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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環境下商業詆毀行為的法律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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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隨著互聯的發展,網絡技術下的侵權為也越來越多,很多商家為了營利不惜捏造、散布虛偽事實來損害競爭對手的商譽,這種不正當的行為言之商業詆毀,其不僅損害了商家的聲譽,還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本文從三個方面對商業詆毀行為進行了闡釋,包括對商業詆毀行為結合立法的大體概述,以及以“騰訊訴360案”為例對商業詆毀行為的認定加以表述,然后對商業詆毀行為我們可以在哪些方面加以完善。在我國,對商業詆毀的規定仍然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因此商業詆毀這其中一環也預示著我國的網絡規制面臨很多問題。
  【關鍵詞】商業詆毀 構成要件 問題
  一、商業詆毀行為
  (一)商業詆毀的概述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四條關于“經營者不得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規定,經營者針對特定或者特定類型的競爭對手,故意或者過失的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損害其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的,構成商業詆毀。聲譽對于一個企業的發展來說是至關重要的,而商業詆毀是通過損害對方的商譽,這樣對方的消費群體就會減少,從而趨向于自己的這邊來,這種行為也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二)商業詆毀行為的相關立法
  我國的一些地方性法律文件中也對商業詆毀和商譽保護作了明確的規定。雖然相關立法有所規定,但我國立法仍然存在不足之處,商業詆毀行為的主體范圍狹窄。出現一般的民事主體對經營者商譽進行詆毀沒有規制的情況,在《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中,我國將商業詆毀的行為主體限定為有“市場競爭關系”的對手。同時,商業詆毀行為的主觀方面規定不全面。《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對商業詆毀行為的主觀要件僅僅規定了“故意”,而沒有規定疏忽大意的情形,而往往疏忽大意存在普遍。而且,商業詆毀行為的客觀方面規定不全面。我國現行法律將商業詆毀限定在“捏造、散布虛假事實,然而在實踐中,“不全面”的信息表述,即使它是真實的,也可能會嚴重損害公司的商譽。
  二、騰訊訴奇虎公司不正當競爭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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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騰訊公司發現奇虎公司和奇智公司通過其運營網站向用戶提供“360扣扣保鏢”軟件下載,這個軟件直接對騰訊QQ軟件有破壞和篡改騰訊QQ軟件的功能;通過虛假宣傳,鼓勵和誘導用戶刪除騰訊QQ軟件中的增值業務插件、屏蔽原告的客戶廣告,并且將其產品和服務嵌入原告的QQ軟件界面,借機宣傳和推廣自己的產品,其中還有對于QQ軟件的低評分,原告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也遭到嚴重損害。
  (二)本案的認定
  本案法院的對于商業詆毀行為的認定,是關于客觀方面的相關經營者之行為是否以誤導方式對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或者商品聲譽造成了損害。這里“虛偽事實”包括片面陳述真實的事實而容易引人誤解的事實。無論是整體評價還是就特定問題作評價,只要對產品進行評價是陳述了虛假或令人誤解的事實,就構成商業詆毀,其中被告也確實捏造了事實,比如將“QQ安全中心”列為危險項目,提示用戶“升級”,這或直接或間接暗示了用戶QQ的不安全性,用戶從而對騰訊產生質疑,轉而轉向360一方,對騰訊公司的商譽造成嚴重影響,再加之360公司具有明顯的主觀的侵權惡意,最終主張商業詆毀行為成立,同時構成不正當競爭。
  三、商業詆毀行為的完善
  由于相關立法的不足,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沒有明確規定商業詆毀行為的民事、刑事和行政責任,需要參照其他法律,這明顯不利于公平競爭,所以筆者認為應該進行相關立法活動,完善商業詆毀行為的相關法律責任。
  (一)主體范圍相對改變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主體是從事市場交易活動的經營者,并且僅限于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這也是商業詆毀行為的構成要件之一,然而,近年來,一些網絡公司往往利用媒體和新聞從業人員,把媒體報道作為打擊競爭對手的手段,這種行為對企業侵害的商業信譽的損害更加嚴重,卻沒有法條來規制,不僅放縱了違法行為,還損害了市場的公平競爭秩序。相對于其他國家立法,即使主體之間不存在競爭關系,也有可能成立商業誹謗;WIPO在制定《關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示范規定》時,便吸收了這一觀點。這對于我國來說具有很好的借鑒意義。
 ?。ǘ┲饔^方面包括過失
  商業詆毀行為只將故意列入了其主觀方面,然而忽視了很多實踐中電視臺廣告部門已經發現虛假信息而抱著無所謂的態度仍然發表。并且,過失詆毀商譽包含兩點:一是由于疏忽大意而傳播了虛假的信息。如應盡一定審查注意義務的網站運營者由于疏忽大意而使詆毀商譽虛假信息借由此網站傳播;二是已經察覺是虛假信息,但覺得不會造成詆毀商譽后果的。將過失納入規制商業詆毀行為很有必要。
  (三)客觀方面突破“捏造、傳播虛假信息”并規定為“不正當表述信息”
  在《關于反不正當競爭保護的示范規定》中,所謂“不正當表述”是指不準確、不公正、不全面的表述信息,其目的在于詆毀商譽。我國現行法律將商業詆毀限定在“捏造、傳播虛假信息”,即憑空捏造或肆意歪曲的信息損害商譽才規制。然而,不全面的信息表述,即使它是真實的,也可能會嚴重損害商譽。因此,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應當將“不正當表述”納入法律規制范圍。
  四、結語
  商譽之于信用一樣對于企業來說是一種無形資產,商業詆毀行為其不良影響尤為明顯,我國應該對商業詆毀行為方面的立法加以完善,結合我國實際并吸收國外先進法律規制教訓,以此來規制市場秩序,遏制這種違法現象,進一步完善我國商業詆毀的法律規制,以此來促進市場公平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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