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商法的本質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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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商法的本質特征是一個不斷變遷的過程。從古代商法到中世紀商法到近代商法再到現代商法,每個時代商法都有著那個時代的烙印。現從古代商法;中世紀商法的本質特征;近代商法的本質特征了解了商法本質特征的變遷,并從現代商法具有廣泛性特征;商法是內化了公法因素的私法兩方面分析現代商法的本質特征。
關鍵詞:商事行為;商法;本質特征
中圖分類號:DF5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913X(2019)05-0071-02
Essential Characteristics of Commercial Law
Liang Jiayue
?。↗iangx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Nanchang 330077)
Abstract:The essential characteristic of commercial law is a process of continuous change. From ancient commercial law to Medieval commercial law to modern commercial law and then to modern commercial law, every era of commercial law has the brand of that era. The essential characteristic of ancient commercial law is to protect commercial transactions and protect and respect private property in the early stage of commercial development. The essential characteristics of modern commercial law lie in the statutory characteristics of a unified nation-state on the one hand, and in the further expansion of the subject of commercial law from natural person to natural person and legal person on the other. The essential characteristic of medieval commercial law is to form a complete theoretical system initially, distinguishing from family relations in civil law, which is the independent characteristic of the legal department in the field of private law. The essence of modern commercial law is extensive. it is a private law that internalizes public law factors.
Key Words:Commercial Act; Commercial Law; Private Law
一、商法本質特征的變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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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學者海曼認為:“商法最初就意味著萬民法”。這種觀點是因為當時人類從原始社會過渡到奴隸社會,由于生產力的提高,出現了剩余產品,人們便開始進行簡單的物物交換,后來衍生出專門從事進行商品交換的人,即最早的商人。為了方便商品交換,保護交易,產生了簡單的商事法律規范。羅馬帝國時期調整交換關系的法律即萬民法。萬民法支配著羅馬帝國整個范圍內絕大多數的商業交易,特別是涉及遠距離貨物運輸的商事交易。可萬民法并不是僅僅關于商法方面的法律規定,還涉及婚姻、家庭、繼承等方方面面。由此可見,當時對于商法并沒有一個明晰的概念,還僅僅是民法中的一部分,并沒有剝離出來。究其原因,一方面生產力發展水平并不高,商人出現但還沒有形成一個獨立的階層,將商法混于萬民法中尚能滿足當時社會商事交易的需要。另一方面,當時的法學理論與經驗積累還不夠制定一部單獨的商法典。從目的來看,古代商法的本質特征是商業發展初期保護商業交易,對私有財產保護與尊重。
?。ǘ┲惺兰o商法的本質特征
中世紀的商法是國際化的商人習慣法。彼時的商人階層已經形成,還出現了現代企業的雛形,簡單的商業聯合體稱為康美達。此外,政治因素和宗教因素也推動新商法的形成,十字軍東征和殖民運動雖然目的是為了擴大版圖,宣揚權威,但在客觀上促進海上、陸上貿易的發展。新神學的提出目的是為了鞏固教皇統治,但由于其強調教會改造與拯救世俗活動,客觀上也促進了商品經濟的進一步發展,推動新商法形成。到11世紀晚期以及12世紀,出現了國際集市和國際市場,組建商事法院并建立商業事務所,也由此相伴而生特定的商法概念。新商法不僅包括集市和市場的習慣法,而且包括有關貿易的海事習慣,最后還包括城市和城鎮本身的商法。從中世紀商法的發展歷程我們可以了解到,中世紀商法的本質特征是初步形成完整的理論體系,與民法中家庭關系區分開來,是私法領域法律部門獨立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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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商法是從英國資產階級革命為開端,當時隨著經濟的進一步發展,階級矛盾尖銳,資產階級登上歷史舞臺,建立統一的民族國家。資本主義的經濟關系受統一的民族國家的保護。此外寺院法被廢除,為商人習慣法向成文法過渡提供條件。近代商法最本質的特征在于商事主體的擴大化。第一次工業革命促進了社會大生產出現,引起生產關系的變動,生產關系由個體資本間的合作發展為個體資本間的合股,產生了由許多個資本聯合投資的股份資本。第二次工業革命使得股份資本逐漸發展為更高級和復雜的形式,由單一的、相同的企業部門向綜合的,包涵不同企業部門的大規模的企業集團和跨國公司發展。自此公司企業取代了個人合伙,商事主體也由自然人發展成自然人與法人。而與公司相對應配套的公司法也應運而生??偠灾?,近代商法的本質特征一方面在于統一的民族國家的成文法特性,另一方面在于商法主體的進一步擴大,由自然人進一步發展為自然人與法人。 二、現代商法的本質特征
?。ㄒ唬┈F代商法具有廣泛性特征
商法廣泛性特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主體上的廣泛性,二是地域上的廣泛性。商法發展到如今,主體的范圍進一步擴大,發展為以企業和自然人為主體,企業包括法人及非法人組織,也就是說無論是在百貨大樓買專柜化妝品,亦或是在街邊的早點鋪買包子都受到商法的保護與約束。商法自中世紀起初步形成即表現出與民法不同的一面,民法是追逐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與財產關系,往往與血緣、家庭、地域有著緊密的關系,因此具有狹隘性、地域性的特點。而商法是為維護交易的穩定性,鼓勵交易的。不因地域而限制,相反呈現一種地域性的擴張趨勢。由此,商法呈現出的是廣泛性特征。
(二)商法是內化了公法因素的私法
商法從總體上來說仍屬于私法范疇。商事行為不同于民事行為,一般以倫理作為行為判斷的標準,商事行為的一切以利益作為出發點、落腳點,商事行為的作出就是為了追逐利益的最大化。在市場中通過產品質量的優劣淘汰落后的商家,投資者也會考慮企業的總體實力與發展前景進行投資選擇,勞動者甘愿成為生產力也是為了獲取薪資報酬,消費者通過對商家產品質量的比較在商品交易中擁有選擇權。一般來說,我們在進行商品交易時是以意思自治為原則的。當事人依據自己的理性判斷,自主參加商事活動、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對于自己的行為后果承擔責任。因此商法多采用任意性規范。然而在一部法律中不可能僅有任意性規范,當出現破壞市場秩序的行為,必須通過強制性的規范維護市場秩序的穩定。商法中的強制性規范主要是應對一些違法違規又不及時糾正的行為,必須對這樣的行為予以打擊。當然,商法中的強制性規范與行政法不同于,商法中的強制性規范終究還是服務于任意性規范,即公法是為了私法的實現,在商法中是為了形成商事交易的統一條件,規范交易行為,提高交易效率,保護交易主體合法權益,推動經濟發展。
三、余論
目前國際上商法的走勢是趨向民商分立的,商法由于其自身特性在國家經濟方面起著不可忽視的作用?,F在民法總則的出臺也為商法典的制定樹立了典范。雖然我國并未制定統一的商法通則,但公司法、個人合伙企業法等法律的制定與修改為日后商法典的制定打下了基礎。從中世紀開始商法就作為商品經濟的基本法為交易制定了基本的規則,到現在商法作為維護市場秩序穩定的重要工具,一定要發揮其守門員作用,早日實現理論與實踐的統一,推動我國經濟進一步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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