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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兒童權利看幼兒教師師德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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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幼兒教師是兒童成長過程中接觸到的第一位正規教育體系內的教師,肩負著啟蒙、開智,促進幼兒健康成長,為幼兒創造良好生命開端的重要使命。幼兒教師自身的職業素養很大程度上影響著教育的效果。在眾多職業素養中,依法執教是幼兒教師素養的基礎和前提,也是幼兒教師師德建設的重要內容之一。本文將從國際兒童保護法——《兒童權利公約》出發,談幼兒教師的師德建設問題。
  一、兒童權利簡介
  1.《兒童權利公約》產生的背景
  聯合國自成立以來就一直關注兒童的幸福和權利?!秲和瘷嗬s》的制定則是聯合國在保障兒童福祉方面的重要舉措?!秲和瘷嗬s》(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以下簡稱《公約》)于1989年11月20日第44屆聯合國大會第25號決議通過,是第一部有關保障兒童權利且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性約定,旨在為世界各國兒童創建良好的成長環境。
  《公約》指出,締約方應確保兒童均享受《公約》中規定的各項權利,不因兒童、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的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身份、出身、財產或殘疾等不同而受到任何歧視。締約方為確保兒童的福祉,應采取一切適當的立法和行政措施。各相關部門和機構在制定相關政策和落實中以兒童利益最大化作為首要考慮。
  我國于1990年8月29日簽署《公約》,1992年4月2日開始執行。這意味著我國政府向國際社會做出承諾:我國將通過立法和系列配套的行政措施,來保障《公約》中規定的各項兒童權利的實現。
  2.《兒童權利公約》的基本內容
  《公約》由54項條款組成,規定了世界各地所有兒童①應該享有的數十種權利,其中包括最基本的生存權、全面發展權、受保護權和全面參與家庭、文化和社會生活的權利。為方便大眾理解這些條款,聯合國兒童基金會和中國兒童中心合作開發《兒童權利參與式多步培訓手冊》,將兒童權利歸類為四個部分:
  ——生存權:兒童擁有生命的權利和獲得基本生活保障;
  ——受保護權:兒童應該受到保護,免受任何形式的忽視和虐待;
  ——發展權:兒童有獲得使其潛能得以最大限度發展的權利;
  ——參與權:兒童有權參與與自身有關的事情。
  與此同時,《公約》還規定了兒童保護的四個原則:
  ——無歧視原則:不論兒童及其父母的出身、性別、民族、信仰、受教育狀況和身體狀況如何,每個兒童都應該平等地享有各項權利;
  ——兒童最大利益原則:任何事情凡是涉及兒童,必須以兒童利益為重;
  ——兒童參與原則:任何事情凡是涉及兒童,應當聽取兒童的意見;
  ——兒童的生存權與發展權原則。
  二、保護兒童權利是幼兒教師師德的底線
  1.《公約》具有法律效力
  《公約》是一部國際法,從1992年在我國生效之日起,就對我國的兒童權利保護工作產生了法律效力。我國2012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2011年國務院發布的《中國兒童發展綱要(2011—2020年)》則更好地貫徹和落實《公約》關于兒童保護的精神和條款?!吨腥A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更是直接引用了《公約》中“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等權利,國家根據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給予特殊、優先保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未成年人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權利”等表述,可見《公約》在我國具有明確的法律效力和強大的法律影響力、指導力。
  幼兒教師作為專業教育工作者,依法執教是前提,更是底線。理解《公約》的精神,熟悉《公約》的內容,是幼兒教師依法執教、做好育人工作的基本功。
  2.兒童權利是保障兒童健康發展的底線
  《公約》的制定旨在呼吁全社會無論在什么樣的環境下,無論面對哪一類兒童,都應該優先保障兒童健康成長。其制定之初,就充分考慮“兒童”這一人類成長發展過程中特殊階段的特點和需求,從保障其健康“活著”到進一步支持其獲得“更好的發展”出發,從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多方面入手,全面而完整地規定了兒童作為人健康成長所具備的基本權利。例如,《公約》中規定的兒童享有“身份、姓名和國籍權”,這是保障兒童出生之后可以在一個環境內獲得良好的醫療、教育機會,并獲得認可的重要且基礎的權利,如果這項權利得不到保障,兒童未來的健康發展就無從談起。
  因此,《公約》對以促進幼兒健康成長為第一使命的幼兒教師的工作有著重要的指導意義。幼兒教師應該緊緊圍繞《公約》的精神和內容開展基礎性教學,并在日常管理和實踐中,時常檢視自身的教育教學是否違背了《公約》的相關精神和規定,以此更好地保障幼兒的健康發展。
  三、保障兒童權利是幼兒教師師德建設的重要內容
  1.在《公約》的指導下建立科學的兒童觀
  兒童觀包含了人們對兒童及其特點、價值及地位等的總體認識和態度,一般包括對兒童身心發展的特點、兒童期的意義和價值、兒童的權利和地位、教育與兒童發展之間的關系等內容。在日常生活和教育教學中,我們怎樣看待兒童,決定了我們會怎樣對待兒童。因此,樹立科學的兒童觀是每一名幼兒教師需要建立的最重要的師德內容。
  《公約》的內容體現了國際社會對于兒童及其童年以及相伴隨的兒童權利的基本認識,是科學兒童觀的集中反映。《公約》中對兒童的認識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兒童是正在發展、需要特殊保護的人。兒童是發展中的人,因此,開展兒童工作,要了解兒童的發展特點和發展規律。兒童具有脆弱性,由于生理上的幼小,他們更容易受到傷害,因此需要成人社會的保護、關愛和引導。基于以上原因,《公約》強調兒童優先和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以保障兒童和其他群體獲得平等和公平的發展權。   第二,兒童與成人是平等的,是權利的主體。由于身體的“幼小”,兒童的成長發展依賴于成人為他們創造的環境。但作為一個獨立的個體,兒童與成人享有同等的價值、地位、尊嚴和權利。兒童的參與權則反映了成人和社會應該通過傾聽兒童的聲音來保障兒童獲得公平、平等待遇的重要權利。
  第三,尊重兒童發展的規律性與差異性,科學開展兒童工作。兒童的發展是遵循著一定規律的,不僅具有一定的順序,而且也按年齡分為不同的階段,在不同階段具有相應的規律與特點。因此,在開展兒童工作時要遵循兒童發展的規律性,以兒童為中心,按照兒童所處年齡的特點給予相適應的對待與支持,并注重各階段之間的銜接工作,同時還要抓住不同時期兒童發展的關鍵期,以求在尊重、保護兒童權利的同時,能夠讓兒童在教育與發展方面取得更好的效果。
  第四,兒童是自身發展的積極促進者,應尊重、重視兒童參與。兒童不是被動接受的容器,而是主動發展的個體,他們不僅是外部世界的探索者、發現者,也是自身發展的積極促進者。這就意味著在促進兒童發展、保障兒童權利實現的過程中,成人要充分信任兒童,承認兒童有表達自己需求的權利。同時,成人應相信兒童有參與的能力,與兒童共同努力,為兒童創造參與的機會、提供參與的平臺,鼓勵和培養兒童參與的意識和能力。
  2.在日常教學中貫穿兒童權利的基本內容
  《公約》中規定的兒童的基本權利,是保障兒童健康發展的基礎。在現實中,不僅承擔保護兒童責任的成人需要了解兒童權利的相關理念和知識,而且作為權利的主體,兒童也需要知道,并通過積極的參與表達自己、保護自己。在學前教育領域中,亦是如此。幼兒教師不僅要熟知兒童權利的相關內容,在日常教育教學中積極保障兒童權利,也有責任和義務將兒童權利的內容告知幼兒,并支持、協助幼兒學會保護自身的權利,這是更深層次落實《公約》精神的重要方式。例如,《公約》中指出兒童有隱私權。在教學中,教師不僅要身體力行地保護幼兒的隱私,也要通過學習兒歌、閱讀繪本、表演情景劇等一系列恰當的方式,幫助幼兒了解自己享有隱私權,并學會保護自己的隱私,掌握隱私權被侵犯后應如何應對等。只有這樣,幼兒的隱私權才能更好地得到保護。
  3.在教學中提升兒童參與的能力
  兒童參與是兒童重要的權利之一,也是兒童作為權利主體,積極保障自身權利的重要手段。幼兒教師在日常教學中通過適宜的方式,支持、培養幼兒的參與意識,是保障兒童權利的重要途徑和手段。
  兒童的發展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兒童參與的意識和能力也是一個逐漸提升的過程。根據兒童參與的程度不同,兒童參與分為五個階段:傾聽兒童的表達、支持兒童表達、采納兒童建議、兒童被納入決策過程、擁有決策權和責任義務。
  在實際教育教學環境中,要切實提升兒童參與的能力,則需要為兒童賦權并創設支持性環境。賦權是指教師有責任幫助兒童擁有支持他們參與的技巧、知識、價值和信心。創設支持性環境則是指在教育教學活動開展過程中,教師既要努力為兒童提供一個豐富適宜的物理支持環境,也要營造一種溫暖的、接納的、支持的、平等的環境與氛圍,即心理支持環境。只有在這樣的環境下,兒童才能擁有充分的安全感,主動參與到教育教學活動中。例如,在班級環境創設的時候,教師可以調動幼兒的積極性,鼓勵幼兒表達自己對班級美好環境的期許,并相信他們,允許他們分組討論并分區域布置環境。遇到分歧和沖突的時候,鼓勵幼兒通過溝通、協商的方式解決問題。在這樣的環境中,幼兒會逐漸敢于表達,享受參與帶來的成就感和滿足感,參與的意識、積極性和能力也在無形中得到加強。
  不斷提升教育質量,是學前教育不斷追求的發展目標。以兒童權利為切入點,幫助幼兒教師建立科學的兒童觀,支持幼兒教師在兒童權利的基礎上開展教育教學,提升幼兒的參與能力,是開展幼兒教師的師德建設的有效途徑,也是提升教育質量基礎和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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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胡玉敏
  huym@zgjszz.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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