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訪客   登錄/注冊

破產法中的擔保物權行使問題

來源:用戶上傳      作者:

  摘 要:本文簡單分析了破產法與擔保法的交互影響,針對破產法中的擔保物權行使問題展開了深入研究分析,發表了一些自己的建議看法,希望可以對破產法中擔保物權問題有一個清楚全面的認識和了解。
  關鍵詞:破產法;擔保物權;問題
  我國《企業破產法》頒布十余年時間,在我國供給側改革以及市場經濟建設等方面發揮了重要價值和作用,但是同樣面臨有經濟環境變化、配套制度不健全等問題。當前我國改革發展中必須要重視對企業破產法實施經驗和問題的總結和分析,實現對各類立法和司法制度的優化和完善。尤其需要對破產程序中擔保物權的行使有足夠重視度,本文就此展開了研究分析。
  一、破產法與擔保法的交互影響
  當今世界各個國家在破產和擔保方面立法有明顯差異,雖然彼此在表面上看來獨立發展,但實際上存在有重要交互影響。擔保制度的變化會一定程度上促進破產立法的轉變,破產制度的改變會引導擔保制度修正,兩者之間的作用和影響不僅反映在立法文本方面,在司法實踐中同樣有明顯表現。
  一方面,擔保法的發展給破產法帶來一定的挑戰。擔保制度在內容方面相對較為穩定,但是其形式經常發生變化,從整體角度而言,擔保制度呈現出范圍廣泛化、型態迅速發展化以及物權實現程序簡單化特點。另外,擔保制度的發展還會影響到破產法在擔保物權方面限制,很大程度上增加擔保物估值工作難度。尤其在擔保物權范圍的增加,會直接影響到破產重整程序中分組表決。
  另一方面,破產法的發展還會對擔保法造成較大影響。首先,破產法立法本位出現改變,破產法最初是為了使債權人權益得到保護,在立法宗旨方面類似于擔保法,在社會發展過程中,破產法的立法宗旨發展至今,世界各國破產法對大型企業挽救方面問題有非常高重視度,在這一過程中,出現有擔保權暫停行使等限制,實現對擔保權人與債權人之間利益關系的有效平衡;其次,破產重整制度的出現一定程度上打破了以往破產法格局,以往破產法主要是以財務收集和債務清償等為目標,重整制度出現后,破產法還具備拯救功能,能夠直接挽救企業和事業,同時破產清算過程中充分考慮是否具備挽救價值等;最后,破產法這種極性特征,對擔保物權帶來清償順位方面沖擊和影響。在啟動破產程序后,與債務人的全部債務關系將得到徹底清理,最終消滅債務人。
  二、破產法中的擔保物權暫停行使問題
 ?。ㄒ唬┢飘a重整程序中擔保物權暫停行使問題
  首先,在立法目的方面,擔保物權暫停行使主要是為了阻止擔保債權人行使權利,在擔保物權暫停行使范圍方面需要結合企業重整是否需要擔保財產分析考慮,針對沒有重整必要的財產可不必暫停擔保物權行使,及時清償擔保債權人;其次,在擔保權暫停行使范圍方面,結合我國物權法和擔保法相關規定,在債務人財產擔保權方面需要有抵押權、留置權和質押權等,放寬條件允許管理人在無充分保護情況下將擔保物取回,不僅會破壞物權制度,同時也與破產法利益平衡原則相互違背;最后,在擔保物權暫停行使充分保護方面,破產重整中在擔保權暫停行使規則方面設計不僅能夠阻滯擔保物權人行使權益,還需要在利益平衡基礎上提高各類輔助規則設計準確性。當前我國破產法在這方面還存在一定的問題,未來發展中需要提高制度設計合理性。
 ?。ǘ┢飘a清算程序擔保物權暫停行使問題
  當前我國破產清算程序中擔保權暫停行使方面因為法律規定的不明確,還存在有兩個觀點,一個觀點是破產程序啟動前,需要終止擔保物權實現程序,破產程序啟動后,擔保物權行使權凍結至破產,另一種觀點認為破產清算程序中法律未作出限制性規定,從原則方面考慮和不需要停止擔保權的行使。實際上,擔保物權在破產清算程序中需要有一定的限制,需要注意與重整程序限制擔保物權理論相互區分,從立法、期限和救濟措施方面出發提高其規范性。
  三、破產法中的擔保物權優先受償問題
  (一)擔保物權與勞動債權平衡
  企業破產立法中擔保物權與勞動債權存在沖突。勞動法規關系與一般民事法律關系不同,勞動者與企業之間存在有情感紐帶等,在破產程序方面將勞動債權作為第一清償權符合情理,但是在與擔保物權出現沖突情況下,擔保物權所屬為了維持社會穩定等,需要將擔保物權人權利損傷,導致財產擔保債權受償序位發生改變,缺乏合理性。
  (二)擔保物權與稅收債權抉擇
  當前在擔保物權和稅收債權清償順序方面有兩種不同觀點,一種認為需要優先償還稅收債權,主要是稅收債權關系到國家財政利益,另一種是擔保物權需要優先償還,注意是因為擔保物權有著絕對性和對世性特點,關系到交易安全和市場誠信。稅收優先權屬于一般優先權,與債務人財產設置權利不相關,在破產程序方面不能具備有超級優先權。同時在《企業破產法》中未規定優先權調整措施,充分體現“國不與民爭”原則。
 ?。ㄈN餀嗯c相關報酬、費用的承擔
  實踐中,特別是涉及執轉破案件,存在通過法院執行的擔保物已經轉化為現金存在人民法院,根據法律規定,管理人為擔保物的變現付出勞動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計算報酬,然通過人民法院執行變現,仍按規定比例計算全部報酬不具有合理性。另外,擔保權人往往會被管理人要求在分配款中承擔一定比例的案件受理費、評估費等,也不盡合理。
  破產法和擔保法相互影響,破產法中擔保權的處理需要結合破產法特性平衡債權人和債務人權益,同時還需要考慮到擔保物權處理的多方面關系,堅持物權和債權劃分嚴禁性原則,在一般優先權處理方面在堅持優先權原則的同時避免與破產法基本清償順位規則相違背。
  參考文獻:
  [1]畢思公.論破產清算程序中擔保物權的行使[J].環球市場信息導報,2018.
  [2]王真真.破產重整程序中擔保物權的限制與保護[J].汕頭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17.
轉載注明來源:http://www.hailuomaifang.com/1/view-14807561.htm

?
99久久国产综合精麻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