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會性質組織與惡勢力的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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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黑惡勢力分為黑社會性質組織與“惡勢力”,不論是從兩者的組織機構、經濟實力還是壟斷能力等形式層面,還是從兩者的本質特征——危害性來分析,他們之間都存在著一些差異,必須深刻分析、了解這些不同,才能分清其本質內涵,嚴格把握兩者的處罰標準。
關鍵詞: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惡勢力;危害性;界分
掃黑除惡正當時,2018年1月23日,中國政法委召開全國掃黑除惡專項斗爭電視電話會議,全國掃黑除惡專項斗爭開始。黑,指的是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惡,指的是惡勢力,惡勢力犯罪集團。而如何秉松教授所言,黑社會性質組織是惡勢力團伙的高級形態,惡勢力團伙又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初級形態。我們要堅持掃黑除惡,首先需要對“黑”與“惡”明確界分,從而對癥下藥,定罪量刑。
黑社會性質的組織具有四大特征:組織特征,經濟特征,行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黑社會性質的組織可以歸納為: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以固定形式,有組織的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以獲取經濟利益,稱霸一方,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犯罪組織。根據兩高一部《關于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14條,“惡勢力”是指,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但尚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組織。 根據定義來看,兩者極為相近,在實踐中,也存在著黑惡勢力界定不清的問題。
一、形式差異
黑社會性質的組織與“惡勢力”團伙在形式上具有不同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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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刑法條文中我們可以看出,黑社會性質的組織具有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這決定了在黑社會性質的組織中,其組織凝聚力強,結構嚴密,成員具有相對穩定性,最高層由領導者構成,接下來是骨干成員,最底層基層人員。領導者發話,骨干成員派遣基層人員實施,由此形成一個“金字塔”型的人員結構。而相對來說,惡勢力組織相對松散,其成員一般為三人以上,層級一般分為兩級。第一級是領導者,第二級則由骨干人員與基層人員混合在一起。同時,其人員并沒有太過明顯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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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勢力達不到黑社會性質組織一樣的覆蓋面積與控制能力,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通過其非法控制,稱霸一方,可以達到壟斷產業來獲取巨額利潤,或者運用其獲取的資金,再次進行其他活動,從而實現資金的不斷增長。相對來說,惡勢力團伙人數較少,其不需要大量的資金予以維持和運轉,同樣,其獲取資金的“能力”相對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來講也相對較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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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惡勢力團伙有一定的糾合性特點,其組織意志相對較弱,由集中的違法犯罪活動形成的霸占一方的能力也相對較弱。其規模相對較小,對當地所造成的威脅不如黑社會性質的組織大,但仍需注意惡勢力犯罪的發展,因為其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初級階段,需要加以重視,打早打小,將黑惡勢力扼殺于萌芽階段。
二、本質差異
公安部在《辦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座談會紀要》中指出,“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從而嚴重破壞經濟、生活秩序,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本質特征,也是黑社會性質組織區別于一般犯罪集團的關鍵所在”,我們可以說,危害性特征是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最本質的特征,從而使其區別于惡勢力。
客觀來講,組織特征,經濟特征以及行為特征可以認為是較為成熟的犯罪組織的基本構成要件,而對于危害性特征來講,實現稱霸一方,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重大危害性并不是一般的犯罪組織可以具備的特征,這需要滿足相對較大的規模、結構和內控方式等要求,相對簡單的惡勢力并沒有足夠的實力完成非法控制、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要求。在認定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過程中,如果某個犯罪集團符合了“危害性特征”,即使其他特征表現程度較弱,我們也應當將其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反之,即使具備了其他三個基本特征,但不具備“危害性特征”,也不能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
進一步講,我們要確定用以區分“黑社會性質組織”與“惡勢力”界限的危害性特征,應當以公開性作為判斷依據。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在實施頻率上有著經常性、一貫性、公開性的特征,主要犯罪區域集中在組織成員居住地的周邊。黑社會性質的組織要“稱霸一方”,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首先就要對自己“管轄”的區域擁有足夠的威懾力,以此來達成謀利的目的,而這也就要求其組織應當具有公開性。同時,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具有團體性,多樣性,其實施的犯罪行為可能會具有多種形式,這也就為犯罪痕跡的公開提供了便利。
對于惡勢力來講,其犯罪主要是為了獲取當時的利益,并不是為了對此地區形成專門的非法控制,為了不被抓到,其實施犯罪大多采取隱蔽的形式,其犯罪也大多具有單一性。
三、結語
黑社會性質組織與惡勢力在實踐中確實存在著許多相似之處,我們應當明確的是兩者在共性之中又存在著一些區別,需要我們從根本上理解。黑社會性質組織所具有的危害性特征,也即其對某一地區形成非法控制,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特征是一般惡勢力犯罪所不具備的,同時,公開性又是危害性特征的表現形式。理解把握住這一點,我們才能對“黑”與“惡”進行清楚明晰的界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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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陳奕欣(1998~ ),女,漢族,河北安新人,本科,河北大學政法學院法學專業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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