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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創新下風險監管的法律制度構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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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當前全球正在進行新一輪的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經濟和社會的各個領域正在加速向信息化、網絡化、數字智能化更高水平和階段發展。金融自由化必然導致和產生金融創新,影響宏觀政策的制定,金融市場和商業銀行透明度的運作。它使金融風險增加,同時也可以管理和控制金融風險,影響金融的穩定性,也造成了一些金融亂象。對金融風險進行合理有效的法律監管是保持經濟持續發展和中國應對金融危機、加強金融監管、促進金融創新的關鍵。
  關鍵詞:金融創新;風險管理;金融監管
  基金項目:吉首大學2018年研究生科研創新項目:金融創新下風險監管的法律制度構建研究(主持人:王相怡;編號:JGY201839)
  1.金融創新與金融風險的邏輯關系
  金融風險促進金融創新的發展。金融創新一開始的作用就是對金融風險進行一定的規避。金融創新最新的研究表明,金融創新越是迅速發展,金融風險在金融領域的表現也就最為激烈。金融創新的產生有很多方面的誘因,直接關系到金融風險的加劇與否。
  金融創新增強了各單位的避險能力。為了避免直接的風險,最主要的是金融創新在承擔金融風險主體上的正確使用,直接風險的降低將不可避免地限制和減少隱含的間接風險,降低損失。當然,不是所有的金融風險都可以用金融創新規避。金融創新只是用來進行金融風險管理的一種手段,還需要依靠其他的方式如制度創新和其他的法律方法來進行規避。
  金融創新和金融風險具有不完全相關性。金融創新的主要的功能是對金融風險轉移和消解。不是所有的金融創新都有著規避金融風險的直接責任,或直接應對金融風險,有些金融創新則是為了效率的增長,避免金融監督,或是促進流動性的資產的增長。在其中用來規避風險的金融創新占絕大部分。雖然金融創新的轉移和分散風險的作用是有目共睹的,我們不能不看到,金融創新一方面規避風險另一方面也帶來了新的金融風險,如投機風險的增加。
  總之,金融創新動機是風險的規避,但結果創造了新的風險,是金融創新的必然結果。但如若因為金融創新帶來的風險就抑制金融創新,那就因小失大。中國不能停止金融創新的步伐,關鍵是如何通過風險監管的法律制度建設來促進我國經濟發展。
  2.金融創新背景下金融監管法律制度建設存在的問題
  2.1金融創新在非傳統金融形式中的應用缺乏法律監督
  由于金融創新帶來的進步,傳統和非傳統金融業態二者之間的邊界是模糊的。例如,一些金融擔保和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區域中心利用網絡平臺銷售金融產品,進行資產管理和吸收資金等。廣泛使用非傳統金融形式,通過金融創新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政府經濟發展。目前來看,中國金融監管相關的法律體系尚未完善,缺乏獨立的約束性的法律制度或是監管規定。特別是金融創新在非傳統金融業態的情況下,管理規定中大部分來自金融監管的傳統體制,這就使得當前現行法律不能很好地適用于此。相應的,金融創新在非傳統業態下整體上處于缺乏監管的狀態,各個環節的監管非常不到位,長此以往,會吸引很多投機者進入到這個領域,即使準入門檻高,但監管法律的缺失會使金融主體在運行中滋生更多亂象,造成侵權事件的發生。
  2.2地方的金融法律監管欠缺
  地方政府經常通過鼓勵當地的金融機構進行創新,以此來尋求增加資金和資源。中央政府通過建立金融垂直監管體系,明確了地方對非傳統金融形式處置的風險責任后,相應的由金融創新的發展所帶來的地方金融面臨的風險漸漸浮現出來,加之省級以下金融監管相對薄弱,因此地方將面臨更多的問題。若是金融的垂直監控系統與地域監管系統之間缺乏協調,就很容易導致監管缺口,這不僅會增加地方金融風險,更對風險的防范造成巨大壓力,而且也破壞了金融技術的行業規則,最終將會整體上限制金融創新的進步。
  地方金融監管機構的積極主動性不強也是一大誘因。具體來說,當前地方金融監管資源還尚未得到有效充分的利用,在一些地區存在這樣的問題,例如,一些地方的金融監管能力整體上相對較弱,職能分散且監管的邊界不明確。在金融創新下更是留有空白,地方金融監管是整體防范風險的重要一環,因此應通過完善相應法律來平衡央地關系、明確地方各個機構的職能權限。
  2.3法律沒有充分保障金融消費者的權益
  金融創新與金融消費者息息相關,移動支付和互聯網環境的影響越來越廣泛,但投資的準入門檻較低,缺乏監管從而對金融消費者造成的損失容易被忽視。更多組織的安全意識非常淡薄,以獲取客戶單方面的良好體驗為目標,卻忽視了業務安全和資金安全,縮減了必要的業務流程以及必需的監控環節,并掩蓋了企業潛在的安全風險。甚至存在一些組織使用過于復雜的技術來打包金融產品,以模糊此項業務的核心,并沒有履行好適當的投資者管理要求和投資者的風險警示責任,在消費者沒有風險承受能力的情況下,出售其不成熟和不可靠的金融產品。
  由于電子商務環境下的在線活動(如采購,支付和資產管理)的不斷豐富,一些組織已經積累了大量關于客戶行為和業務的數據,然而,這與在線攻擊風險防衛的能力是不同步的,數據安全仍然不足?;诨ヂ摼W能夠無限低成本的復制數據和一定的隱藏功能,造成大量的數據的過度采集、非法轉售數據、數據泄露等其他違規行為的發生。因此,對金融消費者的法律保護是一項巨大的挑戰。
  3.金融創新下風險監管的法律制度構建
  3.1建立與金融創新相適應的法律監管體系
  目前,中國消除金融創新風險的方法主要基于行政和國家層面。金融機構對風險缺乏合法和適當的處置措施和啟動標準,立法缺乏頂層設計。要提升金融創新風險監管能力,完善金融法律法規是一個重要的環節。當前金融領域的法制建設和市場發展以及通過金融創新對世界開放的需求并不相適應,同時也不利于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因此,我國應該全面考慮到金融機構處置的風險,根據實際情況和國際標準,盡快建立金融機構的風險處置制度,并且允許處置機構應有權根據風險等級對問題方采取適當的補救干預和恢復措施。為了盡量達成最低成本的目標,可以及時采取調整措施以應對早期風險,如果通過初始調整未達到預期目標,則有權利進行更嚴格的強制性改進舉措。如果組織的風險迅速惡化并且難以繼續運營,機構應該有權立即開始計劃。同時,大力推動專門性法律如證券、期貨、保險等的立法工作,以進一步應對金融產品創新帶來的監管界定難題。   3.2 完善地方金融監管法律制度
  第一,改進地方金融監管法律體系結構。地方應加快制定各類適用于地方金融機構或金融活動的統一監管條款,并以條例的形式明確金融監管規則,以行政法規的形式明確其中的操作細則。第二,地方政府各個部門間應尋求監管合作、建立信息交流機制并采取聯動執法。同時進一步加強金融部門與行政部門之間的工作協調,改善對金融活動異常的識別能力,從而建立起快速反應機制和風險評估機制。第三,加強地方金融風險監測。運用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和其他監管技術,以識別潛在風險并及時行動,實現在日常監控、信息收集和共同管理機制上的創新。第四,加強監督和問責。將金融風險預防和管理包含在地方政府績效考核指標中,對風險處置不力,對公私財產造成重大損失的官員問責。
  3.3 在風險處置中保護消費者權益
  目前,我國的法律法規已基本確立了金融機構對消費者的保護義務,但存在效力層級不高、保護不強的問題。為了更好地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提升金融交易的透明度,保護公平交易,建立更加開放和動態的金融體系,保證金融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平性,首先建議制定專門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用于處理涉及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明確其中各金融監管機構的職能,設立專門機構回應和處理金融消費者的投訴。其次,金融創新大環境下要進一步改進消費者信息安全系統,以應對信息泄露和非法傳遞的風險。此外,建立一套完善的金融消費者索賠機制,當權益受損時激勵消費者通過起訴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中國社會主要矛盾和經濟發展階段的轉變,給金融服務實體經濟,金融風險防范和金融改革的深化帶來了更高的責任和要求。在這種情況下,金融創新為經濟金融的發展提供了新的動力,為解決金融發展不平衡、不充分的問題創造了新的途徑。與此同時,業務、技術、網絡和數據等方面的金融創新受到若干風險和安全挑戰的影響,需要優先考慮并加以重視。簡而言之,開放程度和金融創新風險的增加與法律監管的能力密切相關,用相應的法律介入金融創新和金融風險兩方關系,能更好地防范金融風險、促進金融創新發展和金融開放。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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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劉海龍,王惠.金融風險管理[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9.
  作者簡介:
  王相怡(1995.6-  ),女,山東臨沂,碩士在讀,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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