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重慶公交墜江事故的媒體傳播弊端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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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重慶萬州公交車墜河事件,社會悲痛不已。事故的發生可引起民眾的扼腕痛惜,也應當引發對事故背后相關法律問題的關注。當真相浮出水面后,諸多的關注都聚焦于事故成因的那場肢體沖突,但卻忽略了事故中唯一的幸存者。受到公交車撞擊的轎車的駕駛員,在事故發生之初也因媒體的報道被廣泛關注。值得思考的是,事故初期的新聞報道屬于尚未知悉事故原因的寫實報道,但報道中曝光的被撞轎車司機的個人信息卻讓這位駕駛員受到了非善意的關注,標簽式的評論定位也使涉事者飽受非議,那么這樣的報道是否侵權,個人信息出現在新聞報道中是否需要被處理,民眾因此遭受侵害時企業如何承擔責任維護當事人的權利?
關鍵詞: 新聞報道;個人信息;侵權
中圖分類號: D9 文獻標識碼: 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9.12.077
1 重慶萬州公交車墜河事件剖析
2018年10月28日10時08分,重慶萬州區長江二橋上一輛公交車與一輛轎車相撞后沖破護欄墜入長江。萬州應急辦透露,事故系公交車避讓一輛逆行的小轎車所致,小轎車司機為一女性。一時引得各路自媒體、大V轉發評論,事件逐漸發酵成了對整個女司機群體的群嘲和攻擊。隨著事件的深入調查,新聞劇情發生反轉。據警方發布的情況通報顯示,事故原因是公交車越過中心實線,撞上對向正常行駛的小轎車后失控墜入江中,而全網聲討的小轎車女司機一直是無辜的受害者。在這起媒體報道事故中,公交車墜江涉事轎車女司機“躺槍”,是誰在惡意詆毀女司機?誰又該為女司機的傷害買單呢?
2 重慶公交墜江新聞報道是否侵權?
2.1 紕漏未核實的信息
重慶公交墜江事件發生初期,應急辦人員在事件真相尚未核實的情況下,對外透露了有關突發事件不具權威的虛假信源,違反了《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五條的相關規定。由于事故后續打撈工作尚未完成,一時間所有風口浪尖都指向了女司機。政務公開是一項常態化工作,但因工作失誤造成小轎車司機個人背黑鍋,不僅是對女司機個人信息的侵權更是對政府部門公信力的破壞。倘若萬州應急辦相關人員出賣個人信息從中獲利,便違反了法律規定對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公民個人信息應當給予保密的要求,相關職能部門應給予相應的處罰機制。
2.2 社會標簽的暗示
事件發生第一時間,當事人女司機處于失去自由的狀態,沒有辦法主張自己的權利。此期間,多家知名媒體企業紛紛跟風報道,將能反映社會大眾對特定群體固化印象的新聞圖片放在網絡上瘋狂流通,并且為新聞貼上“女司機”這一自帶流量、點擊率的性別標簽,平添了公眾對當事人個人信息的獵奇之心。在新聞傳播過程中女司機的車型、車牌等個人信息也被媒體公之于眾,事故發生的新聞像是具有極強傳染力的病毒,在網絡上中迅速蔓延,當事人“女司機”也立刻遭受到了社會各方輿論的譴責。隨著調查的深入,經調查核實認定報道存在虛假或失實的新聞,更是違反了國家對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互聯網站從事登載新聞業務、新聞報道方面的管理規定,網絡媒體可能會受到警告、罰款、責令停止互聯網信息服務等行政處罰,情節嚴重者將會承當相應的刑事法律責任。
2.3 網絡暴力的滋生
在公交墜江事件的影響下,眾多網民根據媒體的報道和其它碎片化信息,打著維護正義的幌子開始肆意揣測女司機的駕駛行為,忽視事實黑化女司機的形象來迎合輿論。一時間,事件的輿論重點也從救援變為聲討女司機。有些網民通過互聯網肆無忌憚的公開散布女司機的個人信息,更有甚者對當事人進行人肉搜索,使得鋪天蓋地的咒罵、聲討通過互聯網世界沖進現實世界,讓當事人及其家人被置于輿論壓力的重負下。在《侵權責任法》第36條第一款明確規定,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使用網絡侵犯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倘若該起事故中的當事人因不堪輿論影響,導致諸如自殺等嚴重后果,部分網絡用戶便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3 該起報道中的侵權主體是什么?
在這起事故中,部分打著公信力的媒體,咨詢過相關政府部門后,得出一個“謠言”的信息。再加上網友本身對女司機的偏見與歧視,經過各方侵權主體的推動,瞬間傳播成了一個造成巨大影響的“不實新聞”。
3.1 政府機關信息披露的事故責任
對于重慶公交墜江新聞最初的錯誤信息源頭,如果是應急辦工作人員個人因工作失職的侵權行為,其接受處罰、承擔責任可以依照自然人的相關規定。如果在履行職務的過程當中,應急辦工作人員個人沒有過錯,而是由于相關技術方面的缺失,或是因為相關管理部門在管理時存在問題,造成侵權行為的發生。對此我國法律并沒有詳盡的處罰機制,無法徹底避免再次出現類似事件。
就國家機關而言,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一章第六條的規定,一旦發現對社會穩定產生影響的虛假或者不完整的信息,及時建立相應的問責機構,在其職責范圍內發布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同時應當作出相應期限的承諾,對出個人行為以外的漏洞進行補救。此外,政府應該行使自身的監督權,采取各種手段對媒體進行管制,例如:督促媒體及時刪除對重慶公交車墜江原因的不實報道,引導媒體企業發布事故的真正原因,扭轉社會輿論走向。
3.2 媒體企業信息傳播的企業責任
在這起突發事件初期,部分媒體企業僅憑一些碎片化的、模糊不清的信息,便傳播出與事實真相大相徑庭的報道,并且對事件貼上“女司機”、“高跟鞋”等標簽,導致公眾對當事人進行攻擊、謾罵,呈現出了負面的輿論環境。在法律層面,任何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事已至此,最初進行失實報道的媒體工作人員難辭其咎。 互聯網的快捷和個人信息自身的特點,決定了網絡個人信息侵權行為一旦發生,便會出現不可逆轉的局面。當事實真相調查清楚以后,媒體有刪帖的義務,盡可能地將輿論影響降到最低。同時,根據美國在1988年制定的《千禧年數字網絡版權法》第512(C)條第3款針對網絡侵權規定了“通知與取下”規則。當網絡用戶發現自己的權利在互聯網范圍內遭到侵犯時,享有通知網絡服務者對其他用戶發布的信息進行刪除、屏蔽或斷開鏈接的權利。被侵權的女司機也有權要求有關媒體企業刪除其發布的不實負面信息。
3.3 網民檢索散布個人信息的個體責任
在媒體宣傳下,一張拍攝于事故現場的圖片一瞬間傳遍全網,女司機事故發生后蹲坐在路邊痛苦的形象像是一個導火索,徹底引爆輿論。由于網絡上信息發布者的文化水平和道德修養良莠不齊,部分網民利用互聯網開放、虛擬、匿名等特性,將自己隱藏在計算機屏幕背后,對此次事件進行自由評論,更有甚者將“人肉搜索”變成侵犯當事人個人信息的“劊子手”。
隨后警方發布的視頻,粉碎了此前瘋傳的謠言。前一秒還被輿論“凌遲”的女司機,一轉眼成為人人道歉的對象。然而,網絡時代的留痕特性,使得任何人發布在網絡上的信息,如刺青一般成為個人無法擺脫的印記。公眾對當事人女司機的批評與指責也不可擦除地、完整地保存在網絡之中,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了無法挽回的侵害。我國在2009年出臺的《侵權責任法》第36條第二款規定中,對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網絡用戶進行了管理,除了要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還要承擔連帶責任。
4 如何承擔責任方式
4.1 政府部門提高傳播規范化路徑
在此次事件中,不論出于何種目的,當地政府沒有經過深入調查就輕易對外透露因轎車司機逆行導致事故發生,引發輿論風波,政府部門在該事件前期的信源回應存在重大失誤。政府部門作為最具權威性的信源,應加強對信息源頭的把控和監管,加大對信息傳播過程中的審核和督察力度,及時、準確地對外公開消息,只有這樣才能從源頭上杜絕一切非法分子制造、發布虛假信息,維持政府信息的權威性與可靠性。
與此同時,政府還應密切關網絡媒體平臺,時刻監控輿情走向,盡早還原事實真相,滿足公眾的知情權,將事件造成的負面輿論影響降到最低,確保信息的客觀真實性,發揮正向的引導作用。
4.2 主流媒體完善補救措施
主流媒體除了要客觀報道新聞事實,更要肩負起倡導主流價值,凝聚社會力量,化解社會矛盾,推動社會良性發展的責任。新聞媒體在面對新聞事件時,要時刻謹記自己的職責和使命,進行客觀公正的報道。在該起事故中,對于網絡服務者和媒體企事業單位而言,應該將補救措施作為自身的責任承擔方式。有關媒體企業應在事件調查清楚之前做好欲刪帖的準備,事后以提供技術支持的方式為當事人提供救濟,做好后期輿論恢復工作。公民個人可以舉報、控告相應侵權主體,也可以要求刪除取下相關侵權信息。
4.3 網民大眾提升媒介素養和法律觀念
網絡暴力侵權的產生是互聯網網民濫用權利的一種體現。網民作為網絡環境下擁有言論自由權利的主體,必須具有基礎媒介素養,在海量信息面前保持冷靜,耐心追尋真相,避免被標簽化的新聞影響到情緒。同時,面對突發新聞事件,網民應自覺提升法律觀念,避免情緒化發表言論,丑化他人人格,正確行使言論自由的權利,不沖破法律底線,形成良好的網絡氛圍,保持客觀、理性的發聲。
5 結語
在我國新媒體背景下,新聞的產生與發展存在一個動態過程。新聞反轉現象屢屢發生,其背后所反映出來的媒體傳播弊端值得我們深思和關注。只有規范新聞傳播內容,加大監管力度,明確各平臺的相關責任,加快個人信息保護立法建設,才能減少反轉新聞的發生頻率,避免出現類似的侵權事件,給當事人帶來無法挽回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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