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犯社區矯正制度完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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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嚴峻的未成年人犯罪現實,不僅是困擾現代社會的世界性難題,更是嚴重影響著社會和家庭的安寧。通過闡述未成年犯和社區矯正制度的含義來分析未成年犯社區矯正的意義,指出當前我國未成年犯社區矯正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針對這些問題提出加強專業未成年犯社區矯正隊伍的建設及設立多樣性的社區矯正形式等完善未成年犯社區矯正制度的建議。
關鍵詞:未成年犯;社區矯正;司法社工
中圖分類號:D9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9.18.068
俗話說“種瓜得瓜、種豆得豆”,任何事物的產生和發展都有其原因和結果的存在。未成年人犯罪作為一種社會現象,如何在科學理論的指導下對未成年犯進行社區矯正,是實現對未成年犯能夠重新走向社會的關鍵所在。未成年犯社區矯正有了指導自己的理論,就能解決旗幟和方向的理念性問題。如何貫徹落實,就需要未成年犯社區矯正制度的保障。
1 未成年犯社區矯正制度概述
1.1 未成年犯的含義
根據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2條的相關規定,“未成年人是指年齡未滿十八周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未成年人犯罪”這個概念通常運用于犯罪學中,但是犯罪學對其含義的解釋與本文探討的未成年人社區矯正制度中“未成年人犯罪”的解釋存在偏差。我國《刑法》沒有對“未成年人犯罪”進行含義解釋,但根據我國《刑法》第17條的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即年齡大于或等于十四周歲且小于十六歲的未成年人,故意犯上述八種罪行的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因此,結合兩部法律,本文中所述的“未成年犯”應具備以下三個特征:
第一,未成年犯是年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中國公民;
第二,未成年犯必須是實施了《刑法》17條所規定的八種罪行;
第三,未成年犯必須被法院實際判處生效刑罰。
1.2 社區矯正制度的含義
本文所述“社區矯正”采用張福森關于社區矯正的解釋,即與監禁矯正相對的行刑方式,指將符合社區矯正條件的罪犯置于社區內,由專門的國家機關,在相關的社會團體和民間組織以及社會志愿者的協助下,在判決或裁定規定的期限內,矯正其犯罪意識和行為惡習,并促進其順利回歸社會的非監禁刑罰執行活動。
1.3 未成年犯社區矯正制度的意義
我國處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司法實踐中,深受成人刑法的影響,沒有考慮到未成年犯罪人的特殊生理和心理狀態,主要是指未成年犯在生理上還處于發育和調整階段,大腦還沒有完全發育成熟且未成年犯心理的發展速度遠落后于身體,他們因生理發育容易產生成熟感,但心理發展緩慢滯后仍處幼稚狀態,因此容易產生各種矛盾。但在我國司法實踐中,仍然是按照以成年人為標準設計的刑法進行定罪量刑。這種不科學的傳統制度不利于實現少年司法教育矯正為主,懲罰為輔的宗旨,因此,有效治理未成年人犯罪問題應該在我國傳統刑罰制度和刑事訴訟制度之外進行制度創新——未成年犯社區矯正制度。
《刑法修正案》中首次提出了社區矯正這一概念,2003年,由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和司法部聯合下發的《關于開展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的通知》中明確了社區矯正的對象,并未區分成年犯罪人與未成年犯罪人。雖然社區矯正的目標是促進矯正對象回歸社會,實現自力更生,但這種沒有區分矯正對象的一刀切做法容易導致涉世未深的未成年犯受到成年犯罪人的進一步影響,也沒有針對少年的特殊心理狀態進行特殊矯正,從長遠來看,并不利于對未成年犯的教育矯正。
設立并完善專門的未成年犯社區矯正制度有利于避免過早的給未成年犯罪人貼上犯罪的標簽,通過有效的社區矯正能使未成年犯形成正確的理想信念和價值取向,從而能夠重新回歸社會,還也有利于科學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
2 未成年犯社區矯正制度存在的問題
2.1 專門立法缺失
當前我國還未出臺關于未成年犯的社區矯正制度專門的法律,怎樣對未成年人實施社區矯正也沒有明確規定。雖然我國在《刑法修正案》中提出了社區矯正這一概念,但并沒有專門針對未成年犯的社區矯正制度的相關規定。我國2012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中設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專章,但卻沒有提到關于未成年犯社區矯正制度的規定。
除了立法的缺失,在實踐中對未成年犯實行社區矯正時也沒有體現未成年犯與成年犯的區別,更沒有通過專門的管理人員來開展適合未成年犯社區矯正的活動。未成年犯是社會化的失敗者,在沒有成為真正意義上的人的成長過程偏離了正常社會化的軌道,他們是需要更多特殊保護的群體。
2.2 缺乏專業的未成年犯社區矯正人員
按照我國相關規定由司法行政機關,主要是司法局來負責執行未成年犯的社區矯正,但在實踐中并沒有專業人員管理未成年犯。這也主要是由于本身從事社區矯正的工作人員就相對較少,司法局也沒有足夠的人力物力再分配專門人員負責未成年犯的社區矯正工作。此外,當前我國社區矯正人員普遍存在缺乏相關專業知識的現象,他們不具備足夠的法律、心理學、社會學和社會工作方面的專業知識。也沒有組建專門的司法社會工作團隊,司法社會工作是指通過社會工作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與司法機構的合作,面向犯罪人、受害人及其他相關者提供專業服務,以促進問題預防與解決,推動社會公正,改善人際關系的復合系統。
2.3 社區矯正方式單一且形式化
未成年犯在生理和心理上區別于成年人,因此未成年犯社區矯正應該結合未成年人生理、心理上的特點,區別于成年人的社區矯正方式。然而根據相關資料顯示,目前在我國很多地區沒有專門針對未成年犯而指定的矯正項目。部分經濟水平落后的地區更是沒有監管到位,導致有的未成年犯甚至在社區服刑期間仍然保持與社會上的不良青年接觸,大肆出入網吧、酒吧等不良場所,從而導致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增加。此外,一些地區展開的社區矯正活動仍然僅限于開展法制教育活動和全體人員集中學習等,這種社區矯正方式過于單一且形式化,沒有考慮到未成年犯群體的特殊性,對未成年犯不能起到有效的教育作用和引導作用。 3 未成年犯社區矯正制度的完善建議
3.1 完善相關法律制度
當前,未成年犯的治理,不僅是一個單純的法律問題,也是一個復雜的社會問題,還是一個國際關注的熱點問題。關于未成年犯的處置政策歷來是各國刑事政策的核心內容。倡導對未成年犯實行非刑罰化、輕刑罰化、是眾多專家學者和社會民眾的共同呼吁和熱切期盼。許多西方國家選擇在一些單行法中規定未成年人的社區矯正制度。然而考慮到我國的基本國情和社會狀況,我國可以在《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中制定專章來規定未成年犯的社區矯正制度,包含社區矯正的方式、范圍、矯正過程中的監督和責任監護制度以及未成年犯權利的救濟等方面做出規定以此起到過渡作用。并堅持以對未成年犯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為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待度過過渡時期,再適時制定一部關于未成年犯社區矯正的專門法,以此為未成年犯的社區矯正提供法律支持和保障。
3.2 加強專業社區矯正隊伍建設
首先,應該明確具體的機構專項負責未成年犯社區矯正工作,或結合社會力量設立專項未成年犯社區矯正機構。其次,應大力加強專業社區矯正隊伍建設。通過提高服務待遇等手段,吸引具有心理學、社會工作、法律方面的人才加入隊伍建設。最后,加強與當地高校的合作,同時具備心理學、法學、社會工作能力的人才實屬難得,因此,專項未成年犯社區矯正機構可以加強與當地高校合作,培養一支專業的司法社工隊伍,高校學生可在大三、大四階段到未成年犯社區矯正機構進行實習,一方面增加自己的專業實踐技能;另一方面,高校學生年紀與未成年犯相仿,在心理上和生理上更能掌握未成年犯的特點,可以更好的對未成年犯進行心理疏導和法律輔導。
3.3 設立多樣性的社區矯正形式
當前,未成年犯的社區矯正匯報仍在采用電話和書面匯報這兩種方式。社區矯正的主要作用是對未成年犯實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形成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司法保護四位一體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機制;最終形成寬嚴相濟,以寬為先的刑事政策,旨在使未成年犯能夠更好的回歸社會。因此,教育不能僅靠電話和書面匯報來體現。對未成年犯的教育、感化,應該著重于培養未成年犯形成正確的價值觀和感恩、寬容、責任、勤勞等品格,幫助其走上遵紀守法、自食其力之正道。因此,組織一些有意義的集體活動,如去敬老院關愛老人,到社區進行愛心服務,幫扶貧困家庭等方式都有利于對未成年犯的身心健康成長。為了使未成年犯能夠改掉陋習,重新走上正途,還可以請專業的心理咨詢師和專業的律師定期給未成年犯做心理輔導課以及法律知識講座和咨詢。專業的心理輔導,有利于及時發現未成年犯心理上的變化,能更好的幫助未成年犯敞開心扉,緩解心理壓力,解決心理問題。專業的法律知識教育,能夠讓未成年犯知道法律的權威性,樹立懂法、知法、守法的意識。此外,未成年犯之所以會走上犯罪道路,其監護人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要從根源上防范未成年人犯罪必須動員有監護能力的監護人承擔應盡的監護及教育職責。
3.4 加強社區矯正監管力度
社區矯正這種非監禁刑罰,有助于幫助未成年犯重新融入社會,實現正常社會化,相比于監禁刑罰,未成年犯擁有更多的自由。正因為如此,在實踐中,相關機關缺乏對未成年犯的監管制度,導致重復犯罪率增高,使未成年犯的社區矯正功虧一簣,還浪費國家司法資源和社會資源。建立有效的未成年犯監管制度,有利于使社區矯正制度取得切實有效的成果,因此,專項社區矯正機構可以聯合未成年犯監護人和社會力量共同完成監管,規定在社區及學校周圍不允許未成年犯出入網吧,酒吧等不良場所;禁止離家外出、夜不歸宿;禁止在特定區域逗留等方式,通過家庭監管、學校監管、社會監管有效降低和預防未成年犯重復犯罪。
4 結語
通過完善相關法律制度、設立專門的未成年犯社區矯正機構、加強專業未成年犯社區矯正人員隊伍建設、豐富社區矯正形式,有利于對未成年人犯罪原因進行分析,從源頭上解讀和探究家庭結構功能、學校教育模式、社區成長氛圍、社區文化環境、社會轉型變革等與未成年人犯罪之間的內在聯系。有利于科學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真正從源頭上遏制和減少未成年人犯罪現象。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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