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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比較法的無人繼承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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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我國《繼承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了無人承受遺產制度,是我國遺產處理中的兜底性條款。不管是采繼承權主義立法例抑或先占權主義立法例,最終的目的都是為了加快遺產流轉,避免遺產過多損耗,從而達到物盡其用的效果。在結合英美法及大陸法系中其他國家的比較法經驗,探討其中無人承受遺產的主體要件(即無人承受遺產的界定)及其歸屬效力。
  關鍵詞:無人繼承;主體要件;歸屬效力;比較法
  中圖分類號:D9 文獻標識碼: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9.11.083
  為了保護我國公民私有財產繼承權,1985年《繼承法》作為我國公民處理繼承問題的準則及法院審理繼承案例的依據發揮著巨大作用。在繼承法律對繼承權、法定繼承、遺囑處分及遺贈撫養協議等內容進行規范后,現實生活中的絕大部分遺產已轉由各合法繼承人、受遺贈人所有。但因為前述各項內容的規定都不能解決既沒有人繼承也沒有人接受遺贈的遺產處理上的問題,此時就需要無人承受遺產制度來解決此問題。我國《繼承法》第三十二條是關于無人繼承遺產所有權歸屬的規定。無人承受遺產制度是專門解決此繼承問題之繼承法律制度,是我國《繼承法》在遺產處理上的兜底性制度。
  1 無人承受遺產制度的立法目的
  無人承受遺產制度即是專門解決此繼承問題之繼承法律制度,是我國《繼承法》在遺產處理上的兜底性制度。設立此制度的目的,主要在于確定無人承受遺產的最終權屬,規范財產繼承秩序,以加快遺產的合理流轉且發揮遺產的效用。
  1.1 確定無人承受遺產的權屬
  只要有財產繼承存在,就有可能出現無人承受遺產的情形。無人承受的遺與無主財產并非一個概念,前者的原所有人明確而后者的原所有人不明確。我國《繼承法》設立無人承受遺產制度,其目的為最終確定該遺產的權屬,規范財產繼承秩序,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紛爭。該制度規定:由國家或集體組織繼承遺產,使該遺產的權屬在法律意義上得以確定。同時,無人承受遺產制度還能及時撲滅無關人員意圖不當得利的念頭,避免更多的非法主張的出現。事實上,域外國家的法律制度中也有類似的規定,同樣起到了確定遺產權屬之作用,詳見后文第三章分析。由此可知,為了確定懸而未決的遺產權屬,保障正常的財產繼承秩序,避免出現非繼承人、非受遺贈人爭奪遺產的情形,法律為此設立無人承受遺產制度。
  1.2 促進無人承受遺產的流轉
  我國《繼承法》設立無人承受遺產制度,其對于促進遺產(尤其是以物的形式表現的遺產)的合理流轉、發揮物的效用具有積極意義。民法意義上的物是指存在于人體之外,占有一定空間,能夠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滿足人類某種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質對象。在現實生活中,公民已確定財產權屬的財產,對于滿足人的需要有著重要作用,但是,自原所有權人死亡時起,由于繼承人、受遺贈人之缺失,致使該財產在一段時間內權屬不明確,使得財產無法實現合理流轉,嚴重限制了物之效用的發揮。由此看來,我國《繼承法》通過設立無人承受遺產制度解決上述困境??v觀世界各國就如何處理無人承受遺產的立法規定,不管是采繼承權主義立法例抑或先占權主義立法例,最終的目的都是為了加快遺產流轉,避免遺產過多損耗,從而達到物盡其用、增強社會經濟活力的效果。
  2 無人承受遺產制度的構成要件
  如前所述,無人承受遺產制度在保護遺產相關權利者的利益、遺產債權人的利益和正常交易秩序等方面具有重大意義。而無人承受遺產制度的成立需要符合相應的構成要件。本文旨在探討其中無人承受遺產的主體要件(即無人承受遺產的界定)及其歸屬效力。
  2.1 我國無人承受遺產的主體要件
  德國學者拉德布魯赫認為,人類呈現形象的變化是法律史上的“劃時代”的變化;對于一個法律時代的風格而言,重要的莫過于對人的看法,它決定著法律的方向。由此看來,主體要件是法律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
  該制度涉及的主體是:繼承人、受遺贈人。具體說來,沒有人接受繼承的情況主要包括:沒有法定繼承人和遺囑繼承人;雖有法定繼承人和遺囑繼承人,但他們全部放棄繼承權或者喪失繼承權。沒有人受領遺贈的情況主要包括:被繼承人生前未以遺囑設立遺贈;雖已用遺囑設立遺贈,但遺囑無效;受遺贈人全部放棄或者被人民法院取消了受遺贈權;被繼承人生前未訂立遺贈扶養協議。
  應注意,國家或集體所有制組織并非無人承受遺產制度的主體,二者只是這一制度設定的遺產最終歸屬者。而因依遺囑或法律規定的“兩種人”(繼承人、受遺贈人)在法定期限內不存在,遺產才最終歸屬于國家或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2.2 我國無人承受遺產的歸屬效力
  法律效力是法律制度的核心問題,是法律制度長期穩定有效實施的基礎。就無人承受遺產制度而言,其歸屬效力主要表現在無人承受遺產的債務償還和國家或集體組織取得無人繼承遺產的依據方面。
  具體說來,該歸屬效力包括了以下三方面內容:一是無人承受遺產歸國家或集體組織所有的依據是基于法律的特別規定,取得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之財產。二是國家或集體所有制組織在取得遺產所有權的同時,也應當承受起在取得遺產的實際價值范圍內清償死者生前所欠的債務。這意味著,對于該無人承受的遺產,國家或集體所有制組織只有在清償債務后,才能取得剩余部分的遺產。當然,若是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被繼承人歸來,那么已歸屬國家或集體組織所有的財產應當如數歸還該財產原所有人,原物不存在的應當作價補償。三是保護酌情分得遺產人的權益。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配給他們適當的遺產。這類酌情分得遺產人在無人承受遺產歸屬于國家或集體所有制組織之前,有權主張分得適當遺產。但是,倘若他們經公示催告后在法定期限內未主張該權利,則視為放棄,遺產歸屬國家或集體組織所有;酌情分得遺產人不得以未分得遺產為由重新主張權利。   3 外國無人承受遺產制度的立法例及其評析
  對無人承受遺產制度中無人承受遺產的界定,下文以無人承受遺產制度的主要內容為分類標準,擬對法國、德國、日本等大陸法系國家及英國、美國等英美法系國家的無人承受遺產制度的立法體例及現狀進行考察和評析。
  3.1 立法體例之比較評析
  從立法體例看,大陸法系國家多采直接繼承主義,將其規定在各自的民法典繼承編或相關條文中。英美法系國家多采間接繼承,繼承開始后,由遺囑執行人或者遺產管理人負責管理遺產,有關規定被分散規定在無遺囑繼承、遺囑繼承、遺產管理等相關立法中。
  筆者認為,采取直接繼承主義更具有借鑒意義,理由如下:其一,我國亦屬大陸法系,在繼承法已頒行多年的基礎上,未來我國制定民法典時,采取直接繼承主義無疑更具現實意義;其二,通過把無人承受遺產制度直接規定在相關條文中,使我國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能更加快速、高效,節省訴訟資源、提高訴訟效率。
  3.2 立法內容之比較評析
  3.2.1 關于無人承受遺產的界定
  對于無人承受遺產的界定,直接繼承主義立法與間接繼承主義立法是不同的。在間接繼承主義的立法之下,遺產由遺產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管理和保護,經其公告和債務清算后,剩余財產才被交付給繼承人。因此,在此種立法之下,無人承受遺產的確定由遺產管理人負責。在直接繼承主義立法之下,前述大陸法系國家又分為當然繼承主義和承認繼承主義兩種立法。在當然繼承主義之下,需要經過搜索繼承人的公告程序后,無繼承人出現,才能確定遺產為無人承受遺產。在承認繼承主義之下,遺產并不因被繼承人的死亡而當然的歸屬于繼承人,需要繼承人為承認繼承的意思表示后,始發生歸屬效力。例如,在意大利,遺產先為待繼承遺產,由遺產保佐人負擔清償遺產債務、保管遺產等職責,在無繼承人表示接受繼承的情形下,遺產為無人承受的遺產。
  比較而言,筆者認為,采取當然繼承主義的立法更為簡捷高效,我國《繼承法》亦屬此立法例。
  3.2.2 關于無人承受遺產的酌情分配
  法國、德國對此無規定;日本規定可將無人承受的遺產給予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為被繼承人治療和護理作出貢獻的人以及其他與被繼承人有特別關系的人;英國規定王室可以自由裁量將遺產給予實際上依靠無遺囑死亡者的人而不論其是否和無遺囑死亡者有關系,或者其他無遺囑死亡者希望供養的人。
  筆者認為,以上日本、英國的規定擴大了遺產酌給請求權人的范圍,這符合繼承法私法的性質,有利于實現遺產的扶養功能。無人承受的遺產是被繼承人私人的財產,可能還存在受被繼承人扶養或和與被繼承人生活有密切關系的人,法律應該從保護私有財產及實現遺產的扶養功能出發,應遺產利害關系人的請求將遺產酌情分配給這些人。否則,徑直規定無人承受的遺產歸屬于國庫,往往可能與被繼承人生前的意愿不符,不利于保護其私有財產,也不能實現遺產的扶養功能。
  4 結論
  無人繼承遺產制度是一項遺產處理中的兜底制度,從立法目的上看,我國《繼承法》設立無人承受遺產制度是為最終確定該遺產的權屬,規范財產繼承秩序,定紛止爭。而縱觀世界各國就如何處理無人承受遺產的立法規定,不管是采繼承權主義立法例抑或先占權主義立法例,最終的目的都是為了加快遺產流轉。
  該制度最為重要的兩個構成要件為主體要件及歸屬效力,應當分情況討論無人繼承的具體情形,在講遺產歸為國家所有的基礎上保護酌情分得遺產人的權益。就此項觀點,筆者考察了比較法,較為贊同英日兩國的做法,即無人承受的遺產是被繼承人私人的財產,可能還存在受被繼承人扶養或和與被繼承人生活有密切關系的人,法律應該應遺產利害關系人的請求將遺產酌情分配給這些人。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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