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個人所得稅政策下的納稅籌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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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已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和《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已正式發布。本次新出臺的個人所得稅法在稅制及征管模式方面都有重大變革,增加了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等六項專項附加扣除。工資薪金個稅調整為綜合所得,實行累計預扣。對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將產生重大影響。如何利用稅收政策,尋找納稅籌劃空間,幫助企業員工降低稅負,具有現實意義。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稅收政策;降低稅負
一、我國個人所得稅制的發展歷程
1950年1月,國家政務院發布了新中國稅制建設的綱領性文件《全國稅政實施要則》,由于種種原因,國家一直未開征個稅。1980年9月,全國人大公布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標志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建立,起征點為800元。1993年10月,通過《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規定所有中國居民和有來源于中國所得的非居民,均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2006年1月1日起將個稅起征點提高到1600元。2008年3月1日起將個稅起征點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2011年9月1日起將個稅起征點由2000元提高到3500元。2018年10月1日起將個稅起征點由3500元提高到5000元,2019年1月1日起增加六項專項附加扣除。
二、主要政策變化
這次個稅改革在稅制及征管模式方面都有重大變革:主要包括將“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和特許權使用費”等四項所得改為“綜合所得計稅方法”,按年度進行“累計預扣”,較改革前的“分類所得計稅方法”發生了根本改變;將個稅起征點由每月3500元提高至每月5000元(每年6萬元);首次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繼續教育支出、大病醫療支出、住房貸款利息、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六項專項附加扣除;優化調整稅率結構,擴大較低檔稅率級距。
?。ㄒ唬┚C合所得計稅規則?!秱€人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第十一條規定“居民個人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
綜合所得的計算公式:
應納稅所得額=年收入-專項扣除(三險一金)-減除費用(60000元)-專項附加扣除(六項)-其他扣除(符合規定的其他扣除等)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ǘ├塾嬵A扣法
本期應預扣預繳稅額=(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預扣率-速算扣除數)-累計減免稅額-累計已預扣預繳稅額
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截至當月累計收入-累計專項扣除(三險一金)-累計減除費用(5000×累計月份)-累計專項附加扣除(六項)-累計其他扣除
預扣預繳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預扣稅率-速算扣除數)-已預扣預繳稅額
綜合所得稅率級次,應納稅所得額小于36000元,適用稅率3%;超過36000元至144000元之間,適用稅率10%,速算扣除數2520元;超過144000元至300000元之間,適用稅率20%,速算扣除數16920元。
?。ㄈ┯嬎闩e例
例1:某員工2019年每月應發工資均為5500元(扣除三險一金后),每月減除費用5000元,從1月起享受子女教育專項附加扣除1000元,沒有減免收入及減免稅額等情況,按照“累計預扣法”計算個稅:
例3:某員工2019年每月應發工資均為19000元(扣除三險一金后),每月減除費用5000元,從1月起享受子女教育專項附加扣除1000元,沒有減免收入及減免稅額等情況,按照“累計預扣法”計算個稅:
通過以上舉例可以看出,按照綜合所得計稅規則,對于低收入員工(年收入小于6萬元),就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了。對于高收入員工(年收大于6萬元),在增加專項附加扣除項目以后,較改革前的分類所得,稅負得到大幅降低。
三、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納稅籌劃
?。ㄒ唬┒愂照撸贺敹悺?018〕164號《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
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也可以選擇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
自2022年1月1日起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政策解讀: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發放的年終一次性資金,可以選擇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也可以選擇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根據員工實際收入情況,自行選擇。
自2022年1月1日起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年終一次獎金計稅舉例:
某員工2019年收入48000元(扣除三險一金后),未享受專項附加扣除,本年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12月發放年終獎金30000元。
A單獨發放方式:30000÷12=2500元,稅率3%,個稅=30000×3%=900元
B并入綜合所得方式:應納稅所得=48000+30000-60000=18000元
個稅=18000×3%=540元
結論:通過以上計算,選擇B方案,并入綜合所得,有利于降低稅負。
某員工2019年收入180000元(扣除三險一金后),未享受專項附加扣除,本年繳納個人所得稅9480元,12月發放年終獎金30000元。
A單獨發放方式:30000÷12=2500元,稅率3%,個稅=30000×3%=900元
B并入綜合所得方式:應納稅所得=180000+30000-60000=150000元
全年累計個稅=150000×20%-16920=13080元
全年工資個稅=120000×10%-2520=9480元
年終獎金個稅=13080-9480=3600元
結論:
通過以上計算,選擇A方案,單獨發放,有利于降低稅負。
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過渡期間,企業應根據不同收入員工群體,具體選擇年終獎金的計稅方法,合理利用納稅籌劃空間,達到有效降低員工稅負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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