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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對公司權利義務的新規定

來源:用戶上傳      作者: 蔡巧萍

  從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公司法中,對降低公司設立條件、規范公司對外投資擔保行為、調整公司財務會計制度、完善公司合并、分立和公司清算制度、確立公司及有關人員的誠信準則等作了調整與完善。下面就相關方面一一加以說明:
  
  降低公司設立的條件
  
  1.降低公司注冊資本的數額要求和設立法定人數要求
  新公司法取消了按照公司經營內容區分最低注冊資本額的規定,將有限責任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額降至人民幣3萬元,并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降低為500萬元。允許公司在2年內分期繳清,但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同時,新公司法增加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形式,因此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的法定人數不再具有兩人以上限制,只規定由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即可。股份有限公司則應當以兩人以上200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2.放寬出資方式
  原公司法僅規定公司可以用貨幣、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為放寬出資方式,同時避免增加過多的交易風險,新公司法采取列舉和概括相結合的辦法,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雖然出資方式有所放寬,但還做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的例外規定,公司應當對相關法律、法規予以特別注意。
  3.提高非貨幣資產出資比例
  原公司法規定,無形資產的出資比例不得高于公司注冊資本的20%。新公司法規定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公司注冊資本的30%,即非貨幣資產(包括無形資產)最高出資比例不得高于注冊資本的70%。
  
  規范公司對外投資和擔保行為
  
  1.取消對公司對外投資對象和比例的限制
  原公司法規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投資,并以出資額為限對所投資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另外還規定,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公司累計對外投資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50%。為便利公司的投融資活動,新公司法規定,公司也可以向其他非公司制企業投資,并徹底取消了對公司對外投資比例的限制。但是,為了維護公司的有限責任,新公司法規定除了法律另有規定外,公司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2.規范公司投資和為他人提供擔保的行為
  公司對外投資和為他人提供擔??赡芙o公司財產帶來較大風險,新公司法專門增加相關規定加以規范。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為他人提供擔保,須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并不得超過公司章程規定的限額。同時,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這實際是對控股股東和經理人濫用權力的限制。另外,新公司法規定了決議時的回避制度,即相關的股東或者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表決。
  
  調整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1.取消對公司提取公益金的強制性要求
  公司提取公益金主要是用于購建職工住房。住房分配制度改革以后,企業已經不得再為職工住房籌集資金,公益金失去了原有用途。根據社會福利制度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變化,新公司法刪去了有關公司提取公益金的規定。
  2.加強外部審計
  實踐中存在公司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操縱會計師事務所做假賬的現象,影響了外部審計結果的客觀性和公正性。為了保障會計師事務所的獨立性,真正發揮外部審計的監督作用,新公司法作了三方面的規定:一是規定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定,在解聘表決時,應當允許會計師事務所陳述意見;二是公司應當向聘用的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拒絕、隱匿、謊報;三是監事會(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這一規定也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完善公司合并、分立和公司清算制度
  
  1.簡化公司合并、分立制度
  原公司法規定的公司合并、分立程序過于繁瑣。為了便利資本的重組和流動,新公司法作了兩方面的修改:一是適當簡化公司合并、分立、增資、減資公告程序;二是增加規定股東對于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的,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價格收購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股份有限公司同樣適用。
  2.規范公司清算制度
  為強化公司股東的清算責任,解決公司不清算而解散、逃廢債務等問題,新公司法第十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作了以下規定:一是規定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撤銷設立登記的應當解散,公司股東應當依法組織清算;二是當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又不能解決,當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時,公司也應當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三是明確規定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以保護所有債權人公平受償;四是明確公司在清算期間視為存續。
  
  確立公司及有關人員的誠信準則
  
  公司的運作行為不僅關系股東、職工等內部利害關系人的利益,也對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發揮著重要的影響。公司及其股東、董事、監事也必須承擔一定的社會責任、履行相應的法律義務。因此,新公司法首先在總則中要求公司應當誠實守信,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履行社會責任。同時,加強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監管,增加規定四項上述人員的禁止行為:一是不得違反公司章程,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二是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三是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四是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另外,新公司法對有關股票、債券發行的相關內容不再作規定,統一由《證券法》加以規定。因此,相關條件要求,公司應特別關注證券法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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