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話土地”之三十七】解紛止爭息田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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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不可無田,有則仕宦出處自如,可以行志;不仕則仰事俯育,不致喪失氣節?!痹谥袊说男哪恐校恋卦缫殉缴a生活的物質層面,而上升為立身處世的精神依托。
正是緣于土地之重要,因占有土地所引發的糾紛、訴訟乃至爭斗,從古至今,從未歇止?!八鶢幹锊粷M一畝,互爭之訟不止數年”,不僅困擾當事各方,也帶來巨大的經濟與社會成本。
寸土必爭:土地利益的較量
從遠古時期的刀耕火種,到封建社會的男耕女織,再到工業時代的征地拆遷,土地權屬的爭議、土地利益的爭奪、土地糾紛的調處貫穿著土地保護、開發、利用、交易的始終。
早在原始部落時期,爭奪適于放牧、耕作的土地,便成為部落之間的常態,著名的阪泉之戰、涿鹿之戰乃至大大小小的紛爭,大多圍繞著土地而展開。夏商西周,分封建制,“溥天之下,莫非王土”,天子授土授民,諸侯封邦建國,在穩定的宗族秩序、井田體制和勞動關系之下,田土糾紛也曾一度得到平息。
春秋戰國,王室衰微,諸侯稱雄,土地爭端風云再起。諸侯之間相爭者有之,諸如“莒、魯爭鄆,為日久矣”,持續時間長達40 多年;諸侯與貴族之間相爭者有之,諸如晉郤至與周王室爭鄇田、衛獻公與大夫孫林父爭戚田;貴族之間相爭者亦有之,諸如公子商人與大夫邴歜之父爭田、晉國的邢侯與雍子爭鄐田等,不可盡數。
待到中唐兩宋時,“田制不立、不抑兼并”,伴隨土地私有制的確立和商品經濟的發展,“莊田置后頻移主”“千年田換八百主”,土地買賣空前活躍,地權轉移日益頻繁。因土地交易而發生的糾紛越來越多,甚至達到“人戶交易田土,投買契書,及爭訟界至,無日無之”的地步。
為減少紛爭,穩定稅賦,歷代均想方設法、費盡心機。南宋時規定,產權登記與交易以砧基簿為準,田宅交易必須在雙方的砧基簿中注明,并在鄉、縣砧基簿中批注;明清時推行魚鱗圖冊,逐宗登記權屬、坐落、面積和四至,分級保存于縣、府、布政司和戶部。從清末到民國,更是引入西方不動產登記制度,明確權屬,定分止爭。
寸田尺宅:地界引發的糾紛
在各類民間土地糾紛中,“侵越地界之爭”最為常見。特別是相鄰田宅之間引發的矛盾,歷代比比皆是。直到依法治國的今天,地界糾紛依然是農村土地矛盾的主要內容。
說到宅基地糾紛,安徽桐城“六尺巷”的故事一直流傳至今,被后人津津樂道??滴跄觊g的文華殿大學士張英在京為官時,桐城老家修建住宅,鄰居葉家要求在宅基地之間留出道路。張家以地契寫明“至葉姓墻”為由,徑直沿葉家墻根砌起新墻。葉家不服,一紙訴狀告到衙門。接到老家求助信后,張英在回信中寫下四句詩:“千里修書只為墻,讓他三尺又何妨。萬里長城今猶在,不見當年秦始皇?!贝稳眨瑥埣抑鲃硬饓?,后退三尺。葉家深受感動,也拆墻讓出三尺?!傲呦铩庇纱顺雒?,成為桐城名勝之一。
“春種一粒粟,秋收萬顆子”,這是農家的本分,也是最大的愿望。但因受人力、畜力及家庭等條件的影響,一些農民有時無力開墾自己的土地,導致耕地撂荒。與之農田接壤的農民越界開荒,造成地界糾紛。南宋孝宗淳熙年間,浙西鄉民“于己田連接閑曠磽確之地,墾成田園,用力甚勤”,被他人以偷漏稅賦為由赴官陳告,“以未陳起稅,為人所訟,即以盜耕罪之”。
在漫長的中華歷史上,頻繁水災造成沿岸農田邊界不清,所導致的土地權屬糾紛屢見不鮮,尤其以黃河水患引發的灘地爭議為最。這條善淤、善決、善徙的母親河,“三年兩決口,百年一改道”。每一次的泛濫成災,都顯著改變黃淮海平原的地理環境,打亂多年形成的田土格局,成為引發糾紛乃至械斗的導火索,給兩岸人民生產生活帶來重大影響。
求田問舍:買田賣地的官司
自商鞅“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買賣”以來,歷代土地交易時緩時疾,土地買賣、典當所引起的糾紛也絡繹不絕。
“求田問舍,先問親鄰?!睆奶扑伍_始,官府規定出售土地和房產,必須征得親戚、鄰居和族人的同意,并給予優先購買權,否則不能交易。但在實際交易中,“典賣田宅,多不問親鄰,不曾書契,或即收拾抽貫錢未足,因循違限,避免陪稅,是致不將契書詣官,致有爭訟?!本科湓?,要么是不懂法律,要么是規避稅收,要么是急于成交,導致涉事各方爭執不休。
一地兩賣、重復交易,古往今來皆有發生。特別是在市場治理缺位、信息渠道不暢的古代,老百姓為了規避土地交易稅款,往往以白契私下買賣,“不印契、不離業、不割稅,以至重疊交易,詞訟連年不決”。兩宋時,官府即將重復交易列入刑律予以嚴懲,“有將物業重疊倚當者,本主、牙人、鄰人并契上署名人,各計所欺入己錢數,并準盜論?!?
由于缺乏規范的交易制度,“造偽文契,虛構詞訟”,在古代民間土地買賣中時有出現。據宋人記載,當時偽造契約的手段已經出神入化,“或濃淡其墨跡,或異同其筆畫,或隱匿其產數,或變易其土名,或漏落差舛其步畝四至……”另外,還有用茶汁浸染,將偽造的契約做舊;有的則更絕,以墨魚腹中之墨“寫偽契券”,簽約時字跡如新,事后“淡然如無字”、無跡可尋。
解紛止爭:國法人情的決斷
土地糾紛,影響廣泛,輕者導致家族內爭、鄰里失和,重者破壞一方平安、國家穩定。如何解決和減少土地糾紛,對朝野上下都是一件頭痛的事,各代官員也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
“政以體化,教以效化,民以風化?!比寮页珜б缘轮螄?、以禮治國,教化百姓歷來是重要的治理手段。縱觀各地實踐,有的提出將土地權屬實體化、公開化、透明化,建議田土交易時將四至刻石立碑,“以田之畝步四至刻之碑陰”,防患于未然。有的則以嚴厲刑罰威懾,“先設巨械,嚴固狴牢,其箠梃絙索比他邑數倍,民已悚駭?!边€有的以俗語作諭民詩:“文契多欺歲月深,便將疆界漸相侵。官中驗出虛兼實,枷鎖鞭笞痛不禁”,用來警告那些企圖地契造假的不法之徒。
“兄弟析產,或因一根之微,紛爭失歡;比鄰山地,偶有竹木在兩界之間,則興訟連年?!碧锿良m紛中,鄉鄰之爭、親戚之爭乃至兄弟鬩墻的情況屢見不鮮,其中既牽涉王法民約,也觸及天理人倫。官府向來積極鼓勵民間調解,甚至將其作為訴訟的先決條件。明洪武二十一年(公元1388年),朱元璋頒布《教民榜文》,規定“民間戶婚、田土、斗毆相爭一切小事,不許輒便告官,務要經由本管里甲、老人理斷”“若不經由者,不問虛實,先將告人杖斷六十,仍發回里甲、老人理斷。”
教化無效,調解未果,訴諸官司便在所難免。古代的田土訴訟既包括耕作、經營的農田,也包括居住的房屋及所占土地。對比古今土地官司,在眾多相似之處中體現歷史傳承。比如:同樣對土地買賣有限制,古有未經家長同意卑幼不得擅自出賣田產,今有未經集體同意禁止宅基地自由流轉;同樣實行“房地一體”,既不允許賣房不賣地,也不允許賣地不賣房;同樣以權屬憑證作為裁判依據,以前是“爭財競產,各憑干照”,現在是“誰主張,誰舉證”,形式內容,大同小異,一脈相承。
“他侵我界是無良,我與他爭未是長。布施與他三尺地,休夸誰弱又誰強?!蓖恋氐募m紛、爭議與調處,體現著道德法律、民情民意與公序良俗。如何做到政通人和、政平訟息,至今仍然考驗著新一代為政者的政治智慧與治理水平。(作者單位:河南省自然資源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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