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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分析遺囑公證的風險與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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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隨著社會法律知識的不斷普及,因其產生公民主觀意識也越來越強烈。身居具有危險性工作崗位的社會工作者以及年邁而無至親的老年人,他們對于險后的持有財產處理,大都采取具有法律保護的遺囑公證措施。而事關乎財產分配與安全,對于遺囑公證,其保障作用與風險糾紛是并存的。本文將就遺囑公證方面的風險與如何防范做主要分析。
  關鍵詞:遺囑公證;法律;風險;防范
  在日常工作中有一定的危險性或無法控制的疾病纏身的情況等特殊人群,對于身后的經濟財物處理意識一直都處于憂患之中。而對于遺囑公證此受國家法律保護的遺產處理方式則越來越受歡迎。遺囑的設立內容主要是由立遺囑人即財產持有者的個人主觀意愿決定的,并不能由他人代為設立或更改[1]。雖然相關的公證機關都有其系統的工作程序,但在實際的工作過程中,并不及程序設定那般順利。首先對于遺囑的設立,受其主要設立者家庭環境的影響,一定的糾紛行為會影響公證工作的運行。另一方面,由于社會誠信的問題,對其公證工作中的工作人員的專業能力及素養的要求也越來越高。所以,遺囑公證工作并不能完全保證其公正性與安全性。
  1公證機關的相關法律義務
  首先,是其審核和相關調查的義務。在立遺囑人決定立遺囑并提交申請之后,機關的相應工作人員會對其申請者所上交的申請內容及相關材料進行審查,著重核查內容的真實性。另外,除了資料的審查,還有人為的審查[2]。由于社會情況復雜,以老年人為代表的部分人群,可能在受人欺騙或是脅迫等環境下也會進行此類申請,所以公證機關人為的審查主要核查個人意愿的真實性。
  其次,是讓立遺囑者了解關于這方面法律的義務。公證機關在進行核查并保證無誤之后,會對其立遺囑人進行相關的法律知識普及,以讓當事人自己明白遺囑在其后續生活中的作用,避免相關的遺囑糾紛。
  最后,是在一定情況下,公證人員不得對當事人進行干擾的義務。據相關的規定要求,在申請者要求的情況下,公證人員必須離開,不得聽其相關內容。
  2遺囑公證工作的風險及其產生原因
  遺囑公證工作出于當事人遺囑內容主體的不確定性、家庭環境的關系復雜性等各方面的多樣化問題,因而后續造成的風險也不一樣。而且,此公證工作除了當事人以主體參與外,還有工作人員的參與,所以,除了當事人自己造成的風險,還有工作人員的非法行為影響。而據當前調查,公證人員所造成風險因素的原因主要以下幾方面:
  一是其工作態度的不夠端正、工作觀念的隨意性引起的。在實際的工作過程中,部分公證工作的公證人員職業道德觀念缺失,為省時省力,自身的本職工作在相應程序沒有嚴格把控或沒有落實到位,導致核查環節出現問題。而由此失誤出現的風險后的工作中,可能使其相關公證失去法律效應,不受法律保護。
  二是工作落實不到位。并非所有的財產都是可以以資料查詢可見的,對于一些位于偏遠的房屋使用權財產及合同財產,就需要工作人員到其資料顯示所在地去考察。另外,對于一些患病在身、理智時有時無的當事人,也需要工作人員細致認真地對其多次確認確定。所以,在現實工作中,工作的復雜性可能會讓一些工作人員感到麻煩,只核實部分,未調查全面。
  三是個人主觀意識非法的故意行為。在公證工作中,一般公證人員不參與過多內部多層程序的工作,但出于部分人員的非法意識可以會影響程序的公正。由非法行為造成的后果,依然會導致遺囑無效[3]。
  3對遺囑公證工作中風險的防止與控制措施
  3.1對立遺囑人的個人意愿進行嚴格核實
  遺囑必須由立遺囑人自己主動確定設立,表達自己的主觀意思。在實際工作中,遇到特殊的患病的或年邁的立遺囑者,工作人員需要對其家庭環境和近期的生活環境狀況進行分析。在必要之時,可以要求立遺囑人的親屬或朋友進行回避,在多次攀談后確定其遺囑關于個人意愿的真實性。如果遺囑的設立或是其內容中關于財產分配等非立遺囑者自愿設立,則相關遺囑內容或遺囑文件無效。
  3.2遺囑內容方面的精細審定
  3.2.1內容在法律、道德方面的要求。在公證機關的工作義務中,有對立遺囑者講解相關遺囑規定和法律文件的義務,這是為了防止所立遺囑在某些內容上不屬于法律保障范圍或防止違反國家法律及社會道德內容的出現。如果遺囑內容不符合社會基本道德的要求,即使所有的遞交材料都是真實的,但是相關的不道德內容依舊無效。所以,遺囑公證工作過程中也會存在部分內容有效、部分內容無效的情況,其內容屬于哪一類,就需要精細的審查與評定。
  3.2.2內容在財產確定方面的要求。遺囑內容的財產安排只能涉及立遺囑者自己的持有財產,并要求其來源的合法性。家庭內部共有財產、夫妻共有財產以及由于前期生活中所獲得的一些賠償財產等都不屬于個人私有財產。而且對于房屋、地產等受國家管理的層面,個人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不得作為私有財產評定,可以以使用合同方式予以登記。財產分配歷來是糾紛的重要方面,所以對于此類,需要多次核實比對。
  3.3遺囑公證工作中細節把控
  3.3.1確保遺囑公證工作中各項義務工作的落實。從審查到告知與回避,缺一不可,這些不僅是工作要求,還是可降低風險的主要部分。
  3.3.2對工作過程中談話內容的保留與記錄。談話內容在公證工作之后的風險具有證據證明的作用。立遺囑者的談話記錄,可顯示其精神狀態與意愿的完整表達。
  3.3.3必要時,在與立遺囑者商討之后,可以以錄像形式保存其公證過程。此類行為,可以有效地保證公證工作過程的真實性、合法性。但是要求其工作人員的相關行為要符合法律要求。
  總之,細節把控主要是層層把關,避免出現隱患。
  4結語
  目前而言,雖然遺囑公證工作中也出現過在以上表述范圍之外的問題,但究其根源,都是過程中嚴格控制不到位的問題,所以公證工作人員應當以更高的工作態度要求自己,達到過程無誤。而立遺囑者也應配合工作人員要求,以減少在此后公證中風險的出現,從而維護遺囑公證公信力。
  參考文獻:
  [1]佚名.論遺囑公證的風險及防范[J].法制與社會,2018(29):249-250.
  [2]劉艷麗.論遺囑公證的風險與防范[J].職工法律天地:下,2017 (6):75-75.
  [3]高艷梅.論遺囑生效及公證風險防范[J].法制與社會,2018(19): 115-116.
  作者簡介:
  付雪彥,女,漢族,陜西西安人,本科,四級公證員,研究方向:公證法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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