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數據開放共享與個人信息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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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當下,全球數據資源增長猛烈,催生了大數據。我國已形成大數據共識,大數據發展環境有很大改善。但是實際操作中我國政府層面數據資源主要存在著兩個問題,一是缺乏公共平臺、數據共享不暢;二是頻發的數據泄露事件,暴露了對個人隱私權的保護仍受技術和法律限制。分析這兩大問題和從法學角度如何解決是本文研究的重點。
關鍵詞:大數據;政府;開放共享;個人信息保護
一、我國政府面臨的大數據資源現狀
我國科技部于2002年提出了針對數據共享的措施,從此拉開了我國科學數據共享與管理的序幕。與國外數據治理首先開展于企業領域不同,我國的數據治理始于國家治理和對大數據治理的探索。于此之后關于大數據治理的學術爭鳴和大膽探索也接連涌現。我國現已形成大數據發展共識,但是實際操作中仍有以下問題:
(一)缺乏公共平臺,數據共享不暢
數據共享觀念尚未形成、數據共享的機制尚未建立、信息化標準不統一、基礎設施不完善是如今面臨的主要問題。第一,政府各部門經歷了可研、初涉、調整概算、招標、詳細設計、等級保護等一系列過程,數據不會輕易對外共享。第二,信息共享是一種持續性的長效機制,數據是否是各需求單位預期的內容、能否保障數據的更新、數據的準確性和權威性等內容仍待考究,更新機制的建立仍需要時間。第三,沒有統一的技術標準、數據標準、接口標準,阻礙了數據開放共享,為整合制造了新的難題降低了行政效率。第四,國家層面需要建立統一的數據共享交換平臺,但是這一交換平臺建設處于起步階段,不能滿足現階段發展需求。
?。ǘ﹤€人隱私權的保護受到限制
第一,受到技術層面的限制,《2018年全球數據泄露成本研究》報告顯示,2018年數據丟失、被盜或受損的數量比2017年同期大增133%,其中社交媒體領域共發生了6次重大數據泄漏事件。而自2013年以來已有近150億條數據泄露,2018年上半年,每天有超過2500萬條數據遭到入侵或泄露,領域不限于醫療、信用卡、個人信息、財務數據等。第二,法律法規制度不夠具體,公民個人信息權易受侵犯。尤其是大數據領域個人信息保護問題,雖然建立了相應的保護機制,但較為抽象和模糊,需要細化的規范性文件進行指導。
二、應對的對策
第一,一方面政府層面需要設立大數據協同管理體系,促進政府部門間的數據共享;另一方面需要進一步建設基本數據庫,集中存儲被共享的數據,提供可以共享的目錄,以便用戶可以接入和收取這些目錄,促進政府與公眾的數據共享。[1]
政府在治理數據方面發揮著不可置否的作用,承擔著不可缺少的責任。國務院緊扣時代發展潮流針對大數據發展已下達多個文件,在大數據治理框架下提出數據共享、社會開放等新命題,期望后期繼續制定符合大數據發展規律和數據有效共享的制度法規,整合政府部門公共數據資源,提高共享能力,推進信息化標準統一建設,完善基本數據庫。
第二,進一步完善相應法律法規,多主體共同致力于個人信息保護。
從國際層面看,大數據時代的個人隱私如何切實保護是各國無法忽視的重大問題。數據共享的發展要求我們高度關注對個人信息的保護,在我國正在制定的民法典中,有必要設置專門的規則,規范數據共享行為,強化對個人信息權利的保護[2]。由于我國關于個人隱私的概念和內涵尚有爭論,所以未有統一法律,規定較為分散?!稇椃ā纷鳛楦敬蠓ǎ瑸閭€人信息應受法律保護提供了依據;《民法總則》首次對隱私權和個人信息采取“二元論”保護模式[3],《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延續了關于個人信息保護的思路,對個人信息保護提出了更為嚴格的要求。《個人信息安全規范》的出臺更是順應了發展趨勢,期望后續相關機構引用此文件開展個人信息安全管理、評估工作時能夠把握好個人信息主體、個人信息控制者、第三方等相關方合理訴求的平衡,多方共治,共同加強社會整體對個人信息保護的意識。
由于信息主體、信息業者和政府機構對個人信息的訴求不盡相同,個人信息自由、商業價值、公共管理價值在個人信息上有重合也有沖突。近期學者提出“兩頭強化,三方平衡”[4]的個人信息保護新思維,值得我們借鑒。個人、企業、國家有不同分工,共同致力于個人信息保護。國家需要制定法律為隱私權保護劃定邊界,嚴厲打擊侵犯個人信息權的不法行為。信息業者尊重公民個人隱私遵守法律規定,在法律傘的保護下規范盈利活動。
三、結語
信息化時代,數據的開放共享、流通交易和保護,對數據技術提出挑戰,對法律的制定與執行提出了更高要求。政府層面設立大數據協同管理體系,進一步建設基本數據庫促進資源開放與共享,有利于科學決策、資源整合和價值創造。共同建立國家主導、行業自律和個人參與的法治模式,促進對個人隱私權的切實保護。
參考文獻:
[1]鄔賀銓.大數據的共享與開放面臨哪三大挑戰?[J].財經界,2018, (2):6-7.
[2]王利明.數據共享與個人信息保護[J].現代法學,2019(1):45-57.
[3]李永軍.論《民法總則》中個人隱私與信息的“二元制”保護及請求權基礎[J].浙江工商大學學報,2017(3):10-21.
[4]張新寶.從隱私到個人信息:利益再衡量的理論與制度安排[J].中國法學,2015(3):3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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