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現行退休制度的審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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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國當前關于退休制度的立法,更多的關注退休的義務屬性,而忽視退休的權利屬性。且基于對退休制度權利屬性的忽視,導致法定強制退休制度“一家獨大”,自愿退休制度發展緩慢。本文基于這一問題展開討論,分析退休制度的改革發展方向。
關鍵詞:退休權;退休制度;博弈
一、“退休權”界定的理論缺失
學界對于退休制度本身的爭論往往是源于理論基礎的缺失,一方面是對于退休制度本身內涵的不明確,另一方面是對退休制度當屬權利亦或義務的觀點分歧。對于前者,我認為“退休”一詞本身包含了“退”和“休”兩層含義,重點在于對“退”的理解,“休”事實上是“退”的應有之意?;诖?,鄭尚元教授指出“退休是指職業勞動者依據法律法規之規定,在達到法定退休要件的情形下,退出職業勞動領域,依法享受相應的退休待遇的一種法律行為以及該法律行為所導致的事實狀態?!笨梢?,退休制度事實上應當對退休行為和退休事實進行區分,與退休行為相對應的是依法退出職業勞動領域與依法享受退休待遇兩部分。在此意義上認為,退休從本質上來講是一種資格和待遇,主要包含勞動者的自由選擇權與享有退休待遇的權利。
二、明確退休制度的權利屬性:退休既是權利又是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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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我國的第一部憲法到1982年第四部憲法的具體條文中可以發現,退休自始為一項權利。特別是1982年《憲法》,將獲得物質幫助權的主體擴展至全體公民,并將勞動者的退休制度以獨立條文進行規定。從體系上來看,國家通過退休法律制度為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退休是勞動者區別于普通公民的獲得物質幫助權的特殊表現形式,本質上是勞動者享有的社會保障權,是一項憲法規定的權利,屬于社會權之一。此外,一般認為社會權構成了社會經濟權利的本質內涵。而社會經濟權利是在憲法領域對人們在經濟生活中所享有的權利的概括,涵蓋退休權。社會經濟權利不僅僅包括社會權的內容,還包括傳統的自由權的內容,以及獲得國家保護的權利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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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自由權意味著勞動者有權選擇退出勞動領域的時間,相關規定在我國《勞動保險條例》中有所體現,且看似形成了一個有關退休自由的緊密的邏輯鏈。但是,我們認為這樣的規定是遠遠不夠的,反觀國家對于法定退休制度的,無論是從條文數量,還是體系構建上都更為強勢,使得自愿退休的條文規定形同虛設,并未發揮實際作用。并且,在退休自由權的保障中,與勞動者的退休自由所對應的國家義務有兩種,第一是消極義務,即不干涉勞動者的退出時間,第二是保護性義務,即為勞動者的權利提供相應的法律救濟途徑,這也應當是構建自愿退休制度的核心落腳點。
三、自愿退休制度與強制退休制度的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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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社會效益的考量,社會的發展需要勞動力,需要注入新鮮活力,因此需要規定到齡勞動者的退出機制。但是,個人社會價值的實現、經濟效益的獲取,依賴于勞動者對于是否退休的自由選擇權。事實上,以自愿退休制度為原則,規定勞動者行使退休自由權的年齡標準,輔以特殊情形下勞動者的強制退休機制,應當說既能夠保障勞動者個人利益的實現,又能夠確保不適格勞動者退出勞動力市場,實現社會效益,最終達到社會效益與勞動者個人利益的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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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際公平”理論和以“實質公平”為核心的企業員工計劃理論,可以說是支撐強制退休制度的兩大基石。其中,以退讓理論為核心的“代際公平”理論實則強調了必須在特定的部門或領域中適用,而不能一概適用,并不足以支撐強制退休制度存在于所有就業領域的合理性。而企業員工計劃理論非但不能為強制退休制度提供正當的理論基礎,反而闡明了企業需對退休人員盡保障義務,也不足以支撐強制退休制度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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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是退讓理論,還是企業員工計劃理論都無法支撐強制退休制度在所有就業領域的適用。反而,在某種意義上,強制退休理論可作為理論遺產,去限制和補充自愿退休原則。具體而言,立法者應放棄在立法中規定強制退休,用人單位也不可將60歲或65歲作為安全的讓雇員退休的原因。對于退休制度應當遵循自愿退休的原則,同時規定行使退休選擇權的合理年齡,并輔以強制退休理論的限制,如立法者可規定,用人單位對于特殊職業、特殊部門、或該特定職業就業形勢的考量,可以推行合法、合理的退休年齡計劃,并保障退休人員的退休待遇。
四、對現行退休制度的重塑
首先應當明確,退休權的行使并不是任意的,而是應當有所限制。立法者應當廢除對于強制退休年齡的規定,并規定勞動者行使退休自由權的年齡標準。只有達到的一定的年齡要求,才涉及勞動者選擇退休或者不退休的權利,對于達到一定年齡并選擇繼續工作的勞動者,應當要求其提供健康狀況報告等材料,以確保其能夠繼續勝任相應的工作。其次,由于特殊行業的特殊要求,例如軍隊、高危工作者、技術工種等職業,以及就業形勢嚴峻的行業,立法者所規定的行使退休自由權的年齡即為法定退休年齡,這是出于對勞動者負責的考慮,超過一定的年齡,在特定領域極易發生勞動者勞動能力與職業要求不匹配的情況。當然,退休制度在實際運用中定會出現新的問題,需要我們進行不斷的研究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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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鄒蘊(1993.5~ ),男,漢族,本科,研究方向:經濟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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