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我國監管科技的應用困境及路徑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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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監管科技旨在通過金融監管手段和方式來提高監管效率并降低監管成本,但是隨著監管科技的深入發展,其已不單單是屬于金融科技中的一個子集。本文從監管科技的發展歷程出發強調其已不僅僅是監管的工具,更代表著未來監管變革的方向,在此基礎上論述我國在推行監管科技中存在的障礙,包括監管科技發展動力不足、監管理念落后、算法困境等;最后給出我國發展監管科技的應對策略。
關鍵詞:監管科技;金融科技;金融監管;算法監管;創新監管
中圖分類號:F830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674-2265(2019)05-0028-06
DOI:10.19647/j.cnki.37-1462/f.2019.05.004
一、監管科技概念
Regtech即監管科技,是為了應對金融科技迅速發展中不斷展露出的風險和問題,首先由英國行為市場監管局(FCA)提出的。FCA認為監管科技是金融科技的一個子集,專注于用技術提高監管規則實施的效率和成果,將新技術應用到現有監管過程中,以促進達成更有效的風險識別、風險衡量、監管要求以及數據分析等目的。但是隨著監管科技的不斷發展,將監管科技認定為金融科技的一個分支過于簡單,監管科技不僅僅是可以提高監管效率的工具,它更是改變未來金融監管的關鍵一環,代表著金融監管改革的方向。
具體而言,監管科技可以從兩方面理解:金融機構運用合規科技和監管機構運用監管科技。對于金融機構而言,自2008年金融危機之后,針對所暴露出來的金融產品無序創新、風險管理能力降低、信息披露違規以及系統重要性機構的風控缺位等問題,各國政府都對金融機構制定了大量更為嚴格的監管規則,新的監管體制加重了金融機構信息披露和數據報送的義務,金融監管越來越受數據驅動,對于金融機構內控的要求趨于量化,導致金融機構合規成本不斷增加,而單純增加人力投入已無法解決日益繁重的合規要求。在這個背景下,金融機構轉而尋求技術的幫助,將監管技術作為降低合規成本、適應監管的重要手段和工具,即所謂的“運用科技應對監管”;對于監管機構而言,利用新技術應對層出不窮的金融創新,縮小與金融機構技術創新的差距及其所帶來的信息不對稱風險,避免監管套利,提升監管能力和效率,即所謂的“運用科技執行監管”。
二、監管科技發展的三個階段
全球金融監管的歷史在很大程度上是應對危機的監管舉措的迭代過程,先是自由化發展,隨之而來的是危機,然后是反應性的監管回應。監管科技的發展側面反映了全球金融監管側重點的變化,在2008年金融危機出現之前,眾多技術手段和監管的結合僅僅是在工具層面,金融機構和監管機構都對金融安全充滿信心。2008年金融危機之后金融監管從個體審慎監管轉向宏觀審慎管理,增加監管要求迫使金融機構尋求技術手段解決合約負擔,以及金融科技出現之后倒逼金融監管與科技深度結合,均體現了金融監管和監管科技在發展思路上的不謀而合,總體上,以2008年金融危機、金融科技的出現為節點,可以將監管科技的發展分為三個階段。
?。ㄒ唬㏑egtech1.0——量化風險管理系統
隨著金融市場從20世紀60年代后期開始日益國際化和全球化,國內監管越來越不足以應對跨境、國際和全球金融市場及機構的挑戰。作為回應,決策者與全球標準制定機構之間的合作安排網絡逐漸演變為應對金融國際化和全球化風險的組織。該網絡的核心是包括國際清算銀行、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洗錢問題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金融穩定論壇和西方七國集團在內的組織。這些組織大多由來自主要發達金融市場的監管機構組成,在每次重大危機后進一步協調商定對應的監管措施,以防止未來出現類似問題。此類金融監管協議包括巴塞爾資本協議、FATF的40項建議等。從金融機構的角度來看, 隨著跨轄區和跨行業經營的發展,他們面臨越來越多的運營和監管挑戰。這導致了風險管理以及法律和合規活動的重大擴展,特別是在20世紀90年代和21世紀,這使得金融機構越來越多地依賴技術。到21世紀初,金融機構及其員工、管理層和股東對其應用量化金融和IT來管理和控制風險的能力過于自信。監管機構對這種管理風險的能力也過于自信,比如巴塞爾資本協議嚴重依賴主要全球金融機構的量化風險模型。行業和監管機構依賴定量風險管理系統可以被視為RegTech的第一次迭代,即RegTech 1.0。 不幸的是,定量風險管理系統為金融業與其監管機構之間的合作關系提供了一種錯誤的安全感和信心,這種信心被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破壞了。
?。ǘ㏑egtech2.0——監管合規數據報送的自動化和流程化
迄今為止,傳統金融機構及其風險管理和合規需求一直是RegTech發展的主要推動力,原因如下:首先,金融危機后監管和合規成本的不斷增加。RegTech的出現在很大程度上歸功于復雜、分散且不斷發展的后金融危機全球金融監管體制。過度依賴復雜、規范和冗長的法規增加了監管者和被監管者的合規、監管成本。為應對不斷增加的監管難度,監管機構不可避免地要求金融機構在數據報告、匯總和分析方面具有更高的精確度和頻率,金融機構自然開始尋求監管科技的幫助,完成監管和合規數據報送的自動化和流程化,促使其成為履行監管義務的默認方法。其次,分散監管增加了額外成本。盡管全球決策者努力推動不同市場進行類似的金融監管改革,但是實施的要求和規則在不同市場之間仍然存在著或大或小的矛盾。法規的重疊和矛盾導致了金融機構轉向RegTech以優化合規管理。再次,后金融危機監管的迅速發展引起了公眾對于未來監管要求的不確定性,使得金融機構更加注重提高其對監管合規性的適應能力,而使用RegTech可能教會金融機構如何通過迭代建模和測試,確保在不斷變化的動態環境中保持穩定性。最后,監管機構本身也正積極探索使用RegTech來確保金融機構遵守法規,使用RegTech也可以幫助金融機構盡可能實時地了解監管機構。 ?。ㄈ㏑egtech3.0——深度擁抱科技,構建新監管框架
Regtech3.0主要指金融科技產生之后的監管科技,本階段核心在于對金融科技創新制定適當的監管措施,這是全球監管機構面臨的一項重大挑戰。隨著金融科技逐步從貨幣數字化轉向數據貨幣化,諸如數據主權和算法監管等之前從未出現過的問題都需要考慮進金融監管的范圍內,金融科技的可持續發展需要圍繞一個新框架,其中的核心就是Regtech。除此之外,還需要類似于監管沙箱這樣的制度來為金融科技的發展提供測試環境??傮w來看,Regtech3.0已不單單是監管機構的一種工具,更應該是支撐金融科技發展的基礎性監管框架,標志著金融監管范式的轉變。
三、我國在Regtech運用中存在的問題
(一)Regtech以監管機構單線推進為主,發展缺乏動力
我國金融科技領域發展迅猛。根據畢馬威與H2Venture聯合評選的《2017年全球領先金融科技企業100》顯示,全球排名前10的金融科技企業中有5家來自中國,但Regtech的發展明顯動力不足。2017年5月,德勤發布了《The RegTech Universe》的分析報告,覆蓋全球前 153家RegTech公司,涉及監管分析報告、風險管理、用戶身份管控、合規咨詢、交易監控五個方向。在進入榜單的 RegTech 公司中,英國最多,有42 家;美國次之,有41家;中國尚未有 RegTech 公司進入名單。
縱觀英國監管科技發展的歷程,其對于監管科技予以高度重視,敏銳覺察到金融科技的發展潛力,并在政策層面上大力扶持,同時緊跟金融科技的發展。2014年10月,FCA打造創新項目(Project Innovate),提出實施“監管沙盒”,鼓勵國際合作,并在企業層面和政府層面進行廣泛合作,共同探討行業標準。同時,英國政府在2015年的預算中宣布,將由FCA和英國審慎監管局(PRA)共同承擔推動Regtech發展的工作;2015年11月,FCA公開倡議發展和應用Regtech并向社會各界征集意見,極大地提升了業界對于Regtech的熱情。2016年4月FCA發布《2017—2018年商業計劃》,明確提出監管科技未來兩年的發展計劃,廣泛邀請Regtech各參與主體舉辦TechSprint會議。由此可見,英國在推動Regtech過程中,不僅在政策上予以支持,制定發展計劃,從宏觀上對Regtech進行指導,還以十分積極的態度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引發大眾的關注和熱情,同時集合Regtech各參與主體,提供交流平臺,將宏觀計劃落于實處。
我國在2017年初步提出監管科技概念,把強化監管科技應用實踐作為豐富金融監管的重要手段;人民銀行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信息中心、征信中心開始探索大數據技術在非結構化數據處理等領域的運用;原銀監會將分布式架構運用于EAST數據倉庫;2016年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已經開始嘗試構建以區塊鏈為底層技術的網貸風險監控系統;2017年9月上海保交所發布區塊鏈底層技術平臺——保交鏈;其他一些互聯網金融巨頭和網絡銀行如螞蟻金服、新網銀行等在客戶信用評價模型與KYC領域已經大量運用監管科技。我國監管科技發展勢頭迅猛,但是以金融監管機構單方面研發推動為主,未曾出現監管科技公司獨立研發某一項監管科技并將其大力推廣,即使是一些互聯網金融巨頭也只是單純運用監管科技,并未投入研發。以金融監管機構獨立開發監管科技難免存在顧此失彼、捉襟見肘的狀況:一方面存在資金不足問題,無法通過市場化的運作方式獲得融資,而投入資金的短缺將會直接影響監管科技研發與應用的整體質量以及服務性能;另一方面人員不足,監管機構屬于行政管理機構,缺乏相關專業技術人才。因此,目前我國推動監管科技的方式不是最科學和最有效的。
?。ǘ┙鹑诒O管理念亟須轉變
首先,“金融監管在上、金融產品或服務在下”的觀念難以在監管者和被監管者之間形成合理有效的溝通機制。監管者難以全面評估被監管者的實際運行狀況,再加上金融科技導致金融市場出現明顯的“去中心化”,使得傳統中介逐漸失去“看門人”功能,由此導致的結果就是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和技術差距,傳統的金融監管已經難以應付。
其次,我國目前監管科技更多的是為了維護金融穩定,未將消費者權益保護放在突出位置。而監管沙盒雖然強調一定的試錯空間,但絕不能以侵害消費者權益為代價,所以特別關注消費者權益保護,比如英國和澳大利亞都對處于監管沙盒測試中的企業規定了嚴格的信息披露義務以及出現糾紛時的爭議解決機制和賠償安排。我國在試點方案中則強調審慎經營和業務范圍,對消費者的權益保護關注較少(龔浩川,2017)。但由于我國金融市場存在著巨大的長尾需求,金融科技的快速發展使得越來越多的草根投資者參與其中,迫切需要完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機制。
(三)Regtech背后的算法監管困境
目前Regtech的運用主要集中于人工報告和合規程序數字化,但Regtech的未來發展遠不止于此,在Regtech的支撐下,未來的監管體制可以實現對金融風險的即時識別并提出有效的解決方案。智能化的動態監管機制依賴于金融監管規則的代碼化或者機器可識別(楊東,2018),一方面監管機構可以將其監管文件、政策和合規要求數字化嵌入金融機構的內部系統,使得金融機構可以及時直接獲取處理,監管機構也可以即時追蹤金融機構的執行情況;另一方面代碼化的監管規則可以自動修改金融機構內部設置、自動更新規章制度和報告機制。但是問題在于如何保證對代碼和其背后算法的監管。
設計自動化合約系統的程序編程師需決定如何“翻譯”法律并且將其轉換為代碼,而這樣的轉換一旦生成,法律可能會以不同于立法者和監管者所期望的運作方式運行。所以監管數字化具有很高的不透明度和一定的解釋成本,一方面監管科技的編碼是不公開的,另一方面即使公開也很難理解,很難掌握金融機構上報的數據中到底何種數據被集合,這些數據之間的聯系是怎樣的,以及在算法預測中有哪些因素被考慮進去,這樣的不透明可能隱藏技術人員的偏見、歧視或者其他不好的結果。因此需要采取措施來保證所有的自動化系統都是可信可控的,但是約束算法的機制和法律標準目前仍屬于世界難題。 (四)在推進Regtech的過程中存在障礙
一方面,在推廣Regtech過程中存在來自金融機構內部的阻力。大多數金融機構在面臨新的監管義務時,會進行成本—收益分析以找到遵守每項監管的最有效的方法,然而此類分析僅僅是基于機構內部,并不是基于整個金融行業。因此當監管科技站在全行業的角度為金融機構提供一個既可以降低成本又可以更長遠地解決問題的方法時,對于每一個特殊的金融機構而言短期內并不總是成本最低收益最大的,金融機構也沒有太大的動力去接受這樣的建議。
另一方面的障礙來自技術提供商。不同的監管規則重疊交錯,在面對復雜、多變、重復的監管規則時,技術提供商也難以站在整個行業的角度進行分析并且提供一個共同的解決方案。近十年是我國金融行業發展最快的時期,監管機構出臺的監管政策也不計其數。除此之外,不同監管機構之間因為監管目標、監管理念、監管手段乃至監管文化方面的差異,在監管實踐中都會體現出矛盾和分歧。對于相互影響的監管政策的理解阻礙了Regtech的發展。這只能通過合作來解決,如果想要通過監管科技滿足合規要求,就需要所有的利益相關者共同參與討論,只有通過這種方式,參與者才能夠知道一項監管政策到底需要他們做什么。事實上,如果監管機構能夠做到對合規義務的統一解讀,就會在縮小政策制定和實施的差距上邁出重要一步,也可以讓Regtech技術提供商明晰自己的定位,明確可以在何種領域為金融機構和監管機構提供解決方案。
四、應對Regtech挑戰的解決路徑
在應對Regtech運用中存在的種種困難時,需要多方主體的共同努力,構筑監管科技新生態,在保證監管機構的主導地位前提下引入監管科技公司,并且建立通暢的溝通機制,集合技術人才和法律人才,確保監管規則不被歪曲解讀,并構建中國的監管沙盒制度,為金融科技發展提供創新、有序的監管環境。
?。ㄒ唬嬛O管科技新生態
監管科技新生態涉及三類主體,包括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以及監管科技公司或者同樣致力于監管科技的金融科技公司。
如前文所述,我國監管科技的發展為監管機構的單線推動,金融機構和金融科技公司缺乏研究和開發監管科技的動力,所以監管科技公司在我國也并未興起。但是由監管機構獨立研究與開發Regtech會面臨資金、體制、人員保障的問題。參照國外的經驗,一個良好的監管科技生態系統應該是監管部門給金融機構提供監管指導并提出監管要求;監管部門給監管科技公司提供專業的指導以落實監管政策,提高監管數字化的準確性和適當性;監管科技公司為金融機構提供監管科技技術服務,解決第三方監管科技進入金融機構系統內部的壁壘問題,這三方相互作用相互指導,共同構造監管科技良性發展環境。因此,為了確保Regtech的持續發展,監管科技公司的角色必不可少。
監管科技公司研發Regtech可以有兩種思路:監管機構將Regtech系統的研究與開發外包和在金融機構開發的Regtech系統基礎上,由監管機構進行選擇和整合,形成整個行業的Regtech系統。如果采取前者,由監管科技公司或者金融科技公司獨自開發監管科技也會存在諸多風險,因為在沒有監管機構的指導和監督下,難以保證運用監管科技的目的正當性。
在欠缺統一規則制約監管科技的前提下,監管科技可能會演變為“反監管科技”。以Uber“灰球”為例,2018年3月,Uber被曝出采用“灰球”(Greyballing)技術向監管部門隱藏Uber專車。此前Uber官方對外宣布“灰球”技術被用于多種目的,比如員工測試車輛新功能、營銷促銷、防止欺詐、防止事故中的司機受到身體傷害并制止司機以違反服務條款的方式使用APP,但是實際上“灰球”技術被報道出采用高科技來識別和規避檢查,以阻止其司機被貼罰單,這項工具允許Uber為欺騙執法人員,在APP上顯示虛擬的司機頭像或者顯示當前沒有車輛正在行駛。類似的例子還有很多,比如可以將大數額交易轉變為多筆小數額交易的算法,用于規避反洗錢調查等。此種將監管科技用來規避監管、尋求現有監管體系的制度和技術漏洞的現象可以被稱為反監管科技(McCormack,2018)。反監管科技可以以多種方式規避監管,但是目前并沒有一套統一的規則制約反監管科技,在此前提下,需要金融監管機構作為監管者和主導者對監管科技予以引導,防止其為非法目的所用。
從我國的情況看,近年來互聯網金融亂象映射了我國部分金融企業社會責任心不強、信用體系不健全、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存在道德風險等問題,反監管科技的現象可能會更明顯。因此,在監管科技公司開發Regtech系統的基礎上,由監管機構進行選擇和整合并幫助推廣,確保金融監管機構的主導地位,形成整個行業的Regtech系統,應是更適合我國國情的選擇。在具體開展上,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首先,金融監管機構需要轉變監管思路:第一,將“創新監管”作為合規監管、風險監管的補充,確保監管框架不抑制創新。第二,注重事前引導,變被動監管為主動監管。包括制定監管科技公司相關規則和標準,比如行業監管規則、行業技術標準、規范市場準入和退出,針對數據安全保障、監管要求落實、代碼審計、數據公開等技術性工作,制定行業標準,對監管科技公司的運營方式、市場準入、服務模式等制定標準,加強產業頂層設計,營造良好的公平競爭環境。第三,為監管科技公司提供政策扶持。相比于其他激勵措施,對監管科技公司開放資源或許是監管科技公司最需要的,但是這一前提是監管機構完善自身的金融基礎設施??紤]到金融科技跨行業、跨機構、跨業務的特點,監管機構之間需要加強協作和交流,在數據定義和數據標準統一的基礎上構建數據信息共享平臺,實現數據無縫對接和互聯互通,打破不同地區、不同子行業、不同監管部門之間的數據孤島,形成標準化的數據報送體系。
其次,在多方主體之間廣泛開展合作。前文所述,Regtech的研發必須要求金融監管體系各監管主體之間協調一致,需要各監管主體之間加強交流與合作,保證監管層面的統一。還要加強監管部門、金融科技產業和學術界的合作,定期組織學術研討會,積極參與監管科技產業的發展,監管機構可以建立監管科技監督管理委員會,并將Regtech劃分為不同的模塊,為每一個模塊實施指導,同時引入規模較小但是具有創新性的企業以及規模較大的公司,共同合作并利用其互補優勢確定具體的解決方案,最后由監管機構推廣,在金融機構廣泛運用。比如,目前運用Regtech比較多的領域是監管合規報告,可以將監管合規視為一個獨立的模塊,這樣既可以將監管機構、專家學者、監管科技公司整合為一個整體,共同致力于某一個特定領域,也可以保障監管機構在其中的主導地位。金融機構也不再依賴多個技術供應商的監管策略,減少運用Regtech過程中的不確定性,由此形成良性的監管科技新生態。 最后,在國際層面加強交流,共同制定相關監管標準,聯手應對金融科技帶來的跨境、跨市場的交叉傳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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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算法并非是一種完全價值中立的科學活動或數學活動,相反,算法總是蘊含著價值判斷,總是與特定的價值立場有關,很多算法的設計都隱含了歧視與不公,而有的算法則更是隱藏了利益集團的操縱(丁曉東,2017)。2017年9月,德國聯邦交通部的倫理委員會率先研究提交了世界上第一份自動駕駛指導原則。德國交通部長表示,在數字化和機器學習的時代,人機交互帶來新的倫理問題,這份指導原則在安全、人類尊嚴、個人決策自由以及數字獨立方面提出了特別要求,要求算法編寫者遵守一系列倫理法則,其核心是把人的生命放在首位,比如在危險情況下,保護人類生命始終擁有最高優先權。這一做法可以為我國研發Regtech提供借鑒。金融監管機構可以以同樣的方式確定算法的編寫者在研發程序過程中需要遵守的金融市場基本原則,比如最為關鍵的就是把消費者權益保護放在首位,以此在一定程度上抑制程序編寫者的道德風險,為其提供宏觀上的指導。
其次,算法可解釋性是“算法的法律”可以成立的前提,如果無法判斷程序編寫者在轉換法律為代碼時是否摻雜了自身的歧視、誤解,這樣的監管科技運用于金融領域會帶來很大的風險和不確定性。要保證算法可解釋性乃至可視化,可以運用技術的方式解決。在2018年3月7日,谷歌大腦團隊的克里斯·歐拉公布了一項題為“可解釋性的基礎構架”的研究成果,該成果解決了神經網絡的算法可視化問題,連人腦這種最復雜、最龐雜的神經網絡也可以模擬,相信監管規則可視化或可解釋化在技術上也不會是難以逾越的鴻溝。關鍵在于法律人才和技術人才的充分交流和合作,加大培育監管科技人才隊伍的力度,匯聚能夠用技術解決法律問題的人才和能夠用法律服務技術發展并將技術運用于法律的人才,營造有利于監管科技人才聚集的環境,加強國際人才的交流和互動,培養領先世界的法律知識工程師。
最后,“有多少人工,就有多少智能”法則在金融監管領域依然適用。將法律編寫成代碼的過程必須依賴于前期加工,在設計基于規則的程序時,設計者必須假定規則沒有意義不明和沖突,程序必須消滅這些問題而使規則呈現出更多的一致性,所以,盡管人們對法律概念、法律規則的含義、解釋可以爭論不休,但輸入機器的法律語言卻不能互相矛盾,機器語言具有很大的局限性。法律的表達是開放的,同一個法律概念可以有很多法律術語來表達,并且法律概念也是在不斷變化中。為了解決這一困境,必須建立統一的專業術語規范,法律的算法化倒逼更加精準地表述法律知識,促使金融監管的標準化和規范化。
(三)構建中國的“監管沙盒”制度
監管沙盒是金融監管機構在現行的監管框架體系下,通過主動放寬法律授權和準入限制,允許持有業務牌照的金融科技企業,在特定的范圍約束邊界內,運用真實或仿真的市場環境對金融新產品、新模式、新業態進行測試,待測試通過以后授予全牌照以支持全面推廣,并將其納入正式監管之內。監管沙盒可以為金融科技發展提供良好的環境,也是監管科技領域中相對成熟、已有探索的解決方案,對于中國未來監管科技的發展具有很強的借鑒意義。
首先,在監管沙盒準入限制放寬的情形下,必須建立“偽創新”篩選機制,對申請的創新項目進行實質性審查,一方面要審查其“獨創性”,另一方面要審查其“社會福利”,即是否可以增進社會福利(龔浩川,2017),并在整個測試期間持續檢查。
其次,構建完善的消費者保護機制。由于監管沙盒存在一定的試錯空間,對消費者保護的程度相較于其他一般的消費者保護要更為嚴格。英國、澳大利亞等國家均把完善的消費者保護機制、信息披露、賠償機制等作為企業準入的條件之一,澳大利亞政府還規定消費者保護不到位會被列為失敗退出的條件。消費者權益保護主要包括合格消費者的遴選,選取具有風險負擔能力和風險判斷能力的消費者;嚴格、持續的信息披露,將產品的風險告知消費者;提前制定損害賠償制度,建立完備的風險準備金和賠償救濟制度。
最后,完善退出機制。當被測試產品明顯存在違反監管原則和測試目的不能實現的情況時就應該終止測試。企業退出后應向監管機構上交最終報告,內容包括產品信息、財務信息、消費者信息和風控信息等。在企業退出之后,還應該完善相關制度,比如產品退出后消費者權益的后續處理、糾紛解決機制等等。
注:
[1]Call For Input:Using Technology To Achieve Smarter Regulatory Reporting,https://www.fca.org.uk/publication/call-for-input/regtech-call-for-input, last visit on August 27,2018.
[2]Nizan Geslevich Packin. RegTech,Compliance and Technology Judgment Rule,93 Chi.-Kent L. Rev. 193,2018.
[3]Urszula McCormack,Evan Manolios and Jack Nelson. 2018. The rise of anti-Regtech,http://thelaundromat.kwm.com/the-rise-of-anti-regtech/,last visit on August 27.
[4]中國金融科技(Fintech)發展迅猛,位居全球前列,http://coi.mofcom.gov.cn/article/t/201804/20180402733263.shtml,2018-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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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In order to cope with the risks and regulatory changes brought about by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financial technology,the concept of Regtech has been proposed,aiming at improving the efficiency of supervision and reducing the cost of supervision by means and methods of financial supervision. However,with the further development of Regtech,it is not only a subset of Fintech. Starting from the development process of Regtech,this paper emphasizes that it is not only a regulatory tool,but also represents the direction of future regulatory change. On this basis,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obstacles existing in the implementation of Regtech in China,including inadequate motivation for the development of Regtech,backward regulatory concepts,and algorithmic dilemma. Finally,it gives the countermeasures for the development of Regtech in China.
Key Words:Regtech,Fintech,financial supervision,algorithm supervision,innovation superv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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