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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論我國婚姻法關于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規定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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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現代社會越來越發達,人們的財富累計也是越來越多。但是伴隨著的也是越來越高的離婚率。針對于這種現象,我國一直有在更新和修訂婚姻法,其目的就是為了保證夫妻雙方的權益,不讓某一方受到關于財產的侵害。在我國司法案例的實踐中,夫妻雙方就共同財產問題有很多的牽扯和糾葛,當夫妻雙方感情破裂需要離婚時,雙方的共同財產分割問題更為棘手和麻煩。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的糾葛對于很多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理論發起了巨大的挑戰,不得不迫使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法律法規得到調整和相應地補充。但是,中國離婚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仍存在一些棘手問題。
  【關鍵詞】 婚姻法;夫妻財產;規定完善
  On the provisions and perfection of the Marriage Law of our country concerning the division of the joint property of husband and wife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modern society, people's wealth is also increasing.  However, the divorce rate is also increasing.But it is also accompanied by a rising divorce rate.In response to this phenomenon, our country has been updating and revising the marriage law, the purpose of which is to ensure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both husband and wife and to prevent one party from being infringed upon by property. In the practice of judicial cases in our country, both husband and wife have a lot of involvement and disputes on the issue of common property. Whe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husband and wife breaks down and divorce is needed, the division of common property between both parties is more difficult and troublesome.The entanglements of the division of husband and wife's common property have posed great challenges to many theories of the division of husband and wife's common property, forcing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division of husband and wife's common property to be adjusted and supplemented accordingly.However, there are still some thorny problems in the division of the common property of divorced couples in China.
  [Keywords] marriage law ;marital property ;perfect regulations
  我國是很早就存在了婚姻法的,但是隨著國家的進步,婚姻法也在不斷的發展和更新。隨著婚姻法對夫妻婚姻法的立法和司法解釋都在不斷發展和更新,其中的個人化,具體化和科學化的特點越來越突出。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的范圍縮小,個人財產的范圍擴大,規則越來越精細和完善,并且具有廣泛的可操作性。就相關立法的完善而言,公平分割的原則被用來取代平等分割原則,婚姻中共同財產的劃分,知識產權的收入范圍,以及“家務補償制度”更好地反映了誠信是一種“無形財產” 。
  1  夫妻共同財產的定義
  夫妻財產的定義通常是指婚前財產的所有權制度和婚姻關系中婚后取得的財產,都算為夫妻的共同財產。中國目前的婚姻財產制度是合法財產制度和商定財產制度的結合。法定婚姻財產制度是法律規定的婚姻財產制度。強制性申請是法定婚姻財產制度的一個突出的法律特征,不同于商定的財產制度,配偶雙方財產制度達成一致。丈夫和妻子同意財產制度是指允許當事人在婚姻關系中以協議的形式就夫妻所有權,使用,收入和處置達成協議的制度。排除制定法定共同財產的制度。
  1.1  合法夫妻的義務以及權利
  中國的“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家庭中享有同等地位。主要內容是夫妻在居住和生活方式等共同生活中具有平等的決策權。丈夫和妻子享有平等的姓名權和個人自由,需要遵循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共同擁有和管理共同財產,利用權利分散,有平等的子女監護權,在象征性的語言中,夫妻沒有等級秩序。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的人身權利和義務有以下幾個方面:夫妻有權使用自己的姓名; 夫妻有生育,工作,學習和社交活動的自由,任何一方都不得限制或干涉他人; 夫妻雙方均有義務實行計劃生育。
  1.2  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
  1.2.1基本工資,獎金  其中“基本工資,獎金”理當從廣義上理解,通常是指工資收入。在現實生活中,基本工資僅僅是個人收入的一部分。除了基本工資以外,夫妻雙方可能在工作過程中擁有各種形式的補貼,如住房補貼;獎金,如年終獎;福利,如年會福利等等。還有一些福利待遇較好的單位還有一定范圍的實物分配,所有這些婚后收入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范疇。   1.2.2生產經營收入  生產經營是指夫妻雙方約定或雙方按照批準的登記,以個體工商戶的名義進行經營活動:根據合同約定,從事商品經營。農村承包經營業務,以個人合伙名義從事合伙經營或者獨資企業法或公司法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丈夫和妻子結婚后使用夫妻共同財產投資的,由當事人或當事人共同經營的收益,為夫妻共同財產,不存在爭議。
  2  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立法完善
  2.1  落實家務勞動價值,保護女方利益
  家務補償制度是指在婚姻期間支付更多家務勞動的,夫妻有權在離婚時要求對方從個人財產中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的法律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0條規定:“夫妻雙方書面同意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屬于其各自所有人,并且該方有更多義務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和協助另一方工作,離婚的權利是另一方如果要求賠償,另一方應賠償?!爸袊橐龇ǖ?0條關于家務補償權的規定是中國婚姻立法的重大突破。然而,這種經濟補償存在缺陷:首先,如何補償家務勞動沒有具體的方法。量化標準使得司法實踐中的賠償變得不可能。 “探究其原因是因為法律規定離婚的經濟補償應基于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同意由丈夫和妻子擁有的前提。再者,在中國目前的形勢下,個人受到很多外來先進思想的影響。每個人都是理性的經濟人。一旦婚姻終止,一方無視婚姻關系,反對敵人,故意隱瞞財產并逃避支付。對家務勞動的經濟補償更多,法律保護不足。
  2.2  增加婚內共同財產的分割
  中國夫妻共同財產分為兩個部分:一方死亡,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辦理;如果協議未履行,人民法院可以自行決定是否辦理。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來判決兒童和婦女的權利。這僅僅只是基于離婚和財產分割規定。 “遺產法”中的第26條中還規定了基于一方死亡的共同財產分割:“婚姻關系存續夫妻共同獲得的共同財產,但協議除外,如果遺產分割其中一個共同財產應當是前半部分股份由配偶擁有,其余部分是繼承人可以使用繼承權來獲得遺產?!霸诂F實生活中,婚姻關系中也可能需要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
  2.3  短婚內繼承和受贈的重大財產不應夫妻共有
  中國的婚姻法中有項規定,婚姻期間繼承或捐贈的財產歸夫妻所有。雖然第18條規定丈夫或妻子的財產在遺囑或合同中被確定為配偶的財產,但如果不確定屬于一方,則由其共同擁有。這一規定其實也有失偏頗。如果一方繼承或捐贈的財產由丈夫和妻子在短期婚姻中擁有,則在離婚時作為共同財產的分割對遺產或財產的接收者來說是極不公平的。所以,就有相關人員指出:短婚內繼承、受贈的重大財產不能一概夫妻共有。繼承或受贈財產是否共有必須考慮結婚時間長短及財產價值大小,重大個人財產在多年后才可以轉化為共有。
  2.4  增加"知識產權的收益"的預期利益的分割
  眾所周知,知識產權是屬于一種無形資產。依據我國相關法律解釋的規定,只能明確獲得的實際收入或財產收入。但是,如果在婚姻期間沒有明確規定,則無法確定是否可以獲得明確的財產收益,這就導致這種情況將不會形成夫妻共同財產,當夫妻雙方有離婚需求時,這種無形財產將不會分裂。因此,這種為排斥“收入的期望”。共同立法的基礎是民法的公平原則。
  2.5  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過程中,明確不誠信行為
  雖然中國的婚姻法和相關的法律文獻解釋了關于增加分割夫妻財產的保護措施,但仍存在許多不足之處,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有些規定過于簡單。我國婚姻法第47條的規定只是離婚時一方不誠實行為的事后補救辦法,事先沒有預防措施。第二,某些法規不夠嚴禁和明確。 “離婚”在解釋中很容易含糊不清或者模棱兩可。依據誠信的原則,當配偶實施第四十七條所述的違法行為時,人民法院應當免于執行行為的期限。第三,舉證責任存在問題:其中,中國對離婚財產分割司法解釋有項規定:“很難確定丈夫和妻子的個人財產或共有財產,以及當事人的要求。財產也是一種共同財產,只要他們要求任何財產,當事人就必須承擔舉證的責任。
  2.6  無形財產應參與共同財產分割
  根據中國現在遵從的婚姻法,人力資本的無形財產不分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是社會的不斷進步直接反映著人力關系在日常生活中的重要性。所謂人力資本,是指工作的機會和晉升的機率,各項謀生技能和其他經濟利益的能力,是相對屬于一種無形財產?;橐鍪请p方相互貢獻的經濟伙伴關系。人力資本或者其他無形財產在離婚的時候評估起來非常困難,果判決這項因素不屬于在財產范圍內,那么其實是有失公正的,因為這項無形財產在增加其持有人的收入方面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3  結束語
  婚姻法中解釋了允許在特定情形下進行婚內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一定程度上改進了和適應了婚姻家庭領域出現的新情況,具有相當大的進步和推動作用。與此同時,關于分割婚內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只能是其列舉的兩種具體情形,且不損害債權人的利益。這樣的規定過于簡單和不合理,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姻中的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財產的分割,使覆蓋范圍明顯狹窄,丈夫和妻子的平等權利的難以實現,不利于保護的夫妻共同財產的權利。所以關于夫妻法,我國法律還有很長一段路要走。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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