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對外貿易外債償還法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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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清代對外貿易帶來的利潤給予這個白銀產出量甚微的國家以財政支撐,但是清政府的外債償還法卻帶給載體十三行滅頂之災。清政府基于政治因素的考量和中國封建社會傳統處理債務的方法而確定的行商償債方法,違背了當時國際上關于破產免責的商業法則,人為地對行商們的現金流進行分置消滯,阻礙了商業資本的正常流動,造成了行商們資金短缺,并讓巨額債務弱化和拖垮了十三行商,嚴重影響了清朝財政收入和國家實力,撕開了英美外商力量覬覦清朝市場的口子,是引發鴉片戰爭眾多因素中的一個。
關鍵詞 行欠 破產免責 政治因素 外商債務
中圖分類號 K249 文獻標識碼 A 收稿日期 2018-09-19
Abstract The profits brought about by foreign trade in the Qing Dynasty gave financial support to this country with little silver output. However, the Qing government's foreign debt repayment law brought great catastrophe to the thirteen-hang that conducted foreign trade. The way in which the Qing government paid back the foreign debt, based on political considerations and the traditional method of handling debts in Chinese feudal society, violated the 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 of bankruptcy exemption at that time and artificially divided the cash flow of the traders. This has hindered the normal flow of commercial capital, caused a shortage of funds for traders, weakened and dragged down the thirteen-hang traders with huge amount of debt, seriously affected the fiscal revenue and national strength of the Qing Dynasty, torn open a gap in the Qing market for British and American foreign forces, and became one of the many factors that triggered the Opium War.
Keyword debt; bankruptcy exemption; political factor; foreign debt
清代白銀礦藏微小,支撐清財政體系運轉維系的白銀主要是外來銀。唯有商業貿易才能正常地、合法地將白銀和黃金等硬通貨從此地流通到彼地,清朝的外來白銀亦主要是得自于對外貿易。清代貨幣流通體系的正常運轉依賴于外來銀的輸入。在1757年清政府施行“一口通商”政策后,在十三行高效率的經營下,到1833年,國際上白銀流動有一股強勁的趨勢是流入清朝。但是,對于商業中出現的行欠,清政府基于政治因素的考量和中國封建社會傳統處理債務的方法而確定的償債方法,違背了當時國際上關于破產免責的商業法則,人為地對行商們的現金流進行分置消滯,阻礙了商業資本的正常流動,造成了行商們資金短缺,并讓巨額債務弱化和拖垮了十三行商。
一、行欠產生的原因分析
行欠是廣州十三行商所欠下的外商債務。造成行欠的原因有四:一是發生在行商代銷外商的貨物之時。“洋商拖欠夷人銀兩,總由夷人于回國時,將售賣未盡物件,作價留與洋商代售,售出銀兩,言明年月,幾分起息。洋商貪圖貨物不用現銀,輒為應允。而夷人回國時,往往有言定一年,托故不來,遲至二三年后始來者,其本銀既按年起利,利銀又復作本起利,以致本利輾轉積算。愈積愈多,商人因循負累,欠而無償?!盵1]1808-1809行商對于代銷這種無本的買賣“輒為應允”。二是發生在行商借貸擴大經營之時。“狡黯夷商,多有將所余資本,盈千累萬雇傭內地熟諳經營之人,立約承領,出省販貨,冀獲重利。即本地開張行店之人,亦有同夷商借領本銀,納息生理者。若輩既向夷商借本貿販,藉沾余潤,勢必獻媚逢迎,無所不至,以圖邀結其歡心。”[2]307-309英國東印度公司在廣州的大班于1735年左右對中國行商墊款收購絲茶,已成定例[3]204。行商們謀求更多的利潤,于是借款擴大經營規模,造成行欠問題。三是發生在行商經營不善虧本時。如行商“沐士方揭買港腳夷商呵羅吧咤等棉花、沙藤、魚翅、點銅之貨,該價番銀三十五萬一千零三十八圓,折實九八市銀二十四萬七千六百九十二兩四錢一分三厘”。但是,“市價平減,價銀虧折”,加之沐士方“經理不善,將貨價用缺,以致無力償還”[4]43。四是發生在行商無力繳納粵海關官吏的勒索借用外商錢款之時?!氨I倘我馀惨疲瑢⒁粒ㄒ模┴涖y轉填關餉。又關憲取用物件短價,千發無百,百發無十,保商賠辦不前,即延擱該船,連誤風信?!盵4]43英國東印度公司的一些商人在行欠發生之時趁機向行商們放貸。這是地道的高利貸,它的年息一般都在20%左右,高的幾乎達到40%。行商能否繼續立足于對外貿易活動之中,決定于“公司的支配與否”[5]92。向外國資本借貸的行商,猶如飲鴆止渴,看似得到了一筆資金,但是高額的本息將會讓借貸者難以支付,甚至不如不借。 二、清政府處置行欠的方法及其影響
清政府嚴禁行商借用外商資本。1759年“防夷五事”中明文規定“概不許與夷商領本經營,往來借貸”,“倘敢故違,將借領之人,照交結外國謳騙財物例問擬,所借之銀,查追人官,使外夷并知炯戒”。在1776年,清政府重申禁令“如有鋪戶賒欠不還,惟該行是問”[4]44。清政府對行欠進行干預,不允許行商與外商的這種借貸關系保持三個月以上,對于不報送粵海關的借貸行為,將不給予保護。1777年,行商倪宏文賒欠商銀11216兩,乾隆帝上諭“革監倪宏文賒欠英吉利國夷商貨銀一萬一千余兩”,發配伊犁。在收監后未能追索到抵債所需錢款,令其胞兄倪宏業、外甥蔡文觀“代還銀六千兩”[4]44。1780年,朝廷規定將無力償還的“行欠”“著令通行(全體行商),分限代還”,“各商定議,將本輕易售之貨,公抽用銀,分年還給”[1]1800-1801。當年即1780年,行商顏時瑛、張天球因無力償還債務被查抄家產,發配到伊犁充軍,仍未償清部分債務,由其保商潘氏等人分作十年還清。這是行商們為破產的行商償還債務的開端。
1791年,行商吳昭平欠外商貨款四十多萬元,欠官餉五萬兩。清政府下令變賣吳昭平的家產,不足之數由各行商分五年攤還。吳昭平共欠十個外商的債務,變賣家產貨物后還差二十八萬九千一百六十一兩,乾隆帝擔心為外商恥笑,令兩廣總督??蛋矊㈥P稅盈余的二十多萬白銀先分給外商,吳昭平被發配到伊犁充軍。??蛋驳淖嗾塾涊d了此事經過?!靶猩虆钦哑浇屹I夷商貨價久未清還,情殊可惡,應照擬發遣。所欠銀兩,歲將估變家產余銀先給夷商收領,不敷之數,各商分限代還清。但內地商人拖欠夷商銀兩,若不即為清欠,轉致貽笑外夷。著??蛋驳燃磳㈥P稅盈余銀兩照所欠先給夷商收領,再令各商分限繳還歸款?;浐jP監督不能早為清厘,亦難辭咎。所有五十四年以后監督等俱著查明,咨送議處。”外商對乾隆帝此舉充滿了感激之情,“感激鴻慈實難言磬”,“圣主惠恤遠人”[6]56。吳昭平欠債后,清政府規定行商以后不許再欠外商債務。之后石中和、沐時芳、鄭崇謙等十三行商相繼破產,“抽提現商行用代還,或由各商分攤歸款”[4]44。從1780年的顏時瑛無力償還債務開始,到1820年計有五家行商倒閉,共欠債二百六十多萬兩,到1834年行商欠下上捐攤繳達到九十五萬多兩。道光帝要求盧坤三個月內繳清欠餉,盧坤認為此時的行商已經沒有實力拿出錢來?!把笊痰葰v年代賠餉欠夷賬情形,臣等前已詳晰陳奏。其因人受累,又值洋貨滯銷,固屬實情?!鼇硌笊桃髮嵳卟贿^一二家,其余貲本僅敷轉輸,向來完納餉銀,多屬挪新掩舊。”下表中詳細記錄了十三行商們在有效存續期間的大額欠債導致破產的情況[4]45-47(見下頁)。
東印度公司廣州大班會同其他債權人組成三人委員會,進行監管。監管之下的行商必須用他們所得的盈利,全部用于償還債款,不得自由支配[5]92。這樣監管之下的行商,他們經營業務的種種努力,只不過是為他人作嫁衣裳罷了。外商的利益有了清政府政策的保障,不管行商是否能還得起債,外商都愿意借款。更有投機外商專挑經營不善的行商下手,高利息借給行商款項,等行商破產后找清政府賠償。
當外商欠行商的債務時,卻沒有同樣的保障給予行商[7]63。G·M·拜巴喏姆和詹姆斯·尤喏姆斯通之類外商拖欠多個行商的錢款多年未還。當以浩官為首的行商向董事會提出申訴,要它也“按照公行在一切情況下都清償‘破產’行商債款的同樣辦法,來付清它的廣州大班的債務的時候,董事會拒絕了”[4]47。
三、廣州十三行存續期間國際上的破產免責法
按照廣州十三行存續期間即1757至1842年國際對外貿易的慣例,商人破產(該商人欠下的債務超出他的償還能力)后無需同行歸還欠款。
廣州十三行在1834年之前最大的貿易伙伴英國東印度公司所在的英國采用的即是破產免責法。第一部破產法是在1542年亨利八世以成文法的形式頒布,奠定了后來破產法制度的基礎,主要的法規被延續下去。主要有:(1)破產財產平等按比例分配原則;(2)禁止債務人在破產宣告前轉移或者處分財產;(3)對從事欺詐交易和欺詐破產的債務人進行處罰。1571年,伊麗莎白頒布破產法,采用商人破產主義(非商人破產適用其他法律)。英國議會在1709年頒布了安娜女王法令,1710年生效,開始施行破產免責主義。該法對采取合作態度的資不抵債的債務人(意即誠實的資不抵債者)適用免責規定。誠實債務人(以商人為限)受到部分財產豁免制度的保護。“但其真正目的并不在于對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施責制度,其功能的充分發揮應當是到了自愿破產制度——這一真正由債務人主動提起的制度的確立時。”之后英國立法開始對破產法進行改革完善,對免責制度又進行規定。1732年頒布的破產法,全稱《防止破產人欺詐法》。1844年,正式確立了自愿破產制度。1849年,破產法規定將根據債務人過錯情況不同(將債務人按過錯分為三等即是無過錯、部分過錯、完全過錯,以誠實程度為準)頒發不同的免責證書。英國破產立法中關于免責制度的規定,在英國乃至世界破產立法史上都具有重大的影響[4]47。
美國作為廣州十三行1834年之后最大的貿易伙伴,在1776年獨立之前是無條件地適用英國的破產法。獨立之后受英國破產法的影響,以英國破產法為依據,采用英國破產法的傳統術語和原則,美國憲法將破產立法的權力授予聯邦立法機關,規定由國會負責制定“適用于全美國的有關破產事項的統一法”,保持了破產立法權的統一。1800年國會頒布的破產法適用于商人,沒有規定債權人自愿申請破產的程序。國會于1841年頒布第二部破產法,將其適用范圍擴展到所有的債務人,允許債務人自愿申請破產,確立和施行破產免責主義。1867年,美國國會頒布了第三部破產法,在繼承第二部之外加進和解制度。
英美破產法的立法精神是尊重人,尊重人的品格。破產有傷商人面子。對破產者免責,體現著對失敗者的人文關懷和人道主義幫助。同時,政府頒布破產法,在商人破產之時對其人身進行保護,意在鼓勵民眾從事商業活動,有利于活躍和振興商業經濟。 四、行欠同行償還法的根源
關于債務償還,在中國封建社會僅限于借貸之債,屬于包括買賣、租佃、典賣、合伙等契約中的一種。債,分為公債(官)和私債(民);抑或分為負債和出舉(負債是指不付利息的借貸,出舉是需要支付利息的借貸)。高利貸在西周已現,并規定了不同類型的放貸方法。戰國時候李悝所著《法經》中對債的有關問題作出了三條明確規定,將債務納入法律調整范疇,但是出發點是保護封建有產者的利益。秦、漢、唐、宋、元、明和清諸朝代在法律中均有限制債權人行為的內容。體現得最為明顯的《明律》第九“錢債”篇規定:“若豪勢之人,不告官司,以私債強奪去人孳畜產業者,杖八十,若估價過本利者,計多余之物坐贓論,依數追還,若準折人妻妾子女者杖一百,強奪者加二等,因而奸占婦女者,絞。人口給親,私債免追。”關于債的利息,漢之前的法律中是否有相關的規定,現今無法考證,但是漢之后的律法均有規定禁止取息過律。并且不管是一分利還是三分利,都是一本一利,不允許回利為本[4]48。關于借貸者死亡或者破產,《宋刑統·卷二十六》和《元事類·八十》中均有明文規定。在借貸交易中通常有一個保人。當借貸者逃亡、死亡或者破產之時,保人有義務償還借貸者的債務。若是保人死亡,則保人的后嗣要繼續承擔對該項債務的保證責任。倘若借貸者死亡,其子嗣將繼續償還其所欠債務,即民間所說的父債子償。對于借貸者死亡或者破產之后債務的履行的規定,本質上同樣是維護封建有產者階層的利益。民間關于債務的處理方法會更有人情味些。比如攤賬?!皵傎~是債務人或債權人邀請全體債權人到場,由債務人提出攤賬請求,集體清理債務人的債務。如果個別債權人反對,其他債權人可以與之協商。在進行攤賬時,債務人還可以提出適當保留部分財產,以安家生存。攤賬完畢,債務人的債務從此了結?!盵5]49中國封建社會在重農抑商的經濟指導思想之下除了設計針對商業的五花八門的課稅名目之外,在1906年之前沒有破產立法。在1906年沈家本主持起草了第一部破產法——《破產律》(《破產律》共9節69條,適用于商人),采用了延期清償債務制度以避免債務人破產。但是次年即被廢除。之后破產法出現是在1986年了。
清政府在行商背負債務將要破產之時,并沒有按照當時國際貿易伙伴英國和美國的破產法原則對十三行商實行免責主義,而是對破產行商實施諸如沒收家產、收入監獄、流放邊疆等懲罰,并且,要求其他的行商償還其所欠債務。這種違背商業規則的理由是認為破產有傷天朝面子,是出于政治因素的考量,考慮到大國的高姿態和尊嚴。同時,清政府采取讓同行還行欠的做法根源于中國封建社會傳統的關于債務償還的做法,把破產行商的同行當成了保人。但是,清政府此次的沿襲祖宗律法卻是愚蠢,因為此次做法維護的并不是清朝有產者的利益,而是維護外國商人的利益,硬生生地把巨額白銀拱手送給了外商,可悲!這項違背商業上科學性的政策反映了中國封建社會長期輕商政策下造成的商業文化價值觀中對于商人人格的漠視,亦是連坐制度在經濟領域的體現。
中國傳統社會基于“士農工商”的價值判斷,對于商業活動和商人往往存在著歧視和抑制。商人,即使在社會公益上有所貢獻,但是其所擁有的社會地位并不高。不僅在普遍價值認同上長期被冠以唯利是圖的標識,而且“奸”字與“商”字如影隨形,成為一個固定詞。對于商業上有所成就之人的捐款善舉,則是界定為商人們應該為之,是商人們減輕自身罪惡的財產引起正義之人反感的做法。社會價值觀在成功的導向上以詩書功名為榮,商人縱使萬貫家資成功斐然亦被歧視[6]57。廣州十三行商盧觀恒的罷黜鄉賢祠案子是一個典型的例證。來自于廣東新會的十三行草根行商盧觀恒從1792年開始正式承充行商,在源昌街開設廣利行,外商稱之為茂官。由于他敏銳的和非凡的商業才能,廣利行的發展僅次于潘家的同文行[6]56。在1800年,他和潘有度同為行商首領,1812年去世。盧觀恒曾出資修水利、辦義學,賑災,建祠堂,資助種痘局等。在他死后,其次子盧文錦得到知縣吉安、邑紳何朝彥、進士譚大經等一批士紳的支持,得到巡撫董教增、藩司趙宜喜等人的同意,在1815年將盧觀恒入祀鄉賢祠。但是,番禺舉人劉華東和新會舉人唐寅亮作《草茅坐論》指斥盧觀恒不懂詩文,只知利益,入祀鄉賢祠是對讀書人的侮辱。劉華東不受盧家的重金和朝廷勢力的誘迫,數十次對簿公堂,最終在1816年取得勝利,朝廷下旨將盧觀恒撤出鄉賢祠[4]49。
行欠連坐償還折射出的商業文化價值觀的背后是中國社會長期形成的對于商業活動的抑制和打壓,完全不同于對于農業的重視和支持。中國封建社會并不像英美資本主義國家鼓勵和刺激民眾從事商業活動,對商業經濟之于國家的重要性并沒有英美等國的理念。商業作為一個整體,尚且位于社會價值導向的最下階層,自然而然其中單個的商人更是地位低下,人道主義和個人人格相應地亦無從顯現。行商被行欠拖累,加上一八二幾年后國際上出現的白銀危機對全球貿易的影響[8]49,廣州十三行商的資金來源受阻,商業問題頻出,日漸削弱終被拖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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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項目:廣西師范大學博士科研啟動基金項目(師政科技【2016】11號)階段性成果之一。
★作者簡介:魏俊,廣西師范大學教師,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為明清社會經濟史、革命根據地貨幣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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