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籌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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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劉瑞
摘要:稅收是國家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保障國家機器的正常運轉具有重要的作用。作為稅收的重要組成部分的企業所得稅對企業來說也具有重要的作用,隨著納稅籌劃的流行,對企業所得稅進行納稅籌劃也成為企業稅收籌劃中的重要組成部分。這篇文章首先介紹了企業為什么進行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籌劃,進而介紹了企業進行納稅籌劃的一些方法。
關鍵詞:企業所得稅 納稅籌劃
一、企業所得稅以及納稅籌劃的定義
企業所得稅是對我國境內的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和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種稅種。我國稅法對企業所得稅的征稅對象進行分類,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對于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我們區分的主要標準是成立時依據的標準和實際管理機構,若依據法律法規在中國成立或者雖是依照外國的法規法規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字中國境內的企業,在稅法是就是居民企業,其他的則劃分為非居民企業。本文所介紹的納稅籌劃主要是針對居民企業而言的。
納稅籌劃是指納稅人依據現行稅法和國際稅收慣例,在稅法規定允許的范圍內,并不影響企業的正常經營的情況下,對企業籌資、投資、運營等活動進行籌劃,目的在于減輕企業稅收負擔,實現利潤最大化的行為。其外在表現是使納稅人納稅最少,納稅最晚(主要考慮時間價值),即實現“經濟納稅”,在實踐中,我們把這一行為成為“節稅”。納稅籌劃與“避稅”相比較,有著本質不同。荷蘭國際財政文獻局(IBFD)《國際稅收辭匯》將“避稅”定義為“是用合法手段減少稅收負擔。通常表示納稅人通過個人或企業活動的巧妙安排,鉆稅法上的漏洞、反常和缺陷,謀取稅收利益?!痹谖覈愂辗芍贫韧七M完善的過程中,我們可以看出我國政府是支持“節稅”行為的,但是對于“避稅”采取的卻是明確的反對態度。
二、進行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的必要性
(一)納稅籌劃的特點
從納稅籌劃的定義中我們可以看出,納稅籌劃具有以下特點:
1、合法性
是進行納稅籌劃的前提條件。納稅人進行納稅籌劃,本質上是充分利用了稅收法規規定的漏洞,為自己謀取利益。雖然不違法,但是納稅籌劃卻是打法律的“擦邊球”。因此,在納稅籌劃的過程中,一定不能做違法違規的事情,最終致使納稅籌劃變成違法行為。納稅籌劃和偷稅、逃稅是有很大的區別的。偷稅是指納稅人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會計憑證的手段,在賬簿上不列收入或者少列收入,多列支出,或運用不公開的手段,或者是虛假的納稅申報手段,隱瞞真實情況,達到不繳或者少繳納稅款的目的;逃稅是指納稅人故意或者無意中采取非法手段減輕企業的稅負的行為。
2、預見性
是進行納稅籌劃的時候,不是都在事后進行的,納稅籌劃可以對納稅人的經營、投資等活動進行事前的安排和規劃,做到成本和效益的最有。從上面的分析中,我們可以看出偷逃稅是納稅人在應稅行為發生后,對于已經確立的納稅義務進行隱瞞,造假,具有明顯的事后性和欺詐性。
3、選擇性
稅收籌劃與會計政策有著密切的關系,受會計政策選擇的影響非常明顯,可以說企業進行稅收籌劃的過程也是一個會計政策選擇的過程。
4、收益性
稅收籌劃作為納稅人的一種理財手段,不僅可獲得直接經濟利益,而且可通過遞延稅款的辦法進行籌資以獲得間接利益,從而增強抵御財務風險和經營風險的能力。
(二)企業進行所得稅納稅籌劃的意義
由于納稅籌劃具有合法性、收益性等特點,決定我們進行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籌劃是合法的,而且具有一定的收益性。企業所得稅對企業來說,雖然并不像流轉稅那樣在各個環節都要繳納,但是企業所得稅是在企業利潤的基礎上繳納的,對企業最終的凈利潤還是有比較大的影響的。目前,隨著經濟的發展,企業之間的競爭越來越激烈,為了交出令人滿意的業績,企業不僅僅要從收入和成本方面進行籌劃,也需要對企業的所得稅進行籌劃。
三、企業所得稅籌劃的方法
對于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籌劃,我們可以所得稅的公式入手:
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減免稅額―抵免稅額
(一)對于這個公式我們首先從簡單的減免稅額和抵免稅額入手進行分析
1、企業所得稅的減免稅額的納稅籌劃企業所得稅減免
指為鼓勵和扶持企業或某些特殊行業的發展,國家運用稅收經濟杠桿,采取的一項靈活調節措施。當前稅法規定企業稅收減免優惠政策有,一是在民族自治區域、四川省、貴州省等統稱為“西部地區”的地方,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對需要照顧和鼓勵的企業進行減免稅政策,對于超過100萬元的減免稅額,需要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例如:國家為了鼓勵西部地區的交通、電力、水利等關系民生的企業的發展,對于企業發展這些項目占企業全部收入總額的70%以上的內資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之日起,第1到第2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3到第5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西部地區有關企業可以充分利用70%的標準,盡量使企業達到免稅減稅標準。
2、企業所得稅的抵免稅額
對于稅收抵免,主要是針對有來源于國外收入的企業來說的,允許其以國外繳納的所得稅或者財產稅抵免全部所得應納稅額的一部分。對于抵免部分的稅款,稅法規定不得超過限額。對于限額的規定,是對于國外收入按照國內外稅法規定計算的所得稅或者財產稅中較小者。
(二)對于應納稅所得額的納稅籌劃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金額―彌補虧損有應納稅所得額的公式入手,我們可以采取的措施有:
1、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計算
收入的確認和會計上比較相近,(會計上對收入確認條件比稅法上多規定了一條相關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采用的都是權責發生制原則,對于收入的確認不是按照款項的收付日期進行確認,而是按照責任歸屬進行確認,對于屬于當期的費用,不論款項是否到賬,都應該進行確認;反之。對于收入總額的籌劃,對于滿足稅法上規定了收入確認的條件,要予以確認,若不進行確認的話,企業可能觸犯法律,給企業的名譽造成不利影響,企業甚至可能被取消營業執照,不能繼續經營下去,這是稅收的確定剛性較強決定的。但是新稅法對于以非貨幣形式形成的收入,規定以公允價值進行確認,取消了以前以賬面價值進行價值確認的原則,而這為企業進行納稅籌劃提供了空間。
2、對于不征稅收入
稅法規定的不征稅收入主要是各種人民政府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撥付的款項,以及按照法律法規收取的行政事業單位收費、政府性基金其他不征稅收入對于這一部分,為企業提供的納稅籌劃空間不是很大,企業可以結合自身的企業性質,在符合成本收益原則的前提下,進行納稅籌劃。
3、對于免稅收入
稅法規定的免稅收入主要是國債利息收入、符合條件(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收益等。對于這一部分的籌劃,企業可以把充裕資金投資于國債,獲得國債利息免稅的好處,而且投資于國債的風險也比較小。對于投資于企業居民企業的股息、紅利等收入,雖然也可以免稅,但是由于其風險比國債利息收入的風險高,企業要在考慮自身可以接受的風險條件下,決定是否可以進行投資。
4、對于各項扣除金額的納稅籌劃
對于企業的各項扣除項目,稅法規定了許多,例如可以按照營業收入的15%扣除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超出部分可以以后年度繼續扣除;按照工資薪金的14%扣除職工的福利費支出,按照工資薪酬的2.5%扣除職工教育經費,按照工資薪酬的2%扣除企業的工會經費;按照企業業務費的60%和企業營業收入的千分之5扣除業務招待費等。對于廣泛的扣除項目,本文主要介紹對業務招待費的納稅籌劃,新《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對于業務招待費的規定如下:企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的扣除限額是當年銷售收入的5‰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業務招待費支出發生額60%中小者,對于企業來說,希望得到結果卻是這兩者中的較大者,我們進行納稅籌劃的時候,做出的選擇是業務招待費的60%和營業收入的5‰相等。這樣我們通過計算可以得出,當業務招待費是營業收入的8.3%的臨界點的時候,對企業來說是最優的。
四、結束語
我國目前的稅收法規并不是很完善,即使西方國家法律法規制度都比較完善,仍然存在著企業可以利用的納稅籌劃的空間。我們國家的法律法規制度,為企業所得稅的籌劃提供了更大的空間。企業在進行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籌劃的過程中,要樹立“成本效益”原則,在總體利益最大化的情況下,不同的企業可以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全面考慮有關因素,制定一套適合本企業的納稅籌劃方案,在合法和合規的前提下,使企業的稅負最小化,實現企業的利潤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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