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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動駕駛之個人信息安全法律問題研究

來源:用戶上傳      作者:

  摘 要:本文將對自動駕駛汽車發展歷程及現狀進行闡述,并在考慮個人信息及隱私安全問題的基礎上,提出人工智能服務中有效保護個人信息與隱私的措施,希望可以為相關工作者的研究提供一些幫助。
  關鍵詞:自動駕駛;個人信息;安全
  進入新時代后,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自動駕駛汽車逐漸出現在人們的日常生活中,但其在帶來便利的同時,還使用戶個人信息面臨較大安全問題。因此,必須明確自動駕駛汽車的發展歷程與立法情況,并通過相應措施的實施,為個人信息安全提供有力保障,從而促進自動駕駛汽車進一步發展。
  一、自動駕駛汽車發展歷程及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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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動駕駛汽車也被稱作無人駕駛汽車,其是指利用電腦系統來促進無人駕駛實現的一種智能汽車,并在21世紀初表現出實用化趨勢[1]。通過調查可知,自動駕駛汽車主要具有六大里程碑。第一,在汽車杠桿問世后,發明家們就開始對自動駕駛汽車進行研究,在1925年,Francis Houdina研發出了無線電控制汽車,這一車輛能夠在無人控制方向盤的狀態下在街道上行駛。第二,在1969年,約翰麥卡錫在《電腦控制汽車》文章中對和現代自動駕駛汽車相似的想法進行了闡述,其提出用戶能夠通過對目的地的輸入來促使汽車自動前往該地,并且可以憑借額外命令來使目的地發生改變。第三,在1995年,Dean Pomerleau展開了無人駕駛汽車試駕,但在這一過程中其必須對剎車與速度進行掌控。第四,在2003年,豐田公司提供了自動停車輔助服務。第五,在2009年,谷歌開始研發無人駕駛汽車項目,并在2014年,將無人駕駛汽車原型展示出來,促進了百分百自動駕駛的實現。第六,在2013年,各大汽車公司都對自身自動駕駛汽車技術進行了研究,如寶馬、奔馳以及福特等,而尼桑則宣稱要在2020年前推出各種款式的無人駕駛汽車。同時,部分汽車已經增加了車道內行駛、自動駕駛等半自動功能。
  (二)國外立法
  當前,大部分國家都認識到了人工智能系統的自主性,讓系統對社會與團體規范、價值進行學習和遵循具有重要意義,這也使得國際社會逐漸利用法律政策制定方式來保證人工智能監管的規范性,其中自動駕駛領域是獲得成熟嘗試的領域。在2016年3月,聯合國修正了與道路交通管理相關的《公約》,其中明確指出在與管理條例完全相符或者是駕駛員能夠關閉這一技術的狀況下,可以在交通運輸中應用職責交由自動駕駛技術。同時,在自動駕駛領域,美國立法更加重視責任界定,并關注到了用戶數據保護內容。例如,在2013年,美國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局就發布了《政策》,并且各個州也通過了相應立法,明確規定了自動駕駛汽車事故責任承擔,即在具體測試過程中,若因第三方將車輛改造成自動駕駛車輛而出現的人員傷亡或者是財產損失等問題,車輛制造商不需要承擔責任,除非在被改造之前車輛就存在質量問題。
  二、人工智能服務中個人信息、隱私的安全問題與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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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使用者自身成為個人信息及隱私的“泄密者”
  通過調查可知,個人信息泄露的一個主要途徑就是使用者,具體表現在兩方面:一方面,在具體運用過程中,由于安全意識不強,使用者并不重視數據信息與隱私,并且存在行為不規范等問題,極易導致信息流失、泄露等問題的出現,會嚴重損害用戶的個人信息安全。另一方面,在利益驅動下,部分使用者會采取不法手段來竊取、盜用甚至是出售汽車用戶的個人信息,不但會嚴重降低個人信息的安全,還會威脅當事人眾多權利的運用。
  2.對數據處理者和使用者缺少制約與監管
  目前,在實際運用過程中,還存在著職責不清、監管力度較弱等問題,無法對數據處理者與使用者進行有效監管和制約,在很大程度上會給用戶個人信息與隱私安全帶來不良影響。因此,必須建立專門個人信息監管機構,有效規范處理者與使用者行為。
  (二)保護措施
  1.保證用戶數據采集的合理性、安全性
  要想為安全行駛提供有力保障,自動駕駛汽車必然會對各種數據進行收集。這些數據不但包含和交通安全與人身安全相關的周圍環境和汽車數據、位置數據以及汽車功能狀態數據等技術性數據,還會涉及到駕駛員或者是乘客的常用地址、導航目的地以及便捷設置等個人數據信息,若這些數據被個人或者是企業不當利用,則會侵害個人隱私。針對這一情況,必須保證用戶數據采集的合理性、安全性。在歐盟與美國立法中,個人數據和隱私保護占據重要地位。例如,在2017年,美國《自動駕駛法案》中就明確指出生產廠家必須對隱私方案進行制定,詳細闡明人工智能系統怎樣收集、運用、存儲以及分享用戶信息,而對于不想共享自身數據的汽車用戶,廠家應該具備處理方案。同時,在對用戶數據進行采集時,必須保證人工智能系統嚴格遵循以下原則:一方面,獲得明確同意。系統只有在得到用戶同意的基礎上才能采集相應數據,并在綜合考慮各種因素的同時,合理界定數據采集范圍,避免涉及到用戶隱私,并且不能以非法方式竊取或者是出售用戶個人信息。另一方面,信息保護保密。應該嚴格保密收集到的用戶信息,建立健全保護制度,并通過相應技術措施與必要措施的實施,為個人信息安全提供有力保障,避免出現信息泄露或者是丟失等問題。
  2.對數據處理者和使用者實施規制與監管
  在實際運用過程中,智能系統會不斷學習與探索,這也就使得無法在研發或者是認證階段排除眾多潛在風險。針對這一情況,必須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合理管理制度,并建立健全監管體系,加大對數據使用者與處理者的監督力度,保證其嚴格依照相關規定處理、運用數據,規范工作人員的行為與態度,避免出現信息流失、泄露等問題,為自動駕駛汽車用戶的個人信息與隱私安全提供有力保障[2]。
  綜上所述,有效解決自動駕駛個人信息安全問題已經成為了一項重要工作。因此,必須了解自動駕駛汽車發展歷程,并解決國外立法經驗,通過保證用戶數據采集的合理性與安全性、對數據處理者和使用者實施規制與監管等措施,有效保護個人信息與隱私,從而促進自動駕駛汽車更好發展。
  參考文獻:
  [1]高兆明,高昊.信息安全風險防范與算法法則的價值原則——自動駕駛汽車研發的兩個實踐哲學問題[J].哲學動態,2017(9):77-83.
  [2]毛向陽,尚世亮,崔海峰.自動駕駛汽車安全影響因素分析與應對措施研究[J].上海汽車,2018(1):33-37.
  作者簡介:
  宋婭雯,女,漢族,甘肅酒泉人,研究方向:法學。
  基金項目:沈陽師范大學大學生科學研究(項目編號:W(B)2018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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