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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存款保險的理論研究與國際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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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通過分析我國存款保險現狀,結合國際經驗對有關發展策略進行詳細的說明,以期能夠幫助有關部門認識到當前我國存款保險中存在的問題,借鑒優秀經驗,采取合理手段予以解決,從而規避發展中的問題,保障我國金融行業的長足發展,不斷提升國際競爭力。
  關鍵詞:存款保險;法律制度;國際經驗
  中圖分類號:F84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9)13-0092-02
  一、我國存款保險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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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當前金融環境中,我國的法律制度不完善是存款保險制度面臨的主要問題,我國在諸多領域都留有一定的空白,嚴重影響著該制度的發展。舉例來說,我國相關法律中并未明確提出金融機構緊急救助的條款,也未對債務重組問題進行詳細的說明,且現有法律還存在一定的不可操作性,實際應用狀況并不理想[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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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國現有經濟體制下,我國在存款保險上的監管是由銀監會和人民銀行進行的,在實際的監管中,由于大部分權利還是在人民銀行中,使得實際的監管存在一定的模糊性。這就使得實際的工作存在局限性,且有關部門對自身的監管責任認識不夠清楚,工作流于形式,此類隱患都影響著我國存款保險監管的實際效果。
  (三)限額賠付的合理性
  在我國的《存款保險條例》中,對于保險的賠付規定如下:同一存款人在同一機構中存儲的全部資金在50萬元以內的可以獲得全額賠付,對于超出50萬元的以50萬元為最高賠付標準。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大部分存款賬戶內的資金都不超過50萬元,所以50萬元的額度相對合理,過高就會造成保險機構的損失,過低也就無法保障存款人的利益。
  二、存款保險的理論研究的國外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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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針對上述文中提到的法律制度不健全的問題,我們可以借鑒韓國的優秀制度體系建設方法。其在1995年發布了《存款人保護法》,正式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截至今日,該國的存款保險法律共經歷了20多次修改,尤其是在各次金融危機中都進行了此方面的法律調整,相關體系在不斷的改進中逐漸完善。以亞洲金融危機后的法律制度調整為例,在危機爆發后,基金分割運作的現象普遍存在,存款保險的工作失衡問題嚴重。針對這一狀況,韓國成立了存款保險公司(KDIC),并將其發展成為具有跨行業性質的管理機構,大大降低了金融危機對該國存款包保險業的影響。同時,還實行了臨時性存款全額保護制度,取消了傳統的2 000萬韓元的限額,也有效維護了金融行業的發展。當前,韓國無論是在投保機構、保險范圍、費率、監管、保障基金來源還是不良金融機構上都有法律的明確說明,為存款保險公司的有效運行奠定了堅實的基礎,確保其權利能夠有效落實。
 ?。ǘ┐婵畋kU監管的國外借鑒
  在金融危機爆發后,國際上大多數國家都針對“存款+衍生品”的投資產品進行了監管。結構性存款就是其中的一種,為了加強管理,美國及歐盟都將該存款計入存款管理制度中,使其接受保險制度的保護,部分國家如新加坡等地還針對其與其他資管產品的差異性將二者區分開來,實行不同的監管方法。各國證監會對此問題制定了嚴格的內部控制,將該產品的設計、發行直至兌付各個環節進行了嚴密的監控。第一,明確產品準入機制,在產品研發初期開展風險分析活動,各國證監會部門內各個崗位統一分析,結合實際情況,分析其是否合規、財會是否正規、風險評價系數的高低與否等等,全方位落實審查與監督,合格的產品才被允許發行流入市場。第二,定期更新審批。以英國為例,該國設有金融服務局(FCA),該局能在有關產品獲批后再次進行檢查與審批,對其研發中產生的問題及可能存在的風險進行回顧,并更新審批意見;在產品投放入市場后,該局還會對有關產品密切監控,防范其在發行中“生變”,對于產生嚴重變化、威脅金融市場健康穩定的產品及時召回,極大地提升了該國存款保險的監管水平。相較于我國的監管力度及時效,上述國際經驗具有較強的應用性,我國有關部門應加強認識,提高對存款產品的市場準入標準,并延長產品監管的時效,從而加強對整體存款保險的監督,切實落實有關監管手段,督促有關金融機構提高產品質量,共同構建健康、和諧的金融環境[2]。
  (三)限額賠付及賠付額度的國外借鑒
  在當前國際環境中,大部分國家都使用限額償付的方法進行賠付。以德國為例,德國最高承保限額為有關機構自有資金的30%,德國的銀行賠償機構有限公司明確提出保障每一賬戶90%的存款,但是也規定了其最高保障額度為2萬歐元。也有部分國家采用不同的賠付方法,以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為例,在其企業購置保險的單位若遭受破產對其直接進行賠付,而不做限額考量;若破產企業聯合其他銀行做兼并處理時銀行將接受企業全部的債務,并會在一周之內完成賠付。在該國存款保險法中有明確規定:“在參保機構破產的情況下,保險公司應盡快支付賠款。”但結合我國實際情況,限額賠付的方法更適用于我國國情,我國還處于制度建設初期,應用該方法能夠有效避免惡意破產等問題,對于維護市場平衡有很大的積極作用。與此同時,實行限額能夠更好地對金融市場進行約束,對部分中小儲存賬戶有明顯的保障作用,降低投保機構的賠付壓力,從而保障金融市場的穩定健康。另外,我國在存款保險制度建設之初就提出,“由我國各銀行向保險機構統一性上交保險費,若銀行出現經營危機或倒閉等問題時,有關機構需要對銀行各存款人提供最高50萬元的賠付款?!边@種“有限償付”,能夠有效保障存款人的風險利益,進而發揮出保險制度的真正作用,規避經營風險,還能夠破除隱性存款保險制度的局限性,保證國家財政不受此種意外損失,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三、結語
  綜上所述,我國的存款保險制度當前還存在一些缺陷,而部分國家對此已經有了很好的、值得借鑒的發展經驗,有關部門需要做的就是立足于本國實際情況,取長補短、融會貫通,逐步提升我國在法律制度體系建設及監管等方面的水平,進而提高存款保險相關制度及操作的準確性及有效性。
  參考文獻:
  [1]  俞思琪.探析存款保險制度對我國商業銀行的影響[J].企業科技與發展,2019,(2):40-41.
  [2]  劉云.我國當今銀行存款保險制度研究[J].環渤海經濟瞭望,2019,(1):2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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