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上公務員,村集體組織能否收回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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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小李是某村一名農民。大學畢業后,因沒有找到正式工作,也沒有明確的就業方向,于是小李就回家和父母一起種地謀生。其后的幾年間,他拼命地學習公務員知識,并于2015年考上了當地公務員。因考上公務員的原因,他的戶口也就由農村戶口變為城鎮戶口?,F在村集體組織要收回他的土地,那么,村集體組織到底是否有權收回他的土地呢?
【評析】
根據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由此可見,發包方收回承包地的情形只有一種,即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農戶家庭成員中有考入國家公務員或“農轉非”的,并不屬于法律規定可以收回承包地的情形,發包方不能收回承包地。此外,家庭承包經營的主體是農戶,家庭成員個人不與土地承包經營權掛鉤。只要農戶還在,農戶內部的人員流動不應影響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內容和范圍。
按照陳述,小李和父母共同組成了一個承包戶,他因為考上了公務員而將自己變為城市戶口,但父母戶口并沒有隨從轉入城鎮戶口,根據上述法律規定,這種情形并不屬于法律規定可以收回承包地的情形,故村集體組織無權收回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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