新興權利數據背后的具體問題和關聯性,2并以此為基礎完成對問題的分析、理論的提煉或規律的總結。
第四,新興權利研究應繼續秉持交叉學科的研究思路,以“問題”為導向打破各學科間的區隔,促進新興權利研究的整體性發展。從實踐來看,不同的時代議題與領域拓展均可能造成傳統權利構成要素的改變,從而導致新興權利問題出現。基于此,新興權利研究應以具體時代議題與領域中的“問題”為導向,充分調動起該問題所涉及的不同學科知識。在這一前提下,新興權利研究不能僅局限于某一學科知識增量的獲取,而應注重具體的權利問題能夠在理論上獲得圓滿解釋或在實踐中取得完美處理。概言之,新興權利研究不能以學科來劃定問題,而應以問題去打通學科。例如,學界關于互聯網時代新興權利識別與進化問題的研究,3便要以互聯網為紐帶,充分利用各學科的知識以實現對各領域權利問題的分析。從整體上看,在新興權利研究中秉持交叉學科的研究思路,應盡可能實現法學各二級學科之間的交叉和法學同非法學學科之間的交叉。就法學各二級學科之間的交叉而言,譬如說,營商環境法治化下企業數據權利的保護觸及民刑交叉問題,需運用民法學與刑法學知識加以分析;企業合規中的權利問題涉及行政監管與刑事訴訟的銜接,需以行政法學和刑事訴訟法學知識的綜合運用為基礎。就法學同非法學學科之間的交叉而言,例如,當我們從國家治理、國家建構角度探尋新興權利的產生與發展問題時,便觸及法學和政治學的交叉;當我們以社會結構、社會變遷為視角分析新興權利的生長邏輯問題時,會觸及法學和社會學的交叉。又如,當我們對區塊鏈、智能算法中的權利問題開展分析時,將涉及法學和計算機知識的融合運用,觸及法學同數學、計算機科學等自然學科的交叉。總而言之,未來的新興權利研究在突出時代主題、深化理論研究、注意研究方法、側重交叉學科的基礎上,必將豐富新興權利研究的內容,提升新興權利研究的理論厚度,實現新興權利研究水平和質量的進一步提升。
轉載注明來源:http://www.hailuomaifang.com/4/view-1544585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