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聚合平臺著作權侵權的困境及破解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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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張緯武
摘要:隨著新聞聚合平臺的崛起,新聞著作權侵權糾紛越來越多,嚴重損害了相關主體的合法權益,制約了新聞業的健康發展。但就現狀來講,以《著作權法》為核心依托的法律規制手段,在當前理論與實踐中都表現出了困境。本文結合新聞聚合平臺版權保護的現狀和困境,分析了其形成原因,并探討了相應的破解對策。
關鍵詞:新聞聚合平臺 著作權侵權 現實困境 破解對策
近年來,以算法和大數據技術為支撐的新聞聚合平臺迅猛崛起,今日頭條、一點資訊等極大地改變了新聞生態格局,促進了媒體內容生產的技術轉向。但侵權問題頻出,引發廣泛爭議。從2013年起,北京時間、搜狐網、鳳凰新聞客戶端、星辰在線等媒體都先后與今日頭條發生版權糾紛。新聞聚合平臺主要是通過轉碼、深度鏈接兩種方式完成對其他媒體新聞作品的“搬運”,但這就涉及侵犯復制權和傳播權,而在著作權限制與例外方面,還存在新聞聚合平臺搜索引擎定性,以及是否適用“避風港規則”爭議、法定許可豁免等問題。再加上舉證難、維權成本高等因素的制約,導致當前我國新聞聚合平臺侵權行為規制存在許多現實困境。因此,必須積極尋求相應的破解之道,以實現新聞著作權法在新聞聚合領域的利益平衡。
近年來,我國不斷加大新聞聚合平臺著作權保護力度,在法律建設、體制構建方面都取得了顯著成效,但因種種因素的制約,使得現實規制層面還存在許多問題,需要進行客觀審視與深層剖析。
1.版權保護意識薄弱,維權和舉證困難。為全面了解當前新聞作品版權保護現狀,中國新聞出版研究院曾于2016年進行了專門調查,結果顯示,有95%的傳統新聞媒體認為新聞作品著作權應受到保護,有53.33%的新聞媒體表示經常會遭到侵權,沒有遭到侵權的僅有11.67%,然而卻有高達48.33%的新聞媒體表示并未采取有效措施進行維權或應對??梢姡瑖鴥葌鹘y新聞媒體缺乏足夠的版權保護意識和能力,這就為新聞聚合平臺著作權侵權的發生提供了“思想漏洞”。
而我國《著作權法》在新聞領域的建設存在滯后性。盡管自2011年以來,國家版權局決定對《著作權法》進行新世紀以來的第三次修訂,但始終沒有定論。由于技術革命所引發的新聞格局變化,現有版權法已經無法適應,尤其是對新聞聚合平臺著作權侵權的法律界定明顯滯后于現實發展。就新聞著作權侵權的的賠償標準,法官沒有自由裁量權,這就造成了司法解釋的不確定性,最終導致維權難成為新聞聚合平臺著作權侵權規制的一大困境。
新聞聚合平臺著作權侵權糾紛中,舉證難是最常見的一大難題。在實際侵權發生過程中,因智能技術的介入,使侵權行為復雜多樣、手段隱蔽,如抄襲改寫、轉載摘編、深層鏈接等。不同于以往的物質性侵權行為,虛擬性侵權行為很難形成有效舉證。尤其是這種虛擬性侵權往往會涉及不同地域,最常見的就是侵權主體的注冊地、服務器、運營者三方分處不同地方,使侵權鏈條十分隱蔽,造成司法侵權構成的認定異常艱難。如《新京報》與“一點資訊”的侵權糾紛案中,《新京報》訴訟代理人為了舉證,一個月內前往公證處15次,所花費公證費近2萬元,起訴材料則多達5000頁。
2.爭議頗多。針對新聞聚合平臺的著作權侵權,學者魏永征對相應的權利歸屬和權利限制進行了系統闡述,并基本達成了學界共識,但就一些特殊的新聞作品,還存在許多爭議點。
首先,對于時事新聞的爭議頗大,且基本形成了兩大觀點:一種觀點將時事新聞排除在著作權保護范圍,認為其關乎新聞自由和公共利益;另一種觀點則認為其是媒體勞動的結果,對于獨創性較強的時事新聞要加以著作權保護。當然,還有學者指出,應該對時事新聞的概念進行重新界定,以便為司法判定提供精準的法律依據。
其次,對于算法新聞的爭議也基本形成了兩種截然相反的觀點:一種是認為以智能技術為依托的算法新聞不應受到著作權保護,盡管算法新聞給著作權法保護增加了許多復雜因素,但不足以形成真正沖擊,傾向于將其歸為證據規則范疇;另一種觀點認為要將人工智能的所有者定性為著作權人,從自然人與智能技術在法理邏輯上的沖突入手,指出算法新聞不屬于真正意義上的新聞作品,要在其滿足獨創性標準的基礎上,以代表所有者意志創作為由將其定性為著作權主體。
再次,對于深度鏈接也存在較大爭議,并形成了三大判定標準,包括服務器標準、實質呈現標準和受眾感知標準。以服務器作為侵權行為判定標準,主要是從初始提供行為、傳播過程、國際對比三個角度進行論證,雖然深層鏈接行為并非直接侵權行為,但設置方式不當則可以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以實質呈現作為侵權行為判定標準,主要強調行為結果的客觀性;以受眾感知作為侵權行為判定標準,主要強調其主觀性過強的特點,剛好與實質呈現形成對比。但目前,對于上述標準,學界尚未達成共識。
最后,對于侵權行為的適用法律也存在爭議,部分學者認為應該采用《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規制,部分學者則認為盡快對《著作權法》進行修訂,增強其對新聞聚合平臺著作權侵權行為的彈性。
因此,無論是司法實踐,還是學術界定,對于新聞聚合平臺著作權侵權的問題都存在較強的不確定性。現實困境和學界爭議的存在,使其規制效果大打折扣,因而必須站在系統角度加以客觀審思。
新聞聚合平臺著作權侵權困境的形成,有著必然的內在邏輯性,既有傳媒市場的影響,又有技術邏輯的沖擊,同時又有制度滯后的制約,是一個十分復雜的動態機制。
1.傳媒市場的結構變化。隨著信息技術的成熟,尤其是媒介智能化的l展,傳統版面限制被徹底打破,新聞傳播迎來了前所未有的“大爆炸”,內容在生產主客體、受眾與受眾、受眾與平臺等關系之間的連接作用日益突出。而新聞聚合平臺憑借技術優勢,能夠對新聞內容進行更為深入的價值挖掘,為此產生了非??捎^的流量收益。但作為“搬運工”的聚合平臺,其內容主要來源于傳統媒體、自媒體和用戶,這就打破了以往新聞傳播的內在格局,尤其是破壞了以往版權權利人、媒體和受眾之間的關系,使原有版權制度逐漸喪失了經濟依托,使現行法律規則無法滿足新的市場規則,許多支持著作權法的基本假設也不存在了。同時,新聞聚合平臺作為以算法為支撐的內容分發平臺,可以實現內容生產的無限性,以及內容傳播的差別化,這就完全顛覆了以往新聞生產與傳播的局限。尤其是UGC模式(用戶生成內容模式)構建以及UPGC模式(用戶與專家生成內容模式)的形成,極大地豐富了其新聞來源和呈現形式。但傳統媒體憑借品牌優勢和專業優勢,依然是優質內容的核心生產者,這就決定了雙方在內容爭奪上的日益白熱化,也決定了雙方版權沖突的激烈化。此外,由于版權制度的多變性與復雜性,以往很少有個人能夠成為直接的著作權主體,但隨著自媒體的崛起,在新聞傳播中個人的權利義務越來越突出,這一點在100名自媒體人與一點資訊的侵權糾紛中可以看出??梢哉f,因傳媒市場的結構變化,引發了版權制度的內在演變,進而帶來了一系列的連鎖反應,其中最明顯的表現是著作權權利人維權意識日益強化,越來越多的新聞聚合平臺侵權案件開始浮出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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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技術邏輯對商業邏輯的沖擊。目前,算法分發機制已經成為移動新聞傳播的核心邏輯,算法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新聞傳播的價值與流向。新聞聚合平臺基于人工智能技術會對用戶進行畫像,結合用戶特征、閱讀特征和場景特征展開新聞定制化推送。具體來講,就是從用戶年齡、職業、興趣、地理位置、網絡情況、評論轉發、訂閱關注等信息入手,通過算法分發機制與人工編輯機制的篩選,結合社會熱點、重大時事等進行個性化新聞推薦。算法和相關人工智能技術,對新聞生產與傳播的介入,不僅促進新聞生產流程的升級與轉向,而且增強了新聞傳播的精準性與實效性,尤其是針對用戶個人喜好而展開的個性化分發,徹底打破了以往新聞傳播無差別分發的局面。算法分發機制的優化,提高了新聞傳播的到達率,有效節省了用戶新聞閱讀的時間成本??梢哉f,以算法為核心的技術邏輯正在重塑整個移動新聞生態格局。掌握智能算法機制的新聞聚合平臺,可以實現更為深遠范疇的個性化新聞生產與傳播。隨著媒介智能化時代的到來,算法分發機制已經具備了科技理性的條件,而以技術邏輯為依托的新聞聚合平臺也開始成為新的主流。但技術邏輯支撐下的新聞聚合平臺,并不進行新聞生產,只是通過抓取其他生產者的新聞進行二次傳播,這就必然會對其他新聞生產者產生市場沖擊,導致許多傳統新聞媒體內容生產成本無法得到有效補充,技術邏輯與商業邏輯的沖突日益加大。
3.制度滯后性引發的現實沖突。版權制度建設的滯后性,尤其是數字版權保護機制滯后,是新聞聚合平臺著作權侵權頻發的主要原因。盡管新世紀以來,我國先后提出信息網絡傳播權、頒布《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但依然無法適應信息傳播技術的發展,現有版權制度與新的傳播現象之間存在嚴重脫節。新聞聚合平臺的侵權行為,最初并未納入到法律框架,是其發展到一定階段后所引發的廣泛關注,但當前版權制度卻無法找到相應的適用規則和法律條文。雖然2018年我國在修訂版《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對利用信息技術展開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了法律界定,但相對抽象籠統,可操作性不強,很難對實際侵權行為形成有效規制。
以算法為代表的技術邏輯,使著作權人的新聞作品利用陷入了無序狀態,新聞作品財產權的排他性受到了嚴重沖擊,商品屬性開始讓位于公共屬性,但新聞本身更多是一種交易產品,即便公共屬性大于商品屬性,生產者也會得到應有的交換價值。換句話說,新技術所帶來的無序傳播,會導致新聞傳播市場的不可控,對新聞產品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造成嚴重損害。不但如此,信息技術的革新還會造成更多的傳播負擔,尤其是全媒體時代,用戶能夠自由閱讀、轉發網絡信息,除非版權人有意識地進行阻止,但這勢必會進一步加大不合理的傳播負擔。因此,制度滯后與技術更新之間的現實沖突,是新聞聚合平臺著作權侵權保護困境的主要原因。
新聞聚合平臺著作權侵權困境的形成原因相對復雜,與經濟發展、技術水平、制度建設、法律建設等都存在或多或少的關聯。為此,要想破解上述的困境,就需要從不同維度、不同主體入手,站在整體層面積極尋求破解之道。
1.加強立法建設,完善適用準則。要對“新技術傳播權”進行細化整合。在對新聞聚合平臺的立法規制方面,針對新聞復制、發行、傳播的融合現象,應重點對傳統版權“權力束”立法模式進行優化,不能一味地追求新技術。簡單來講,就是要對廣播權、放映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進行整合,形成更為寬泛的“新技術傳播權”概念,盡可能地消除過度技術化所產生的立法弊端。在此方面,西方國家進行了一系列有益探索,如法國著作財產權只分為兩類,即復制權和表演權,而表演權基本等同于“傳播權”;澳大利亞于 1996年將公開表演權、傳播權、公開朗誦權等專有權整合為“向公眾傳播權”。在此基礎上,我國應采取相對開放的立法模式,通過增加制度彈性,來確保新聞聚合平臺“合理使用”制度,這樣不僅能夠確保著作權人的有效控制權,而且能夠切實保護著作權人合法權益,同時維護法律權威性。
同時,要對信息網絡傳播競爭行為進行具體的法律界定。當前,隨著加框鏈接糾紛案件的增多,在法律實踐中,基本只能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條原則性一般條款予以規制,但顯然操作性不是很強。為此,應該對《反不正競爭法》進行修訂,重點增設涵蓋信息網絡傳播競爭行為的細化條款,以充分適應新聞聚合平臺最新的技術邏輯與商業邏輯,這樣才能尋求兩者之間的平衡。
此外,還要積極增設新聞聚合平臺服務商的注意義務,引入知識產權請求權概念,確立對新聞類作品保護的規定及使用條件,增加侵權主體賠償數額衡量的價值依據,量化精神權利損害賠償標準。只有從立法維度明確新聞聚合平臺侵權的法律責任,才能從根本上強化相關主體的版權意識,同時為司法實踐提供明確依據,破解司法實踐層面的版權保護困境。
2.加強行業合作,提高內容共享。本質上來講,新聞聚合平臺著作權侵權的發生,是由于其與其他新聞媒體利益分配不平衡所導致的,而訴訟的主要訴求就是為了獲得經濟賠償,實現更好的自我發展。為此,雙方應積極尋求有效合作,達成版權共識,提高優質內容共享,打造雙贏局面。網絡的開放性也決定了破解新聞聚合平臺著作權侵權困境的最佳方法,就是構建合作共贏機制。若是單純依靠法律法規進行規制,必然會造成新聞流通不暢,無法充分挖掘利用新聞產品的價值。無論是傳統新聞媒體還是自媒體平臺,對新聞聚合平臺所發起的訴訟,并不是簡單地確定新聞聚合行為的性質,而是要更多分享信息科技所創造的紅利,拓展自身新聞生產的效益空間,而構建深層次的合作共贏機制,無疑是實現版權利益平衡的有效路徑。在合作機制下,新聞生產方憑借自身優勢,提供優質新聞產品,而新聞聚合平臺則利用技術與平臺優勢,為其提供多元化分發渠道,進而實現新聞生產與新聞傳播的完美對接??梢哉f,有效管理必須堅持動態原則,構建一個能夠裨益各方利益主體的生態環境,才能讓所有利益相關者各得其所。
近年來,版權合作已經成為一種國際趨勢。2017年,今日頭條與《華西都市報》達成戰略合作,在新聞內容、版權、特色項目等方面展開深度合作,并聯手打造西部內容創業基地。此次合作突破了以往新聞生產與傳播環節的淺層對接,同時還在安全監測、維護賠付、技術創新等方面進行了深度整合,如雙方共同研發了CID(內容自主辨識)系統,專門用于保護原創新聞視頻版權,為其他新聞媒體機構提供了良好范式。今日頭條在學習借鑒YouTube成功經驗的基礎上,還研發了自己的新聞視頻版權保護系統,新聞視頻生產者在完成平臺上傳后,系統會為該視頻制作唯一的“內容指紋”,隨后通過數據庫內部對比,一旦發現匹配產品,就會將侵權視頻作下架處理,或正常推薦來獲取廣告收益。這樣一來,不僅維護了版權方的合法權益,而且為實現共贏提供了可能,有效降低了新聞著作權糾紛的發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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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完善版權過濾機制。新聞聚合平臺著作權的保護,不應局限于對侵權行為的規制,還要重點構建預防機制,特別是要充分利用現代化版權過濾技術,有效降低著作權人監督網絡和發送侵權通知的成本,以及平臺服務商處理侵權通知的成本,進而將版權糾紛扼殺在訴訟階段之前,達到有效預防的目的。具體來看,平臺服務商構建正版新聞產品數據庫,受眾在進行二次傳播時,服務商利用相關技術對其進行掃描,確定是否含有數據庫中的內容,一旦含有相關內容,就會向相關傳播主體發送侵權通知,要求其作出正確處理。此過程中,正版新聞作品的入庫、索引掃描、對比、通知發送等行為,全部由后臺系統自動完成。
客觀來講,當前新聞聚合平臺在法律上并沒有版權過濾的義務,但結合現行《著作權法》相關內容可以推斷其具有合理注意義務,只不過以往都是在侵權行為發生后依據安全港規則加以執行,現在則側重于將其實施于預防階段,以達到版權審查、預防侵權的效果。2015年,國家版權局出臺的《關于規范網盤服務版權秩序的通知》明確提到:“網盤服務商應當建立必要管理機制,運用有效技術措施,主動屏蔽、移除侵權作品,防止用戶違法上傳、存儲并分享他人作品”。也就是說,對于構建完善的版權過濾機制,政府持支持肯定態度,但現階段尚未出現典型判例。
就現有技術水平來講,智能版權內容分析的過濾機制是最佳的實施方案,也是未來發展的主流趨勢。因此,隨著新聞聚合平臺版權合作機制的逐步完善,相關主體應結合實際構建智能化版權過濾機制。平臺首先要構建正版新聞作品特征信息庫,著作權人向平臺發送請求和授權信息,由系統對請求合理性進行審查過濾,一經通過要收取相應版權維護費用,當其他用戶在進行新聞二次傳播時,系統會對其進行數據庫匹配分析,一旦發現有侵權行為,即發送通知,警示侵權方終止侵權行為。原則上來講,只有著作權人提出相應申請,平臺才有義務進行版權內容過濾,同時申請者要提供版權作品復制件、權屬證據以及可能的授權使用信息等。智能化過濾機制不僅能夠切實維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而且能夠通過相應的盈利機制激發新聞聚合平臺義務履行的積極性,是破解新聞聚合平臺著作權侵權困境的有效路徑。
全媒體時代,隨著內容價值的日益凸顯,新聞作品的版權受到了越來越多的關注與重視,但因版權機制滯后、立法概念模糊、維權困難等問題,造成各方利益主體版權意識淡薄,再加上侵權行為的隱蔽性,必須要從立法、體制、技術等維度入手,對新聞聚合平臺的傳播行為進行有效規制。同時,隨著媒介智能化的發展,算法新聞開始成為新的主流,并引發了新聞生產與傳播流程的升級,以及傳媒市場結構的改變,但其中部分具有版權價值的新聞作品,從民法角度來講,應該將人工智能作品擁有者定為著作權人。歸根結底,對于新聞聚合平臺著作權侵權行為的判定,不能單純從技術層面入手,而是要更多地考慮受眾感知,因主觀性太強及操作困難,不符合法理邏輯。也就是說,著作權糾紛的本質屬于利益博弈,所以根侵權行為結果從實質呈現角度入手進行判定,顯得更加合理。
需要指出的是,在新聞聚合平臺著作權糾紛中,訴訟只是手段,構建合作共贏的版權共享機制,才是破解侵權困境、實現新聞行業健康發展的最佳路徑。在著作權法修訂完成之前,如何有效平衡著作權人與新聞受眾之間的公私利益關系,如何平衡傳統新聞媒體價值邏輯與新聞聚合平臺技術邏輯的關系,如何在確保法律權威性、穩定性的前提下使所有利益相關者各得其所,無疑是立法者、司法者、新聞從業者等需要深入思考與研究的重大課題。
作者單位 澳門科技大學
參考文獻
[1]王軍,楊美杰.智能新聞著作權問題探究[J].青年記者,2019(19).
[2]陳建勇.新聞媒體名譽侵權的法律分析――以新聞基本真實為視角[J].青年記者,2018(30).
[3]張恒軍.亮點、難點、著力點:新時代當代文學的國際傳播[J].出版發行研究,2021(01).
[4]黃玲,楊少明.媒體生存危機背景下新聞作品版權保護的困境及對策[J].現代出版,2018(05).
[5]劉友華,魏遠山.聚合分發平臺與傳統新聞出版者的著作權沖突及解決[J].新聞與傳播研究,2018(05).
[6]侯樂萌,王蕊.新聞聚合分發平臺及其版權問題研究[J].中國出版,2019(21).
[7]《新聞作品版權侵權與防范》課題組.《傳統媒體新聞作品版權保護情況調查問卷》分析報告[J].傳媒,2016(10).
[8]王遷.論人工智能生成的內容在著作權法中的定性[J].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20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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