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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律新秩序下中國海權戰略的選擇

來源:用戶上傳      作者:

  摘要:國際法律新秩序的發展為現代海權發展模式提供了新的機遇和挑戰,也為國家海權發展方式提出了新要求。隨著國家經濟需求和安全需求的變化,在穩步推進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倡議的過程中,中國的海權發展模式也需要實現創新與超越。中國應當綜合分析國家海洋立場、周邊海洋環境、周邊鄰國和主要海洋大國的海權戰略,結合中國對海洋的新需求,建立以國家管轄海域的安全維護為基礎,對海洋有效管控和綜合利用為目標的積極包容的海權發展模式,實現海權與陸權統籌發展并向海權一定程度傾斜的目標。
  關鍵詞:海權;國際法律新秩序;中國海權戰略;海洋法制完善
  中圖分類號:D993.5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2096-028X(2019)02-0018-07
  The option of China’s seapower strategy under the new international legal order
  DENG Ni-ya
 ?。↙aw School,Dalian Maritime University,Dalian 116026,China)
  Abstract:Under the new international legal order, there are new challenges and opportunities for modern national seapower strategy which also impose new requirements on its mode and approach. With the development and variations of national economic and safety needs, China has to make innovation and advancement on the mode of seapower strategy, especially in the process of pursuing the 21st-Century Maritime Silk Road initiative. On deciding the China’s seapower strategy, we should base it on our maritime claims and interests, overlapping claims with neighboring countries, seapower strategies of surrounding and other major countries, and
  China’s needs on maritime space and resources. The seapower strategy of China is complicated, inclusive and positive, which is based on the right of self-defense, aimed at promoting the efficient management and comprehensive utilization of the sea,ultimately achieving the goal of coordinate capacity-building involving lands and sea, particularly the maritime capabilities.
  Key words:seapower;international legal order;seapower strategy of China;improvement of maritime legal system
  
  21 世紀是海洋的世紀,全球海洋意識覺醒,傳統海洋強國的海權戰略進一步強化,新興國家和地區也逐漸發展出新的海權模式。隨著時代發展,海權的理論內涵和外延發生了一系列變化。一國的海權戰略需要不同領域的綜合完善,這不僅包括傳統制海權的掌控, 還需要海洋法制、科技、文化、經濟、外交等不同方面的均衡發展??v觀當下,以爭奪海洋資源、控制海洋空間、搶占海洋科技制高點為主要特征的海洋權益爭奪戰愈演愈烈。中國作為海洋大國,海權戰略應當服務于國家的政治、經濟和安全需求,符合國家現實和未來的發展需要。中國海權戰略的構建中,應結合國家海洋立場、鄰國和區域的海權模式以及大國經驗加以綜合考量。在全球海洋治理進程中,法律制度的建設和完善是國家海權戰略建設的重要一環,它一方面可以明確和細化國家海權的內涵,另一方面還可通過加強國家在國際海洋規則創建中的話語權,實現與他國海權的斗爭與合作。
  一、現代海權戰略的基本內涵
  (一)海權概念的演進
  海權一詞最早為修昔底德首創,美國海軍戰略家阿爾弗雷德·賽耶·馬漢(Alfred Thayer Mahan)最早將其推廣和理論化。馬漢所稱的海權包括了戰時海洋上的軍事實力以及和平時期的貿易與航運。[1]馬漢闡釋了“海權六要素”,即地理位置、自然結構、領土范圍、人口數量、民族性格、政府特征。[2]馬漢認為海權是海軍運用的結果,是海軍戰略的產物,國家的強大、繁榮和商業貿易與國家制海權息息相關。同時期,以英國的朱利安·斯泰福德·科貝特(Sir Julian Stafford Corbet)為代表的“英國學派”則從另一種角度定義制海權,他們強調海上與陸上行動之間存在不可分割的聯系,以及制海權是相對的而非絕對的,制海權通常處于一種敵我爭奪狀態①。隨著世界政治軍事形勢的變化,傳統海權理論的內涵更為豐富。如前蘇聯海軍將領戈爾什科夫提出的“國家海權”概念,認為海權包括為國家研究開發海洋和利用海洋財富的可能性,商運和捕魚船隊滿足國家需要的能力,以及適應國家利益的海軍存在。[1]進入新世紀,隨著非傳統安全挑戰日益凸顯,海權的外延進一步擴展,它包括國家與海洋關系的所有因素。美國海岸警衛隊司令托馬斯·科林斯(Thomas H. Collins)曾指出,21世紀海權是國家安全、可靠、全面、高效利用海洋以實現國家目標的能力。國家需要超越純粹用于作戰的軍事能力,其包括利用海洋——維護海洋資源、確保貨物和人員在海上安全運轉通過、保護海上邊界、支持海上主權、救助海上受困人員、防止濫用海洋。[3]65杰弗里·蒂爾(Geoffrey Till)指出海權遠非只是那些涂著灰色油漆標著舷號的軍艦,海權還包括其他軍種對海上事件的影響力,以及海軍對陸地事務或者空中事務作出的貢獻。此外,海權還包含著海洋利用的非軍事方面。他也糾正了只有海洋強國才有海權的錯誤看法,指出海權是一個相對概念,幾乎所有國家都擁有海權,但彼此存在差異,一些國家的海權比另一些國家多一些。[4]27冷戰后,技術革命為海權帶來了新的復雜因素。技術革命提升了人類利用與開發海洋的能力,海洋能源開發、資源提取及其他商業活動明顯增多,“進入”海洋和對資源開采的競爭加劇。技術革命同樣帶了海權變革,未來的海權對傳統水面艦隊不再有利,海上拒止(sea denial)比海洋控制(sea control)更為容易。[3]70-71這些變革不僅對海上軍事力量的建設提出了新要求,同時對國家利用海洋的方式和范圍也提出了新要求。   隨著《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簡稱《公約》)的生效,海權(sea power)不可避免地與國家的海洋權益(maritime interest/right)發生了重合與交叉,因此部分學者也通過對二者概念的辨析,進一步闡釋了二者間的區別與聯系②。15世紀到20世紀中葉的海權模式還體現為軍事力量的強大,體現為對殖民地的爭奪和對全球市場的控制。但當下,海權更多地體現為一個相互合作、互利共贏的體系。海權不僅僅代表的是一國的海上主權,還體現為一國的海洋權益,以及一國在行使海洋權益時的義務和責任,這包括國內制度建設、海洋管控、海洋生態環境等諸多方面的發展。[5]毋庸置疑的是,國家海洋權益作為國際法概念,為海權這一傳統的國際政治概念帶來了新的發展。海權作為國家整體的海洋戰略不僅具有軍事和戰略層面上控制和利用海洋的內涵,更強調加速國家對海洋的有效利用,實現國家間以及區域間對海洋合作和公平利用的整體目標。
  (二)國際法律秩序的新發展對海權的影響
  “任何形式的正義,惟有在某種秩序的背景之中才能成為現實?!盵6]兩次世界大戰之后,和平與發展成為世界的主題,《公約》建立了綜合性的國際海洋法律制度,促進了國家海洋意識的覺醒。國家開發和利用海洋方式的多樣性也帶來了變化:第一,已有的國際海洋法規則的不足以及規則自身的模糊性,不足以解決國家間的現實緊迫需求。第二,國際社會對海洋的利用不再集中于近海,深海資源開發、國家管轄范圍外生物資源開發和環境保護、海上犯罪的防制、航行通道和規則的變化等,都需要國家間制定更為具體的法律規則。這些變化既帶動了國際法規則的形成,也給國際法律秩序帶來新的規則導向和變化。國際法律秩序的整體發展以及具體層面新因素的出現,對國家海權戰略建構帶來了影響和變化。這一方面取決于國際法律秩序與國際政治秩序間不可割裂的關系,另一方面表現為國際法律規則的變動快速作用于海權發展的內容和方式。
  1.國際法律秩序與海權之間的關系
  海權從其產生之初就作為國際政治關系的一個重要概念,指導了主要大國的海洋思想,而國際法律秩序屬于法律規則范疇,要探討國際法律秩序對海權影響的前提是厘清二者之間是否存在邏輯共同點。國家是國際法和國際關系的主體,主權是國家的本質屬性,而海權是國家主權的一個重要變量。一方面,眾多主權國家并存構成了現代國際法律秩序的基礎,國家主權平等原則、禁止以武力相威脅或使用武力原則等構成了現代國際法的基本原則;另一方面國際社會的形成使得國際法獲得了存在的價值和適用基礎。國家交往的內在需要以及國際社會的客觀存在,共同構成了二者之間的聯系基礎。但是,國際法律秩序影響了國際關系的進程,它促進了國際社會從權力政治向權利政治的轉變。這兩方面的相互作用不可避免地要求國家的海權戰略應當具備這樣的雙重屬性,既要尊重現有的法律規則,也要體現國家的政治利益導向。在19世紀之后,尤其是伴隨著國際法和國際政治社會更緊密的融合,國家海權的方式和手段也在不斷豐富和發展之中。進入21世紀以后,世界經濟聯系的加深、科技的飛速發展帶來了新問題和新現象,這也給國際法的理論發展和突破提出了新挑戰。
  2.國際法律新秩序對國家海權戰略的影響
  國際海洋法律新秩序為國家海權發展帶來新的機遇和挑戰。《公約》作為“海洋憲章”建立了綜合性的海洋法律制度,但也提出了新的問題:第一,如何和平、公正地開發利用海洋成為新的主題。海洋安全、海上通道建設、海洋資源開發、深海遺傳資源等都是海洋開發和利用的具體體現,而這些利用方式不僅需要在傳統海洋法規則框架之下進行,更需要國家間不斷補充、完善新的規則體系。這種規則體系不僅需要完善已有的海洋法規則,還要融合國際海事領域新的變化,在填補規則缺位的基礎上,創造性地尋找新的合作方式和合作框架,才能更加充分地滿足國家對海洋安全、經濟、效率、合作等多方位的需求。第二,隨著綜合性海洋法律制度的建立,國家都依據《公約》最大限度地擴展自己的海洋主張,以實現國家海洋權益的最大化。但是部分規則本身的模糊性、既有權利的存在以及海洋面積的有限性,決定了短時間內實現相關海域的確權存在現實難題。海域的權利歸屬無法得到確認,這不可避免地產生爭端以及域外勢力的趁機介入,國家也面臨如何有效控制主張管轄權海域,以及與鄰國海洋合作方式選擇的現實挑戰。國際海洋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給國家帶來了海洋權利維護和管轄真空,加之全球范圍內傳統和非傳統安全威脅因素的出現,以及國家對海洋戰略和經濟價值的認識加深,要求國家在充分尊重國際海洋法律秩序的基礎上積極參與全球海洋性規則的制定。因此,這些新要素對國家海權發展戰略提出了新要求,即應當建立更加積極、全面、前瞻性的海權發展模式。國家的海權發展模式不僅要保證國家對相關海域管轄權的有效實施,充分實現對海洋的開發和利用,也要保證國家在管轄之外海域的發展權,積極參與全球的海洋法律制度建設。
  國際法律規則的演進對國家海權的發展方式提出新要求。經濟全球化和技術革新的發展帶來了國際社會更緊密的融合和更飛速的發展。全球化的發展鼓勵一個“無邊界”的世界,在這個主權國家組成的世界中,國家的絕對主權受到各種跨國經濟和技術發展的影響而逐漸削弱。[4]3國際社會在實現權力政治向權利政治轉型的過程中,國家對外依存度的提升,海外貿易和投資的擴展使得國家海外利益的保護需要切實加強,這決定了國家的海權戰略不能僅著眼于周邊海域以及低層次的海洋經濟利益獲取,而應積極參與國際社會海洋法律秩序的發展。國家應當樹立更加開放的海權戰略以面對不斷出現的新問題;樹立海陸統籌的海權觀,在維護海洋權益的同時,實現海權與陸權的有效統一;提高海洋立法的決策能力和執行能力,建立大國海權戰略并提高國家海洋軟實力;在海權手段和目的上,做到對抗斗爭和合作協調相統一,國際禮讓和國際責任相統一。
  現代海權已經不僅是國家的海軍力量建設以及制海權單層次的問題,更重要的是作用于維護國家領土主權和海洋權益,實現對海洋的綜合利用和開發,并參與全球海洋治理的進程。因此,在國際法律秩序影響之下,現代海權一定是更為包容且內涵更為豐富的戰略選擇。   二、國際法律新秩序下中國海權戰略的選擇
  從國家戰略競爭的宏觀史來看,大陸國家和海洋國家在競爭、沖突的過程中,海權國家一般占據優勢地位,國際體系的支配者(霸權國家)主要是海權國家。發展海權、維護國家安全并獲得與發達國家在全球范圍內平等的發展權,對發展中國家而言具有合法性和緊迫性。[7]55-56當今國際現實中,國家的海權戰略早已超越了海上力量建設的本意,更加注重對海洋的綜合利用和開發,以促進國家海上軍事力量、海洋經濟價值、海洋安全與管控、海洋科學技術等多維度的發展,以實現全球海洋善治和綜合發展的新目標。無論大國、小國不僅從國家戰略層面加強海權建設,又在國際政治和國際法的互動中,加強國家在國際海洋立法和實施中的話語權和影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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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海權的戰略選擇應當服務于中國海洋維權的目標,這個目標包括對內和對外兩個方面。對內而言,國家的海權戰略應當服務于國家對海洋的整體需求,實現對國家海洋權益的維護和管轄海域的有效管控;對外而言,中國的海權戰略要宣誓國家的海洋立場和主張,參與區域性以及全球性海洋秩序的建設,并實現與他國海權的互動與合作。具體而言,中國海權戰略的影響因素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中國的海洋立場和周邊海洋環境。中國作為一個傳統的陸權國家,直到二戰以后才開始加強對海洋的利用。中國依據《公約》先后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確定了中國的領海、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主張,明確了中國對周邊海域的主權、主權權利和管轄權的范圍。但是,中國在東海和南海均存在島嶼主權爭端和海洋權益爭端,周邊錯綜復雜的國家地緣政治格局決定了中國面臨并不安寧的地緣政治環境。因此,維護海洋權益仍是中國海權戰略中不可忽視的首要目標。這種海洋權益既包括既有權利主張的有效維護,也包括與周邊國家建立一個穩定、和平、合作的周邊海洋環境。同時,中國作為一個海陸復合國家,在地緣政治上存在一定的缺陷和制約。目前海洋方向的安全態勢表明,現有的海權力量難以應對所面臨的現實和潛在的危機與壓力,因此中國應當在繼續經營陸緣戰略的同時,對海上戰略加以平衡甚至進行一定的傾斜。[8]此外,以《聯合國憲章》為主導的國際法律秩序,以及中國堅持和平發展的立場,決定了中國的海權觀是不會追求海洋霸權的海權觀,而是在有限發展基礎上以維護國家主權和海洋權益為宗旨的和平海權觀。
  第二,周邊國家以及海洋大國的海權模式對中國海權戰略的影響。周邊海域島嶼主權與海洋劃界爭端的存在、海洋戰略地位的重要性,以及海洋資源爭奪的緊張性,決定了鄰國的海權戰略不可避免地影響中國海權戰略的目標??v觀東南亞國家的歷史發展,其海洋意識覺醒于戰后,并于20世紀70年代開始發展,表現為東南亞國家開始海上利益的爭奪。東南亞國家的海權觀在不斷地構建和變化,從最初的通過“海上力量”來保護“海上安全”,到“為海上利益”而追求“海上權利”,最終將海權觀深化為“塑造地區海洋權力”。東南亞國家意識到“海洋”對于國家來說不僅是“天然屏障”,而且是“海洋利益”。[9]6-7東南亞國家通過弱化外部力量控制南海的能力,以及提高東南亞國家在非傳統海上安全領域的合作能力,實現了東南亞海權觀兩方面的變化:一是基于國家抗御力的“海洋權利”轉向了基于地區抗御力的“海洋權力”;二是東南亞國家開始嘗試通過東盟組織來塑造“地區海權觀”。[9]8東南亞基于國家力量、軍事和經濟實力薄弱的現實,通過區域性組織實現聯合,并與域外國家開展合作以達成平衡,這種地區海權觀決定了中國在應對南海問題上,不應當局限于國家間的雙邊合作,也應當加強與東盟等組織間的區域性和次區域性合作。同時,中國應當抓住東南亞國家在夾縫中求生存的開放海權觀,加強與其在非傳統安全領域等低敏感領域的合作,建立合作與包容性的海權觀。在同樣存在爭端的東海海域,鄰國海權觀又呈現出另一種不同的特點。中俄合作的加強,美日同盟的強化,加之中日、日俄領土爭端的存在,以及中美、俄美矛盾的存在,帶來了東北亞陸海兩大力量的對抗。隨著冷戰后海權國家的海上擴張與安全結盟,陸權國家的海權實踐與海上合作,東北亞海權格局呈現出新的特點:陸權國家海上力量漸次生成,對海輻射能力增強,與海權國家摩擦加劇。[10]28與東南亞海域距離中國大陸較遠、海區深闊開放、周邊國家國小力弱不同,東北亞海域海區封閉狹窄、東西寬度不過數百公里但戰略價值極高。[10]36因此,中國在海權戰略構建上同樣要注重這種差異性,海軍建設上應當注重戰略上的防御能力,提高控制重要海區的能力,構建更為積極的海權合作模式,注重海權與陸權的統籌與平衡。
  第三,海洋需求的變化對中國海權戰略的影響。海洋已經成為世界各國提高綜合國力和爭奪長遠戰略優勢的重要領域。國家既要利用其海洋資源,同時要利用外部的機會或者機遇,建立有利于國家發展的海洋競爭優勢。[7]60一國的綜合海洋實力不僅包括海上軍事力量,也包括海洋通道安全維護、海洋經濟能力、海洋環境保護能力、海洋科學開發能力等多方面。隨著技術的進步,對海洋的開發和利用也不再限于近海資源的開發,深海資源的開發、北極航道的開辟均促進了國家對管轄海域之外海洋的利用,共同打擊海盜、恐怖主義活動等海上犯罪機制的發展也加速了國家在非傳統安全問題上的合作,這些變化對中國的海權戰略提出了新要求,即中國海權戰略的目標應當建立在有效維護領土主權和海域有效管轄的基礎上,建立開放與合作的海權戰略,并積極參與全球海洋治理的進程與海洋法律秩序的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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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傳統海權發展模式為現代海權的發展奠定了基礎,在內涵和外延上得到了擴展??稀げ妓菇Y合現代國際形勢,并在結合馬漢海權理論的基礎上,提出了“海權三角模式”,認為海權的發展應以“海洋的利用和控制”為中心,發揮其軍事功能、外交功能和警察功能。[11]俄羅斯、法國、英國、印度的海洋政策進行了調整,傳統陸權大國如俄羅斯制定了重返大洋的戰略,成立了政府海洋委員會;法國也建立了建設海洋強國的目標;傳統海洋大國如英國調整了海軍建設方針;印度也積極參與國際海洋法規則的制定。但是,國家安全仍然是海洋政策的優先領域,國家海洋管理和環境保護也成為部分國家政策的核心。這種海權思想與大國海權戰略的轉變對中國的海權建立具有一定的借鑒價值。   第一,中國海權發展模式中,國家管轄海域的安全維護仍是最基本的權利。對管轄海域的安全維護從法律手段上來說需要國家立法的確認,從實際手段上來說,需要海上軍事力量的建設作為保證。如果說海上權利是“國家主權”概念自然延伸,“海上力量”就只是一個作為維護海上權利即海權的手段。[12]9國家的命運擺脫不了海權的制衡,制海權與國家命運依然是一個亙古不變的因果博弈。制海權作為海權最初的原始內涵之一,對于中國維護國家領土主權和海洋權益的價值從未折損。正如學者所說,海軍需要具備影響岸上事務的能力,這也可能是它們最具戰略效力的地方。后現代海軍已經將其焦點從在海上的行動轉向自海上出發進行的活動。[4]10-11維護國家海洋權益不受侵犯需要通過海上軍事力量的建設來保障。海上軍事力量的建設不僅包括海軍戰略、軍事裝備、海上防衛能力、海上威懾力等,也包括軍事外交等軍事軟實力的建設。中國建設海洋強國戰略目標的提出以及海軍力量的快速發展,標志著中國將海洋作為地緣政治發展的重點方向。[13]67同時,軍事力量的發展也并非追求海上霸權,中國海權是有限海權,其特點是它不出主權和國際海洋法確定的中國海洋權利范圍,海軍發展不出自衛范圍。[12]8
  第二,中國海權發展模式中,國家對海域的有效管控也是一個重要層面。隨著海上經濟和貿易的發展,海盜、恐怖主義活動等非傳統安全對海上通道安全的威脅,以及國家保護海外利益的需要,對中國提升海上經貿通道以及交通運輸通道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各種海洋能力中,維持海上的良好秩序越來越被看作全球和平和穩定的關鍵“賦能器”。[4]12具體而言,這種管控權包括以下幾個層面:國家領土主權和海洋利益的維護、國家在管轄海域執法機制的有效實施、國家對貿易和航道安全的有效保護、國家對海洋環境污染的有效管控、國家在海域搜救與救災的有效反應機制等。國家可通過對涉海法律規范的實施,以及國家警察功能的運行,以保證周邊海域的安全、穩定和發展。
  第三,中國海權發展模式中,積極參與全球海洋治理也是中國實現與他國海權斗爭與合作的重要手段。美國的海上霸權、中國與周邊國家的海洋權益爭端以及海上非傳統安全威脅,共同制約著中國的海洋強國建設。[14]美國于2007年和2015年頒布了《21世紀海權合作戰略》,這兩個文件標志著美國海權思想的一大轉變,即僅通過競爭的方式獲取海權向競爭與合作并重的方向轉變。[13]62這種海權戰略的調整對中國同樣具有借鑒意義,一方面,要加強在爭議海域的軍事存在以維護國家領土主權和海權權益;另一方面也要加強與他國的海權合作,消除其他國家和區域對中國欲爭奪地區霸權的誤解①。[15]中國著眼于與東盟的戰略伙伴關系,提出建立“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中國可利用既有雙邊、多邊、區域和次區域合作機制,促進沿線國家對共建海上絲綢之路與現代海權的內涵、目標、任務等方面的理解與認同。同時,隨著中國綜合國力和國際影響力的提升,中國的國家利益也不再局限于國家主權范圍之內,中國利益與世界利益邊界的模糊性也為中國提出新的問題。全球化帶來的經濟融合的快速加深帶來了國家利益和邊界的弱化,國家受國際事件的影響也會加強,世界體系和國家利益的脆弱性也會顯現。因此,中國也要積極參與全球海洋治理的新問題,增強中國在全球海洋建設中的話語權。
  三、中國海權戰略與海洋法制的互動關系
  海權是國際關系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國際關系和國際法的交互作用,以及國際社會融合程度的加深使海權的內涵和外延發生了質的變化,這些變化帶來的不僅僅是國際關系層面的變化,也在國際法律秩序建立過程中反作用于海洋法律制度建設。
 ?。ㄒ唬┖嚯p重屬性與法律制度的互動關系
  國家是國際法和國際關系的基本主體,而主權是國家的本質屬性。國家主權平等原則構成了一般國際法的支柱,海權是國家主權的重要自變量,主權和海權的同質性和互動性使兩者同時具有權力和權利屬性。[16]早期國際社會的無政府狀態決定了海權的權力屬性。國際社會的形成使得國際法獲得了存在的價值和適用基礎,建立國際法律秩序成為世界各國進行交往的一種內在需要。[17]國際法律秩序的建立和發展帶來了國際社會從權力政治向權利政治的轉變,國家的海權戰略相應也具備了權力和權利雙重屬性。
  早期海權的權力屬性決定了國家大力進行海上軍事力量建設,通過擴展海外殖民地進行資本輸出。當今形勢下,國家的海權戰略已經不再僅僅注重國家海軍力量強弱以及控制海洋的能力,它涵蓋了海洋經濟、科技、文化、環境以及海洋政治、軍事、外交等多維度、立體和綜合性內容。國家的海權戰略也不再僅局限于周邊或管轄海域的管控,更要積極參與到全球海洋治理之中,例如深海資源開發制度、南北極制度、外大陸架制度、公海的安全與和平利用等國家域外利益的維護。這些不僅需要國家在構建自身海權戰略時,明確國家利益的范圍和外延,也需要通過積極參與國際法律制度的建立以確保國家在新秩序下的利益不受到侵蝕。因此,海權的權力屬性要求國家應當在國際政治和國際法的互動中加強在國際海洋立法和實施中的話語權和影響力,以達到維護國家海洋權益的根本目的。
  現代海權的權利屬性要求國家應當尊重已經建立的國際法律秩序,通過國家法律制度的完善實現海洋法治。
  在國際法基本原則的制約下,軍事力量作為海權戰略中最基本的因素,也受到國際法限制。海上軍事力量應當在《聯合國憲章》授權下行使,不追求海洋霸權。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網絡戰也成為一種新的使用武力或武力相威脅方式,它更能夠突破時間和地域的限制對他國信息安全主權造成侵害。針對這一新趨勢,國際法領域也積極進行探討尋求法律規制的新路徑。隨著人類海上活動的日益頻繁、密度日益增加,航行自由與安全不斷受到各種侵擾、海洋資源屢遭掠奪性開采,海洋環境與氣候災害問題日益嚴重。如何保護海洋資源、監管海上活動、維護海洋自由與安全,如何進一步建立公正、合理的海洋秩序,使之符合國際社會的整體利益與福祉,讓作為“全球公域”(Global Common)的海洋不再是少數海洋大國或地理優越國的專利,同時又能避免“共有地悲劇”(The Tragedy of the Commons),這是整個人類社會必須面臨的重大挑戰之一。[18]現代海權雙重屬性與法律制度的互動揭示了外交戰略和法律戰術的結合是海洋維權和海洋法律秩序完善最有效的途徑。  ?。ǘ┖Q蠓ㄖ仆晟茖嗟谋U献饔?
  從現代海權的內涵和外延而言,國家海權的實現需要外交、政治、軍事手段的綜合作用,海洋法制的完善是保障國家海權戰略最重要的手段之一。國家的海權戰略是國家整體的海洋價值取向,而國家的海洋法制不僅具有實現該價值取向的工具性作用,也有法律規則自身對利益的保護、秩序的維護等目的性價值。首先,從國內層面上看,一國海權戰略的構建應當滿足經濟和安全的需要。國家的海洋法制是有效行使管轄權、促進海洋經濟開發、實現海域安全管控的有效法律保障。從海權角度而言,國家海洋法律的完善不僅可以促進涉海法律機制的完善以促進國家海上力量的建設;也可保證國家在相關海域立法和執法的有效實施,實現國家的安全主權;同樣也可通過完善國家經貿法律制度保障國家的經濟主權。其次,從國際層面上看,國際社會也嘗試通過廣泛的合作和研究建立符合人類和平與發展的國際法律新秩序。國家海洋法制的完善應當符合國際法既有規范,同時應通過國家間在國際海洋秩序構建中的互動增強國家認同,推動習慣國際法規則和即時國際法規則的發展。這樣可以保證國內法律制度對國家權利加以確認和細化,在國際法規則發展對國家海洋權益造成侵蝕時,國家也可及時做出回應,以實現國家海權戰略與其他國家、區域海權之間的合作。再次,國際海洋法的發展對各國海洋權益的界限,以及在海洋資源開發中應履行的義務進行了規制。國家建立完善的海洋法制才能以更加積極的姿態參與全球海洋治理。國家應將海洋善治和法治的理念引入海洋開發和管理之中,通過構建自身海洋立法模式,完善海洋法律制度,以達到維護國家海洋權益的根本目的。
  完善海洋法制不僅要從整體上保證國家海洋政策和目標的具化,也要在具體法律規范上對不同層面的海洋權利加以保障,以實現對海洋的科學規范治理。要探究從何種路徑完善海洋法制,首先要以海權的科學內涵出發,以保護國家海洋權益的目標為指向,以國家海權觀的構成為分支,以國家海洋法律體系和法律規范的完善和整合為手段。中國作為一個海洋大國,應當綜合分析周邊的海洋局勢以及中國自身的戰略需要,在科學的海權戰略指引下完善海洋法律制度建設。
  其次在實體內容上,我們應當考慮如下現實需要:在中菲“南海仲裁案”之后,如何應對國際爭端司法化的趨勢也給中國提出了新的挑戰;中國周邊的領土爭端和海洋權益爭端的現狀、海上犯罪活動的增加,要求中國建立統一的海上維權協調機制,建立更加具體的海域管轄和執法規范;對周邊海域和深海資源的開發、海洋環境保護、海洋經濟合作路徑創新等對國家涉海法律規范的完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傊?,國家要實現利用海洋、保護海洋、經略海洋、海陸統籌的海權戰略,完善的海洋法制的保障作用是不可或缺的。
  四、結語
  海洋不僅是國家間的天然屏障,是一種貿易和運輸通道,更不可忽略的是其政治戰略和經濟價值。國家間的利益交叉影響需要更為公平的規則體系,這種規則體系不僅是具體的法律規則,更為重要的是制定法律規則之話語權的掌控,而海權正位于這種全球話語權的中心。較之于陸權和空權,海權具有與生俱來的優勢。隨著時代發展,現代海權在傳統海權基礎上實現了內涵上的演進。新的國際海洋法律制度也為國家海權發展帶來了新的機遇和挑戰。中國在建設海洋強國的過程中,應當在符合國家建設海洋強國的大目標下,結合相關自身需求和外部影響因素,構建中國的海權戰略。當下中國的海權戰略應當以海洋有效利用和開發為中心,以海上軍事力量的建設為基礎,實現對海洋多方面的有效管控,并以國家建設“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為契機參與全球海洋秩序的建設。在構建中國海權戰略的過程中,應在尊重現有國際法律秩序的前提下,通過完善國家海洋法律制度實現海洋善治,并發揮其對海權的保障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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