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建偵訴協同大控方格局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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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新形式下,如何加強偵訴合力,提高刑事指控能力,形成偵訴協同大控方新格局,是檢偵機關共同面對的問題。大控方格局的構建,首要任務是將新的證據要求,通過檢察中間環節向偵查機關進行傳導,提高檢察機關介入偵查、引導偵查、監督偵查的能力。建設駐公安派出所檢察室,不僅使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刑事偵查活動,將法律監督工作的觸角前移,也是進一步推進司法改革、完善司法權力運行機制的重要舉措。
關鍵詞:偵訴協同;大控方;派出所;檢察室;引導偵查
一、現狀分析
?。ㄒ唬┰圏c情況
2015年4月,高檢院制定下發《關于開展對公安派出所刑事偵查活動監督改革試點工作的方案》,確定山西等10個?。ㄗ灾螀^、直轄市)作為試點省份進行為期一年的試點工作,要求各地因地制宜,開展對公安派出所刑事偵查活動的監督工作。據此,各試點地區相繼嘗試在當地公安派出所派駐檢察室,以實現對派出所偵查活動的監督。
目前,主要有以下幾種派駐模式:機構設置上,有對所在地區的所有公安派出所派駐檢察室,實現全覆蓋;有選擇在主城區、城鄉結合部、刑事案件高發地等重點區域派駐檢察室;有將所在地區的公安派出所劃為幾個片區,派駐片區檢察室;有在所在地區的公安局法制大隊派駐檢察室,變“駐所”為“駐局”。工作模式上,主要有駐點監督,定期及不定期巡查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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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設立駐公安派出所檢察室的法律依據尚不足。憲法、刑事訴訟法中,涉及檢察機關對偵查機關監督權的內容,只有原則性的表述,可操作性不強,故在沒有上位法支撐的情況下,對公安派出所進行監督缺乏明確的依據。實踐中,有部分公安機關對在派出所派駐檢察室存在抵觸心理。如某省公安廳以法制總隊名義發布通知,要求各市公安局暫緩推行在公安派出所派駐檢察室,認為該舉措降低了公安機關偵查工作效率、泄露偵查工作秘密、難以明確執法過錯責任。
二是駐公安派出所檢察室監督方式單一、缺乏強制力。目前,駐公安派出所檢察室獲取案件信息的方式,主要是通過借用偵查人員的賬號登陸公安機關的警務信息綜合平臺進行查詢,及查閱公安派出所每個月的案件臺賬、報表。案件信息來源單一,且只依靠書面查詢的方式,使檢察人員難以發現案件中違法違規的情況。此外,制裁性監督方式的缺乏導致人民檢察院在進行監督時,沒有“利劍”來護衛自己的權威,偵查監督也變得軟弱無力。[1]對公安機關其他偵查活動的監督,基本僅限于提出糾正意見、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督促公安機關回復等方式,缺乏強制力,難以起到監督效果。
三是駐公安派出所檢察人員引導偵查的能力不夠、主動監督的意識不強。一方面,引導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不僅要求檢察人員具備相應的法律知識,還需要其擁有一定的偵查能力,熟悉各類證據收集和固定的過程。另一方面,部分檢察人員在長期派駐公安派出所后,出現與偵查人員“打成一片”的情況,變監督為“合作”,不敢監督、不好意思監督,使檢察監督化為空談。此外,人員配置的不足,也是掣肘駐公安派出所檢察室發展的重要因素。以筆者所在的基層檢察院為例,目前公訴部門和偵監部門共有員額檢察官12名,而所在地區的公安派出所有9個,在本就存在案多人少矛盾的情況下,難以抽調充足的人員派駐公安派出所。
二、全面開展駐公安派出所檢察室建設的必要性分析
一是構建偵訴協同大控方格局的需要。在很多人的印象中,刑事訴訟是一條從公安到檢察院再到法院的流水線作業,有學者用“公安做飯、檢察院端飯、法院吃飯”來形容刑事訴訟流程,這一模式下,“做飯”的公安無疑是流水線的主角。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要求司法機關徹底摒棄“偵查中心主義”的錯誤理念,讓庭審真正成為刑事訴訟的中心環節。構建偵訴協同的新型檢警關系,形成大控方格局,是推進改革的必然之舉。警察和檢察官統一于相同的追訴任務中,可以實現追訴主體的優秀偵查能力與良好法律素質的結合,可以保證國家追訴的正確行使。[2]建設駐公安派出所檢察室,便于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偵查活動,將法律監督工作觸角前移,從而使檢察職能與偵查職能在刑事訴訟的起點上形成合力。
二是確保依法、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的需要。當前,違法取證行為,甚至刑訊逼供等嚴重侵犯公民合法權益的行為仍然存在于偵查過程中。此外,以威脅、引誘、欺騙等方法向證人、被害人收集證據的行為也時有發生。在收集物證、書證及搜查、扣押、勘驗、檢查、辨認、鑒定等偵查活動中,同樣存在違法的情況。雖然2012年刑事訴訟法的修訂確立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但是偵查是一個動態、即時、立體的過程,而檢察機關依靠審查偵查機關偵查終結后裝訂好的案卷材料這一單一的審查方式,難以判斷某個證據是否屬于非法證據。偵查和公訴本來在訴訟目標上具有天然的一致性,但被切割為兩個獨立的訴訟階段,檢察機關不能從控訴角度給予偵查機關指引和建議,因耽誤時機導致無法取證的情況時有發生。[3]
三是覆蓋檢察監督盲區,充分發揮監督職能的需要。當前,檢察監督何時啟動,取決于公安機關何時將案件移送檢察院。公安派出所辦理的案件以“輕罪”案件居多,多數進入不了批捕環節,如此,只有等移送審查起訴后,此類案件才能納入檢察監督的視野。在此之前,公安機關進行的一系列偵查活動,包括立案、撤案,及采取諸如刑事拘留或者查封、扣押財物等關系公民重要的人身、財產權利的強制性措施,都是公安機關自行決定,檢察院無法進行及時、有效的監督,從而產生了大片的監督空白地帶。而通過設立駐公安派出所檢察室,可以將刑事案件從受理開始的偵查活動全程納入檢察院的監督視野,變事后監督、結果監督為全面監督、及時監督。
三、推進駐公安派出所檢察室建設的設想
?。ㄒ唬┟鞔_自身法律定位
憲法規定: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我們國家賦予了檢察院法律監督的權力,這是檢察院對公安派出所進行監督的基本法律依據。在這一基礎上,各地檢察院當前可以因地制宜,協同所在地的公安機關,以規范性文件的形式明確駐公安派出所檢察室的權責、定位。而在條件成熟后,仍須在國家層面以具體的法律條文的形式確定駐公安派出所檢察室的法律地位。
?。ǘ┙⒊B化的檢察監督機制
一是利用公安機關的警務信息綜合應用平臺、案件臺賬、報表,實現對案件信息的動態掌握,重點掌握案件的受案、立案、破案、結案情況。二是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定期對公安派出所的辦案場所進行巡查,查看同步錄音錄像,聽取當事人對偵查人員執法辦案情況的反映。三是開展對公安派出所對傳喚、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刑事拘留等強制措施,及查封、扣押、凍結等偵查措施適用情況的監督。四是通過互聯網、電話、信箱等方式,建立專門的投訴、舉報受理平臺,發揮社會監督的作用。
?。ㄈ┙⒔槿雮刹?、引導取證長效機制
確定介入偵查的范圍,一是重大、疑難案件,二是有較大社會影響的案件,三是人民群眾或者媒體較為關注的案件。引導偵查取證的方式,可參照《人民檢察院公訴工作》第十五條的規定:一、對偵查機關的偵查方向、重點提出建議;二、參與研究偵查機關已經獲取的證據材料,并提出補充、固定和完善的意見;三、參加偵查機關對于重大案件的討論;四、參加偵查機關的勘驗、檢查等偵查活動。通過介入偵查、引導取證,使偵訴雙方在對證據的收集、固定,案件的定性,有無逮捕必要等方面達成一致,降低不捕率,減少撤案、判無罪的情形,提高訴訟效率,提升辦案質量。
參考文獻:
[1]太原市人民檢察院課題組.偵查監督駐公安檢察室機制研究[J].中國檢察官,2017(3):54.
[2]宋輝英.刑事訴訟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48.
[3]黃曙.“審判中心”背景下偵訴關系的檢視和完善[J].人民檢察,2015(8):14.
作者簡介:
張潮(1988~ )男,漢族,浙江平湖人,法學學士學位,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檢察院公訴部科員,研究方向:刑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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