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女性平等就業權利救濟非訟制度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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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從當前我國就業市場有關性別歧視的相關問題、域外經驗借鑒及可行性建議方面探討如何完善我國女性就業性別歧視的非訟程序。
關鍵詞:就業性別歧視;非訟程序
一、女性就業性別歧視問題現象
現實中就業性別歧視屢見不鮮。在就業機會方面,有學者的研究數據表明僅要求男性的工作職位在市場上仍占據不小份額。[1]女性職工也常被問及是否結婚了等與工作無關的個人隱私問題。同時,職工待遇方面,“形式平等”但“實質不平等”狀況依然存在。而男女職工的退休年齡的不同也被一部分學者認為是“以‘照顧’為名的制度性歧視”。[2]
與此同時,就業性別歧視的界限模糊,仲裁或者訴訟中舉證較為困難,而隨著法律制度的完善,許多顯性性別歧視轉為了隱性性別歧視。此外,此類爭議還存在著救濟不暢的問題,當下就業歧視并不屬于直接的勞動仲裁直接受理范圍,勞動者只能采取“曲線救國”的方式提起仲裁。婦女權益組織雖然起著一定的作用,但作用也不十分大,其他的非政府組織的作用更是微乎其微。
二、域外相關經驗借鑒
面對就業性別歧視問題,許多國家及地區都有著多重救濟機制,且基本上以非訟處置為主,輔之以相關的訴訟程序。本文選取了下列幾個國家及地區作為典型進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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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的平等雇傭機會委員會(EEOC)在實施公民的就業平等權利保障方面起到了獨一無二的作用。EEOC不僅受理和調查歧視指控,而且會通過發動委員會訴訟來貫徹就業平等權方面的法律。EEOC的核心任務是非訟執法——指控受理。[3]EEOC的處理方式,不僅是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制度漏洞,更為制度的進一步完善指引了方向。此外,美國還提供了多種非訟救濟途徑來解決此類問題,如談判、咨商性非訟公斷、仲裁、相關的行政程序等。
(二)日本
日本在反就業歧視方面的法律法規及相關制度方面的建立,有著明顯的行政指導為主的特征。[4]日本的《男女雇傭機會平等法》細致地規定了在就業中的平等權利應當如何保障,如對于符合法律規定的育兒休假或者護理休假,雇主有義務予以批準。在實施與權利救濟方面,平等就業、兒童和家庭事務局、勞動局雇用平等室成了《反歧視法》貫徹落實的主要機構。但《男女雇傭機會平等法》自身所設置的法律責任對違法者的威懾不足,受害者提起訴訟時,只能依據民法和民事訴訟法的相關條例請求救濟。此外,日本民法典并不承認懲罰性賠償,因此,受害人根本無法獲得充分的賠償與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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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的《歐盟憲法條約》將性別平等提升到了歐洲普遍價值的憲法高度。除了條約以外,至今歐盟還制定了16個與性別歧視直接相關的指令。如在促進就業性別方面,歐洲的非政府組織起著十分亮眼的推動作用,特別是20世紀90年代以后。這些非政府組織大多保持著運作的獨立性。歐盟政府以及各個成員國不僅聆聽非政府組織的意見與呼聲,同時還在政策、立法以及財政上給予了這些非政府組織巨大的支持。
三、完善我國女性平等就業權利救濟非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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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否認的是,制定一部“專法”有一定的科學性。但是從日本的經驗來看,較為完善法律在實施的過程中仍然會出現了許多問題,制定“專法”不是一勞永逸的。
面對勞動爭議,仲裁仍為主流方式,相應的非訟程序較為有限。本文認為,我國可以結合具體國情,擴大、完善相應的非訟程序,如從行政程序上解決問題。同時,我國當前缺乏此類問題的專門實施機構。美國的平等雇傭機會委員會(EEOC)與中國香港地區的平等機會委員會(EOC)都是很好的借鑒模式,此類專職委員會在調查就業歧視方面起到了相當大的作用,如果能夠賦予此類專職委員會提起訴訟的權利,這必然能夠大大減輕法院與仲裁機構的負擔,提高效率,并且能夠較為妥善地解決就業性別歧視問題。
(二)完善舉證責任分配制度
關于性別歧視難以界定的問題,可以參照域外有關經驗,完善相應的舉證責任分配制度。如日本的《男女雇傭機會平等法》中沒有系統地規定歧視的舉證責任,但是對在懷孕中和產后1年內解雇的情形下,勞動者只要證明解雇事實發生的時間點在適用法律的范圍內,而其他的證明責任,即該解雇與懷孕、休產假以及其他行政法規禁止的事由無關,則倒置于雇主。該責任倒置制度也適用于男女同工同酬問題[4]。歐洲最高法院裁判的具有指導性的案例中也有此類舉證責任倒置的情況。這些都對完善我國在就業性別歧視的案件中舉證責任分配制度起到了積極的借鑒作用。
?。ㄈ┬纬膳c非政府組織的良性互動與合作
從歐盟的經驗中我們可總結出,非政府組織在男女就業平等上有著巨大的推動作用。當前,我國相關女性權益保障的非政府組織,如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等,對此類問題的解決起到了一定的推動促進作用,但見效甚微。與歐洲相比,我國有關女性職工權益保障的非政府組織仍然數量較少、作用較小。本文認為,支持、鼓勵非政府組織為保障女性職工的權益作出貢獻,并且與政府形成良性互動與合作,將會是推動緩解就業性別歧視問題的良策之一。
四、結語
婦女權益保障,特別是女性職工合法權益的保障是一個長期性、綜合性的系統工程。[5]這是一個復雜的社會大問題。與其說這是各種配套制度與配套設施的構建,不如說是實現整個社會觀念轉變的浩大工程。而增加女性就業平等權的權利救濟途徑則為一重要課題。只有把女性權益的保障落到實處,才能實現社會的長遠發展,也才會贏得世界更多贊譽。
參考文獻:
[1]郭延軍.我國女性就業權平等保護制度反思[J].載法商研究,2013年02期.
[2]郭慧敏,高濤,段燕華編著.在法律的邊緣處:就業性別歧視案例研究[J].西北工業大學出版社,2015年6月第一版,第114頁.
[3]閻天編譯.反就業歧視法國際前沿讀本[J].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年11月第一版,第115頁.
[4]周偉,李薇薇,楊聰,何霞等著.禁止就業歧視的法律制度與中國的現實[J].法律出版社,2008年9月第一版,第57頁.
[5]鄧達奇著.婦女權益保障的法治邏輯[J].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7年5月第一版,第23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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