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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破產法中債務人財產保值增值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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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債務人保值增值原則作為破產法基本的原則之一,在破產法的理論以及實踐中,都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我國目前運行的破產法并沒有明確此原則,從而導致了我國目前運行的破產法缺乏一個精神內核,其實踐也缺少必要的依據和標準。因而,筆者認為債務人財產保值增值原則應該在我國立法中進一步的確立,并且應該貫徹實施于法院審理、管理實踐等各個環節。債務人財產增值保值原則應該在債務人整體利益最大化原則之前,并且應該具有更加豐富的內涵。此文,筆者將詳細的討論破產法中債務人財產保值增值原則。
  關鍵詞:破產法;保值增值;債務人
  債務人財產保值增值原則是破產法的基石。然而我國目前運行的破產法并沒有明確此項原則,因而,出現了這樣一種情況,破產立法缺乏一定的精髓,其司法實踐方向也比較模糊,也就是說目前的破產法并不能完全化的為我國破產司法的實踐提供相應的依據。雖然說美國等發達國家也沒有直接確定債務人財產增值保值原則,但是其從管理人轉換法定受托人等規定,間接確定了這一個原則,更有效率的處理了債務人破產財產。我國相關研究者指出,我國若不確立債務人財產增值保值原則,會影響破產法的實施,也會影響著我國經濟的可持續性健康發展。
  一、債務人財產保值增值原則
  (一)債務人財產保值增值原則的內涵
  債務人財產問題是破產中的核心性問題,破產權利實現的基本原則就是破產分配,破產程序能夠引導相關人員參與到程序,并且實現破產權利。立法者認識到這一關鍵性問題,因而我國目前運行的破產法明確了破產程序啟動和運行的首先條件就是債務人財產價值在一定的范圍內。第一,債務人的財產價值高于破產所需費用,否則程序成本沒有辦法得到滿足。第二,整個破產程序中債務人財產價值要低于總的負債額度。不然啟動破產程序沒有意義。所以說,債務人財產的保值增值就是在整個過程中,通過破產機制和制度的完善,通過破產程序的啟動,最終在分配過程中,實現債務人財產不折損,并且盡可能的提升債務人財產價值,維護破產關系人的權益,實現破產法最初的目的。
 ?。ǘ﹤鶆杖素敭a保值增值原則的意義
  債務人財產增值保值原則約束的不僅僅是債權人,還包括破產法立法者、司法人員以及管理人員等。也就是說,破產立法要在設計過程中,防止債務人財產不受貶值,并且盡可能的提升債務人財產價值,在立法過程中,保持著中立原則,避免有罪破產主義思想的侵蝕。
  其次,在法院審理破產案件時,在進行系列重大決策時,可以以債務人財產保值增值作為參考依據,破產程序也是在法院主導下的程序,在進行破產程序時,選擇不同的路徑、節點等有著不同的后果,比如說破產程序啟動十分及時,那么債務人的財產就會受到更好的保護,從而實現債務人財產的保值增值,如果持續時間長,那么債務人的財產很可能受到損失,影響債務人的財產價值。因而將債務人財產價值保值增值原則作為依據,會更好的保障債務人財產價值。
  目前,現行的破產法對于管理人的權利給予了充分的空間,然而,與此同時也帶來了很高的風險,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不進行權利標準和原則的規定,那么就會導致管理人的權利濫用。因而債務人財產價值保值增值為管理人履行自身職責提供了標準,不僅僅可以限制管理人員權力的濫用,還能夠保障其職責的履行。
  總而言之,債務人財產保值增值原則是破產法獨特的切入點,一方面它在合同法、公司法的基礎上發揮了作用,另一方面它突破了非破產法的體系,使得破產法有了一定的特殊性。它在理清破產程序的法律關系中發揮了特別重要的作用,并且,還在一定程度上補充了債務人財產作為獨立民事主體缺失而導致的問題。通過立法保障債務人財產保值增值原則,并且在司法實踐中加以貫徹,能夠推動破產過程中債務人財產具備獨立資格的法律法規等體系的建立。
  二、債務人財產保值增值原則的限制和張力
  (一)債務人財產保值增值原則限制
  雖然說,保值增值原則是破產法基本的原則,但是其并不是沒有限制的,它不能超過合法框架的范圍,不能利用債務人財產保值增值或者是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而不斷的無限制的去擴展破產法適用的范圍。無論在理論或者是實踐中怎么處理破產法和非破產關系,都需要確保破產法的原則在法律范圍內,不能違背破產法以及其他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
 ?。ǘ﹤鶆杖素敭a的張力
  為了避免,在破產程序啟動之前出現債務人隨意分割財產而導致財產不當貶值情況,世界各國的法律都針對詐騙性轉移做出了撤銷決定,這也導致了破產法使用時間得到了一定的前移。雖然說,撤銷行為是在破產程序啟動以后進行的,但是審查內容則是在破產程序啟動之前,所以說破產法給債務人根據情況處理自身財務的義務,不然其處置行為可能在破產程序被撤銷。為了避免債務人財產在破產程序中被模糊和遺漏,破產法規定了在程序結束后的兩年內如果發現了可以供債權人分配的資金,那么依舊保有追回權利。也就是說破產法在時間上擁有了向前的追力,以及向后的延續效力。
  除此之外,債務人財產還具有橫向的張力,根據破產關系人權益的實現,破產債務人自身信用的強化需要和破產法自身成本的需要,說明了破產程序中具有債務人財產橫向發展的需求,它的作用對象從我國目前運行的破產法來看,是用債務人財產來擔保的債權人。由此可見,破產法對于案內案外的抵押財產作了不同的對待。
  三、結論
  進一步的完善債務人財產保值增值原則,才能夠更好的推動破產法內在的統一和協調。更好的解決破產程序中其他法律適用問題,更好的解決破產法問題,為司法、管理等提供相應的標準和規則。然而,由于本人的能力和時間有限,文中部分結論值得進一步的商榷,希望各位老師不吝賜教,也希望能夠引起廣大同仁的關注,共同促進我國法律原則的完善和發展。
  參考文獻:
  [1]齊明,仇曉光.我國破產法中自愿破產原則的反思與重構:從中美重整制度的比較出發[J].東北師大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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