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信息權的安全感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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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個人信息權是兼具隱私價值和財產價值的人格權,在互聯網時代尤為重要。個人信息的泄露或非法使用會帶來財產和人身權益的損害。通過社會調查方式深入分析“個人信息權”的社會認知度和保護意識。結合我國當下的立法現狀,創新性地提出,個人信息權是兼具隱私價值和財產價值的新型民事權利。建議構建起以保護意識為核心的安全感體系,最為重要的是每個人要樹立法律意識。公司要建立內部審查機制,承擔社會責任。政府相關部門更是應當發揮職能優勢,實現普法宣傳的作用和效果,構建起天朗氣清的網絡安全環境。
關鍵詞:個人信息權;安全感;人格權;法律意識
中圖分類號:D9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9.17.077
互聯網時代日新月異,人們的生活方式發生翻天覆地的變化,幸福感日益增強。與此同時,安全感卻蒙上一層陰影。網絡海洋由無數個“0”與“1”構成,我們的個人信息也被裹挾入這片汪洋恣肆的數據之海,任人采擷,無法招架。曾幾何時,我們的手機來電名單上列滿了騷擾電話,銷售保險、辦信用卡登記、賣樓盤商鋪、承攬裝潢等等;我們的電子郵箱里塞進來了無數封帶著病毒鏈接的陌生郵件;有些人突然之間一夜成名被網民大搜索、過往歷史大起底;又有些人莫名其妙成為空殼公司的法人被稅務機關追究責任。林林總總,不一而足。筆者本文通過社會調查的方法了解人們對于個人信息權的認識,并通過我國現有的法律框架分析當下的保護方式。進而創造性地指出,個人信息權是兼具隱私價值和財產價值的新型民事權利。為更好地保護這一權利,應當構建起以保護意識為核心的安全感體系。
1 “個人信息權”的認識
筆者創新性地借助社會學的研究方法——社會調查,通過“問卷星”設計問卷并通過微信等形式發放問卷,調查132名公民對于個人信息權及其法律保護的看法和意見。調查對象中6成為女性,大部分為18歲以下或36歲以上。
1.1 人們真的認識“個人信息權”嗎?
通過問卷調查,筆者發現有超過25%的人群不知道個人信息權這個概念,知道個人信息權的人中也有近4成并不清楚地了解這項權利,也不知道該如何保護自己的個人信息權。在對個人信息權有所看法的人群中,大部分認為應該尊重個人信息權、加強重視、立法保護、普及有關知識或者認為法律不夠完善。而個人信息權是已有法律保護的,這顯然證明了人們對于個人信息權的認識非常淺薄。
1.2 個人信息權的危險源在哪里?
32%左右的人認為自己有意或無意地侵犯過他人的個人信息權,超過7成的人遇到過個人信息權被侵犯的情況,按照遇到的頻率由高到低排,主要類型有:詐騙或營銷電話、個人信息被冒用、盜用、某些公司未經同意公開客戶信息的宣傳行為、“人肉搜索”。絕大部分調查對象認為導致個人信息權被侵犯的原因是現有法律制度不夠完善或人們的維權意識淡薄。當個人信息權被侵犯時,有近四分之一的人不打算采取行動以保護自己。在采取行動的人群中,大部分是打算告知有關部門或借媒體曝光。有人認為應該自己多加小心。在個人信息權的安全與上網購物等的便利中,有近四分之一的人認為上網購物的生活便利性價值高于個人信息保護成本。
由此可見,人們對于個人信息權的自我保護意識不足,也不了解如何去保護自己的個人信息權。
1.3 怎么保護好我們的個人信息權呢?
有接近60%的人不知道有哪些法律可以保護人們的個人信息權。只有不到十分之一的人明顯感受到了個人信息權的法律保護,其余的人都沒有明顯感受或感受不到。同時有近1成的人對現有法律保護很不滿意,有很多人希望完善立法保護、嚴懲侵權者或者加強宣傳。
筆者通過調查發現,人們對于個人信息權的概念及如何保護并不了解,更不清楚有哪些法律能夠保護個人信息權。
2 法律如何給予我們安全感?
近年來,我國相繼頒布、修訂了多部法律法規,將個人信息保護陸續寫入法律光譜之中,從民法、行政法等多個領域予以保護,嚴格規范政府部門、網絡公司等對個人信息的使用行為,保護公民個人信息權。我國刑法中規定了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對于上述涉及的非法獲取、非法利用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將會受到法律的制裁,承擔一定的刑事責任。對個人信息的不當使用,可能構成刑事法律中的犯罪行為或者民事法律中的侵權行為。
2.1 刑事法律中的犯罪行為
刑法中嚴厲懲處非法利用個人信息的行為?!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條第二款增設了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按照該條的規定,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不得將履行職責過程中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非法提供給其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以刑罰。這一規定首次將非法獲取公民信息的行為入罪,具有一定的里程碑意義。但也有其局限性,對于犯罪主體的范圍作出限制,只有國家機關、某些單位的工作人員才會觸犯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
毋庸置疑,大數據時代的當下更是個人信息裸奔在網絡海洋之中的時代,何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中國家機關、部分單位因履行職責而可能侵犯到公民個人信息,無論是網絡巨頭BAT公司,還是各路牛鬼蛇神的互聯網小微企業,都有可能神不知、鬼不覺地通過披著高科技外衣的偷盜手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這些數據會成為商家的一大筆財富,卻成為無數個網民的心頭陰影。
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刪去了“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的限定,擴大了該罪名的適用主體范圍,符合現實趨勢和潮流。這一刑法修改,對我們個人信息保護的安全感又增加了幾分。 2.2 民事法律中的侵權行為
但只有造成嚴重后果的才有可能觸犯刑法,日常生活中大多數個人信息受到侵害的情形并不會動用“刑法”這一國之重器,難道公民的個人信息就可以任人宰割了嗎?其實,我國還有很多民事部門法規定了對個人信息的保護。
我國民法總則中更是明確規定規定法律保護個人信息?!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一條首次明確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并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該條專門規定個人信息保護規則,首次從民事基本法層面提出個人信息權,并明確了個人信息保護的基本行為規范?!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首次從司法解釋層面,明確了個人信息的法律內涵及侵權責任承擔方式。
此外,不同領域的單行法律也具體規定保護個人信息不受侵犯的邊界?!吨腥A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專章規定電商領域個人信息保護有關規范。2013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了“個人信息”和“個人信息權”,并對個人信息的使用和管理的基本原則作出規定?!吨腥A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以概括式加列舉式的形式明確界定“個人信息”的概念: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自然人個人身份的各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個人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等。
我國法律中對于個人信息的保護出現較晚,法律體系缺乏整體性,分散在各個法律法規之中,甚至有消極性保護模式。我國民法雖然確立了個人信息權的法律地位,但是并未明確界定個人信息的法律內涵和法律屬性。這些導致人們普遍對于個人信息權的保護意識不足,很多人只有模糊的認識,并沒有具體清晰的認識。如果不能明確個人信息權的法律屬性,又何談保護呢?
3 個人信息權屬性之辨:隱私還是財產?
3.1 個人信息權的隱私價值
隱私與個人信息的范圍,互有交叉,又各自獨立。隱私包括私人信息、私人空間、私人活動;而個人信息又包括隱私的信息(例如個人生理信息、財產信息等),也包括公開的信息(例如年齡、聯系方式等)。
個人信息權是隱私權在互聯網時代的升級版。每個人在互聯網時代享受高幸福指數的舒適生活的同時,也處于個人信息、個人隱私的“裸奔狀態”。個人信息保護的目的,在于保護具有使用價值的個人信息,而不是所有的個人數據。個人信息權的內涵在于對個人信息處理方式的控制,而不在于對個人信息本身的占有,事實上,個人并不是唯一有權占有個人信息的人,不具備財產權的排他性。
美國的保護模式體現出個人信息權的隱私價值。美國保護隱私權的法案早在1974年就已通過生效。進入信息時代后,1988年制定通過了《信息自由法》。隨后,《財務隱私權法》《聯邦電子通信隱私權法》《家庭教育權利及隱私權法》等不斷補充進來,各州還制定了一些保護本州公民隱私的細化法律。
3.2 個人信息權的財產價值
財產說主要的理論基礎是個人信息可以交易,具有經濟價值,于是提出了個人信息所有權的概念。該說認為,個人信息財產權說是保護個人信息信息利益最大化的最優途徑,也是鼓勵個人信息生產、分享的最好制度設計。
歐盟的立法模式更傾向于個人信息的財產屬性,側重于保護個人信息流轉過程中的合法性和規范性。歐洲在保護個人信息方面成果顯著,1995年通過《歐盟個人數據保護指令》,協調各國國內法以確保個人信息在歐盟范圍內自由流動。各歐盟國家也分別制定國內的相關法律,如德國于1976年頒布《聯邦資料保護法》,法國于1978年通過《法國自由、檔案、信息法》,1984年英國制訂《數據保護法》等。
3.3 兼具隱私和財產屬性的民事權利
筆者認為,個人信息權是兼具隱私和財產屬性的新型民事權利。個人信息權天然具有個人與財產的混合屬性,人格權和財產權說僅僅是保護路徑的選擇問題,其最終目的還是要達到個人信息控制與社會信息共享的平衡。個人信息權是互聯網時代新型的民事權利,新頒布生效的《民法總則》預示了“個人信息權”新型民事權利法律地位得以正式確立。學術界關于個人信息權屬于人格權、財產權、憲法權利等屬性的爭論可以暫且告一段落。
4 擺正“個人信息權”的位置
4.1 個人:強化保護意識
從小做起,從自身做起,才能真正筑牢個人信息權的安全感防線。因而,最為關鍵的“保護傘”仍然是我們自己撐起的,安全感來源于我們自己,事后的救濟只是“亡羊補牢”,更為重要的是樹立保護意識,防患于未然。
我們每個人身處大數據構成的互聯網時代,應該深刻認識到個人信息權的隱私價值和財產價值,如同愛護我們自己的隱私、自己的財產一般,正視個人信息的獨特價值。我們需要打起一百二十分的精神,牢固樹立安全感防線,看護好屬于自己的多種類的個人信息。寧可千萬倍保護,也不可留一分僥幸心理。百密一疏的后果可能就是無窮無盡的騷擾電話,甚至信息被冒用帶來的無窮煩惱。以此為基礎,我們才會帶著迫切的心情去主動了解法律法規,多留一份心,切不要倉促之中輕信互聯網商家。
4.2 企業:承擔社會責任
公司的目的在于營利,但作為社會組織中的重要成分,更是應該肩負起社會責任?!盎ヂ摼W+”的風潮下,公司深刻認識到了客戶的個人信息的財產價值,趨利性的公司決策往往隱藏著惡的目的。公司應當充分了解我國現有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非法使用個人信息,否則會承擔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責任。法律是一種救濟途徑,更是具有指引作用和預測作用。法律規定并非留有灰色地帶讓公司見縫插針,而是指出規范行為的方向,以及對非分之想的震懾。
公司的法務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司決策的規范性審查,在趨利性與規范性之間找到平衡點,建立起內部審查的有效機制。有勇氣承擔社會責任,有遠見塑造企業形象的公司才能真正走得遠,走得穩。
4.3 政府:加強普法力度
政府部門作為管理者和服務者,應當更加重視普法宣傳的力度和效果。筆者在調查中發現,大部分的人還是不夠了解我國現有的保護個人信息權的相關法律法規。筆者的調查范圍有限,更為廣袤的基層鄉村并未涉及。但是,互聯網已經覆蓋了每一寸土地,每個人都被這張大網緊密織在一起。城市里受過教育的人尚且不了解法律,不知道如何用法律保護個人信息,更何況鄉村角落、城市邊緣的那些弱勢群體呢?他們可能是社會輿論中的失語者,更難以拿起法律和輿論武器發出聲音,保護自己。
因此,普法宣傳的工作至關重要。法治教育應當成為公民教育中的重要環節,而個人信息權的相關內容也是不可或缺的部分。學校作為最關鍵的學習場所,應當教好互聯網世界的第一課。基層政府應當將個人信息保護的法律法規融入社區生活之中,隨處可見。官方媒體應當在報道駭人聽聞的新聞之時,更是要注重宣傳法律保護和法律救濟的內容。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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