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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網絡購買演出門票不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規定的法律分析

來源:用戶上傳      作者:

  【摘要】近些年來,觀看明星演唱會、話劇、舞蹈等各式各樣的演出越來越成為人們常見的娛樂休閑方式。消費者在花費幾百元甚至上千元購票后因故無法按時觀演的情況也時有發生。此時,是否可以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網絡交易管理辦法》賦予消費者的法定后悔權來主張退票,在理論與實務界中有著較大爭議。本文從法律文義、立法原意、票品特性及票務市場的現實困境等方面進行分析,認為通過網絡購買的演出門票不適用法律關于七天無理由退貨的規定。
  【關鍵詞】網絡購票 消費者權益 后悔權
  一、問題的提出
  2018年11月6日,稱自己在大麥網購買演唱會門票欲退被拒,盧女士將北京紅馬傳媒文化發展有限公司(即大麥網)訴至法院,要求其全額退還2張演唱會門票票款共計2560元。
  原告盧女士訴稱,大麥網屬于北京紅馬傳媒文化發展有限公司旗下綜合類現場娛樂票務營銷平臺。她于2018年6月21日在大麥網預定4張2018年8月12日麥克·信田演唱會門票,單價為1280元一張,共計5120元。2018年6月25日,盧女士因私人問題欲退掉其中兩張門票,待其咨詢大麥網客服后被拒,客服稱由于項目具有時效性且有規定不進行退換票,故不同意盧女士退票申請。之后,盧女士繼續與大麥網客服交涉,客服僅同意盧女士提交退票申請,但表示不能保證結果,最終大麥網仍拒絕盧女士退票。
  二、消費者后悔權的法律適用
  消費者后悔權也稱為消費者單方合同解除權,英國稱之為“冷靜期”(cooling—off period),德國民法典中稱之為“撤回權”,它是指在購買商品后,消費者如果產生后悔想法,可以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將商品退給經營者,并無須說明退貨理由,也不需承擔賠償費用。
  消費者后悔權在我國的法律淵源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須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費者定作的;(二)鮮活易腐的;(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四)交付的報紙、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并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备鶕摲梢幎ǎM者后悔權具有以下特點:(1)法定性,后悔權是法律賦予消費者的一項重要的權利,法律對后悔權的行使期限、行使方式等都做了特殊規定;(2)單方性,法律只賦予消費者該權利,經營者不享有此權利;(3)無因性,消費者行使此權利不需要任何原因,只要是自己單方意思表示就可以解除合同;(4)適用范圍的限定性,后悔權只適用于一些特定的消費行為,即消費者通過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購買商品的行為。
  三、通過網絡購買演出門票不應當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的法律分析
  1、基于對法律文義的理解
  《消法》第二條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睆姆晌牧x來理解,《消法》規范的行為包括“提供商品”與“提供服務”。對于在提供商品/提供服務中均需適用的規定,《消法》的表述中會同時列明商品與服務,比如說“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又比如說“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經營地址、聯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信息?!钡?,《消法》第二十五條只提及“商品”,未提及“服務”,因此筆者認為,七天無理由退貨的規定只適用于銷售商品的情況。
  在此前提下,我們需要明確門票是否屬于商品。筆者認為,從門票的屬性來分析,門票屬于證券的范疇,因為演出門票的屬性符合證券的特點,即演出門票本身就代表一定的權利(觀看演出的權利及代表財產的權利)。若從使用功能方面側重考量,演出門票屬于資格證券;若從財產價值功能方面考量,演出門票屬于有價證券。證券的權利特點在于它是由兩種權利組成的:1)證券所有權,即證券物質的所有權(一張紙);2)證券權利,即依照證券上的記載而得享有或行使的權利。證券權利以證券所有權為前提,即證券權利必須通過證券的物質載體而存在。證券所有權為物權,但證券權利是根據證券上記載的內容發生的權利,因此不同證券有不同的證券權利。很多人錯誤地把演出門票的出售當成是商品銷售的原因在于把證券所有權錯誤地等同于證券權利。
  既然演出門票為資格證券即權屬憑證,它就并非為《消法》規定之商品的范疇,如上所述,《消法》中規定的無理由退貨權是法律賦予購買商品的消費者的一種特別保護權,是對民事平等關系之間意思自治的一種突破,因此在適用上應嚴格遵守法律之規定而不能隨意作出擴大化適用,故對于商品銷售中消費者的無理由退貨權不能類推適用于服務銷售。
  2、基于對立法原意的理解
  從立法原意的角度來理解,七天無理由退貨是法定的一種后悔權。在網絡交易發展的過程中,由于消費者與經營者的商品信息(如外觀、尺寸、材料、質地、做工、質量等)不對稱日益突出,雙方之間形成欺詐或誤解的情形也隨之增多。在實際收到商品前,網絡消費者無法像實體消費者那樣客觀判斷商品是否與經營者描述一致,其在下單時所預想的商品狀態,與實際交付商品極易產生心理落差,法律是在這種情況下賦予了消費者法定后悔權。
  與上述后悔權情況不同之處是,對于演出門票而言,其系記載了演出名稱、時間、地點等內容的觀演憑證。對于門票相關的重要信息,消費者在下單前便可自購票網站的公示內容中獲取,只要門票所記載的內容屬實,購票用戶即可憑票觀看演出,門票的樣式、大小、顏色等完全不妨礙購票用戶使用該票品,消費者并不會因為確認購買在先,收取門票時間在后而影響消費者對于演出信息的認知,進而影響消費者對于是否購買門票的判斷。故,以演出門票系通過網絡方式購買而要求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規定是站不住腳的。   3、基于演出票品銷售的特性
  “七天無理由退貨”所適用的商品的普遍特征為可循環銷售性?!断ā返诙鍡l排除的商品類型也是基于商品性質并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在商品七日內完好退貨的情況下,對于商品本身價值并沒有毀損。而一場演出自前期宣傳、門票銷售直至正式舉辦,具有非常明確的生命周期性,伴隨演出時間的日益臨近,門票售出后若被退票,留給票務網站進行再次銷售的時間會越來越短,因此,不同于一般商品,門票具有較強的時效性,此為票品不同于一般商品的核心特征。購票網站對于退票行為進行必要和適當的控制,亦是督促人們理性選擇,有利于維護市場秩序,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4、基于票務市場的現實困境
  為真實消費者設立后悔權確有其法律上的必要性,是保護處于弱勢地位的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必然要求,是經營者自身優勝劣汰的必然選擇。但同時,消費者后悔權的正當性基礎是對“合同信守”原則的突破,濫用后悔權會對市場交易秩序產生非常不良的影響,挑戰了公平原則,易導致投機行為。就演出票品而言,雖然目前演出行業管理正日趨完善,但“黃牛倒票”現象仍屢禁不止,這是目前該行業不支持隨意退票的主要顧慮之一。若可隨意退票或退票成本過低,無形中就給了“黃牛”進行肆意“倒票”的機會,繼而會出現一大批沒有需求而“囤票”的專業倒票人員,待價而沽,而真正有需求的觀眾卻無法以合理的價格購買到意向票品。因此,七天無理由退換的規則若被黃牛利用,將擾亂演出票務市場秩序,嚴重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以及演出服務提供商的利益。
  四、結論
  綜上所述,法律賦予了消費者七天內無理由退貨的權利,它從法律層面對消費者后悔權做出強制性規定,加大了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力度,具有正當性及合理性。但實際情況中,我們在適用該規定時需特別注意該條款的適用范圍。就演出門票而言,其是一種資格憑證,并非為《消法》規定之商品的范疇,雖然購票網站系采取網絡方式向消費者銷售門票,但是不同于一般的通過網絡銷售的商品,消費者在實際收到商品之前難以實際體驗或判斷商品與網絡描述是否一致,消費者對于門票票款背后所承載的真正價值——演出內容的認知和判斷并不會因為演出門票的樣式而收到約束或限制。同時,演出門票具有非常明確的生命周期性,為杜絕“黃?!彼烈獾蛊?,維護廣大真實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之考慮,演出門票不應當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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