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發展:《體育法》關于青少年和學校體育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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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韓勇
摘 要: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確定了優先發展青少年和學校體育的戰略,確定了促進與融合的發展方針,突出對學生權利的保障,并加強立法的針對性與操作性,提供有力保障措施:明確教育、體育行政部門的職責權限;定開齊開足體育課與在校不少于一小時體育鍛煉;保障體育教師權利;設立教練員崗位;規定體育科目納入中、高考;強化監督和法律責任;建立風險防控機制。
關鍵詞:體育法;青少年;學校體育;修訂
中圖分類號:G623.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2410(2023)01-0012-03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以下簡稱《體育法》)于 2023 年1 月 1 日起施行。此次修訂關于青少年和學校體育的修改幅度很大,在總則增加優先發展青少年和學校體育的條款 ;青少年和學校體育章法條數量從 7 條增加至 15 條 ;章名由“學校體育”修改為“青少年和學校體育”?!扼w育法》修訂在青少年和學校體育方面具體體現出如下特點。
一、確定優先發展青少年和學校體育的戰略
少年強則國強,青少年是一個國家和民族的未來和希望,青少年時期是體育習慣、體育技能培養的關鍵期。一個人在青少年時期養成的體育習慣往往會影響其一生,形成的體育技能能夠使其終身受益。因此,青少年和學校體育的發展對于國家體育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扼w育法》修訂對青少年和學校體育的重視表現在如下方面。
?。ㄒ唬┛倓t第 10 條新增“國家優先發展青少年和學校體育”
明確規定某一領域、某一方面工作為“優先發展”在我國體育立法中尚屬首次,突出了國家對青少年和學校體育的重視,確定了青少年和學校體育優先發展的戰略地位。
?。ǘⅰ皩W校體育”的章名修改為“青少年和學校體育”
章名的調整主要是為了解決僅規定“學校體育”的局限性,因為學校體育雖然是青少年參與體育的最重要方式,但并沒有包括青少年參與體育活動的全部內容。青少年不僅在學校參與體育活動,還要在社會上參與體育活動,保障青少年體育參與不僅僅是學校和教育部門的責任,還需要體育部門及全社會的支持和參與。章名修改后擴大了本章的涉及范圍。
?。ㄈη嗌倌牦w育參與權利予以特殊保障
人在青少年時期往往在經濟上處于弱勢地位,青少年體育參與又有極高的價值,因此應對青少年的體育參與權利予以特殊保障??倓t第 5 條除規定“國家依法保障公民平等參與體育活動的權利”外,還對未成年人等特殊群體參加體育活動的權利給予特別保障。在第 84 條中除規定“公共體育場地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公開向社會開放的辦法”外,還規定對未成年人等特殊群體應實行優惠。
二、確定了促進與融合的發展方針
《體育法》修訂顯示出對于體育價值認識的深化,即不再僅僅強調體育增強體質的價值,而是強調體育對青少年在身體、心理和社會交往方面發展的價值。因此,體教融合、促進青少年全面發展,是青少年和學校體育的發展方針。在總則中新增第 10條,強調“青少年和學校體育,堅持體育和教育融合,文化學習和體育鍛煉協調,體魄與人格并重,促進青少年全面發展”。“青少年和學校體育”章節第 24 條再次強調“培育、增強青少年體育健身意識,推動青少年和學校體育活動的開展和普及,促進青少年身心健康和體魄強健”。全面發展的條款,也直接體現了憲法中關于學生受教育權的規定和精神。
三、突出對學生權利的保障
首先,新修《體育法》加大了國家的主體責任,對于青少年和學校體育發展的一些重大問題,如戰略定位、制度設計、體育考試、體育保險等,都將國家作為法律主體,提高了《體育法》的權威性。尤其是規定了國家實行青少年和學校體育活動促進計劃,健全青少年和學校體育工作制度(第 24 條),協同體育、教育、衛生健康等多部門共同推進青少年和學校體育工作。
其次,對體育教師配備、教練員進校園、開齊開足體育課、在校不少于一小時體育鍛煉時間、每學年至少舉辦一次全校性的體育運動會等均進行了明確規定,保障學生參與體育活動的權利。最后,還具體規定了學校體育場地必須保障體育活動需要,不得隨意占用或者挪作他用(第 32 條),鼓勵公共體育場地設施免費向學校開放使用,為學校舉辦體育運動會提供服務保障(第 28 條)。
四、提供有力保障措施
長期以來,雖然我國建立了關于學校體育的法律法規體系,但在實踐中總體感覺立法偏“軟”,倡導性規定多,缺乏抓手。因此本次《體育法》修訂的一個突出特點就是力求使立法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更強。
?。ㄒ唬┟鞔_教育、體育行政部門的職責權限
體教融合是青少年和學校體育發展的必由之路。但是,青少年體育工作涉及面廣,學生和場地在學校和教育部門管理之下,教練員、賽事等往往在體育部門的管理之下。青少年和學校體育發展既需要政府相關部門明確分工,又需要加強溝通、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共同推進。新修《體育法》明確了在青少年和學校體育中教育和體育行政部門的職責。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 : 1. 將體育納入學生綜合素質評價范圍,將達到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要求作為教育教學考核的重要內容,培養學生體育鍛煉習慣,提升學生體育素養(第 25條)。2. 學校應當建立學生體質健康檢查制度。教育、體育和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學生體質的監測和評估(第 30 條)。
體育行政部門 :1. 在傳授體育知識技能、組織體育訓練、舉辦體育賽事活動、管理體育場地設施等方面為學校提供指導和幫助,并配合教育行政部門推進學校運動隊和高水平運動隊建設(第 25 條)。2. 體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引導和規范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體育專業人員等為青少年提供體育培訓等服務(第 37 條)。
另外,教育行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組織、引導青少年參加體育活動,預防和控制青少年近視、肥胖等不良健康狀況,家庭應當予以配合(第 36 條)。這意味著學校是保障學生體育權利的主戰場,體育部門可以將體育知識技能、教練員、賽事活動、設施器材送入校園,為學校提供指導和幫助,發揮學校和教育部門在學生組織和場地方面的優勢,發揮體育部門在項目技能和人才方面的優勢,實現資源互補、優勢互補,方便學生和家長,擴大體育項目的普及,實現多贏。
(二)規定開齊開足體育課與在校不少于一小時體育鍛煉
為了避免體育課開設不足或者被擠占的情況,新修《體育法》將原本規定的“學校必須開設體育課”修改為“學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齊開足體育課,確保體育課時不被占用”(第 26 條)。原《體育法》只規定了“對學生在校期間每天用于體育活動的時間給予保證”,新修《體育法》則更加具體地規定“學校應當將在校內開展的學生課外體育活動納入教學計劃,與體育課教學內容相銜接,保障學生在校期間每天參加不少于一小時體育鍛煉” 。這是將《全民健身條例》中“學生在校期間每天參加 1 小時體育活動”的規定在經過檢驗后上升為法律條款,使學生在校體育活動參與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
?。ㄈ┍U象w育教師權利
原《體育法》規定,“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合格的體育教師,保障體育教師享受與其工作特點有關的待遇”。此規定與《學校體育工作條例》規定保障“體育教師的工作服裝和糧食定量”一樣,是對體育教師的一種特殊保障。但特別保障要以平等保護為前提,此規定無法解決實踐中體育教師課時M被“打折”、與其他教師同工不同酬,或者體育教師在晉升職稱、參加培訓時的不公平待遇問題。新修《體育法》強調“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足合格的體育教師,保障體育教師享受與其他學科教師同等待遇(第 31 條)”。這一規定從平等保護入手,為體育教師權利保護提供了法律依據。
?。ㄋ模┰O立教練員崗位,加強體教融合
新修《體育法》第 27 條規定,“鼓勵學校組建運動隊、俱樂部等體育訓練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課余體育訓練,有條件的可組建高水平運動隊,培養競技體育后備人才?!睂W校廣泛開展各類體育活動,尤其是開展小眾體育項目,或校隊達到一定水平,僅靠學校體育教師執教存在一定困難,需要專業教練員的指導,因此,新修《體育法》第 31 條規定了“學校可以設立體育教練員崗位。學校優先聘用符合相關條件的優秀退役運動員從事學校體育教學、訓練活動”。學校教練員崗位的設立,將打破教練員進學校執教的壁壘,為學生帶去更專業的體育體驗,并解決優秀退役運動員的就業問題。
?。ㄎ澹┮幎w育科目納入初中、高中學業水平考試范圍
原《體育法》規定“將體育課列為考核學生學業成績的科目”(第 18條),新修《體育法》第 29 條規定“國家將體育科目納入初中、高中學業水平考試范圍,建立符合學科特點的考核機制?!北疽幎ㄖ械膶W業水平考試是將初中生、高中生體育成績及格或者合格作為初中、高中畢業的條件。將體育科目納入初中、高中學業水平考試范圍,有助于提升體育的學科地位,確保學生體育鍛煉時間,提升學生體質。但是如何能夠在應試與學生興趣養成與體育習慣培養之間平衡仍然需要進一步研究探索。
?。娀O督和法律責任
原《體育法》中也對體育活動的各責任主體的相關義務進行了規定,但由于缺少實質性的監督和懲罰規定,降低了執行力與實施效果。學校體育方面的規定尤其不足,原“學校體育”章的 7 個條款均為相關主體設定了法律義務,但卻沒有任何對應的法律責任條款,很難為學校體育提供強制性保障。因此,為了能夠讓《體育法》長出“牙齒”,保證《體育法》規定的青少年和學校體育各項內容能夠得到落實,全法最強硬的“必須”“確保”等表述均使用在本章中 ;另外,在青少年和學校體育、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章節均增加了加強監督、強化責任的內容,彰顯了體育法的強制性和執行性。首先,教育督導是我國的一項基本教育制度,新修《體育法》明確了學校體育督導制度,即“各級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對學校體育實施督導,并向社會公布督導報告”(第 35 條),此規定使學校體育工作能夠置于各級教育督導機構和社會公眾的雙重監督之下。其次,在“監督管理”章中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屆任期內至少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一次全民健身、青少年和學校體育工作(第108 條)”,明確了青少年和學校體育工作作為政府職責,要接受本級人大或其常委會監督。最后,“法律責任”章也規定,學校違反本法有關規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第 111 條)。
?。ㄆ撸┙L險防控機制
青少年和學生體育傷害問題一直備受關注,也是影響學校積極開展體育活動的主要原因之一。體育傷害風險防控主要包括事故發生前的預案與事故發生后的問責。新修《體育法》第 33 條規定,“國家建立健全學生體育活動意外傷害保險機制。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做好學校體育活動安全管理和運動傷害風險防控?!睘榱吮苊怏w育傷害的發生,作為學校和其他開展體育活動的組織者,應對參與者履行其安全保障義務,應當做好學校體育活動安全管理和運動傷害風險防控,制定體育傷害事故防控預案,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配置體育場地、設施和器材,并定期進行檢查、維護,適時予以更新(第 32 條),防止傷害事故發生。但值得注意的是,青少年體育開展由于自身特點和體育的身體活動性和對抗性,很難完全避免傷害的發生。在事故責任方面,根據《民法典》對“自甘風險”和“安全保障義務”的規定,在對抗性或者具有風險性的體育活動中發生意外傷害的,學校等如果已經履行了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沒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不承擔法律責任。
新修訂《體育法》貫徹落實“健康第一”教育理念,為深化體教融合,推動青少年全面發展,起到法治引領和保障作用。下一步需要通過《學校體育工作條例》修訂以及相關立法和政策的細化予以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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