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懸賞執行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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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我國民事執行中一直存在“執行難”的問題,各級法院也一直不斷地在探求解決之道。目前很多法院在執行中引入了懸賞執行制度,通過懸賞執行的方式能夠更好地動員社會各方面的力量參與尋找被執行人及其財產,加大對被執行人的威懾力度,使其有錢花不掉、有福不能享,促使被執行人主動履行債務,從而使申請執行人的債權得以實現。然而,由于法律及司法解釋對該制度的適用范圍、懸賞金額等沒有做出明確規定,導致其很難發揮出最佳效果。因此,有必要對該制度做出進一步完善。
關鍵詞:懸賞執行;執行難;舉報人
中圖分類號:D925.1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9)04-0094-02
2018年是“基本解決執行難”的決戰之年,也是關鍵之年。為了能夠按時完成這一目標,近幾年來,各地法院都在積極探索新的執行措施,其中以懸賞的方式來激勵案外人及廣大社會公眾對被執行人及其財產進行舉報以達到執行目的的方法已為各地法院所采用。通過懸賞執行不僅有助于維護了申請執行人的合法利益、節約司法資源提高人民法院的執結率,同時也對其他人起到很好的普法宣傳作用。但是目前由于我國對懸賞執行立法的不完善,導致其在實際操作中會出現各地法院不一致的情形,這使得懸賞執行制度很難發揮出立法原有的意圖。
一、懸賞執行的內涵界定
目前,懸賞執行在我國各地法院的執行過程中已經很常見,但是由于我國現行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對該項制度的規定比較模糊,導致各地法院對懸賞執行制度的概念理解不一。如石獅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1日正式施行的《關于實行懸賞執行措施的規定(試行)》中將其定義為:是指通過人民法院向社會發布公告,申請執行人承諾對于舉報有關案件被執行人下落或財產線索,并據此線索取得實際執行效果的,給予舉報人一定懸賞金的執行措施。2018年7月25日福州市中院在發布的《關于在執行中實行懸賞執行的實施意見》中將其定義為:懸賞執行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執行過程中,經申請執行人書面申請,向社會發布公告,征集被執行人財產線索,申請執行人承諾對提供有關財產線索并收到實際執行效果的舉報人給予一定數額懸賞金的一項財產調查措施。
從以上三個法院給出的概念可以看出,懸賞執行制度具有以下三個特點:第一,有償性;第二,公告性;第三,懸賞公告的發布者是人民法院。有償性即申請執行人承諾給予提供有效線索的舉報人一定數額的賞金作為回報。公告性是指通過向社會發布懸賞公告,使廣大民眾能夠積極參與到執行中,擴展了尋找被執行人及其財產的途徑。懸賞公告不是任何機關或個人都可以發布的,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權發布,這體現了懸賞執行中人民法院的權威。
通過以上分析并結合我國現行有關懸賞執行的法律及司法解釋,筆者認為,懸賞執行可以被定義為:是指申請執行人書面申請,并經執行法院審查準許后,由執行法院以法院的名義向社會發布懸賞公告,申請執行人承諾對提供被執行人下落或財產線索,并據此線索取得實際執行效果的舉報人一定賞金的執行措施。
二、懸賞執行存在的缺陷
(一)懸賞執行適用范圍不清
任何一項法律制度都應有其明確的適用范圍,只有明確了適用范圍才能進一步去探討一項法律制度的其他問題。懸賞執行制度作為一種新的執行措施,已為各地執行法院在執行實踐中所運用。但是由于在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中對懸賞執行制度的適用范圍規定不清,致使各地人民法院在具體的實踐操作中判斷標準各不相同,有的甚至出現相矛盾的情況,嚴重影響該制度的正常運行。從目前各地法院出臺的關于懸賞執行的規定可以看出,有的法院規定只要滿足“經申請執行人提供、被執行人報告和執行法院調查,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其財產不足以清償本案全部債務的”也可以申請懸賞執行,如福建省福州市中院、廣東省高院。還有的法院規定在“人民法院窮盡執行措施無法查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情形下才可以申請懸賞執行,如遼寧省本溪市中院、福建省泉州市中院。但也有法院對此沒作要求,如深圳市中院。
?。ǘ屹p執行啟動程序不統一
通過研究各地法院出臺的有關實行懸賞執行的具體規定發現,目前我國對于啟動懸賞執行的程序,主要分為兩種:第一,由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法院經審查后決定是否實行懸賞執行。在司法實踐中的具體操作程序是:由申請執行人向執行法院書面申請發布懸賞公告查找被執行人的財產,由執行法院經辦法官審查或組成合議庭討論,然后呈報執行局長或主管院長審批。這種方式也為大多數人民法院所采用。第二,由人民法院依職權決定實行懸賞執行。以這種方式啟動懸賞執行的法院為數不多,例如中山市第二法院在《關于實行懸賞執行措施的規定(試行)》中第3條規定了人民法院可依職權決定懸賞執行的具體情形。
?。ㄈ└鞯貙屹p執行的賞金數額規定不一
目前我國法律及司法解釋對于懸賞執行的賞金數額規定較為模糊,造成了實踐中各地法院對于賞金的確定標準不一,有的法院對懸賞金額給出了比較明確的規定,例如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規定,申請執行人申請懸賞舉報財產及線索的賞金數額原則不得少于500元;舉報被執行人下落的,懸賞金原則上不低于500元,并應向本院預交。若由本院依職權申請懸賞執行,則對舉報財產及線索的,懸賞金按變現價值分段累進制方式確定;對舉報被執行人下落的,懸賞金按500元/人的標準獎勵舉報人。有的法院在制定懸賞執行規定時對于賞金數額規定得很模糊,僅規定賞金數額為執行回款的一定比例,對于具體的比例是多少并沒有做出明確規定,一般由申請執行人自行確定。例如石獅市人民法院規定,申請執行人申請懸賞執行的賞金比例為執行回款的1%-30%,具體比例由申請執行人確定。
?。ㄋ模┵p金費用的承擔主體不同
目前,懸賞執行公告費和懸賞金的負擔由以下四種方式:第一,申請執行人負擔。如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規定“懸賞金由申請執行人自愿承擔?!笔{市中級人民法院規定“懸賞金由申請執行人負擔,由人民法院從申請執行人可分配的執行到位款項中優先扣取,或由申請執行人另行繳納?!钡诙?,被執行人負擔,但由申請執行人預交或預支。如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規定“懸賞廣告費由申請執行人預交,懸賞金由申請執行人預支。懸賞廣告費及懸賞金由被執行人承擔?!钡谌?,執行法院負擔。這種主要是由于懸賞執行是由執行法院依職權實行的,如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規定“本院依職權采取懸賞執行措施的,懸賞執行公告費用和懸賞金由本院承擔。”第四,保險公司負擔。少數法院與保險公司合作,由申請執行人向保險公司購買懸賞保險,在根據舉報人所提供的被執行人財產或下落線索被確認有效并取得實際有效的執行結果后,申請執行人應付的賞金再由保險公司向舉報人發放。 三、懸賞執行制度的完善意見
?。ㄒ唬┟鞔_懸賞執行的適用范圍
懸賞執行只是一種輔助性的執行措施,這就決定了并非所有的案件均適用懸賞執行,只有在人民法院窮盡執行措施后仍然無法查詢到被執行人及其財產時,經申請執行人的書面申請才可適用,即執行法院和執行人員仍需積極采取其他的執行措施,已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更好地維護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經過對比分析各地法院對懸賞執行的規定,筆者認為,懸賞執行的適用范圍應當包括: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而故意下落不明或隱匿行蹤,且無法查詢被執行人財產狀況或已查到的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債務;被執行人有轉移、隱藏財產嫌疑的,且無法查明被執行人財產狀況的。
?。ǘ┮幏稇屹p執行的啟動方式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1條規定了在被執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時,申請執行人可向執行法院申請發布懸賞公告。即司法解釋規定由申請執行人來啟動懸賞執行,對于執行法院能否依職權申請懸賞執行,法律及司法解釋并沒有給出明確的答案。由執行法院依職權申請懸賞執行有其一定的合理性。首先,有些地方法院在探索懸賞執行時規定了可以由法院依職權啟動,如福建省石獅市中院。其次,對于涉及弱勢群體、集體利益、國家利益以及具有重大社會影響的執行案件,允許法院可依職權主動發布懸賞公告,不僅能夠體現法院的使命即維護社會公正、公平,還能減少集體利益和國家利益的損失,突顯法院的權威性,維護社會的和諧與穩定。因此,在今后的懸賞執行立法中可以對由人民法院依職權決定實行懸賞執行予以明確認可。
?。ㄈ┛茖W制定懸賞執行的賞金數額
懸賞金額不易太小,如果賞金太小,那么將會很難起到激勵社會公眾檢舉揭發被執行人下落及其財產的作用。同樣,懸賞金額也不易過大,如果賞金過大,難免有的公眾會為了追逐這種經濟利益,而千方百計地去尋找被執行人及其財產,致使被執行人處于周圍群眾的監視之下,在這種情況下將會很容易侵犯到被執行人的隱私權。因此,科學制定賞金數額顯得尤為重要。筆者認為,在制定懸賞金額時,應當結合不同的案件類型、當地經濟發展狀況、被執行人的轉移、隱匿財產的情節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一個相對確定的賞金幅度,再由省一級的法院在全省范圍內確定具體標準或金額??紤]到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中規定了懸賞金由申請執行人負擔,如果申請執行人自愿負擔更高比例的話,可以適當放寬懸賞金比例。
(四)明確懸賞金的承擔
從上述分析中能夠看到,目前各地法院對于誰來承擔賞金有不同的規定。筆者認為,如果是由申請執行人申請懸賞執行的,不易由申請執行人來承擔賞金,而應由被執行人承擔。其理由如下:首先,申請執行人是執行中的債權人,法院的執行主要是為了保護申請執行人的利益,若由其來負擔賞金,將不利于保護債權人的利益。被執行人作為執行中的債務人有義務履行債務而不履行,而是通過隱匿自己的行蹤,轉移、隱匿自己的財產來對抗法院的執行,損害申請執行人的利益。因此,由被執行人負擔賞金,是對被執行人的懲罰,體現了法院的威嚴。若是法院依職權決定懸賞執行,則應由法院從辦案經費中承擔。
四、結語
雖然懸賞執行在我國執行中早已得到運用,但是由于我國立法的不明確,致使各地法院出臺的有關懸賞執行的規定差別很大,很多地方有待完善。一項制度要想取得好的司法效果必須做到有章可循,當前有必要盡快制定民事懸賞執行實施規定,統一懸賞執行操作規范,以使懸賞執行真正成為有效解決執行難的一把利劍。
參考文獻:
[1]唐豪.懸賞執行制度論綱[J].中共南京市委黨校學報,2017(3):93-96.
[2]高敏.舉報者賞金提升大老賴再添利器[N].浙江法制報,2017-07-06.
[3]黃義濤.懸賞執行值得探索[N].人民法院報,2017-10-10(2).
[4]艾玲.淺析公告執行中對被執行人的保護——兼談我國公告執行的完善[J].南通紡織職業技術學院學報,2008,(1):6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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