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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討融資擔保公司會計實務核算問題及處理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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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融資性擔保行業是隨著國內中小企業和民營經濟的發展,作為我國金融體系的重要補充,在政府與市場的雙重作用下應運而生的,是社會信用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我國金融系統的重要合作伙伴。目前,涉及融資擔保公司提取各項風險準備及會計核算確定方法的現行政策規定主要有《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機構風險管理暫行辦法》、《融資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擔保企業會計核算辦法》、《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及四項配套制度等。
  關鍵詞:融資;擔保;法規體系
  法規體系對于融資擔保公司建立風險對沖和補償機制起到了積極的引導和推動作用,但隨著擔保行業的快速發展,業務類型呈現多樣化,上述法規體系的缺陷逐漸顯現,存在著不統一、不明確和不完善的問題。本人結合實踐工作中擔保公司會計核算方面遇到的具體問題談一下粗淺的看法。
  一、擔保公司會計核算問題分析
  (一)未到期責任準備金計提基數不準確
  企業會計信息質量要求規定,會計核算應當按照謹慎性原則合理估計可能發生的損失和費用,保持充足的準備金以彌補損失。由于擔保行業具有高風險、低收益的特點,并且具有遠期交易的性質,也就是收入是在當期實現的,而業務交易中的風險是后期逐漸釋放和顯現出來的,出于謹慎性考慮,同時考慮收入費用配比原則,需要為尚未終止的融資性擔保責任提取一定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將風險分散到各期。[2010年第3號]《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按照當年擔保費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是以當年擔保費收入為計提基數,躉收的擔保費,一次性確認收入,然后再根據當月收入的50%計提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學術上稱這種方法為年比例法或1/2法,它的假定條件非常嚴格,即假定一年當中每一天的保費流入相等,且擔保期限均為一年,顯然這在實際業務當中很難遇到,這種方法雖然簡單,但基數本身的精確性就有待商榷。加之未到期責任準備金也是主觀設定,存在不確定性,只有收入合理、統一規范了才能提供準確的計提基數,提高擔保行業會計信息質量。
 ?。ǘYr償準備計提基數不準確
  擔保賠償準備是擔保公司在會計期末為尚未終止的擔保合同可能承擔的賠償責任提取的準備金,《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資產負債表日,應按不低于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的比例提取擔保賠償準備金,擔保賠償準備金累計達到當年擔保責任余額10%的,實行差額提取,用于擔保業務的預期損失。雖然對此有所規定,但是并沒有明確規定年末擔保責任余額的確定方法,這樣就會使擔保公司對于計提擔保賠償準備金的依據有著不同的理解。一種簡易化的觀點認為,就按年末融資在保余額為計提基數。而另一種觀點認為真正意義上的融資擔保責任余額應該是扣除了抵押物、質押物公允價值、第三方反擔保金額以及銀行或再擔保機構分擔損失后的金額確定。擔保公司如果采用不同的認定標準就會導致擔保賠償準備金提取基數不一致,數據產生較大的差異化,同時影響行業數據的可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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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法律法規對于兩項準備金的計提比例的規定并沒有充分考慮到擔保行業地區差異性、擔保業務風險的差異性,設定了固定的統一計提比例。這樣對于不同地區而言,不同行業,就可能導致擔保公司虛增利潤或虛虧,即業務風險高的準備金提取較少,業務風險低的反而提取了較高的準備金,最終會影響整個擔保行業分析數據的準確性,失去了行業數據具有參考性的意義。
 ?。ㄋ模┰贀9惊勓a資金如何入賬不明確
  為了進一步降低擔保公司風險,實行風險分擔,擔保公司將以繳付再擔保費為代價將部分擔保風險責任轉移給再擔保公司。目前,再擔保合作有多種形式,資金返還是按一種再擔保方式是按當年每月在保余額的固定比例繳納再擔保費,次年在繳費基礎上實行加成固定比例資金返還。另一種再擔保形式是國擔基金和省再擔保為擔保公司共同分擔風險,按合同條款分擔相應代償損失,與擔保公司具體的分擔比例為5:3:2,如果代償損失低于合同規定的比例條款,將給予擔保公司一定標準的獎補資金。擔保公司支付再擔保費時,作為分擔保費支出計入費用,而收到再擔保資金返還如何做賬相關法規并沒有明確規范。這部分獎補資金實質上具有對擔保公司扶持性質,應該計入“擔保扶持基金”還是“營業外收入”科目,這一會計核算的規范,將涉及到損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兩張報表。雖然最終都計入所有者權益,但同時也涉及到企業所得稅問題,如果計入“擔保扶持基金”并符合相關企業所得稅不征稅收入規定的,將不考慮所得稅問題;如果計入“營業外收入”將會影響企業利潤總額,擔保公司如果盈利還涉及到交納企業所得稅,規范相關會計核算問題時,需要同時考慮配套的稅務政策,統一規范,融合一體。
  二、擔保公司會計核算問題的處理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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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務中由于擔保合同簽訂時間比較靈活,可能有季度、半年期、一年期等多種方式,擔保費大多為一次性收取,如果都是在當月一次性確認收入可能會受銀行貸款周期影響造成收入大幅度波動,從而影響各期利潤的不穩定。按現行會計準則規定,收入的確認基礎有兩種,即權責發生制和收付實現制。對擔保行業而言,既要遵循統一會計收入核算準則,又要適應擔保行業特殊性,如果單純的按權責發生制和或收、依據成本效益原則,在保證會計信息質量的前提下,可簡化核算方法,采用權責發生制和收付實現制相結合的方法。即根據風險收益對等原則按年分期進行收入分配,對于當年收到的擔保費收入可按當年剩余月份一次性進行收入確認,余款掛入“預收擔保費”科目中,次年再予以確認。我認為融資擔保責任余額如果直接用年末在保余額過于簡單化,數據比較粗略;如果采用扣除抵押物、質押物公允價值、第三方反擔保金額以及銀行或再擔保機構比例分擔損失后的金額確定,實務中財產的公允價值相對難以確定,而且隨著時間的推移,財產價值可能有所變動,難以準確衡量、可操作性不強。期末融資擔保責任余額分類按照一定比例加權計算確定,但這是國家宏觀上對擔保責任余額的統一標準,可能也不是很切合實際。我個人認為擔保責任余額應該以月末在保余額為基礎,扣除月末存入保證金后的余額作為“擔保賠償準備”計提基數更為簡單、合理。
  (二)完善擔保公司兩項準備金的計提比例
  針對上文我們提到的問題,擔保公司在計提“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和“擔保賠償準備金”時應以相應的區域、行業風險為計提依據,從財務因素和非財務因素兩方面分析企業風險,分類設置擔保風險預警信號,在不違背相關政策規定范圍的前提下,靈活地設置相應地彈性區間計提“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和“擔保賠償準備金”的比例??紤]到實際,擔保業務往往數量較多,分筆計算準備金,工作量大,比較繁雜。擔保公司可以采取按月分類計提,對當月發生的擔保業務進行分析,若發生的高風險性的擔保業務較多,則按設定的高比例提取;若當月被擔保人的信用較好、違約可能性較低,則按低比例進行提取準備金,只有綜合考慮行業差異性等多方面因素,設定合理的計提基數和計提比例,才能提高擔保行業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
  (三)明確再擔保公司獎補資金核算規范
  對于符合條件的融資擔保機構可以獲得國家融資擔?;鹬С?。擔保公司不管以任何形式簽訂的再擔保協議,最終的目的都是為了分擔代償風險,獲得政策支持資金,我認為國家融資擔?;鸷驮贀9镜念~外獎補資金都應該計入“擔保扶持基金”科目,而不計入“營業外收入”科目,這樣既增加了擔保公司的所有者權益,同時又降低了擔保公司稅負,增強了擔保公司經營信心。因為這部分資金性質就是政府對擔保公司的經營扶持,而且相關的扶持政策也具有長期性。
  融資擔保行業作為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手段,在為中小企業提供增信服務等方面發揮了顯著作用。財務會計核算是擔保企業管理的重要基礎,隨著擔保行業快速發展,業務類型也逐漸復雜化,若會計核算不及時進行規范、沒有統一的核算標準,同行業數值就不具有對比性,無法提供準確的行業數據參考值。規范財務會計核算的同時還要考慮相關所得稅影響,否則擬實施的新政策勢必難以落實,只有不斷規范實際業務中面臨的會計核算問題,建立健全科學合理、適合擔保行業特征的會計核算制度,才能為擔保行業提供有效依據,促進融資擔保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1]財政部.擔保企業會計核算辦法[M].中國金融出版社,2006.
  [2]七部委聯合制定.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2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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