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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高鐵救人被索要醫師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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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3月18日,一篇名為《女醫生高鐵上救人,結果卻被索要醫師證》的文章在網上引發熱議。
  文章中寫道,3月17日,從貴陽開往北海的D3563次列車行駛到柳州至南寧區間時,車上一名男性旅客突發疾病,列車工作人員緊急通過廣播尋醫,有位姓陳的女醫生聽到廣播后趕到現場,對旅客進行積極救治,旅客轉危為安。不料,陳醫生在返回車廂之時,卻被乘務員要求出示醫師證。陳醫生表示未隨身攜帶醫師證,乘務員又將其身份證和車票拍照存檔,并要求陳醫生手寫情況說明,留下聯系方式。陳醫生還發現,在救治過程中,列車工作人員一直在錄像。陳醫生是一名耳鼻喉科醫生,這讓其擔心“如果有任何問題,不僅說不清,甚至還要承擔責任”。而眾多網友在看完文章后也擔心列車員此舉會涼了醫生們的心,今后若再發生類似的狀況,則沒有醫生敢站出來。
  3月19日,南寧客運段官方微博發布消息向陳醫生致歉,并表示讓陳醫生出示醫師資格證并非規定程序,留存聯系方式和現場救治情況主要是便于后續醫院更好地救治,但也存在溝通不良、處置欠妥的問題。
  緊急救助無須擔責
  在列車上突發疾病的患者,必須得到及時搶救,而囿于高鐵不能及時靠站停駛的條件限制,乘客尤其是具有醫學常識的乘客參與搶救尤為重要。此種情形下的搶救病人,屬于民法領域的無因管理和緊急救助,無須為造成的損害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無因管理主要指未受他人委托,也無法律上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自愿為他人管理事務或提供服務的事實行為。對此,《民法總則》明確規定,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具體到醫生高鐵救助病人事件來說,即便造成了損害,其也無須承擔賠償責任。根據原衛生部《關于醫師執業注冊中執業范圍的暫行規定》,醫師對病人實施緊急醫療救護,不屬超范圍執業,不能以此作為判定醫生存在過失的理由。在工作場所、工作時間之外,醫務人員不過是普通公民,沒有救治他人的法定義務。此時,醫務人員積極參與救治危重病人,屬于應受鼓勵的高尚行為,并非特定的醫療行為。
  至于列車工作人員的索證、拍照等行為,即便有所不妥,也不必心有余悸。要知道,既然是堂堂正正的善行義舉,就不必擔憂索證和拍照。相反,列車工作人員的拍照、錄像等行為,恰恰能夠在發生糾紛后還原真相,還人清白?,F實中,一些見義勇為者在公安機關取證時,不也要陳述個人基本情況嗎?關鍵是,相關部門還應強化宣傳力度,讓更多人知道緊急救助無須擔責這一法律常識,進而激發更多人的救人熱情,免除其后顧之憂。
  作繭“自?!笔菍π湃蔚膫?
  針對列車工作人員的做法,鐵路官方給出的解釋還算說得過去,只是這記錄得是不是過于“細致”了?憑良心說,列車員盡責救助了乘客,沒有推諉。只是自我保護得如此小心翼翼,像是給自己裹了一層繭,又加固一層,難免給人試圖轉嫁責任的觀感。在這樣詭異的氛圍里,醫者仁心和古道熱腸,也仿佛被悄悄侵蝕了。
  事發突然,列車員不像是處心積慮,更像是下意識地“發揮”。然而即使加了那么多“自保”的工序,鐵路部門仍然是承擔責任和風險的一方。因為依據法律規定,緊急情況下有盡力救助義務的是鐵路方面。醫生出手相助,則受到《民法通則》中被稱為“好人法”的條款保護,“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其實,像列車工作人員這種作繭“自保”的行為,在很多場合都能碰到,但它至多換來表面的穩妥,而它更隱蔽的影響,是對信任的傷害。在這起事件中,列車工作人員提供救助是義務,醫生施以援手是熱心仗義,更是職業自覺。本來都沒什么可猶豫的,可雙方卻又都沒什么安全感,這才是最讓人傷感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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