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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網絡借貸平臺法律監管制度的完善研究

來源:用戶上傳      作者:

  摘要:P2P網絡借貸平臺,是一種結合了網絡平臺P2P平臺的全新平臺,近些年來我國發展迅速。因為它是新興的一種中介服務機構,所以缺乏專門的立法和監管,導致P2P行業非常混亂,時不時傳出倒閉破產的資訊。于是政府開始加強監管,解決P2P網絡借貸行業監管存在的不足之處。因此,在嚴監管背景下,我國政府和P2P網絡借貸平臺運營企業共同完善平臺法律監管制度,是當務之急。
  關鍵詞:P2P 網絡借貸平臺 法律監管
  中圖分類號:F724.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6-0298(2019)03(a)-231-02
  P2P網絡借貸平臺,是一種基于互聯網技術的民間網絡融資方式。由于其可提供無抵押貸款,加強國內外資本的流通,加快社會閑置資金使用效率,同時解決中小微企業融資難的問題,幫助資金緊張的個人和企業擴展投資渠道,完善個人信用體系,同時,數據支持、第三方支付平臺等信息服務平臺為P2P借貸提供了借貸條件的載體,使所有的P2P操作都在網絡上完成,因此在我國快速迅速,促進了我國企業投資渠道的多元化。像“拍拍貸”“人人貸”“e貸通”“溫州貸”等企業品牌越來越被人們熟知,可見P2P市場發展前景一片光明。目前,我國P2P網絡借貸平臺面臨著監管法律過于簡單、缺乏系統的監管體系、信息不夠透明公開、個人信用制度缺乏、征信體系不夠完善等問題,我國應加強P2P網絡借貸平臺監管立法,構建政府監管和行業自律雙層架構,制定P2P行業信息披露制度,加強金融消費者的保護等。如此一來,才能促進我國P2P網絡借貸等互聯網金融的迅速發展。
  1 我國P2P網絡借貸平臺的監管存在的不足之處
  1.1 監管法律過于簡單,缺乏系統的監管體系
  目前,我國已有的P2P網絡借貸平臺監管法規非常少?,F有的辦法僅僅是一個簡略的管理規范,對實際業務操作并沒有相關的規范條款。同時,相關聯的監管法律法規過于簡單,不適合P2P網絡借貸這種新興、特殊的運營產品。
  因此,P2P行業沒有一套系統、規范的監管體系,對P2P行業出現的法律問題僅僅停留在事后的處罰,并沒有在“事前”就扼殺事情的發生,沒有“防范于未然”,未能從根源上避免相關風險的產生。比如目前我國對P2P網絡借貸普遍存在的“是否涉嫌非法集資”問題并沒有明確的界定要求,尤其在前期出現時未能及時識別,以至于后續P2P網絡借貸平臺資金發生斷裂后,“非法集資”的罪名才能成立,但是這樣的事后追究對投資者造成的損失無法彌補,不利于我國網絡金融發展。
  此外,我國現有的法律提出不保護超過4倍的貸款利率利息,限制了市場的最高利率。但是尚未對P2P網絡借貸平臺的借貸款利率進行法律保障,即使P2P網絡借貸平臺的貸款利率往往高于合法的利率,也沒有被認定為違法的。
  1.2 P2P行業信息不夠透明公開
  P2P行業信息不夠透明公開主要體現在必要財務信息不公開透明和風險信息披露不強兩個方面。首先,我國P2P行業缺乏財務信息披露制度,很多借貸平臺會對外公開自身的必要財務數據,即使公開了,各家企業的標準不統一、不規范。
  其次,有一些P2P網絡借貸業務本身有較大的違約風險,但是借貸平臺為了自身利益為千方百計隱藏自身風險情況,不透露存在的風險。而目前大部分投資者缺乏足夠的投資知識、投資風險防范意識、P2P借貸知識等,因此P2P網絡借貸平臺隱藏相關財務信息,致使金融消費者并不具備投資風險的知情權,容易造成巨大損失。
  1.3 個人信用制度缺乏,征信體系不夠完善
  目前我國很多P2P網絡借貸平臺為了加強平臺的推廣,并不強有力審核和規范借貸雙方的信用狀況,導致少部分借款方和貸款方容易偽造個人身份信息、工作信息等,從而辦理借款業務。一旦借款成功,就攜款潛逃,使平臺和警方無法追回借款。同時,雖然我國已建立銀行業征信體系,但P2P平臺沒有權限直接接到央行的征信中心中去,因此平臺信用機制不夠真實。
  2 嚴監管背景下完善我國P2P網絡借貸平臺法律監管制度的對策
  2.1 加強P2P網絡借貸平臺監管立法,實現政府監管和行業自律雙保障
  政府應加強對P2P網絡借貸平臺監管立法,對借貸平臺的合法性進行規定。同時P2P行業規范自身行為,實現政府部門監管和P2P行業自律雙保障。
  第一,P2P網絡借貸平臺設立之前,必須要有三證合一證明材料、通信管理部門頒布的《電信與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許可證》,以及注意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需要有“互聯網信息服務”這一項。同時,這些相關部門應對P2P網絡借貸平臺負有相應的監管責任。
  第二,在P2P網絡借貸平臺注冊時,用戶輸入的個人信息必須保密,避免不良平臺泄露客戶的信息進行盈利,對用戶生活產生極大的干擾和存在較大的風險。
  第三,加強P2P網貸每一環節的立法,使每一個操作都是有“規”可“循”。比如在“事前”應明確“是否涉嫌非法集資”問題,并有明確的界定要求,及時發現相關平臺是否為非法集資,降低損失。
  第四,監管制度應根據大環境的變化,與時俱進,不斷修訂、制定新制度、新規范,保證P2P行業的監管到位。銀保監會為我國總監管部門,不僅要加強相關法律法規的出臺、細則制定等,還需頒布P2P行業相關的風險監測和預警法律法規和其他文件。同時,銀保監會應與各監管部門加強溝通合作、信息共享、提出建設性意見,不斷完善制度,促進P2P行業長遠、和諧、有序發展。
  第五,行業協會應制定相關自律規章,約束企業行為,促進行業的健康發展。單單憑借政府監管部門來凈化P2P行業是遠遠不夠的,還需要行業內部有自律意識。P2P行業協會更加熟悉當地的金融市場發展規律,提出的規章制度更有引導性作用。所以行業協會應發起、制定嚴格、合理的行業標準、平臺運營標準規范等,使P2P企業經營更為合規,杜絕不合規平臺的非法運營,從而提高P2P行業的風險管理水平。目前有些協會已經在牽頭倡導實施P2P行業監管沙盒,通過行業的數據營造一個虛擬環境,降低或避免潛在的互聯網融風險。   2.2 制定P2P行業信息披露制度,加強金融消費者的保護
  由于P2P網絡借貸涉及到金融消費者的經濟利益,因此我國應制定相關的信息披露制度等,保障金融消費者的利益。國家可通過立法,要求P2P企業在不泄露商業秘密的前提下,規范財務信息披露發布制度,加強財務信息數據的披露監管,使得借貸平臺定期公布自身的財務信息,公開實際運營狀況,使金融消費者有相關的知情權,掌握必要的投資信息,同時財務信息受到廣大公民的監管。
  同時,相關立法機關應要求平臺公布現有的風險性發布風險信息,使金融消費者可按照自身抗風險能力,選擇合適的投資方式,從而顯著地降低投資風險。P2P網絡借貸平臺也可將相關經營和風險指標等必要的監管信息自動傳送到系統中,相關統計信息和央行、銀保監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通信管理部門等監管部門可共享。
  此外,可建立互聯網金融消費權益保護機構,為金融消費者提供咨詢、風險識別和規避、訴訟等。對不良的P2P網絡借貸平臺可根據法律法規進行懲處。
  2.3 健全P2P征信體系及信用評級制度
  首先,明確征信數據的共享方式。針對目前P2P行業無法接觸、利用個人信用數據的情況,政府可開通權限,試著和中國人民銀行構建數據共享系統,整合行業的橫向信息。在信息收集過程中,注意做好信息保密工作,相關數據的收集、評價等必須基于保障被征信人合法權利之上。
  其次,P2P網絡借貸平臺可通過組建相關信用評價部門,為金融消費者建立內部信用評分體系。平臺可對出借人進行分層分級評估,根據出借人的家庭背景、年收入、歷史交易記錄等因素,通過智能的個人信用評分系統,核算借款人的評分,從而識別和定價借款人的信用風險。
  此外,可建立內部信用評級制度,推動不同行業之間、P2P不同企業之間、不同征信系統之間的信息和制度共享、融合等,實現數據信息的共享多元化、評分標準化,為風險性信息提供參考,極大地降低信用風險。
  3 結語
  綜上所述,嚴監管背景下P2P網絡借貸平臺法律監管制度的完善需要政府部門、行業協會和P2P企業的共同努力。P2P網絡借貸平臺法律監管制度的完善,可極大地推動P2P網絡借貸平臺的發展,促進互聯網金融的繁榮發展,促進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昌盛發展。
  參考文獻
  [1]付睿琦.我國P2P借貸產業發展現狀、問題及對策研究[J].技術經濟與管理研究,2018(9).
  [2]胡哲.P2P網絡借貸平臺監管法律制度研究[D].哈爾濱工程大學,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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