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法律實務要點簡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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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與程序要點
民間借貸是指在自由市場經濟下民事主體之間進行的資金融通行為,從傳統社會的自然人之間的借貸,到商業社會下非金融機構主體之間的資金周轉,民間借貸已成為商業社會中最為常見的經濟行為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書網公開數據顯示,近年來,人民法院審理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呈激增態勢,2014~2018年近五年間涉民間借貸的各類案件中,民事案件占8,542,224宗,執行案件22,344宗,刑事案件15,934宗,行政案件2,078宗,國家賠償案件307宗;其中,2017年超過220萬件,2018年不完全統計也已超200萬件。從標的額看,前述統計期間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標的額50萬元以下的占比85.15%,標的額5千萬到1億元的計2,286宗,標的額1億以上的計846宗,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已成為司法審判中常見、多發的一類案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間借貸的法律定性①,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是在排除金融機構金融業務之后市場主體之間自發的金融借貸行為。需要注意的是,關于小額貸款公司,司法實踐中法院等司法機關參考中國人民銀行與中國銀監會聯合發布的《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根據前述規定,實踐中傾向性認定小額貸款公司并非金融機構法人,故而小額貸款公司從事資金融通業務應定性為民間借貸行為。
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管轄問題中,實務中常見的爭議問題即“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的理解與適用。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簡稱“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均對“接受貨幣一方”的認定作出了司法有權解釋,相關法條也是民間借貸案件中對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時人民法院援引最多的法條②。實踐證明,迄今為止,“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在實踐中應存在兩種不同情形的解釋,即既可能指向出借人所在地,也可能指向借款人所在地,不同解釋和認定結果視乎當事人在個案中的請求和爭議問題的實質。最高法在(2017)最高法民轄終245號案件就此提供的指導性意見指明:如當雙方當事人在涉案借款是否出借上產生爭議時,以借款人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如當雙方當事人在涉案借款及利息是否歸還事項上產生爭議時,以出借人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該案中,當事人黃某、荔某公司和曾某起訴戴某請求償還的借款本息合計為2957.5萬元,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認為,本案系因借款歸還問題發生的爭議,應以出借人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因此,一審法院認為雙方為是否出借爭議,并據此確定借款人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構成適用法律錯誤。
二、舉證責任分配
民事訴訟案件舉證責任分配遵循“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即誰主張案件積極事實的發生,誰即對此承擔舉證責任,而主張消極事實的一方對此則不承擔舉證責任。在民事訴訟中,尤其是侵權類案件中可能存在舉證責任倒置或自證消極事實等特殊情況,但是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實踐案件表現為法官普遍嚴格適用“誰主張,誰舉證”原則,較少出現例外情形。
具體而言,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存在舉證責任分配爭議的情形主要有:①債權人有借據而無付款憑證情形;②債權人有付款憑證無借據情形?即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等法律關系;③被告抗辯證明債權糾紛非民間借貸行為引起;④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⑤鑒定申請義務的承擔問題。
關于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舉證責任分配,最高人民法院為法律實踐提供了明確適用依據③,即出借人需要以借款原因、事由等事實原因和借款借據、收據、欠條等實物證據等證明借貸關系的存在。如債務人抗辯已經償還借款,則需要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需注意此處并非舉證責任的倒置或轉移,而是從債務人角度提出本證的要求,依然遵循“誰主張,誰舉證”原則。除此之外,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同樣要求司法機關應依職權查明案件事實,就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系統判斷借貸事實的情況,體現了民事裁判領域追求客觀真實的價值趨向。裁判文書網大數據檢索結果顯示,相當部分證據結構幾乎一致的案件裁判結果結果迥異,形成此結果的原因既有此類案件自身的規律性,也和實踐中法官依據上述規則判斷過程中自由裁量空間較大有關。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再32號民間借貸糾紛再審案件即是一起典型的有付款憑證而無借據的案件。案件中,王A、王B和王C為三兄弟姐妹。王B訴稱,2012年,王A以姐姐的身份向王B借款,王B同意后于2012年5月11日以銀行匯款方式向王A中國銀行賬戶62×××19轉款300萬元人民幣。匯款憑證載明用途為借款。因雙方系姐弟關系,王A未向王B出具借條,對還款期限亦未作約定。王A借款已近3年,期間王B向王A索要,王A拒不償還。王A答辯稱,借款一事其根本不知情,當時該筆轉款只是為了用于小額貸款公司注冊驗資,其和王B之間不存在借款關系。王B對借款關系既未提供相關借據,亦未提供轉款的原始憑據。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王B與王A之間是否存在借貸法律關系,即涉案300萬元是否王B出借給王A的款項,王A應否承擔還款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認定,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相關規定④,王B應該為下述兩個要件事實的成立負舉證責任,其一是借款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其二是已經履行了借款合同的義務。以上述證據事實來看,無書面借款合同或借據,口頭協議王A不予認可;同時根據王C掌控涉案銀行卡的時間段,無法證明王A與王B的借款關系。處理民間借貸之糾紛,首先應確認借款合同是否有效、借款關系是否成立。沒有書面合同的,當事人對是否存在借款關系發生爭議時,主張存在借款關系的一方當事人負有舉證責任。能夠證明借款關系存在的,按照民間借貸案件進行審理。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因王B提交的證據既未能形成證據鏈,亦未能形成優勢證據,無法證明雙方存在借款關系,因此王B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二審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六條規定,對王B與王A之間存在借款關系的主張不予支持,并無不當。 三、利息和虛假民間借貸訴訟
與借款緊密聯系的利息爭議是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主要爭議問題之一,現行司法解釋已就合法利息范圍作出明確細致的規定⑤。盡管如此,法律實務中仍存在對違約金與利息混同或重復計算、非金融機構主張復利以及實際逾期利息計算比例超過24%的多種問題爭議,也存在大量以其他名目計收高額借款利息的實踐爭議亟待甄別與認定。
近年來,伴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激增,以民間借貸為名制造的虛假訴訟案件也逐年上升。根據檢索,2014~2018年間,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關于是否構成虛假訴訟的爭議案件計31,072宗,而且這類爭議也同樣存在逐年上升的趨勢,在2017年達10,396宗。由于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系常見的民事糾紛,債權債務關系權利外觀簡單、直接,以至于各類民商事關系甚至涉嫌違規、違法乃至犯罪的交易行為均存在借用民間借貸外衣,通過司法手段獲得確定判決,繼而達到當事人不法目的的苗頭,此種情況加大了人民法院對案件審理的難度和壓力,值得深入全面研究,采取適當對策防范并予以遏制。
四、結語
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是既古老又體現當前金融環境特征的一類基礎和典型案件,不僅要求司法人員應當審慎研判,全面掌握、靈活運用法律適用規則,也對其他法律實務業者的法律素養和職業道德提出很高的要求。當前形勢下處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不僅要求扎實的法學理論功底,還要熟練掌握現行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等規范性文件,同時還應敏銳掌握經濟形勢發展與變化,深刻把握司法政策的精神及其適用。
注釋:
?、佟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八條
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的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
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后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邸蹲罡叻ㄔ宏P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第十六條
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并能作出合理說明,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第十七條
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堋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一條
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下列原則確定舉證證明責任的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ㄒ唬┲鲝埛申P系存在的當事人,應當對產生該法律關系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ǘ┲鲝埛申P系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當事人,應當對該法律關系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荨蹲罡叻ㄔ宏P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九條
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
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ㄒ唬┘任醇s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ǘ┘s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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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肖黃鶴(1969.11~ ),男,廣東汕頭人,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司法、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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