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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權視角下的信托受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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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信托受益權的法律性質是信托法的重大問題,對此問題國內外理論界都存在多種學說且未形成主流觀點。目前主要存在物權說、債權說、折中說等不同觀點。從物權相關理論以及信托內涵分析,信托受益權具有對抗性、支配性和追及性,并且規定為物權更有利于保護當事人權益??梢詫⑵浼{入用益物權中,作為一種新型的、特殊的用益物權。
  [關鍵詞]信托;受益權;物權;債權;用益物權
  [中圖分類號]DF521[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1-8372(2019)02-0082-05
  Abstract:The legal nature of beneficiary right of trust is an important issue in the law of trust. There are many theories about this issue in domestic and foreign academic circles, but no mainstream views have been formed. At present, there is the theory of real right, creditor's right and compromise. From the theory of real right and the analysis of the connotation of trust, the beneficial right of trust features exclusiveness, dominance and pursuit, and it is more advantageous to protect the rights and the interests of the party concerned to stipulate it as real right. Therefore, the beneficial right of trust can be included in the usufructuary right as a new and special usufructuary right.
  Key words:trust; beneficiary right; real right; creditor’s right; usufructuary right
  自《信托法》制定以來,信托受益權已經成為重要的民事財產權利,但關于其權利性質,《信托法》并未明確規定。之后的《物權法》也未涉及此問題。目前,我國正在進行《民法典》編纂工作,“物權編”的修訂正在進行,由于受益權的權利性質對受益人利益具有重要影響,該權利的性質應如何界定,是否應當在物權法中規定,以及如何在物權法中規定,實有探討之必要。
  一、關于信托受益權性質的學說
  (一)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對信托受益權的性質主要有對人權說、對物權說、折中說。對人權說認為信托受益權是合同性質的權利。對物權說認為信托受益權性質上屬于所有權。折中說認為信托受益權是既具有對人權性質又具有對物權性質的自成一類的權利[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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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陸法系關于信托受益權性質的觀點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
  1.債權說。該說認為受益人對信托財產并無直接的支配力,只對受托人享有請求權,在性質上屬于債權[2]。
  2.物權說。該說認為受益權在性質上并非債權,性質上為物權[3]。
  3.折中說。該說認為受益權是兼具物權和債權的雙重屬性的權利[4]。
  4.監督權說。該說認為受益權除了包括受益人享受信托利益的權利,還包括受益人監督的權利,這種監督權具有獨立性[5]。
  5.新型權利說。該說認為受益權類似于知識產權或股權,是一種獨立存在的新權利,單純強調物權屬性或債權屬性都不可取[6]。
  二、對各學說之分析檢討
 ?。ㄒ唬┱壑姓f之檢討
  折中說的主要理由是受益權兼具物權和債權屬性。但折中說只是一種對受益權內容的客觀描述,在某種程度上是對受益權性質的回避。在有可能的情況下,法律有必要明確界定受益權是何種權利。因為在大陸法系,一般不承認融合物權和債權的中間性法律關系。
  (二)債權說之檢討
  債權說最具普遍性的理由是受益權是一種請求權,而請求權就是債權。債權是一種請求權,但請求權未必就是債權。請求權是因基礎性權利而產生,其本身并非基礎性權利?!皞鶛嗖⒉皇钦埱髾嗟奈ㄒ坏囊环N”[7]321-322,“請求權比債權更具一般性?!盵8]任何權利,無論是相對權或絕對權,為發揮其功能,或回復不受侵害的圓滿狀態,均須借助于請求權的行使[9]。
  (三)監督權說之檢討
  監督權說認為受益人除享有信托利益外,還對受托人享有監督權利。問題在于,受益人是否因為享有監督權利,就應當認為這種監管權利具有獨立地位?
  受益人享有監督權利是為了更好地保障和實現信托受益權,從受益人獲得利益的權利與受益人的監督權利的關系上看,兩者是目的與手段、主與從的關系。而民法中存在這種相互關系的權利有很多。例如,在合伙制度中,全體合伙人可以委托一名或多名合伙人對合伙財產進行管理,負責具體執行,其他合伙人則享有監督的權利,有權了解、檢查具體執行和管理情況,查閱賬簿等相關信息,對執行人有權提出異議等等。但這些監督權利并不具有獨立的性質與地位,只是合伙人所享有的權利本身所包含的權利內容。
  (四)新型權利說之檢討
  新型權利說認為信托受益權是一種無法融入物權和債權體系的獨立的、新型的權利,民法體系應保持開放性,受益權應當獨立存在。
  民法體系應當保持開放性,而且在遇到一些特殊權利而難以融入時,也沒有必要將其“硬塞”進去。知識產權通常認為具有財產權和人身權的雙重屬性。股權則屬于團體法的范疇而非傳統個人法的范疇。因此兩者難以納入民法體系。與之相比,受益權完全是一種財產權,不具備身份或人格屬性,而且受益權屬于個人法而非團體法的范疇①,其特殊性僅在于兼具物權和債權屬性,此類權利在大陸法系尚有很多,是可以納入民法體系的。   三、信托受益權:新型的用益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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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權是一種支配權、絕對權。有觀點認為,信托受益權是一種請求權、相對權而非支配權、絕對權,因此其在性質上是債權。但實踐中并非絕對如此。例如,論支配性,在德國,不動產上負擔被視為物權,但權利人并不對標的物直接支配,其權利實現依賴于他人的給付,與債權極其相似。借用人對標的物進行占有使用,顯然是一種支配,但其權利卻被視為債權。論絕對性,預告登記請求權具有絕對效力,可對抗第三人,但被視為債權。特別是租賃權,承租人對租賃物同時具有絕對性和支配性,但仍被視為債權。可見,絕對性與支配性并不是認定物權的唯一標準,除此之外,還包括歷史傳統、經濟政治、利益衡量等各種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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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信托受益權的物權性分析
  (1)受益權的對抗性
  絕對權具有對世性,能夠對抗第三人,物權的對世性與絕對性是通過公示來實現的,物權與公示不可分離,通過特定的公示形式,物權的種類與內容才得以表現,從而使社會公眾對其產生一致的認識,進而確保交易的安全、便捷。
  英美信托并不要求信托必須公示,因此受益權不具對抗性。但大陸法系通常不承認私密信托。我國《信托法》采取公示生效主義,設立信托必須進行公示,而信托財產、受托人、受益人、受益權等都應屬于公示的內容,這樣,就會使社會公眾清楚地了解相關權利的信息和內容,并在此基礎上安排自身的行動規劃,從而使受益權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受益權的支配性
  受益人對信托財產確實不能直接支配,但支配包括直接支配和法律支配。物權中的抵押權就是法律支配。拉倫茨教授在對抵押權的支配力進行解釋時認為盡管抵押權不具備對客體的直接支配,但這并不妨礙其成為支配權,因為其具有法律賦予的對客體的處分權力[7]285。受益權與抵押權的情形十分相似,受益人不占有信托財產,但當受托人違法處理信托財產時,法律賦予受益人追及權,這是法律特別賦予的消滅他人物之權利的權力。如果說抵押權的支配性是來自于法律的特別規定,即法律上的支配,那么信托受益權亦可如此,其可以被視為基于法律的特別規定而具有法律上的支配性。
 ?。?)受益權的追及性
  受益人對信托財產享有追及權,可以對抗受托人和第三人的不當侵害。這一權利是信托受益權的重要內容,也是受益權在英美法上被視為對物權的最為核心的依據。英國學者靳克斯指出,信托財產或其收入,無論入于何人之手,若能認明,受益人得加以追索,以便對抗受托人的一般債權人,保障受益人權益。這是信托財產最有價值的特權之一,也是“所以使之成為財產,不僅是對受托人的債權之處”[10]。對于受益人享有的追及權的內容,海頓教授這樣描述到:如果受托人為自己利益使用信托財產,如購買一幅畫,該畫被視為屬于信托財產的范疇,如果受托人將畫賣出,用賣畫款購買房產,并用出租房產的租金購買一輛跑車,受益人享有對該公寓和跑車進行主張的權利,假如受托人把公寓送給妻子,把跑車送給情人,受益人仍有權收回這些財產[11]。
  大陸法系信托法普遍承認受益人的追及權,也將這一特性視為受益權是物權的最核心理由。有學者指出,受益權的追及性使受益人的法律地位幾乎可與所有權人并駕齊驅。但英美信托受益人所享有的追及權與大陸法系的物權人所享有的追及權是存在差異的。受益人享有的追及權屬于英美財產法上的追蹤制度(trace)。追蹤制度在英美法上被廣泛使用,其不僅適用于有形財產,而且擴展到貨幣和無形財產領域。如果小偷偷了你的錢,只要你能證明小偷偷走你的錢被存入了他的銀行賬戶,那你對于這個賬戶里的錢就擁有優先于其他債權人的財產請求權[12]。
  物權的追及效力在大陸法系指物不論流通到何人手中,物權人均可依法請求占有人返還原物[13]。大陸法系的物權的追及效力主要限于標的物本身,如標的物發生毀損滅失,物權的追及效力也就喪失了。
  兩相對比,英美法上對財產的追及并不限于標的物本身,即使標的物本身發生毀損滅失或形態變化,只要信托財產仍以某種形式存在,就可以對其進行追及。就此而言,其相當于大陸法系的物權中的物上代位性。物上代位性是擔保物權所具有的特點,所有權和用益物權通常并不具備此種特點。因為擔保物權是價值權,支配的是擔保財產的價值,而不考慮擔保財產的具體物理形態,即使擔保財產的物理形態發生變化,也不影響擔保物權的存在。信托中,受益人關注的是信托的價值,某種程度上說支配的也是信托財產的價值。
  可見,英美法上追蹤制度在內容、效力和范圍上已經遠遠超出大陸法系的物權中的追及效力,其完全包含了大陸法系的物權追及性和物上代位性。而且在大陸法系,當物權的標的物轉變為貨幣并與其他貨幣混淆時,通常物權也就消滅了,此時權利人僅僅享有普通債權而不能主張物權了,但英美信托卻并非如此。單就受益人對信托財產的追及效力而言,其所享有的權利不僅是大陸法系所有權人無法享有的,而且也比英美法系普通法上的所有權人享有的權利更大。在英美法上,普通法和衡平法都存在追蹤制度,但兩者存在差別,其中一個重要差別是當事人能對財產追蹤到何種程度。普通法的追蹤要求財產具有可辨認性,具備可以確認的形式。衡平法的追蹤只要財產仍以某種形式存在,即可追蹤。對于普通法的追蹤,如果受托人將信托基金與自有資金相混同,那就無法追蹤了,但對于衡平法的追蹤,即使發生混同,仍可以追蹤。只有在財產完全不存在的情形下,如被消費掉,衡平法的追蹤才會停止[14]。
  追蹤制度的這一特性在雷曼兄弟公司(歐洲)破產案中得到充分體現。雷曼公司沒有將委托客戶的資金與自己的固有資金相隔離,造成了自有資金與信托資金的混同,雷曼公司破產后,因為資產混同,客戶難以順利取回自己的資產。英國最高法院最終認定,雷曼公司與其客戶間存在信托關系,盡管雷曼公司違反規定,將信托財產與自有財產相混同,但雷曼公司自有賬戶中的資產仍可以被追蹤,委托人對該部分資產享有信托上的權利。   基于信托受益權對信托財產追及上的效力已經遠遠超越了大陸法系物權的追及效力,其對受益人權益的保護力度遠遠超過物權法對于包括所有權人在內的物權人的保護力度,僅就憑此一點而言,將受益權規定為物權并不為過。
  2.信托受益權性質的政策衡量
  如前所述,一項權利是否被規定為物權,還涉及歷史傳統、社會經濟政治、利益衡量等多重因素。物權并非天然的,物權性質的有無,主要在于立法者的設計與安排。相較于債權,物權能為權利主體提供更為合理而確定的預期,能對權利主體產生更為強烈的有效利用資源的激勵。將一些新型權利設定為物權,可能會是一種更為合適的權利設定方案。
  從歷史傳統看,信托對于大陸法系屬于舶來品,引入時間不足百年,進入中國的時間更短,而且在英美法系,信托受益權的性質爭議仍持續不斷,并未形成通說。受益權規定為物權或債權并不存在歷史傳統因素。從社會經濟政治因素看,也不存在需要將信托受益權規定為物權或債權的特殊考量。對信托受益權,需要關注從利益衡量角度來看待其權利定性問題。
  追求利益是人類社會發展的動力,但“利益就其本性來說是盲目的、無止境的、片面的”[15]。主體間的利益需求往往存在沖突,對于相互沖突的利益,法律必須進行協調,成文法傳統下,立法屬于利益衡量的過程,目標就是要公平合理地調節利益關系,以使各利益主體能各得其所,進而實現社會的和諧發展與進步。現代社會,利益主體、利益需求愈發呈現出多元化、無限性趨勢,而社會整體的利益資源是有限的,兩者間必然產生沖突,這就需要立法通過利益衡量在無限需求與有限資源之間找到利益平衡。
  信托中,受益人與受托人、第三人間存在利益沖突與博弈,與受托人相比,由于不直接管控信托財產,受益人本身就處于弱勢地位,而現代社會,信托管理日益專業化、職業化,受益人與受托人間的地位不平等性進一步擴大,法律有必要對受益人進行傾斜保護,以平衡雙方利益。
  信托法的核心始終在于如何有效控制受托人的不當行為產生的風險。傳統信托注重事后的救濟措施或稱消極防范;現代信托強調事前的預防性措施或稱積極防范。但不可否認的是,兩者不可或缺,不能因為強調事先預防就忽視事后救濟。事先預防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強調受托人的謹慎、忠誠義務,二是強化受益人的監督權。但信托中,一方面,由于受托人控制受托財產,人所具有的“利用欺騙手段進行自利”[16]的機會主義傾向,使得受托人可能實施機會主義行為,威脅信托財產的安全和信托目的的實現;另一方面,受益人與受托人間存在信息不對稱問題,使得受益人獲得的信息具有不完整性,難以對受托人進行絕對的、全面的監督。一旦事前預防失效,就需要完善的事后救濟。在美國,為強化對信托的保護與救濟,甚至規定受托人違反忠誠義務要承擔相應刑事責任。就大陸法系民法而言,賦予信托受益權物權性質,將其規定為物權,有助于實現上述目標。
  確認信托受益權在性質上是對物權還是對人權,在英美信托可能更多是理論上的意義。因為英美法的核心在于救濟,衡平法具有極強的自由裁量性質,法官有權根據具體案情行使自由裁量權對當事人進行救濟,而不是機械地套用規則。就信托而言,無論主張信托受益權是對人權還是對物權,都認可追蹤制度對信托的適用。受益人都可依衡平法對信托財產進行追蹤,除非信托財產及其替代物完全不存在了。但對于大陸法系,規定信托受益權是物權還是債權,會對受益人及其相關當事人的利益產生重大影響。物權的保護方式顯然比債權的保護方式對受益人更為有利。
 ?。ㄈ┬磐惺芤鏅啵簝H含收益權能的用益物權
  1.學界觀點
  在我國,許多學者認為信托受益權是物權,但對于信托受益權應是何種具體的物權又有不同觀點,包括所有權說、附條件新型特殊物權說、獨立類型的限定物權說、特殊他物權說等。而許多學者僅提出信托受益權是物權性權利而沒有分析是何種物權。
  2.信托受益權的用益物權分析
 ?。?)受益權是一種非擔保物權性質的他物權
  目前,我國《物權法》以及最新通過的《民法總則》只規定了所有權以及非所有權的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三種物權種類,并不承認除此之外的特殊物權。在信托存續期間,受益人對信托財產并不享有所有權,因此其所享有的權利只能是一種他物權。他物權包括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而擔保物權是為擔保債權實現而成立的。對受益權而言,其設立并非為擔保債權實現,而是為了獲得信托利益。因此其不是擔保物權。因此,在排除所有權和擔保物權的情形下,受益權作為物權只可能是一種用益物權。
 ?。?)受益權可以設定為一種只有收益權能的用益物權
  第一,關于占有權能問題。首先要討論的是信托受益人是否對信托財產享有占有權能。占有包括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以所有的意思占有為自主占有,非以所有的意思而占有為他主占有。占有分為直接占有和間接占有。直接占有指權利人直接對于物進行事實上的管領;間接占有指自己不直接占有物,而是基于一定的法律關系對于直接占有物的人,有返還請求權,因而對于該物有間接管領力。通常認為,我國信托采取受托人所有權模式,在此模式下,受托人構成直接占有、自主占有,而受益人則不構成任何占有。
  第二,關于使用與收益權能問題。用益物權是對物進行使用收益的權利。關于用益物權使用權能和收益權能的關系,主要存在兩種不同觀點:一種觀點認為用益物權應當兼具使用和收益兩項權能或目的[17];另一種觀點認為用益物權不必兼具使用和收益兩項權能或目的[18]。權能是物權人對物的支配方式。對物的使用價值的支配方式是多種多樣的,用益物權包含多個權能,但有些用益物權則可能只是具有三項權能其中之一或者之二。法國學者馬洛里和埃勒斯指出,使用權和收益權都是對物進行利用的權利,只不過前者是對物的直接利用,后者是為獲得物的孳息。有時候,兩者沒有必要同時存在于一物之上,甚至在某些情況下,兩者是互相排斥的,某些財產性質上只能被使用而不能產生孳息,如消費物,而某些財產雖不能使用卻能產生收益,如有價證券[19]。   一般而言,用益物權同時具有使用權能和收益權能,這是用益物權最為常見的情形,但并不能因此否認其他情形的存在。具體而言,在實踐中,用益物權的使用權能和收益權能的關系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一是既有使用權能也有收益權能,如地上權、典權等;二是只有使用權能而無用益權能,如居住權、宅基地使用權等;三是只有收益權而無使用權能。第三種情形在現實中相對而言較為少見,但卻是客觀存在的,大陸法系存在只享有收益權能的用益物權,例如,地役權分為作為地役權和不作為地役權,不作為地役權也稱為消極的地役權,是指供役地人在供役地上不得進行一定作為的地役權。采光權、眺望權、通風權以及限制不動產權利人在土地上進行耕作行為或在建筑物上添加某些設施等權利都屬于不作為地役權,不作為地役權“非直接以物之使用收益為目的”[20]。隨著現代社會的進步,不作為地役權獲得了極大發展,權利內容和種類不斷強化,尤其是在保護環境方面,許多國家和地區都拓展了不作為地役權,例如,我國臺灣地區允許利用地役權禁止他人的聲響干擾或侵入,以保持寧靜環境。美國許多州的法律規定了景觀地役權或稱保護地役權,英國法律也承認通過地役權設定保護環境的義務等等。在這些用益物權中,權利人并不享有對標的物的使用權能,而只享有獲得利益的權能??偟膩碚f,收益與使用之間并不存在必然聯系,使用也并不是獲取收益的唯一途徑。
  對受益人而言,其不占有信托財產,不對信托財產進行使用,但能夠獲得信托財產產生的各種收益,這與消極地役權等只享有收益權能而不具備使用權能的用益物權是相同的。因此,受益權可以納入用益物權范圍。
  [基金項目]山東省法學會省級法學研究課題(SLS<2017>C22);青島市社會科學規劃項目(QDSKL1701152)
  [收稿日期]2019-03-07
  [作者簡介]柳芃(1978-),男,山東青島人,青島理工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講師,博士。
  [參考文獻]
  張淳.信托法哲學初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268.
  賴源河,王志誠.現代信托法論[M].增訂3版.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99.
  中野正俊,張軍建.信托法[M].北京:中國方正出版社,2004:21.
  王文宇.民商法理論與經濟分析(二)[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120-127.
  陳向聰.信托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中國檢察出版社,2007:255.
  周小明.信托制度:法理與實務[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12:250.
  卡爾·拉倫茨.德國民法通論(上)[M].王曉曄,等.譯.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迪特爾·梅迪庫斯.德國民法總論[M].邵建東,譯.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68.
  王澤鑒.民法總則[M].增訂版.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92.
  靳克斯.英國法[M].張季忻,譯.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7:295.
  D J·海頓.信托法[M].周翼,王昊,譯.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72.
  F H·勞森,伯納德·冉得.英國財產法導論[M].曹培,譯.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100.
  王利明.物權法研究:上卷[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50.
  何寶玉.信托法原理與判例[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13:523.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1:179.
  武剛,史漫飛.制度經濟學[M].韓朝華,譯.上海:商務印書館,2004:77-78.
  江平.民法學[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395.
  屈茂輝.用益物權制度研究[M].北京:中國方正出版社,2005:6.
  尹田.法國物權法 [M].2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147-148.
  史尚寬.物權法論[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8.
  [責任編輯 張桂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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