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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推薦性標準的可版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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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國內對推薦性標準的可版權性存在諸多的爭議。本文從標準文本的作品屬性、著作權屬性進行了法理上的分析,提出了推薦性標準應當受到著作權法保護的建議,同時剖析了當前我國標準管理體制存在的問題,提出應當將標準的制定主體和監管主體分離,將專有出版權市場化的建議。
  [關鍵詞]標準文本 推薦性標準 著作權 技術法規 專業出版權
  一、標準文本的作品性
  我國著作權法所稱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夠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首先作品必須是人的智力成果,其次作品是作者思想、情感、主題的表達,最后作品應當具有獨創性。因此認定標準作品性的核心問題是標準是否有獨創性的表達。
  二、標準文本的著作權屬性
  著作權又稱版權,是文學、藝術作品和科學著作的創作者對其創作享有的專有權利。前面我們已經將標準文本認定為作品,但是否應當受著作權保護需要進一步分析。
  (一)標準文本的著作權人
  標準可以認定為法人作品。首先,標準是在國標委的主持下由起草單位(標準化技術委員會)進行制定的,整個制定過程體現的是國標委意志,并不是起草單位中某個企業或者學者個人意志的表達。其次,標準的編制草擬工作需要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僅僅依靠其中一人不能完成該工作,所以標準不能規定為是某人的個人作品。第三,技術委員會只是標準制定機構為草擬制定標準而成立的技術組織,他不是法人機構,沒有對外承擔責任的能力;技術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只是參與者,不是個人獨立完成,也不對外承擔責任,推薦性標準以國標委的名義對外公布并承擔責任。所以筆者認為標準是版權人為國標委的法人作品。
  (二)推薦性標準不是技術
  推薦性國家標準,屬于資源采用的技術性規范,不具有法律法規性質。對于這類標準,應當依據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予以保護。因此推薦性標準文本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存在爭議。
 ?。ㄈ┩扑]性標準的著作權
  (1)推薦性標準不具有國家強制力。推薦性標準又稱為非強制性標準或自愿性標準,是指生產、交換、使用過程中,通過經濟手段或市場調節而自愿采用的一類標準。推薦性標準不具有強制性,任何單位均有權決定是否采用,違犯這類標準,不構成經濟或法律方面的責任。
 ?。?)推薦性標準的公共性。由于我國標準的制定主體是國家行政機關,有些學者認為推薦性標準由國家機關制定,行政機關是用納稅人的錢進行標準編制工作,所以標準應當作為公共產品進入公共領域,這種觀點有一定的片面性?,F實中國家對于推薦性標準的經費投入很少,有的標準起草單位甚至沒有財政撥款,推薦性標準又是自愿采取的原則,主動適用的單位企業少,如果不賦予推薦性標準版權來收取版稅,推薦性標準領域由于資金不足難以產生良性循環,顯然不利于技術進步和經濟發展。
  即使將標準定性為公共產品,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公共產品都免費。公共物品中只有外交、國防、教育等純公共物品是免費的,準公共物品例如水、電、煤氣等并不免費。因此若將推薦性標準認定為公共產品也應當賦予其版權,交納版稅。
  三、我國標準的管理體制特殊性
 ?。ㄒ唬藴手贫ㄖ黧w的特殊性
  標準管理體制是規定在標準化工作中不同的組織職能和管理權限劃分的制度。
  在我國,國家標準管理委員會是從屬于國家質檢總局由國務院授權主管標準化工作的事業單位,負責標準的編制、草擬、審批、編號和發布。具體來說,國家標準由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特定行業的國家標準由特定行業的國務院主管部門和標準化行政部門共同制定;行業標準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地方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且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ǘ藴蕦S谐霭鏅嗟奶厥庑?
  標準文本的版權有其特殊性?!秾S谐霭鏅鄬嵤l例》規定,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國家標準由中國標準出版社出版;工程建設、藥品、食品衛生、獸藥和環境保護國家標準,由國務院工程建設、衛生、農業、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出版管理的有關規定確定出版單位安排出版;行業標準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出版管理的有關規定確定出版單位安排出版;地方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出版管理的有關規定確定出版單位安排出版。
 ?。ㄈ┪覈鴺藴使芾眢w制存在的問題
  行政機關是標準的制定主體是我國標準管理體制存在問題的根源,一方面行政機關制定監管的雙重職能導致推薦性標準成為版權保護的除外客體。另一方面,行政機關制定標準有滯后性,不利于科學技術的傳播和經濟的發展。
  我國標準行業的專有出版權有濃厚的行政色彩,只有經過行政機關授權的一家或幾家出版社享有標準的出版權,這是一種行政特權,其他出版社即使資質再優,只要沒有標準化行政管理部門的授權都無法獲得出版資格,利用行政手段限制排除合理競爭,不利于標準行業的發展。
  制定主體和專有出版權的行政性是我國標準管理體制的根本問題,本應當由著作權保護的客體行政干預過多,使得標準的法律性質難以認定,阻礙了標準的專業化和國際化。
  四、完善標準化體制的建議
  在全球一體化的背景下,我國標準化工作也應該更加國際化,在借鑒他國成熟標準模式的基礎上結合我國自身特點,對現有標準制度進行適當的補充完善,力求在國際標準領域占據重要一席。在標準的制定主體方面,可以將標準的制定主體和監管主體分離,行政部門可以將標準的制定權下放給行非政府性質的行業協會或者行業委員會,行政機關主要進行標準行業的監督工作。
  現行法中標準的專有出版權是行政許可,屬于公權力對標準作品的管理,筆者認為行政機關應當將標準作品交由著作權法進行調整,將專有出版權歸還給標準版權人。關于標準出版物的質量保證問題,可以先通過有關部門制定明確的標準出版者的準入標準以及違反規定相應的懲罰措施來規范標準出版行業,再由標準文本的版權人依據相關規定授予符合資質的出版社專有出版權。這種私法自治可以提高標準出版物的質量,有利于出版資源的最優利用,使得推薦性標準的傳播更加廣泛,從而促進標準化成果的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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