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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融合時代新聞作品版權法定許可制度完善對策

來源:用戶上傳      作者:陳星

  摘要:數字技術沖擊“報刊轉載”法定許可制度,動搖以“復制權”為根基的版權理論,當前“報刊轉載”法定許可制約數字環境新聞作品傳播效率、阻礙版權價值最大化實現。媒體融合背景下完善法定許可制度需要平衡三對利益關系,即平衡版權人與公眾、創作者與新聞出版者、傳統媒體與互聯網媒體的關系。創新媒體融合時代新聞作品法定許可制度包括:賦予互聯網媒體法定許可資格,細化互聯網媒體“轉載”法定許可具體使用規則,完善新聞作品版權法定許可計酬規則等。
  關鍵詞:媒體融合 新聞作品 版權 法定許可
  隨著數字技術的變革與應用,媒體融合發展、新聞聚合推送改變了新聞作品的傳播方式,打破了傳媒產業既有利益格局,基于印刷術發展構建的版權法體系不再適應數字時代信息傳播的內在需求,互聯網領域版權法定許可制度的缺失已經成為數字經濟發展和版權價值實現的掣肘。針對數字技術應用中互聯網媒體發展和版權人權利擴張的需求,深入分析當前版權法定許可制度的困境與問題,探索媒體融合時代新聞作品版權法定許可制度完善之策,對于融媒體時代新聞傳媒產業高質量發展具有積極意義。
  數字技術改變了新聞作品的傳播方式,對建立在以“復制權”為中心的傳統版權理論帶來巨大沖擊,網絡環境下版權利用與保護重心逐漸轉向“傳播權”。當前“報刊轉載”法定許可制度建立在以“復制”為主要利用方式的印刷技術之上,范圍局限于傳統媒體,排除互聯網媒體適用,已經成為制約新聞作品傳播效率,阻礙版權價值最大化實現的絆腳石,亟需從理論與制度予以破解。
  1.數字技術動搖以“復制權”為根基的版權理論。版權的英文是“copyright”,直譯為“復制權”,版權法是伴隨印刷技術的發展而誕生的,印刷技術為作品廣泛傳播提供了條件,并由此形成版權利益分配格局,版權權利體系以及權利限制制度均在此技術條件下設計而成。數字技術的應用,新聞作品的傳播形式面臨自印刷術誕生以來最大的變革,新聞傳播從傳統媒介走向以互聯網為依托的新型平臺,從報刊、廣播、電視等多元媒介走向基于互聯網的融合模式,從單向傳播走向個性化互動傳播,傳播方式的改變對版權法現有規則體系帶來巨大沖擊。新聞聚合模式下,新聞作品傳播不再局限于傳統的“復制”方式,新聞聚合平臺利用網頁轉碼、深度鏈接等技術跳過“復制”步驟再現新聞作品內容從而實現傳播,即使是基于互聯網應用而誕生的新型版權財產權――“信息網絡傳播權”對此也無法實現有效法律約束,版權人和新聞出版者對于新聞作品的控制權瓦解,傳統以“復制權”為根基的版權理論受到巨大沖擊,而在“流量為王”的數字時代,傳播的廣度和深度決定新的利益格局,版權制度應當圍繞“傳播權”進行體系化重構。
  2.當前“報刊轉載”法定許可制約數字環境新聞作品傳播效率。法定許可是對版權人“復制權”的限制,是促進作品高效傳播、保障公眾知情權的重要制度。有學者從經濟學交易成本角度認為法定許可制度的重要功能是降低交易成本,有學者認為法定許可制度是對傳統新聞出版傳媒事業的保護?!皥罂D載”法定許可制度對于保護新聞出版產業、降低交易成本、滿足公眾信息獲取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該制度在互聯網時代弊端日益凸顯。無論是傳統媒體向互聯網拓展還是新興新聞聚合平臺,均存在“轉載”新聞作品的需求,如果每一次轉載均需要按照版權授權許可規則進行,將極大增加交易成本、降低信息傳播效率,新聞作品的傳播效率并不能因數字技術利用而得以提升,反而因著作權制度限制而被制約。
  3.排除互聯網媒體法定許可阻礙版權價值最大化實現。1990年我國版權立法之初,確定了報刊之間轉載法定許可,面對互聯網的興起,是否應當將其延伸至互聯網媒體,我國司法部門曾積極探索,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釋的形式,明確將法定許可延伸至網絡領域。但其后,無論是2001第一次修正《著作權法》,還是2006年制定《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立法中均未對其予以確認,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廢止了法定許可延伸到網絡領域的規則,2015年國家版權局《關于規范網絡轉載版權秩序的通知》正式明確互聯網媒體不適用法定許可。近6年來,互聯網媒體排除在法定許可之外,漠視數字技術對出版傳媒產業的影響,并沒有妨礙互聯網媒體的蓬勃發展,反而導致了新聞聚合平臺的異軍突起和傳統媒體的進一步凋零。2018年“今日頭條”F輪融資40億美元,全國40余家報紙宣布休停刊,新聞聚合平臺與傳統媒體興衰趨勢迥異,互聯網媒體不斷創新商業模式規避版權掣肘實現異軍突起,傳統媒體未能分享到互聯網媒體發展的紅利,新聞作品版權價值未能通過互聯網流量得以最大化實現。
  時效性是新聞作品的生命,數字版權保護理念走向“傳播權”為中心契合了新聞作品快速傳播實現價值的內在需求,其具體規則完善涉及創作者、公眾、新聞出版者、新聞聚合平臺等各方主體利益平衡,尤其需注重平衡三對利益關系。
  1.平衡版權人與公眾的關系。自版權誕生以來,新聞作品版權保護和公眾知情權便成為一對矛盾體,公眾通過新聞獲取信息是一種憲法賦予的基本權利,強調以“傳播權”為中心的版權保護并不是要一味犧牲版權來滿足公眾知情權,而是要在新技術條件下實現二者的再次平衡。一方面需要重新審視互聯網媒體的地位,在版權制度如合理使用、法定許可等規則上予以平等對待,促進新聞作品有序、開放性傳播,更大程度滿足數字時代公眾知情權;另一方面,防止公眾濫用知情權,特別是自媒體興起后,每一位網民都成為了“媒體”,任意轉載新聞作品,嚴重擾亂網絡信息生態,原創新聞作品在傳播中被歪曲、篡改,以至于網絡謠言亂象叢生??梢娙魟撛煨詢热輿]有了保護,新媒體傳播也就變成了“標題黨”和“口水黨”,公眾知情權更是無從談起。
  2.平衡創作者與新聞出版者的關系。創作者包括與新聞出版者具有職務關系的創作者以及無職務關系的撰稿人。對于具有職務關系的創作者,其新聞作品權屬曾長期具有爭議,如在喬天富與廣州網易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案,一二審法院均認定喬天富為解放軍報社的記者,涉案攝影作品系職務作品,雖有解放軍報社相關聲明表明刊載作品的著作權歸屬于解放軍報社,但無證據表明喬天富與解放軍報社約定著作權的歸屬,最終認定著作權由作者喬天富享有,未采信網易公司認為涉案作品為特殊職務作品的抗辯理由。《著作權法》第三次修正化解了該難題,第十八條第二款明確了規定:報社、期刊社、通訊社、廣播電臺、電視臺的工作人員創作的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可以給予作者獎勵。在明確了新聞作品權屬的基礎上,進一步平衡職務創作者與新聞出版者的利益關系首先要充分保障法律賦予其的署名權,其次要充分用好獎勵制度。對于無職務關系的撰稿人,亦要重新設計稿酬計算規則。對于創作者的勵和稿酬,應以“傳播”視角設計計酬規則,摒棄傳統按“字數”或“印數”的計酬規則,實現對創作者有效激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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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平衡傳統媒體與互聯網媒體的關系。傳統媒體成就了新聞聚合平臺等互聯網媒體的發展,新聞聚合能夠為用戶提供個性化的服務,但同時也是對傳統媒體的極大挑戰,很有可能給傳統媒體帶來致命打擊,造成傳統媒體的用戶和廣告迅速流失,直接威脅到其生存空間。傳統媒體生產的新聞作品具有品質保證,遠非普通自媒體所能相比,是新聞聚合平臺的源頭活水,二者必須相互依存方能共生共榮。數字時代傳統媒體與互聯網媒體利益分配規則在流量面前應重新設計,對于新聞聚合平臺要考慮平臺廣告收益與新聞出版者的分配機制,特別是在市場無形的手調節失靈的情況下,以政策、制度以及行業組織等方式介入調節,促成利益合理分配,形成新聞傳媒產業可持續發展的良好格局。
  媒體融合時代法律制度必須適應數字技術發展,重構新聞作品版權領域利益格局,在平衡三對利益關系的基礎上,創新法定許可制度設計,賦予互聯網媒體“轉載”法定許可資格,并細化“轉載”規則和完善計酬規則。
  1.賦予互聯網媒體與傳統媒體同等“轉載”法定許可資格。我國現行制度將互聯網媒體排除適用“報刊轉載”法定許可弊端已經凸顯,必須改革創新將互聯網媒體納入轉載法定許可制度:其一,根據《民法典》確立的平等原則,宗旨相同、功能相同的互聯網媒體和傳統媒體法律地位平等,不應當差別對待,否則將違背平等原則且背離著作權法的立法本意;其二,新聞作品的“傳播”價值得到最大化實現,版權人的權利在網絡空間得以延伸,數字時代公眾知情權得以更便捷、高效的方式予以實現;其三,有利于增加傳統媒體法定許可收益,反對者認為排除互聯網媒體適用法定許可有利于保護傳統媒體,但由于新聞作品傳遞“時效性”的要求,授權許可交易成本較高,互聯網媒體往往為了追求“時效性”采取各種方式規避授權,傳統媒體在此制度下不但收不到授權許可費用,而且收不到法定許可費用,加速了凋零,賦予互聯網媒體轉載法定許可資格有利于重新平衡二者利益。
  2.細化互聯網媒體“轉載”法定許可具體使用規則。應當在現有法定許可制度基礎上,進一步構建互聯網媒體“轉載”法定許可具體使用規則:第一,明確互聯網媒體范圍,根據2017年5月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修訂發布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第5條可知,互聯網媒體包括互聯網站、應用程序、論壇、博客、微博客、公眾賬號、即時通信工具、網絡直播等形式,且采用許可制,必須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普通公眾個人開辦的“自媒體”,未取得許可的,不屬于“互聯網媒體”范疇;第二,法定許可“轉載”的媒體類別,賦予互聯網媒體“轉載”法定許可資格后,應當打破互聯網媒體和傳統媒體“轉載”的界限,“轉載”的媒體類別除傳統媒體之間的轉載外,還包括互聯網媒體和傳統媒體之間的轉載,以及互聯網媒體之間的轉載;第三,“轉載”使用的方式,一是充分尊重和保護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互聯網媒體在“轉載”時確保作者署名正確且不擅自修改或篡改內容,二是保護原刊發媒體的權利,互聯網媒體在“轉載”時須“注明出處”,即注明新聞作品的首發媒體,捍衛首發媒體原創作品享有的相關權益。
  3.完善新聞作品版權法定許可計酬規則。報刊轉載法定許可制度在實現權利人報酬方面的效果不佳并不是制度本身有缺陷所致,而是配套機制孱弱導致制度未被切實執行的結果。因此,完善的計酬規則是保障新聞作品版權法定許可制度得以長遠發展的重要基石。第一,制定專門的新聞作品版權法定許可付酬標準,1993年的《報刊轉載、摘編法定許可付酬標準暫行規定》已于2016年廢止,現行有效的是2014年《使用文字作品支付報酬辦法》涉及報刊轉載、摘編法定許可付酬標準,由于新聞作品的時效性及數字環境下新聞傳播方式的特殊性,其法定許可不同于普通文字作品,應該以部門規章的形式,結合其特點制定專門的法定許可付酬標準;第二,建立數字環境下轉載、摘編法定學科計酬標準,當前計酬標準為每千字100元的固定標準,價格低廉而且固化,屬于印刷術時代的計酬規則,數字時代應當與新聞作品傳播量、轉化率掛鉤的利益共享動態計酬標準;第三,對于不同于傳統轉載、摘編方式的新聞聚合平臺,參照歐盟“鏈接稅”規則,根據傳播量、轉化率構建付酬標準,促使新聞作品有效傳播,版權價值得到最大化實現。
  媒體融合時代新聞作品傳播渠道和方式發生了巨變,數字技術助推了新聞傳播的時效性,版權制度不應當逆時代潮流而動,成為新聞作品加速傳播的障礙。法定許可制度有利于實現版權保護、新聞傳播與公共知情等之間的利益平衡,具有其獨特的制度價值。改造現有報刊轉載法定許可制度,審視新聞作品傳播價值,重構版權“傳播權”體系,以適應媒體融合、新聞聚合等技術應用,讓版權法律制度在數字時代煥發新生。
  作者系廣西民族大學法學院/知識產權學院副院長、副教授
  本文系2020年高等學校千名骨干教師培育計劃人文社會科學類立項課題“‘一帶一路’背景下中國-東盟數字版權保護研究”(項目編號:2020QGRW015)的研究成果。
  參考文獻
  [1]李袁婕.新修正《著作權法》相關變化內容與文博行業的應對[N].中國文物報,2021-06-08.
  [2]沈素芬.試論媒體微信公眾號熱蒞壓厝酥霸[J].新聞前哨,2021(07).
  【編輯:王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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