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服刑人員重返社會問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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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些年來,未成年服刑人員重返社會問題隨著國家對未成年人重視加強而受到廣泛關注。目前,我國對未成年服刑人員的刑罰措施不能滿足其重返社會過程中的種種需要,導致其發展受限和重復犯罪等不良結果。國家應積極探索相關措施和制度,保障未成年服刑人員接受刑罰過程中的自身發展,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其重返社會問題。
關鍵詞:未成年;重返;教育
未成年人的成長關乎國家發展和社會進步,而未成年服刑人員成功重返社會是維持社會穩定的關鍵因素。近些年來,國家越來越重視未成年服刑人員重返社會問題,并確立了不公開審理制度、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等一系列保證未成年服刑人員“無痕”重返社會的機制。但是,要從根本上解決重返社會問題,要找到未成年人脫離社會的原因所在,對癥下藥,才能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一、問題提出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未成年人犯罪要堅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并相應地建立了不公開審理制度、犯罪記錄封存制度,旨在確保未成年服刑人員“無痕”重返社會。
誠然,“無痕”是未成年服刑人員得以成功重返社會并完成再社會化的必要條件,但并不是充分條件,要想確保未成年人重返社會,就要分析其脫離社會的時間點和原因所在。很顯然,我國的司法制度和執法手段并不是未成年服刑人員脫離社會的根本原因。刑罰的目的在于教育其思想品質、糾正其犯罪行為、預防其重新犯罪,“標簽化”現象是刑罰的副產物,并不是刑罰本身的目的,立法機關已經制定了相應的制度予以規避,并已經趨于完善。由此可見,刑罰并不是未成年服刑人員脫離社會的開端,其脫離社會的時間是其犯罪行為發生時甚至更早,而導致其脫離社會的原因是多種多樣的,包括家庭教育的缺失、物質條件的匱乏、自身性格的缺陷等,解決未成年服刑人員脫離社會的根本原因是幫助其重返社會的必要手段。
二、原因分析
如前文所述,未成年服刑人員脫離社會的根本原因是原生環境致使其脫離正常成長軌跡,而重返社會過程中的主要問題是其原生環境導致的再社會化障礙,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教育缺失
我國人民法院大數據管理和服務平臺發布的《從司法大數據看我國未成年人權益司法保護和未成年人犯罪特點及其預防》報告數據顯示:在全國審理的未成年案件中,網吧、KTV、酒吧在犯罪地點占比中排名前三。由此可見,家庭教育的缺失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助推器,而在服刑期間,未成年人大多在監獄內從事體力勞動,得不到充分教育與成長。解除監禁后,無人看管的他們繼續回到原來的人際圈中,不利于其正確重返社會。
?。ǘ┪镔|匱乏
統計資料顯示,全國審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盜竊罪、搶劫罪、故意傷害罪占比前三,其中16至17周歲未成年人最易犯盜竊罪,14至15周歲未成年人最易犯搶劫罪。如此高的財產犯罪比例表示,物質條件的匱乏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而服刑期間,未成年人遠離學校,無法通過獲得提高知識水平提升自我價值。出獄后又面臨因曾受刑事處罰而失學或失業的困境,這無異于在物質條件方面將其推入更深的深淵,迫使其重新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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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資料顯示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其原生家庭多存在不同程度的不良因素,留守家庭、離異家庭、流動式家庭、單親家庭、再婚家庭出現未成年人犯罪情況的排名前五。而心理學研究表明,家庭因素是影響青少年人格成長和性格發展的主要影響因素,在具有不良因素家庭中成長的孩子因為得不到充分的關愛從而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的可能性很高。而監禁刑的實施在未成年人本來就得不到家庭關愛的基礎之上,進一步隔斷其與家庭的聯系。在刑滿釋放后,未成年人回到原生家庭中依然得不到應有的關愛,不利于其人格的健全和返回社會。
三、制度缺陷
目前,我國制度尚不能幫助未成年服刑人員解決上述問題,原因如下:
?。ㄒ唬┓踢^程不能彌補教育缺失
我國未成年犯大多被關押于未成年犯管教所,而目前,我國大多數管教所套用“5+1+1”教育改造模式,使未成年犯在管教所中無法得到充分的教育。所謂“5+1+1”模式是指在一個星期中,未成年犯將受到5天勞動教育,1天正課教育,1天休息。相比于未成年犯同齡人每星期五天的文化課教育,“5+1+1”模式在未成年服刑人員本就薄弱的知識基礎上進一步限制了其接受文化教育的程度和機會,不利于其重返社會。
?。ǘ┓踢^程不能創造物質條件
如前文所述,物質條件的匱乏是未成年人走上違法犯罪的原因之一,所以幫助其創造重返社會后的物質生活條件是幫助其重返社會的手段之一,而對服刑人員財政補貼既不現實也違反社會正義的法理。所以,使未成年人自身提高創造物質生活的能力是解決物質問題的唯一途徑。
具體來說,就是在服刑期間授予未成年人謀生的本領和條件,主要包括職業道德教育、工作技能傳授和工作崗位提供等方面。在我國“5+1+1”模式下,未成年犯勞動改造的內容普遍是從事單純的體力勞動,基本是簡單的流水線生產工作,并不能從工作中習得一技之長。而未成年服刑人員出獄后,由于其學歷不高、缺乏技能和犯罪經歷等原因找不到就業崗位,國家和社會也沒有專門為這一類人提供工作崗位的專門單位,導致其就業率很低。綜上所述,服刑過程不能創造未成年人的物質生活條件。
?。ㄈ┓踢^程不能彌補性格缺陷
導致未成年服刑人員犯罪的原因之一是不良家庭導致的性格缺陷,所以在促進其重返社會的過程中,減輕或消除家庭帶來的不良影響是幫助未成年人的根本方法。而目前我國的監獄執行制度不能做到這一點,理由如下:
?。?)由歷史傳承因素和社會觀念因素決定的,我國管教所和監獄等執行機關內部普遍出現一種等級化現象。一是執行者與執行對象的身份地位極度不平等,這會使未成年人產生逆反心理,從而進一步加深性格缺陷。二是管教所內的被執行對象之內又存在恃強凌弱的等級化現象,使一部分因原生家庭而產生自卑心理的未成年人在管教所內受到欺凌,不利于其重返社會。 ?。?)監獄封閉化的環境進一步減少了未成年人與家庭的接觸。隨著管教所、監獄等服刑場所標準化的不斷推進,封閉化也隨之加深。誠然,封閉化的環境能夠極大地保證服刑場所的監管安全,將罪犯與外界隔離,是維護社會安全的重要舉措,但是,也加大了未成年服刑人員心理建設的難度。正如古語所說:“解鈴還須系鈴人?!蔽闯赡攴倘藛T在極端缺愛的不良家庭成長導致的性格缺陷,應在矯正過程中盡量通過促進家庭內部溝通、營造溫馨的環境等措施予以彌補,而監禁刑將未成年人與家庭徹底隔離開來,不能彌補未成年人的性格缺陷。
四、制度優化建議
(一)未成年服刑人員文化教育機制
教育是縮小未成年服刑人員與同齡人差距,幫助其融入社會的重要手段,所以執行機關應繼續為其提供相應的教育。具體包含兩個方面:
(1)在師資配備方面,由于未成年服刑人員被實施監禁刑不能就讀普通學校,所以在執行機關內為其提供相應的師資是非常必要的。但是,目前我國教育大多是一位老師只負責一個年級的一個學科,如果在管教所內配備全部年級的全部學科老師會導致資源的浪費,加重財政負擔。因此,管教所可以在犯罪高發年級的主要學科聘請職業教師,并鼓勵所內民警和其他工作人員考取教師職業資格證并接受相關培訓,在促進教育專業化的同時減少財政支出。
?。?)在教育設施方面,由于目前未成年人犯罪率在逐漸下降,許多管教所內只有幾十或者上百名未成年人,專門建教學場所可行性不高,同時會導致資源浪費。所以,管教所可以在現有的辦公場所和執行場所中進行改造,購買相應的教學設備,為未成年人提供與其數量相稱的教室和設施。
?。ǘ┪闯赡攴倘藛T職業培訓機制
職業培訓是保證未成年服刑人員在解除監禁后,能夠盡快在社會中找到工作崗位,得以自食其力的前提條件。管教所可以舉辦文化教育的同時,開辦理發、廚師、汽修等專門職業教育,為年齡稍大的未成年人提供就業技術指導,并根據未成年人的自行選擇編班。
?。ㄈ┪闯赡攴倘藛T心理重建機制
在未成年人性格問題上,不良家庭的影響是最主要也是最直觀的,未成年人在得不到家庭溫暖,極度缺愛的情況下對社會產生不信任感,并且歸屬感降低,從而引發犯罪行為。在此前提下,執行機關不應進一步隔斷未成年人與原生家庭的聯系,而是應該積極促進二者溝通。同時,未成年服刑人員的心理矯治工作應進一步向制度化、專業化推進,管教所工作人員應進行定期心理學培訓,同時在管教所內配備心理學專業人士,對未成年人進行心理疏導,幫助其以良好的心理狀態重返社會。
五、結語
未成年人是我國發展的后備力量,其健康成長關系到國家富強和民族復興。所以,正確認識和解決未成年服刑人員重返社會問題是保障社會正常發展的必要前提。目前,我國的管教機制不僅不能幫助未成年人解決重返社會過程中會遇到的種種問題,而且對其重返社會具有一定的阻礙作用。立法機關和執行機關應盡快通過試點,總結實踐經驗,制定有利于未成年服刑人員重返社會的制度,為我國未來發展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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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趙麓然(1999~ ),女,漢族,內蒙古赤峰人,四川農業大學法學院法學專業在讀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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