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善意取得制度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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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善意取得起源于日耳曼法,并在頻繁的市場交易中演化,本文通過分析善意取得制度的無權處分,善意受讓,合理價格和公示程序等構成要件,來探析其如何在保障所有權人利益和維護交易安全中保持平衡。
關鍵詞:善意取得;無權處分;交易安全
善意取得制度起源于日耳曼法的法律原則,區別于羅馬法中占有與物權的相互獨立,占有只是一種觀念上的法律事實,并不給人占有即所有的合理信賴,而在日耳曼法體系中,占有與所有權并未嚴格區分,占有是擁有所有權的重要表示形式,未占其物而擁有其權利,這權利的效力將大打折扣。日耳曼法的此種占有觀念就演繹出有占有外觀但無所有權的處分,受讓人基于占有即所有的信賴而取得物權的原始模型,并隨著市場交易日趨頻繁而逐漸演化和完善進而形成現今的善意取得制度。
市場經濟的發展是善意取得制度得以建立的經濟基礎,保護交易安全是善意取得制度的核心功能。善意取得制度存在動的平衡和靜的平衡兩大對立矛盾,動的平衡要求保障無過失的善意買受人的利益,而靜的平衡要求維護原所有權人的既存利益。如果不保護動的交易安全,市場經濟秩序將被破壞,而如果怠于對靜的所有權保護,則無恒產者無恒心,難以維護社會穩定。善意取得制度則應時而生,在兩者之間尋求平衡,本文將重點對善意取得制度的各構成要件進行分析,探討善意取得制度如何在保障所有權人利益的同時維護交易安全。
一、關于無權處分
任何人只能向他人轉讓屬于他自己的權利,這一羅馬法的規則具有普世性,為了維護社會穩定和保障財產安全,任何人不能處分他人財產。對于無權處分人來說,其處分行為導致原所有人權利發生變動,是非法的,本應當然無效,但無權處分人對其處分財產的占有是基于原所有人的意思,比如基于租賃合同租得,基于保管協議代為保管,甚至也可以是基于脅迫、欺詐而將財物轉移給無權處分人,任何交易都存在難以預料的風險,原所有人交出其財物時,就蘊含著不能收回的風險,而且為了預防或者應對這種風險的發生,法律規定了返還原物請求權、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等眾多維護原所有權人利益的救濟渠道,較為充分考慮了原所有權人的利益,所以在這一方面所有權人利益得到較為圓滿的保護,那另一方面原所有人的利益保護就要偏弱些,因此,在善意的交易人買受了原所有權人被無權處分的財物后,善意交易人可善意取得,而原所有人只能找無權處分人追責。同時,法律也規定了被盜的財物和遺失物不適用善意取得,也是對原所有權人利益的彌補。
二、關于善意受讓
善意,在法律上是一種行為人對自己作為及其后果所抱有的主觀心態,表現形式就是行為人不知道或者不應知道其行為欠缺法律依據,如果行為人知道則在主觀上屬于惡意,如果是應當知道而不知也至少是過失,將被推定為惡意。善意與惡意的區分對受讓人能否取得無權處分人處分的財產至關重要,善意取得制度保護的是善意受讓人,其在進行市場交易的過程中沒有存在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心理態度,也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比如在房屋買賣交易中,買受人看到不動產登記簿上有異議登記,就應該警覺該賣主是否有權出售;又或者在購買一輛汽車時,發現行駛證上的登記的名字不是賣主,就該核實這輛車是否為其所有,如果沒有注意到這些不合理之處,即使買到手了,若真的是被無權處分之物,那買者也不能善意取得。要求受讓者為善意,在交易時盡到合理注意義務,一方面可以對整個市場交易行為進行規范,同時,也是對原所有權人的一種保護措施。
三、關于合理價格
市場交易的核心就是買賣雙方達成貨物與價格的合意,因此,價格合理是善意取得的一個重要評判標準。價格不合理可分為兩種情形,其一就是無償,交易一般都是需要支付對價的,其無償的轉讓很讓人懷疑財物來源的正當性,因此贈與、繼承等無償取得的財物均不適用善意取得;其二是明顯不合理的低價,價值決定價格,交易是一種以獲利為目的的行為,在正常交易中,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肯定是賠本買賣,但出讓人仍樂意為之,理性人有理由懷疑其貨物非其所有,無成本價低也能獲利,若受讓人依然買受,其主觀心態就不是善意了。當然,合理價格不一定就非要是市價,可以因付全款、或者是購買量大等因素而有折扣,在具體的案件中,法官對此還有自由裁量權。
四、關于公示程序
動產善意取得和不動產善意取得的公示有所差別,動產只需交付即可,而不動產需要辦理不動產過戶登記。公示的意義即對外表明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若沒有公示,即使買方已經付清價款,在此階段也只能要求賣方基于買賣合同交付貨物,仍由債法關系來調整,只有交付完成之后才發生物權變動的效果,其后出現的無權處分行為才能由物權法來進行規范。不動產只能通過辦理過戶登記才能移轉所有權,而對于動產而言,交付的方式可以由現實交付、指示交付和簡易交付完成,但排除了占有改定交付,比如張三將其保管的李四的手表謊稱為自己所有,以市場價格賣給不知情的王五,并讓王五借自己戴幾天,在這種占有改定中,動產手表本身并未實際移轉,受讓人王五也沒有實際占有手表,不具備取得手表所有權的權利外觀,因而不適用善意取得。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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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張志強,男,漢族,江西宜黃人,西南財經大學法學院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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