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斗寨買賣契約文書的買方保護功能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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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斗寨買賣契約文書,在形式上為單契,在內容上多規定賣方的義務,這種方式可以更好的保護買方權益,達到維持交易秩序,進而保證公平公正的效果。此種契約形式對于當代合同內容和形式的設置具有借鑒意義。
關鍵詞:契約文書;交易安全;風險負擔
貴州省文斗寨,憑借得天獨厚的地理優勢,一直是杉木的重點產區,自明代開始,逐漸發展出以錦屏為中心的木材交易市場。繁榮的木材交易使之成為封建商品經濟高度發達的地區。為了更好的保障私人財產權益,維持交易秩序,以記載交易主體權利義務為內容的契約文書應運而生。文斗寨所留存的契約文書大致可分為以下種類:買賣契約文書;租佃契約文書;借貸契約文書;分山、分地合同文書等。不同種類的契約文書有其不同的功能,本文所討論的對象是文斗寨買賣契約文書。通過對買賣契約文書形式、內容等特點進行分析得出,文斗寨買賣契約文書具有維持交易秩序,保護買方的功能。
一、文斗寨買賣契約文書特點
買賣契約文書,是以記載買賣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為內容的具有規范作用的一類法律文書。前文提到,文斗寨盛產杉木,杉木種植是當地的重要產業,文斗寨買賣契約文書,多是關于杉木林等不動產的買賣。交易標的物的性質、交易的社會背景、交易習慣等導致此類契約文書具有以下特點。
現摘錄一則完整契約文書進行討論
契約一
姜映朝賣山場杉木契
立斷賣山場杉木約人下寨姜映朝,子酉生等,今因家下缺少銀用,無從得出,自己請中將到分下祖遺杉山一處,地名坐落崇為汝,左憑嶺,右憑沖,上至生養木,下至盤路為界,四治(至)分明,不得錯亂,先問房人,無人成賣,托中問到中房姜顯祖名下,承買修理蓄*為業。當日三面議定價銀十貳兩五錢正,親手收用,其艮(銀)交清,分厘不欠,自賣之后憑從買主子孫管業,賣主之子不得番(反)悔異言,倘有來歷不清,俱在賣主(上)前理落,不干買主之事??趾笕诵烹y,現立斷賣山場杉木約永遠存照。
憑中 姜官科
代書 姜周隆
賣主映朝 乾隆五十七四月十九日立
(一)形式上以單契為主
“單契”,是契約文書的一種形式。 劉云生教授在他的《中國古代契約思想史》一書中提到,雙契之外,古代尚多“單契”,跡近于今日之單務合同,即契主一方承擔責任,另一方僅享有權利,其外在形式是合同文書僅由承擔責任一方簽押,契書歸權利人收執。張傳璽先生指出“在買賣、贈送、賠償等死契關系中,由于為片面義務制,所以行用單契,由義務的一方出具,歸權利的一方收執?!睆钠跫s一可以看出,這則契約文書是由出賣人姜映朝,子酉生等出具,由買方姜顯祖收執,僅有單獨一份,契約內容只記載了賣方的義務。文斗寨大部分買賣契約文書都具有上述特點,因此,在形式上以單契為主。這種形式的特點與當代買賣契約不同,當代買賣契約是契約方各執一份,且內容記載的是互為對待給付的權利義務。
(二)簽訂時間上具有滯后性
通過對文斗寨買賣契約文書的內容進行分析,文斗寨買賣契約文書的簽訂多是在“三面議定價銀”、賣方“親手領回應用”,買方“其銀交清,分厘不欠”的情形之下,即契主雙方契約簽訂時間在買賣事項達成合意,并且買方已經完成交付價金的義務之后。而當代買賣契約的簽訂時間是在雙方履行義務之前。因此買賣契約文書在簽訂時間上具有滯后性。
(三)內容上記載完整交易過程
通過契約一的內容進行分析,一樁完整的林木買賣交易動態過程可以分解為:請中—談判—履行—簽訂契約。即當賣方有出賣杉木林、山場等產業的意思時,首先要“請中”,即聘請在當地有威望的人作為見證人、保證人參與到買賣交易過程中,以保障買賣交易安全、有序地進行。談判,即找到合適的買方以后,雙方就標的物的交易時間、交易金額、交易方式等事項進行談判,達成買賣合意。履行:根據談判的內容,在中人的見證下,買方將銀兩(價金)交付于賣方,買方交付產業。簽訂契約:以上步驟完成之后,為了應對雙方履行了主要義務以后可能出現的風險,保障交易順利完成,簽訂以保護買方為主要功能的契約文書。而現在常見的買賣合同記載的內容多是買賣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很少記載交易過程。
通過以上特點分析得出,在買賣契約簽訂完畢之時,買方的義務已經履行完畢,而賣方的一系列義務待履行。因此,這類契約的功能不言而喻,即為買方提供憑證,以保證賣方履行應盡的義務,進而維護交易安全。
二、買方保護功能條款分析
文斗寨買賣契約文書一般包涵以下條款:一是出賣原因。二是林木四至。三是符合先盡親鄰程序。四是請中問道。五是雙方合意。六是賣方后合同義務。契主雙方正是通過這些條款來保護買方權益,維護交易安全。
(一)出賣原因
在每一份買賣契約文書中,開頭除寫明契約類型以及標的物的類型,還要寫明出賣標的物的原因,多表述為“為因要銀使用”、“為因缺少銀用無出”、“為因生理缺少,無處所出”,……等。這些條款用以證明這筆交易系賣方自愿、主動為之,賣方具有正當、合理的理由出賣產業,而不是為他人所迫進行的交易。進而證明了這場交易的合法性,于買受人而言,這種合法性是其對林木所有權的正當性基礎。
(二)林木四至
契約文書中通常寫明交易物的名稱、地點、四至,如契約一中“左憑嶺,右憑沖,上至生養木,下至盤路為界,四治(至)分明,不得錯亂”。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證明買方已經取得哪塊土地或者哪部分杉木的所有權,保障買受人所買到的產業產權清晰,降低他人對產業的大小、地理位置等有爭議的風險。
(三)符合先盡親鄰程序
如果契主雙方非親人房族,契約文書中都會有這樣的條款“先問房人,無人成賣,托中問到中房姜顯祖名下,承買修理蓄*為業。”“其山自賣之后,任從買主子孫修理管業,賣主房族,外人不得異言?!薄?。這是親鄰優先權原則在契約中的體現,所謂物業典賣親鄰優先權系指業主在出賣自有不動產物業時,親族,鄰佑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在不動產出典或回贖時,親族、鄰佑在同等條件享有優先典買權或回贖權。這樣的條款擔保交易程序無瑕疵,降低交易完成以后賣方親人追奪產業的風險。 (四)憑中問道
多數買賣契約文書中都會出現以下條款,如“托中問到中房姜顯祖名下”,“當日憑中議定價銀……”,“憑中出賣與……”。立契人通過“憑中”方式,自己主動尋找買方,并且在中人的見證下達成合意,完成交易。這樣的條款用以證明這場交易“名正言順”,即賣方在中人的見證之下主動促成這樁交易,體現了交易程序的合法性,保障了交易的權威性;中人還有擔保賣方履行義務的作用,以降低買方后續的風險。
(五)合意
契約文書中會記載買賣雙方所達成的合意內容,如“三面議定價銀十貳兩五錢正,親手收用,其艮(銀)交清,分厘不欠”,“當日憑中議定價銀十四兩,親手領回應用”,……合意內容多記載買方應支付的對價,且賣方已經接受給付。這樣的條款,用以證明交易的公平公正性,即買方以合理對價的方式獲得標的物,以及通過記載賣方“親手領用”,證明買方的義務已經履行完畢,買方即應按照雙方合意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
(六)賣方后合同義務
買賣雙方已經按照合意履行義務,買賣交易在邏輯上已經完畢,但是由于交易標的物的特殊性,賣方仍有部分“后合同義務待履行”。在當代語境下,后合同義務是基于誠實信用原則產生的,即買賣雙方完成主合同義務(買方交付貨款,買方交付標的物)之后,為保障交易后續安全,維護給付效果,賣方仍需履行的除交付標的物以外的義務。在文斗寨買賣契約中,通過如下條款記載賣方后合同義務。如“自賣之后憑從買主子孫管業,賣主之子不得番(反)悔異言”,“其山杉木自賣之后,任憑買主修理管業,賣主兄弟不得異言”, “如有異言,俱在賣主向前理落,不干買主之事”。等……,主要用以保證賣方所出賣的產業來源清晰,無重復典賣等情形,如果有他人對產業進行追奪,由賣方出面解決,以擔保賣方的完全給付,維護交易安全。
三、買方保護功能的現實意義
就山場、杉木這種重要的不動產而言,在交易進行過程中以及交易完成后,很多因素會致使買方負擔不同風險,導致相關權利難以順利實現。而文斗寨買賣契約文書的現實意義就是幫助買方應對風險,從而實現私法上的平等,達到公平正義的效果。
(一)應對交易標的物本身的風險
山場、杉木林作為不動產,在交易時具有自身的風險。首先,作為寨民重要的收入來源的杉木,其生長周期一般在三十年左右,最快也需十八年至二十五六年方才成林。杉木漫長生長過程中幾經易主。再者杉木在成材之前是無法砍伐的,而在當時登記制度不完善的背景之下,對于這種標的物的占有沒有完備的公示公信制度予以彰示,因此對于不能通過轉移占有的方式交付的標的物而言,其本身就具有所有權人不明的風險。其次,宗族制背景之下,諸如杉木、土地這類家族產業之上的所有權人往往不只一個,多為家族成員共有。因此賣方處分土地、杉木林時很容易侵犯到其他族人的利益。因此交易的標的物本身極易具有權利瑕疵。因此,幾乎每份文斗寨買賣契約文書都會通過規定賣方的后合同義務來應對交易標的物本身具有的風險。
(二)應對道德倫理風險
農業社會的背景之下,諸如土地、杉木這種非常重要的資產,多來源于祖輩,而且被認為是一種會增值的產業。子孫變賣祖產是,出賣土地是一種飲鴆止渴、為人詬病的行為,購買土地則是一種獲利行為,這種道德倫理觀,使得買方面臨被懷疑乘人之危、以強迫交易的方式獲得土地的風險。買賣契約文書通過記載交易原因、請中見證以及買方已經合理支付價金等方式證明交易的公平公正,進而說明交易的自愿合理性,以幫助買方應對道德倫理上的風險。
(三)應對法律風險
在宗族制社會背景下,家族不僅是一個生產單位,還是一個政治法律單位。按照一定的規范組成的特殊社會組織形式——宗族,“落落差錯縣邑間”,成為社會結構的有機組成部分。因此宗族法成為基本的習慣法。立足于宗族的共同利益,宗族法往往會限制族人處分族產。此外,封建政府往往也參與限制宗族田產的買賣。如乾隆十一年,江蘇巡撫莊有慕奏請朝廷批準:“凡有不肖子孫私賣祀產義田,一畝至十畝者杖一百,加枷號一個月,十畝以上即性充發?!薄岸I者與私賣者同罪,田產仍交原族收回,賣價照追入官。”文斗寨買賣契約,通過意思自治減少法律的限制,其中一些排除買方責任、規定賣方義務的條款,幫助買方應對法律、習慣法上風險。
四、結語
在中國古代宗族制的社會背景之下,個人的權利、財產關系受到等級特權、家族利益的限制。這種限制使得民事主體在為自己創設權利義務的同時負擔上瑕疵,而另一方主體往往會因為這種瑕疵面臨風險,影響公平正義的實現。文斗寨買賣契約文書,通過對相關條款的設定,來維護買方利益,幫助買方應對相關風險,維護交易安全,使得民事交易達到公平公正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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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大學研究生創新基金課題,項目名稱:清代貴州省清水江下游林木契約中瑕疵擔保及風險承擔研究項目。(負責人:王冰堅,管理單位:貴州大學?;鹁幪枺貉腥宋?017008)。
(作者單位:貴州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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