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庸訴江南案的著作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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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著作權鼓勵人們創造智力成果,促進知識傳播,同人作品作為基于原有作品新的創作方式,是否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權值得探討。從演繹作品、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財產權和合理使用多個角度對同人作品進行法律意義的分析。
【關鍵詞】著作權 同人作品 合理使用
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公告的著名武俠小說家金庸訴江南侵犯其著作權一案引起了廣泛關注,涉案作品《此間的少年》為作家江南于2002年以同人小說的名義在網絡上發表的一部作品,其中一系列的人物名字與金庸系列作品人物同名。被告作品的名氣可能會由于原告作品的影響力而吸引關注,因此被指為“搭便車”。由此,關于同人小說作品的著作權問題引發了廣泛討論。
一、同人作品具有法律意義的分類
同人作品并不屬于著作權法上對作品的分類。從同人作品對原著的相似程度出發,可將同人作品分為對原作的續寫或補充,對原作品的改寫和異時空設定。從著作權法保護作品的獨創性表達的精神出發,可以依同人作品對原作品的借鑒程度將其區分為演繹作品和非演繹作品。
演繹作品是指在保持原有作品的基本表達的基礎之上,對原表達加以發展,使新的表達與原有的融為一體而形成新的作品,這要求其在新的表達上具有獨創性,其創作結果應當具有最低限度的創造性要求。如果同人作品本身具有極高的獨創性,只是引用了原作的一些素材,但在人物關系、故事情節等更深層的表達上關系淡薄,則不能將其歸于演繹作品而應屬于非演繹。
《此間的少年》僅僅利用了金庸系列小說的名字,拋開了原有的故事架構,在新的時空背景下塑造了與金庸完全不同的故事情節、人物關系,顯然這樣的作品并非是金庸演繹作品。
二、《此間的少年》是否侵犯了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
同人小說借用了原著的某些元素從而創造了新的作品,有些作者認為這是對原著作品的一種修改,也有些作者認為同人小說歪曲和篡改了原著,因此可能侵犯了原著作者的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
保護作品完整權,即是指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其包括了禁止他人對作品進行歪曲、篡改的權利;禁止他人對作品進行割裂或更改的權利和禁止他人對作者聲譽進行詆毀、損貶的權利。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具有相同的含義,從一方面講,作者有權修改或授權他人修改自己的作品;從另一方面來說,作者有權禁止他人擅自修改自己的作品,防止修改不當損害自己的作品和名譽的行為。無論是自己修改還是允許或禁止他人修改,都表現了對作者對其作品享有支配權的保護,其目的是要維護作品的完整性,維護作者在其作品表達中的思想情感和意志。
《此間的少年》僅僅是借用了金庸小說中的人物名字,但對于能夠體現作者精神、意志和人格的表達,如人物性格、形象、人物關系、故事情節等,都是獨立創作的,《此間的少年》所借用的人物名稱僅僅是人物的一個符號,在一個不同的故事架構里體現出來的也是不同的作者的思想和人格的表達,與原著并不相關,與原作者對于作品思想、人格的表達方面并無相似之處,也難以認定為該同人作品是對原著的修改或是侵害了原著的作品完整性。
三、《此間的少年》是否侵犯了財產權
著作財產權是指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利用或者許可他人利用其作品并獲得報酬的權利。同人小說中的演繹同人小說與原作者著作財產權的沖突主要集中在演繹權上,演繹權是所有二度創作,演繹同人小說在未經原作者授權許可的情況下進行出版發售,顯然侵犯了原作者的演繹權。
《此間的少年》作為同人小說,使用了原作品的部分元素。而正是這種使用行為卻恰恰表明所有的同人小說都具有一種潛在的預期,即利用原作品的名氣。這種名氣使得相關的同人小說具有了辨識度,相較其他的同人小說更具有吸引讀者的能力。同人小說在沒有經過原作者授權的情況下,利用原作的名聲出版發售,這導致其在事實上會與原作在消費市場上產生競爭,影響原作者的收益,侵犯原作者的財產權。
四、《此間的少年》是否屬于合理使用
為了鼓勵人們創造智力成果,促進知識的傳播,并能依據現有的成果做出創新,應當在作者的著作權的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間做出平衡。因此,著作權法在保護作者著作權利益的同時,還為了社會公共利益對其進行限制,即在一定的范圍內無需征得著作權人的同意即可免費使用期作品,這種例外情況被稱為“合理使用”。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總共有12種屬于對作品合理使用的特殊情形。其中的為了個人使用,包括了欣賞、研究和學習而使用作品和引用他人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這兩條規定比較適合作為同人小說作者的抗辯理由。同人小說的作者出于對作品的熱愛,對作品進行研究、思考,對人物的構造、故事情節在原有的基礎上進行自己的創造,這種合理使用僅限于個人使用,這種合理使用的同時要求作者不可以將創作的同人小說發表,因為一旦發表會進入為不特定多數人接觸到的公共領域,超出了法律所規定的“為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的范圍。
《此間的少年》一書已經經出版商發行,其已然具有了商業性的特征,不符合“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以及“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受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的情形,因此難以認定其屬于合理使用的范疇。
五、結語
著作權法的目的之一便是保證廣大公眾能夠獲得和分享知識并且享受由科學技術的飛速發展所帶來的社會福利。如果對著作權人的專有權利保護的滴水不漏,勢必會影響作品的傳播,增加社會大眾接觸作品的難度,造成文化的壟斷。同人小說作為一種文學形式自有其獨特的價值,著作權法在對原作品進行保護的同時,也應當為同人作品的存在留出適當發揮空間,這與著作權法鼓勵智力成果創造,促進知識傳播的精神相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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