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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時期巴蜀水利工程的勞動力和資金來源述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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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傳統社會巴蜀地區水利公共工程的勞動力由政府無償征發,可雇工代役,私人水利工程采用“主食佃力”的形式。大型水利工程歲修經費由政府征收,分攤給受益區民眾,中小型水利工程由民間自建自營。民國時期,四川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先后對工程征調進行立法。規定公塘采取“義務工役”制,伙食費用由被征民工自備。凡自建塘堰,采取“給養工役”制,費用負擔采取“主食佃工”“業食民工”的原則,發給民工伙食費。抗戰時期為進行大后方建設,國民政府設立水利貸款基金提供專項貸款,一定程度上促進了水利建設的發展,后期因財政困難難以為繼,貸款政策名存實亡。
  關鍵詞:歷史時期;巴蜀;水利工程;建設;管理
  中圖分類號:K24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9)12-0112-03
  傳統社會巴蜀地區水利建設主要以民間自建為主,采取業食佃力的形式。民國時期立法規定民眾需服勞役,提供貸款進行水利建設。中小型水利工程采取民間自治的形式,選舉堰長負責歲修等維護管理,在鄉規民約基礎上形成堰規,對水權和灌溉管理有嚴格規定,違反者由民眾公議進行懲罰。
  一、傳統社會巴蜀水利工程的建設
  傳統社會,巴蜀地區水利工程的資金來源主要來自民間自籌,鄉紳等地方有產者對于水利建設有很大熱情。一般抽取壯丁進行無償勞役,工料由受益戶攤派。
 ?。ㄒ唬﹤鹘y社會巴蜀水利建設的勞動力
  明代中葉以前,通過徭役征發勞動力來興修水利始終是一種主要方式。代都江堰歲修,每年征調勞力多者萬余人,少者數百上千人。明代建國之初,百廢待興、國庫空虛,通過這種方式進行公共工程建設是現實的無奈選擇,在當時也起到了最大限度動員民間力量,恢復生產的作用。但隨著時代發展,流弊也日益嚴重,出現了紳衿豪強勾結官吏任意私派和胥吏的勒索現象,于是“論田起夫”“業食佃力”、按畝攤費等新的出資方式出現。明代中葉后,開始實行均田均役的賦役制度改革,由之前的實物力役之征向貨幣稅轉變,徭役變為差銀。這一改革使很多管官修水利民修化,如成化九年(1473),四川巡撫夏隕將都江堰雜役“均攤得水州縣”。正德年間(16世紀初),盧翔任水利僉事,采取按田產攤派勞役的辦法,組成固定的歲修勞力組合。明代中等稻田大致畝產二石,每畝田的勞力負擔約為0.7個。
  清代,地方水利大多以按畝攤派、業食佃力的方法組織實施。都江堰灌區內9縣農田76萬畝,共派勞力883名,平均每13個勞力管田萬畝。康熙末年(18世紀),允許以出銀一兩,代替一個勞力服役,如將勞力折成銀兩,則每畝約合一毫三絲(0.00123兩),代役銀負擔較輕。
 ?。ǘ﹤鹘y社會巴蜀水利建設的資金來源
  傳統社會水利建設資金籌集,大致有五種渠道:一是朝廷撥款;二是地方財政撥支;三是專門捐稅;四是民間自籌;五是個人捐款。大型工程的新建和大修,多由朝廷或地方撥款;較小工程則民間自籌者居多。傳統社會,地方官的考核指標之一是水利工程的修建。地方志中有關官員捐金建水利的事跡很多,原因在于傳統社會,地方政府無固定的辦公經費,地方官的薪金收入相當一部分要用作辦公經費。
  當時群眾管理的民堰,一般由政府督導,實行征費自養。據清初地方志所載彭山通濟堰、雙流古佛堰、青神鴻化堰等碑記資料,都將干渠劃分為三段,按得水先后將水費分為三等。距離渠道進口最近的地段稱上則,每畝征銀一分五厘。其下稱“中則”,每畝征銀一分;最后一段稱下則,每畝征銀五厘。如遇大修之年,則每畝再加銀一分;另外規定,凡是以勞力提水的田,水費按最低一等征收;新開的水田,則從高收費。
  橫跨多地的大型水利工程,一般按照若干區域按比例征收稅費。都江堰灌區的火燒堰,將堰水分為20分:新繁占6分、新都占六分,廣漢占3.5分,金堂占3.5分,彭縣占1分。
  二、民國時期巴蜀水利工程的建設
  民國年間,水利建設仍由百姓服勞役,規定凡受水區年齡在18~50歲之間的土木石工及壯丁,都有應征義務。收益戶也可雇工自代。受水區以外的勞力也可參加水利勞務,給予一定報酬。如遇大修,征調范圍會相應擴大。
  (一)民國時期巴蜀水利工程的民工征調
  民國二十五年(1936),《四川省人民服工役實施辦法大綱》規定,凡住本省人民,年在18~45歲的男子,除在校生、教師、公務員、現役軍警及因病不能勝任者外,每年須服工役至少三日。“工役之人民之使用工具為自備,工程需用材料由主管機關籌給。”“借口逃避或不服約束者,依情節輕重,加服工役一至三日?!蓖?,《征調民工改善辦法》中也指出:各縣選派民工,不得以老弱充數;工具應專工作補,達到物盡其用;組織應簡單;應役醫務人員,“其醫費由水利局負擔”,民工應聽從指揮。
  民國三十二年(1943),國民政府公布《國民義務勞動法》,四川省也相應制定《各縣市局推行工役注意事項》,并指出,“民工征調,以盡先征調乙級壯丁為原則”,“各鄉鎮壯丁不敷工程分配,得令輪流更番服役”,“服役日期,以每年不逾十日為限?!蓖瑫r規定,凡自建塘堰,采取“給養工役”制,費用負擔采取“主食佃工”“業食民工”的原則,“每人發給當地一市升六合之米糧時價之代金,不另給工資。”公塘采取“義務工役”制,伙食費用由被征民工自備?!耙逊x務工役者,得令其繼服給養工役?!彼闷胀üぞ撸擅窆ぷ詡?特種工具及石塊、木樁,則由業主負擔。因職業或其他關系不能應役者,“得自行雇工代役,或交納每日一市升六合米糧之代役金。如拒不應征,得交納每日三升二合米糧時價之罰金,其罰金收入做辦理征工事務開支?!?
 ?。ǘ┟駠鴷r期巴蜀水利工程的經費來源
  民國時期水利經費主要有三個途徑:較大工程建設或維修,由政府撥款;小型工程建設或整治,由收益區攤派;此后又有貸款辦法,幾種途徑有時也同時采用。   1.民國初年巴蜀水利建設經費。如民國八年核定都江堰渠首歲修經費為1.64萬元,由用水14縣平均負擔,每縣為1 170元。以當時灌區面積80萬畝計,則每畝平均負擔0.3元。此時,雙流、溫江、新津等地曾議定,在天賦項下,“放水田每糧一兩,收銀三角”,以供新開、楊武、大朗三堰維修之用。此后,物價波動,至民國十一年(1922)都江堰歲修費已升至2.3萬元,每縣平均負擔1 700元。民國二十一年(1932),省建設廳規定在契稅項下,每契價100元附收都江堰特修費0.25元。民國二十四年(1935)又規定,按田賦的70%征附加費,以供堰務之需,隨糧稅一票征收。民國二十八年(1939),都江堰灌區各民堰歲修經費也由原來民間自行攤派改由省水利局統一代收,統籌統支。
  民國期間小型水利工程建設由民間自建自營,經費籌集辦法多樣。有先由堰長墊支歲修,將賬目報縣核定,再按田畝制票攤收者,如新繁縣火燒堰、興隆堰,華陽縣姐兒堰、欄桿堰等。有由堰長預先估計經費數額,再按畝或按糧攤派征收然后動工者,如崇寧縣萬工堰,崇慶縣鐵樁堰、新津縣大小各堰等。有籌集資金、設捐收錢,購買堰田出租或存款生息,以供堰費者。如華陽縣石堤堰于光緒二十一年(1895)即購田20畝,每年收租約30石;民國二十年(1931)又在太和場設船筏捐,每年收錢3 000串,由于該項收入充足便不再在受益區攤派;崇慶縣馬堰在民國十一年(1922)集資購買堰田,每年收租40余石;此縣七星堰有田2.5畝收租,又有90串錢生息,均作歲修之用。宣漢縣龍駒堰在民國17年(1928)決定灌區每挑田捐谷一升,作為基金用于生息。有的直接攤收材料、勞力,如新都縣白水堰(水利河)每年淘修,由占水十堰按田派工。新繁縣肖陳堰歲修工程量很小,每年由農民負擔材料及勞力。有的按消耗材料征收費用,如崇慶縣吳堰,按竹籠每兜收谷一斗五升,每年用136兜。有的按糧派工、計畝出米,如大邑縣石頭河分堰五道,每年挖淤按產糧多少出工,每畝收米一合二勺,以充堰費。有的按過水深淺攤收費用,如三臺縣惠澤堰清乾隆時規定每過寸水,派錢1 400文。有的經費由政府負擔,不足之數由民間攤派,如新津、彭山縣通濟堰,自雍正時即規定在水利同知衙門領取銀52兩,分撥兩縣堰長,不足部分按用水先后分等級按畝收費。光緒十九年(1893)又專設征收局,征收水畝錢;光緒二十一年(1895)又改定每年分三期征收,第一期交費不加錢,延至第二、三期就要加收20—30文;民國時期,該制度一直延續下來。
  2.抗戰初期的水利貸款??箲饡r期,國民政府加大對大后方水利的支持,該時期水利建設及維修資金多采用貸款方法。民國二十六年(1937)8月,組成四川省農田水利貸款委員會,由當時軍事委員會重慶行營指派專員,委員由省民政廳、財政廳、建設廳各派科長,省水利局局長,省合作金庫經理組成,負責全省挖塘、筑壩、開渠、建庫等灌溉工程的撥款發放,總計貸款總額達100萬元。貸款辦法發出后,各地紛紛提出申請,貸款數字很快突破限額,形成“無法應付”的局面。
  民國二十七年(1938)4月,貸款委員會商邀經濟部農本局共同投資,使貸款基金總額增至388萬元(其中四川省政府88萬元),委員會增設技術室和工務課,凡新辦或整理工程由省水利局監督指導。當年9月,頒布《興辦四川省農田水利貸款暫行辦法》《貸款基金撥付及攤還本息辦法》等文件,四川省又通令各縣成立水利促進會,以資推動。
  民國二十八年(1939)1月,四川省農田水利貸款委員會擴大改組為川康農田水利貸款委員會,負責四川、西康兩省放貸工作。同年3月,公布《川康農田水利貸款辦法大綱》,經委員會向銀行籌借有息款項,籌集基金,總額增為2 088萬元,委員會隨即派員分赴各縣查勘放貸。凡需貸款興辦的工程,均由地方士紳組成的水利協會提出申請。當時規定,貸款數額在5 000元以下的工程由當地主辦,5 000元以上則由委員會派員指導。同年11月,改稱川康水利貸款委員會,發放對象不限于農田水利,擴大到水電站和航道工程。當年年底,已查勘工程點的縣有60余個,確定施工的縣有20余個,貸出款項160余萬元,貸款興辦的工程受益面積達31.2萬畝,三臺鄭澤堰為貸款興建的最早工程。
  民國二十九年(1940)10月,貸款委員會并入省水利局,仍沿用原辦法辦理水利貸款,除小型塘堰貸款由業主承貸承還外,其余均以水利工程協會為放貸對象。民國三十年(1941),省水利局公布《修正四川省農田水利貸款辦法大綱》和《細則草案》,對貸款的借還均做了嚴格控制。規定貸款利息為月息一分,以受益田畝作為抵押品,由興辦工程的縣政府承貸,還貸期限為五年,并要求各縣按月統計工程進展及收支情況。此時,貸款基金除原有的388萬元外,又由四川省政府向中央、中國、交通、農民四銀行和中央信托局借入1 700萬元,又自籌340萬元,合計總額為2 428萬元。
  四川省水利局加大了對貸款工程的指導和監督,規定凡較大工程均需由省水利局負責勘測、設計、預算、施工;小型水利工程則經省水利局核準由當地自辦,開工前由局設立工程處或監工所,指導施工;在工程總經費中提取6%~10%為業務指導經費。由于當時有利用貸款投機的行為,水利局明令禁止“私人贏利”,“侵蝕和移用貸款,如經查實,即予依法嚴辦?!碑斈?,川康二省貸款舉辦的工程受益面積為54.4萬畝。
  3.抗戰后期巴蜀的水利建設資金。民國三十年(1941)以來的四川本省水利貸款基金,按照其來源有甲乙丙三種,甲種貸款為向中國農民銀行借貸,乙種貸款從超收谷石價款中提取,丙種貸款為各縣征實加工溢額中所提的60%。以縣水利委員會為辦理貸款的機關,以有田畝的業主作為貸款對象,貸款人代表3戶以上的,則由水利協會承借承還。民國三十一年(1942)曾將省級田賦征實超收谷石價款3 400萬元作為基金。貸款僅按工程經費的一半發放,其余一半要求自籌;由縣級政府保證清償,自完工的當年即按月息8厘還付本息。當年開展10處飲水工程的施工后,省府又自籌2 200萬元,向農民銀行借款8 800萬元,采用貸款方式又開展了17處工程和10個縣的水利建設。后因物價不斷上漲,又陸續向農民銀行借貸,貸款工程也時修時止。
  民國三十三年(1944),農民銀行停止了新修建大中型水利工程的放貸,這一舉措影響了四川水利建設的進程。民國三十四年(1945)1月,四川省成立了經濟建設委員會,將全省各縣應得的“糧食庫券”還本付息260余萬石谷款,變價作為投資基金,半數由各縣掌握,作為水利工程的地方投資。民國三十四年(1945)5月,頒布了《四川省各縣建設基本金籌集保管使用之原則》《四川省經濟建設資金支配標準綱要》等文件,規定由省政府控制該項基金的使用支配。民國三十四年(1945),省水利局為興建梁灘河、沙河堡、導江堰、東山六壩、大圍堰等5項工程,曾先后向農民銀行短期借款8 000萬元,以解決工程急需;后繼續增借未果,只得予以停工。這一時期的貸款已然名存實亡。
  民國三十七年(1948),在“美援”基礎上,南京成立了“中國農村復興聯合委員會”,四川也相應成立了“四川省復興農村水利工程總處”,又在各施工地區成立工程處,重慶則設川東督導處。該筆援助基金主要撥給成都、重慶兩地,規定由工程灌溉區組織水利合作社承貸承還,并撤銷原有的水利協會。由于當時物價飛漲,貸款以大米為計算單位,省水利局經手全部貸款,提取10%作為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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