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信息法律保護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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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科學技術的迅猛發展,給人們創造了更加便利的搜集信息、運用信息的條件,但是個人信息被泄露的現象卻屢見不鮮。然而,我國還沒有形成體系化的個人信息法律保護體系,對個人信息的使用也缺少有效的監督,救濟方面也急需改進。
關鍵詞:個人信息;法律保護;信息安全
一、個人信息保護概述
?。ㄒ唬﹤€人信息的概念
我國法律關于何為個人信息,實際上未曾給出一個準確的答案。學術界關于個人信息的概念有多種討論,比較具有代表性的理論主要有三種:即關聯說理論、隱私說理論和識別說理論[1]。關聯說認為,只要是與個人有聯系的信息就是個人信息。隱私說認為,個人保密的、不想讓外界知道的信息就是個人信息。識別說認為,外界能夠依據該信息的內容判斷出特定的個人的信息就是個人信息。
保護個人信息的必要性
現代社會科技的進步給人類的生產生活帶來了極大的便利,人們可以不受時間和地點的限制,利用計算機網絡來學習、購物甚至工作等。與這一便利相伴隨的是,在這一過程中,產生了大量的個人信息。然而,在這便利的背后,公民的個人信息被泄露的現象卻不斷出現,公民被詐騙的情況也不斷增多,造成了嚴重的后果,公民的隱私權、信息安全無法獲得充分的保障,因此,保護公民的個人信息迫在眉睫。
二、個人信息保護面臨的困境
?。ㄒ唬┪唇⑾到y的個人信息保護法律體系
在我國,由于信息產業發展水平的不發達,導致長期以來我國對個人信息法律保護的認識程度不夠深、理論研究不系統,保護力度重視不夠。立法機關也注意到了這一點,逐漸制定相關的法律來保護個人的信息不受非法侵害。然而,和對于保護個人信息較為成熟的國家的法律相比,我國的立法還存在不足的地方。雖然無論是在民法總則還是在其他法律中,都存在著一些關于保護公民個人信息的簡單規定,但是這些法律規定的保護是相對分散的、沒有體系化的,對個人信息的保護也僅僅是在各部門法中簡簡單單的進行了一些規定,而沒有制定一部專門的、較為系統的保護個人信息的法律,導致實踐中對于公民的個人信息保護力度不夠大,保護效果不夠好,不能完全應對不斷出現的現實問題。
?。ǘ€人信息的管理使用缺少監督
現代社會進入了一個信息化的時代,與此同時,我們的個人信息也越來越多的被一些企業所掌握著,支付寶、淘寶、微信等軟件公司掌控了我們大量的個人信息,加大了信息泄露的風險。我們每天的網購習慣、以及通過注冊個人用戶提交的信息可能隨時被監視著,不法分子濫用個人信息的現象大量存在。個人信息被泄露的風險極大,但是我國目前卻沒有一個專門的機構對信息使用者管理和運用個人信息的行為進行監督,更沒有一個統一的監督管理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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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侵權主體之多難以全部被追究法律責任。在法律案例中,從非法獲取信息的過程來看,被泄露的個人信息往往會經過多人之手,公民的個人信息會被轉手好多次;而且泄露公民個人信息的主體通常不是一個人,而是多人甚至是團體組織,不正當的使用公民的個人信息的人數量太多難以一網打盡,在現實生活中更是難以從源頭上來阻斷危害個人信息的現象的發生,最原始的信息泄露者往往很難受到法律的制裁。
另一方面,公民的維權周期長,訴訟成本過高。鑒于侵犯個人信息的主體是比較特殊的,即侵權主體往往是多人甚至是團體組織,侵權的過程也往往是多輪的。在這種情況下,公民個人、司法機關要確定最終所有的侵權人困難重重,需要耗費大量的人力成本、科學技術,導致公民維權的成本增加,維護權益的周期長[2],無法對被泄露的個人信息進行較為及時的法律保護。
三、個人信息保護的完善建議
?。ㄒ唬┲贫ā秱€人信息保護法》
目前我國還沒有一部關于個人信息安全保護的專門法出臺[3],所以對被侵權人的救濟也只能通過其他法律的相關法條作為保障來進行。但是這些其他法律往往僅僅是對個人信息進行了一些原則性的或者是概括性的規定,并且這些相關的法律對于個人信息的保護是比較分散的,相關的法律之間無法形成一個體系化的保護公民個人信息的法律體系,在實際的運用過程中也無法發揮其應有的作用,無法對個人信息的保護產生實質性的效果。因此,制定出臺一部較為系統的、專業的《個人信息保護法》實際上是存在很大的必要性的,同時也是意義重大的。
這部法律首先應該對個人信息下一個準確的定義,也就是說對于哪些信息屬于個人信息應該進行準確合理的界定與說明,個人信息的概念是后面所有條文規定的基礎;其次,這部法律應該厘清個人信息與相近概念的區別,比如個人隱私等,力爭做到立法的精確化,進而減少實踐中的相應紛爭;最后,需要重點強調同時也是最為關鍵的是,這部法律要對信息使用者使用個人信息的方向、用途等作出相應的規定,使法律能夠更好的指導實踐;鑒于侵權成本的增加可以減少對個人信息的侵害的現象的出現,因此該部法律也要突出強調侵犯個人信息行為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增強對該危害行為的懲罰與打擊。
(二)完善信息監督管理機制
合理的信息監督管理機制可以從源頭上減少侵害個人信息的現象,因此,通過對公民的個人信息進行事前的保護,可以減少后續維權的程序與成本。我國應該設立一個專門的監督管理機構來對使用個人信息的行為進行監督,同時也應該設立一個統一的監督管理標準,增強實踐中的可操作性,最終實現對公民個人信息合理的監管的目標。
除此之外,我們還應該積極的設立有效的信息使用公開制度。通過公開個人信息的使用,可以使我們的個人信息更好的在陽光下被使用,減少合法的信息擁有者泄露個人信息的情況,同時也有利于公民個人信息的監督甚至是輿論的監督,進而減少侵權的發生。
(三)完善救濟機制
除了通過監督機制對公民進行事前的保護外,還可以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對被侵權人進行事后救濟。被侵權人的個人信息被侵犯,根據信息的重要程度不同,往往會造成不同的物質損失。鑒于侵權者主體的特殊性,導致了個人維權成本高,而懲罰性賠償制度一方面能夠較好的賠償被侵權者的損失,另一方面也導致了侵權人侵權成本的增加,對于其實施違法行為也會起到一定的威懾與震撼作用,進而減少侵權現象的發生。
參考文獻
[1]任龍龍. 大數據時代的個人信息民法保護[D].對外經濟貿易大學,2017.
[2]劉詩瑤.大數據時代公民個人信息權的法律保護[J].人民論壇,2019(06):108-109.
[3]楊震,徐雷.大數據時代我國個人信息保護立法研究[J].南京郵電大學學報(自然科學版),2016,36(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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