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管見
來源:用戶上傳
作者:
【摘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對社會事業快馬加鞭的展開和維系社會和諧安定有著重中之重的地位。國務院決定實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改革條件逐漸成熟、社會共識逐漸凝聚的結果。根據職工工資增長和物價變動等情況,統籌安排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調整,逐步建立兼顧各類人員的養老保險待遇正常調整機制,分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
【關鍵詞】改革 統一 標準 同步
一、改革的目的
一是權利義務相對應。實行單位和個人繳費,實現由單位保障向社會保險轉變。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要按照國家規定履行繳費義務,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形成責任共擔、統籌互濟的養老保險籌資和分配機制。二是公平效率相結合。實行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的待遇確定機制,從按退休時”最終工資”打折計發退休費轉變為按整個職業生涯的繳費計發基本養老金,這樣既能體現國家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能體現工作人員之間貢獻大小的差別,調動單位和職工參保繳費的積極性。三是量力而行。立足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基本國情,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合理確定基本養老保險籌資和待遇水平,切實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促進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可持續發展。四是平穩過渡。實行“老人老辦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過渡”。對改革前已退休的“老人”,保持現有待遇并參加今后的基本養老金調整;對改革后參加工作的“新人”,通過建立新機制,實現待遇的合理銜接;對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通過將改革前的工作年限作為”視同繳費年限”和采取過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五是穩步推進改革。先解決制度不統一問題,推動基本制度并軌,化解當前突出矛盾,再結合頂層設計,逐步完善相關政策,理順各方面關系,實現制度可持續發展。
二、改革的辦法
堅持“一個統一、五個同步”?!耙粋€統一”,即改革現行的機關事業單位退休養老制度,建立與企業職工等城鎮從業人員統一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行同樣的繳費標準、計發辦法、調整機制,從制度和機制上化解“雙軌制”矛盾?!拔鍌€同步”,即:(1)機關與事業單位同步改革。機關和事業單位目前雖然在人事管理、工資和福利制度等方面的政策有區別,但歷史上一直實行相同的退休制度。同步推進改革在制度設計上沒有重大障礙,也能避免單改事業單位引發的攀比。(2)職業年金與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同步建立。通過建立職業年金,形成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在優化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待遇結構的同時,保持待遇水平總體不降低。(3)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與工資制度改革同步推進。堅持增量改革的原則,在建立個人繳費制度的同時適當增加工資,以減輕參保人員當期收入負擔,增強繳費的承受能力。(4)待遇調整機制與計發辦法同步改革。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待遇調整,不再與同職級在職工作人員工資增長掛鉤,而與企業退休人員統籌安排,充分體現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原則。(5)改革在全國范圍同步實施。借鑒已有改革經驗,在充分研究論證基礎上,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不再搞局部試點,可以避免先改與后改的矛盾。
三、建立統一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
我國自建國實行養老保險制度以來,企業職工、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制度不統一,這種情況不利于構建和諧社會,一定要有所改變。從世界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踐經驗看,一個國家如果實行多種形式的養老保險制度,就必然引起成員之間的相互攀比,容易引發社會動蕩。法國近幾年來的社會動蕩、社會騷亂等事件,就與養老保險制度有關,美國在全國只有一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雖然退休金替代率比法國低一半,但從沒有其引發過一次全國范圍的社會運動。
四、養老保險繳費和待遇成正比的原則
無論哪種養老保險制度模式,都應當采取權利和義務成正比的原則,而當權利和義務不成正比時,勢必會影響參保人員對參加養老保險制度的積極性,而使這項制度不能長期地、良性地運作下去。我國從20世紀90年代開始建立了城鎮企業職工統賬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經過二十年的實踐,證明了它是適合中國國情、能夠持續發展下去的制度。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也應實行這種模式。先繳費再享用,權利和義務對等。并且要逐漸地把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養老保險制度統一繳費比例,實現企業和事業養老保險制度統一
五、堅持新老制度銜接的改革原則
改革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既需要建立新制度,同時又要考慮實際情況。為實現新老制度的順利銜接,需要采取老人老辦法、中人中辦法、新人新辦法的過度措施,即已經退休的人員,仍按原來的標準和辦法支付基本養老金;新參加工作的人員,實行新制度,建立新機制;對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可加發一定的過渡性養老金,保證他們的待遇基本不降低。年齡、資歷接近的無論是在機關還是事業單位(甚至包括企業),待遇應當差不多;年齡、資歷懸殊的盡管都在機關、或是都在事業單位,也不應當享受一樣的待遇。
六、堅持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
我國企業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基本養老保險金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費實行社會統籌,基金現收現付,個人繳費建立個人賬戶,實行自我積累。個人和企業分別按職工本人上年工資總額的8%和20%繳納保險費,從理論上講,記入個人賬戶基金的保險費為個人繳納的8%,企業繳納的20%全部劃入統籌基金。但是,在實際運行中,個人賬戶基金被用于社會統籌賬戶的資金支出,出現了“個人賬戶空賬運行”問題。空賬運行阻礙了職工參保的積極性,使國家財政背上了包袱,不利于經濟又快又好的發展,做實個人賬戶是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成功的重要影響因素。對于個人繳費的部分,一定要在制度實行之初,就要放入個人賬戶中,避免重蹈企業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之覆。
七、建立和完善職業年金制度
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社會經濟還不發達,生產力發展不平衡,這種基本國情決定了我們還須建立職業年金制度。職業年金是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在依法參加國家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費用由單位或單位和個人繳納而建立的補充性養老保險。
社會保障是社會穩定的“安全網”、經濟運行的“調節器”。構筑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立健全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是其中一個重要成部分。
轉載注明來源:http://www.hailuomaifang.com/2/view-1481212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