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權利立法保護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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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兒童早熟化在現今越來越具象,法律上對兒童的定義并不明確且針對兒童的權利也沒有具體的條文規定。很多人會質疑兒童是否能擁有權利,其擁有權利的意義和價值在哪。兒童屬于特定的弱勢群體,受到侵害的概率遠遠大于其他群體,我國應盡早制定操作性強的兒童權利保護立法,保障兒童群體的生存權、受教育權、自我保護權。
關鍵詞:兒童早熟化;兒童權利;立法保護
一、兒童權利的歷史演變
隨著兒童解放運動的興起,兒童權利問題真正成為西方學界普遍的研究熱點,分為兒童權利反對派與兒童權利支持派兩大觀點對立的陣營。反對派認為:“如果允許我們使用常用的‘權利’一詞來探討動物或嬰兒的權利,那么‘權利’的表達就是無意義的,因為這種表達將與其他不同道德情勢中的表達相混淆,即在這些道德情勢中用來表達一種特有權力的‘權利’不能夠被其他的道德表達所取代。”支持者們則從“平等主體論”、“請求論”、“利益論”、“關系論”以及“賦權論”的角度對兒童持開放態度,將兒童權利看成是兒童成長為健康、有用的成人的手段。再看我國,對兒童權利的關注也頗多,這方面的專著浩瀚如煙,結合兒童觀在歷史上的演變,論證了兒童的權利主體資格。
兒童由于身心發展的不成熟會導致自身極易受到外界的干擾,而兒童權利的最終目的是能讓兒童有自我保衛權。長期以來,兒童被視為成人的附屬物,是需要外界呵護的一個群體。這種觀念會給兒童以“我不能獨自面對并解決困難”的錯覺,兒童需要獨立,需要呵護,更需要自我保衛。其中比較有意思的一些權利是休息權、閑暇權、游戲權(狹義)、娛樂權、文化和藝術活動權。游戲是一把雙刃劍,運用的好就能從積極方面來促進兒童創新實踐能力,為此家長與國家都負有對兒童游戲時監督與指導的義務。
二、兒童權利存在的問題
從我國的立憲旨趣上看,我國憲法屬于兒童培育型憲法,其有關兒童權利的規定基于對兒童的兩點價值判斷:其一,兒童屬于弱勢群體,在整個年齡分層中屬于最易受到欺騙和傷害的層級,需要各界無微不至的關懷;其二,兒童具有意義非凡的發展前景,就像投資一份擁有巨大回報的金融產品一樣。這種立憲旨趣集中體現在我國憲法第46條和49條。憲法中對兒童的培育是基于公眾對兒童權利賦予的關注,同樣也需要更多的立法來強化完善。
“兒童不是被造(made)成人的,他們是被生(born)成人的”從本源上看,兒童權利源于兒童同成人一樣擁有自身固有的尊嚴與人格。在當代人權語境下,“普遍權利除了人類成員資格外別無所侍,一個人擁有人權僅需要其生而為人?!比绻麅和粍儕Z了權利,無論受到怎樣的友善對待,他們都是旁人、圈外人,而非“我們”。在現代社會中,最易受到侵害的群體是兒童:據美國一項調查統計,未成年幼女被性侵的幾率是19.7%,男童是7.9%;家庭暴力、校園暴力層出不窮。在此基礎上,兒童權利是一種預防性的手段,嚴厲的懲罰才是遏制犯罪的最好途徑,事前防御比事后關懷要來的更加有效果。
三、對兒童權利的路徑探索
Grace Abbott說過:“一個國家的進步,主要不取決于其GDP在世界上的排名,而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其對兒童權利的保護水平。”我國的總體GDP水平領先全球,而在兒童權利方面卻相形見絀,故如何保證五尺之童,“大權在握”的局面是目前亟待解決的問題。
個人以為,在我國,兒童權利的憲法重構路徑分三步:第一,理念是最重要的。每個人對外界的評斷都是主觀的,如果有一種被大眾普遍都接受的兒童權利的理念的出現,將會少走很多彎路。若是國家強制規定,又有一種國家“干涉”家庭的感覺,故第一步是建立好人們對兒童權利的理念;第二,將兒童權利融入憲法,一是特別確立兒童的憲法人格,二是增加兒童權利的條文,可以參照國外的條文;第三,充分實施。從上至下,一級一級的往下滲透,并且互相監督,定期抽樣調查,或許可以成立一個兒童權利保護部門。
近代以來,兒童權利在中國憲法中經歷了一個從無到有從隱性到顯性的發展歷程,兒童從受保護到自我護衛的局面也在逐漸形成。我們有理由相信五尺之童,“大權在握”的局面一定會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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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林倩倩(1998年11月-),女?,浙江溫州人,浙江大學城市學院2017級金融學(主修)法學(輔修)學生,研究方向:金融理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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