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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擔保體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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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本研究從分析日本擔保體系概況、特征等基本機制模式入手,比較中日擔保體系在建設方面存在的差距,從健全擔保相關制度、加強行業體系建設、明確擔保對象準入門檻、提高擔保產品創新等方面,對完善我國擔保體系建設有哪些啟示進行探討。
  [關鍵詞] 日本 擔保體系 民營經濟
  中圖分類號:F276.3;F833.13 文獻標志碼:A
  中小企業是一國創新活力不可或缺的部分,大力發展中小企業、增強民營經濟活力是促進中國經濟平穩高質量發展的關鍵一環。中小企業在發展中普遍面臨融資難、融資貴的問題,解決這類問題的有效方式之一是信用擔保。日本信用擔保體系建立時間早、發展較完備,研究其模式、借鑒其經驗,對完善我國擔保體系建設有著積極的意義。
  一、日本信用擔保體系基本情況
  信用擔保在日本被稱為“信用保證”。1937年,東京、京都、大阪信用保證協會先后成立;1958年,中小企業信用保險公庫在日本政府的背景下成立[1]。日本以此形成的信用保證體系,涵蓋“信用保證”和“信用保險”兩大功能。前者是指,中小企業在向金融機構貸款時,提供一定的增信服務和擔保保障。后者是指,由政府資金支持的日本金融公庫對信用擔保的再保險保障。
 ?。ㄒ唬┬庞帽WC協會
  日本全國原有52家信用保證協會,設立于47個都道府縣以及5個主要城市,經合并,現有51家。各信用保證協會各自獨立運營,不直接從事貸款業務,而是通過提供信用擔保和咨詢管理等為本區域內中小企業服務,幫助其獲得金融機構的商業貸款。信用保證協會的資產組成包括基本財產、借入資金。前者作為信用保證基金,其構成有三個部分,分別是出捐金、負擔金和基金準備金[2]。在收取保證費率方面,分為9個階段,以中小企業信用風險數據庫、小規模事業者的結算書、財務評價為基礎相應確定。
 ?。ǘ┬庞帽kU公庫
  1958年,日本政府依據《中小企業信用保險公庫法》成立了小企業信用保險公庫,經過多次重組變革,于2008年10月新成立了日本金融公庫[1]。保險公庫由政府全額出資,不對中小企業直接融資,而是為信用保證協會提供再保險。按照相關法律規定,信用保證協會對中小企業擔保時,自動取得中小企業信用保險公庫的信用保證保險,并繳納一定的保險費。費用約相當于保證費收入的40%。實際發生代償后,由保險公庫向保證協會支付代償額70%~80%的保險金?;厥諅鶛嗪?,信用保證協會將相應比率的回收債權交還給信用保險公庫。
  二、日本信用擔保體系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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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世紀50年代以來,《小企業信用保險法》《信用保證協會法》《中小企業金融公庫法》《中小企業基本法》等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相關法律相繼頒布實施,并在長時間的實踐中不斷修改完善。這些多角度、多層級、多對象的法律法規和配套制度,規范了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法律地位、支撐結構、業務對象和運作規則[2]。
  (二)體系建設完備
  國家層面設立全國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聯合會和日本政策金融公庫,都道府縣和主要城市設立信用保證協會,如此自上而下層層設置信用擔保機構,共同為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提供多方位服務。
 ?。ㄈC構職能專業
  《日本中小企業基本法》從行業、資本金和從業人數等方面明確了中小企業標準,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協會僅為中小企業提供信用擔保。農、林、漁業另設有專門機構提供信用擔保,信用擔保機構按行業不同分別設立,專業化程度較高。
 ?。ㄋ模╋L險分擔合理
  日本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協會一般擔保業務與銀行按照8:2的比例承擔風險,承擔的80%風險部分再參加日本政策金融公庫保險,按照2:8比例再與日本政策金融公庫分擔風險,也即日本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協會一般擔保業務風險為16%,擔保費的50%交由日本政策金融公庫作為保險費。
 ?。ㄎ澹┬庞铆h境完善
  日本中小企業經營期限較為長久,信用環境整體較好,提交銀行和信用保證協會的信貸資料真實性相對較高,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銀行和信用保證協會信貸審查難度。筆者在日本擔保行業考察期間了解到,日本信用保證協會對中小企業的追償基本通過協議方式(約占90%),中小企業即使破產后,企業主仍通過打工等方式分期償還擔保貸款,僅有約10%的業務通過法院訴訟追償。
  三、中日擔保體系建設比較與差距
 ?。ㄒ唬┫嚓P制度有待健全
  我國發布了《關于促進融資擔保行業加快發展的意見》《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及其四項配套制度、《關于有效發揮政府性融資擔?;鹱饔们袑嵵С中∥⑵髽I和“三農”發展的指導意見》,從政府作用、體系構建、監督管理和政策扶持等方面對融資擔保行業的發展做出規劃和要求,但從實操層面仍需更多指導性,需通過建立與完善有效的體制機制,將設計思路和政策串聯起來,使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在政策上和法律上得以更有效的支持和保護。
 ?。ǘw系建設有待完善
  目前,國家成立的融資擔保基金,主要以風險分擔的再擔保業務為主體,對象主要為符合條件的省級擔保再擔保機構。以某省級擔保機構為例,國家擔?;馂槠涫谛蓬~度1 000億元,在再擔保業務合作方面,國家融資擔?;鸢凑赵瓝I務融資金額(含債權人承擔風險責任部分)的20%,分擔再擔保責任,分擔的比例較低,出現風險時擔保機構仍要承擔主要風險,未能充分發揮保險的作用。國家擔?;鹪谌珖鴵sw系設計、論證和建設工作方面缺少經驗,與監督部門的溝通,協調各方關系,制定業務和收費標準,運行方式,績效補償等方面也需進一步強化。
  (三)擔保對象定位有待明晰
  《關于有效發揮政府性融資擔?;鹱饔们袑嵵С中∥⑵髽I和“三農”發展的指導意見》明確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應當堅持準公共定位,彌補市場不足,為缺信息、缺信用的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提供增信,要求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嚴格控制閑置資金運作規模和風險,壓縮大中型企業擔保業務,逐步將支小支農擔保業務占比提高到80%以上,重點支持單戶擔保金額500萬元及以下的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此外,擔保機構針對中小企業擔保的業務產品不多、年費率標準不統一、擔保比例制度規范不明確等現象,協作銀行不愿承擔風險,導致我國擔保機構承擔風險過多。
  四、日本擔保體系對我國的啟示
 ?。ㄒ唬┙∪珦O嚓P制度
  借鑒日本的模式和經驗,制定健全的擔保相關制度,構建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法律制度體系的基本框架,促進信用擔保業的發展。如補償機制方面,政府可按財政收入的一定比例或對擔保機構稅收方面的優惠和減免,用于補充擔保資金;分險分擔方面,擔保機構與協作銀行之間,明確保證責任形式、分擔比例、代償條件等內容,共同承擔對中小企業融資的風險[3]。
 ?。ǘ┘訌娦袠I體系建設
  根據區域行業發展實際,建立省、市、縣三級的政策性擔保機構,可嘗試發揮擔保行業機構協同優勢,在業務準入、費率標準、風險控制、監督管理等方面先行先試。匯總收集各家擔保機構的業務制度和流程,提煉、總結、制定出符合各方實際的統一業務準入標準、業務制度、運營流程、風險管理架構等。
 ?。ㄈ┟鞔_擔保對象準入
  應對能獲得擔保的中小企業做出明確規定,如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納稅情況較好,信用程度較高,經營狀況和發展前景較好的企業。風險控制方面,建立內部控制機制,實行分級負責制,同時保證申請時的信用調查與保證審查,并加強項目跟蹤管理,從源頭和過程中加強風險管理。
  (四)加大擔保產品創新
  日本根據本國實際,對風險較高的中小企業專門設置了自然災害、創業、再生支援等特殊擔保業務品種?;诖?,我國可以根據企業不同發展階段和所處經濟周期,研發信用貸款類產品,給予相關費率優惠,增加擔保周期等方面支持。擔保機構可以對具有較好發展前景和具有較高預期收益率的中小企業,創新專屬擔保產品和服務,增加擔保的期限,適度放寬擔保規模,合理確定費率水平,使企業能夠獲得長期穩定的發展資金。
  參考文獻:
  [1]施繼元.信用擔保新論[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13.
  [2]鄭艷麗.借鑒日本經驗完善我國中小企業的信用擔保體系[J].安徽商貿職業技術學院學報,2015(2):24- 27.
  [3]吳釩,楊旸.日本構建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經驗與啟示[J].商業經濟,2010(1):68-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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