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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繼承公證實務中的法律問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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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隨著我國《物權法》的出臺,房屋產權的繼承也有了新的變化,作為“父死子繼”傳統觀念在現代法治體制下的具體體現,公證已成為房屋繼承中的重要職能之一。公證能有效減少糾紛、降低房屋繼的訴訟率,提升房屋繼承的合法性與效率,并且維護社會穩定和諧。
  關鍵詞:房屋繼承;公證;和諧
  繼承公證實務在我國的開展已有幾十年的時間了,在這段時間里,繼承公證一直是我國各省各市各區(縣)公證處的主要業務之一。房屋作為我國居民家庭或個人財產中配備比重比較大的一項資產,其對一個家庭、一個人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當面對房屋繼承時,房屋繼承公證實務中涉及的法律問題需要及時厘清,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糾紛,擾亂了正常的房屋繼承順序。
  一、房屋繼承公證的含義
  在探討房屋繼承公證的含義之前,需要明確一個問題,那就是公證是我國司法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雖然公證屬于非訴訟性質的預防性司法制度,但隨著社會經濟活動的日益活躍與經濟活動的復雜化,公證的適用范圍及市場需求越來越廣泛。
 ?。ㄒ唬┓课堇^承公證的概念
  從房屋繼承公證實施主體的主動性來說,房屋繼承公證可分為法定繼承公證與遺囑繼承公證兩種情形。遺囑繼承公證一般不涉及法律糾紛與可能引起訴訟的問題,因此,本文主要探討法定繼承公證中的法律實務問題[1]。房屋繼承公證是繼承公證中的一個細分項目,具體是指相關人員對被繼承人遺產的確定,這其中包括了繼承人的資格與含蓋范圍,以及對被繼承遺產如何分配的問題。
  (二)房屋繼承公證的特征
  房屋繼承公證可以實現繼承人的繼承權的最大價值化,并且當多個繼承人出現時,可以最大限度地、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實現被繼承的財產的公平合理的分配。此舉能夠有效地避免不必要的糾紛,以提前介入的方式,將未來遺產繼承時可能會發生的種種糾紛預先化解,不僅體現了和諧,也是對現行司法制度中依法治國的精神的體現。
 ?。ㄈ┓课堇^承公證實踐中易出現的問題
  在現行的房屋繼承公證實務中,雖然經過幾代人共同的、不懈的努力,繼承公證實務取得了長足的發展與進步,但是社會經濟發展太快,以致出現了房屋繼承公證實務有某些原則滯后的局面[2]。在房屋繼承公證實踐中易出現的問題有:①對房屋產權的認定。由于我國在上世紀八十年代及九十年代初期實行過房改政策,因此,大部分單位以原公房通過優惠的形式出售給職工的,則職工僅享有部分該房屋的產權或者是全部產權在房改房繼承公證前,需要對房改房的產權所屬問題進行申請調查,以明晰產權;比如,小王的父親在1995年出資兩萬元買下了單位房改房的30%產權,小王的父親過世后,小王與房改房70%產權的擁有者需要進行公證,并且需要小王的父親遺囑作公證,方能繼承該房改房30%的產權。②婚前房屋財產繼承的認定。夫妻雙方有一方在婚前購買的房屋,如果購買方死亡的情況下,對其房屋繼公證的最大法律問題是對婚后房屋產權的認定情況,例如,小趙在結婚前購買了一套商品房,首付30%,小趙與小李結婚后,小趙與小李共同承擔房貸,小趙因意外死亡,小趙與小李結婚之時曾在公證處進行公證,雙方約定一方如意外死亡,則另一方繼承該房子所有產權,并承擔剩余房貸,小趙死后,小李與小趙的家人因這套房子的繼承問題起了糾紛,單純以《物權法》來認定的話,并不能兼顧利益均衡公平的原則,因此,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不單純以《物權法》而論。
  二、房屋繼承公證中的法律適用問題
  房屋是一個家庭中非常重要的不動產,也很可能是一個家庭中最重要的資產之一。房屋產權的認定影響因素是多方面的,既有購買時間的影響,也有購買時購買人婚姻狀況,以及出資方和房屋產權登記本上屬名的影響??傮w來說,房屋產權的認定影響因素既有主觀的因素,也是客觀的影響因素[3]。房屋產權認定的適用法律有《物權法》《婚姻法》與《繼承法》,受這三類法律的關系調整?!段餀喾ā贰痘橐龇ā放c《繼承法》強調的是調整不同、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或人身關系,是屬于民法基本法律調整的范疇,在房屋繼承公證中,當房屋屬于雙方家庭財產關系的范疇時,《物權法》是一般法,而《婚姻法》與《繼承法》是特殊法的關系。
 ?。ㄒ唬┓课堇^承公證時房屋產權認定的法律適用問題
  房屋繼承公證時,對房屋產權的認定是否正確、是否合乎法律規范,關系著公證流程及公證證書的合法性地位。對涉及婚前與婚后的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適用《婚姻法》第十七條及《繼承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對拆遷安置房屋的產權認定則適用《物權法》及《婚姻法》《繼承法》的規定。
  (二)房屋繼承公證時對繼承人身份和范圍的認定問題
  根據我國《繼承法》及最高法關于《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房屋繼承人的繼承能力是與其生命相聯系的,且僅與其生命相聯系,與其他因素無關[4]。即房屋繼承人的繼承能力不因繼承人的智力、年齡或者疾病狀況而有所改變,僅與繼承人的自然生命有關。即繼承人生存時即有繼承能力,而繼承人死亡時,繼承能力隨之消失。
  房屋繼承人的身份和范圍的確定除了通常意義上的配偶、父母與婚生子女之外,這種客觀事實的繼承人的身份認定沒有太大問題,比較難的是對非婚生子女與生父、生母之間的繼承關系是否成立的認定,以及收養與被收養人之間的繼承關系的認定。非婚生子女在《繼承法》的規定中,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與婚生子女一樣均屬第一順序繼承人,非婚生子女的繼承權是法定的,受法律保護。
  (三)房屋繼承公證程序的法律適用問題
  根據我國《公證法》和《公證程序規則》的規定,公證程序包含了申請與受理、審查認定與出具公證書等三個基本環節。房屋繼承公證程序的法律風險主要有證據真實性、繼承人被遺漏等風險,要想避免這一法律風險,需要明晰房屋繼承公證中舉證的責任,一般來說公證中遵循誰申請誰舉證的原則,即表明誰舉證誰就要承擔舉證證明的責任,確保證據的真實可靠性。房屋繼承公證中對證據的審查與核實的責任應屬于公證機構,公證機構有對公證事項進行合法真實性證明的義務與責任[5]。房屋繼承公證中有必要對證據進行審查與核實,對證據的審查與核實確保了證據的證明力,有效地防范了證據風險,保障了公證程序的合法性,以及公證結果的合法性。
  三、結論
  房屋繼承公證中最困難的是證據的審查與核實,從法益學的角度來講,核實證據只是調查權的范圍之內,但是核實權卻是被動的,只有證據被提出時,者能有核實權的產生。而調查權則是靈活的,可以是主動的,也可以是被動的。但是調查權的行使需要具備相應的法律資格,即國家行政法規的允許。核實權行使的相關法律規定的欠缺是目前公證程序合法性的最大障礙。這也從一個側面體現了公證法及公證相關法規的滯后性。在公證實踐過程中,如果繼承人通過偽造或提供虛假證明的方式,以便獲得繼承資格,那么,一旦虛假情形成立,那么公證證據的合法性將受到損害,依據證據所作出的公證結果與公證證書就是錯誤的,不合法的,相應的,公證處與公證員都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筆者認為隨著社會活動的交叉越來越多,經濟發展越來越快,相關的公證法律法規應及時予以完善,完善相關法律,以保障公證各方的權利。房屋繼承公證的法律問題不僅為了阜追求公證事實的真實合法性,也需平衡公證各方的利益,體現社會主義的和諧,在公證過程中,還要考慮我國社會家庭的傳統倫理道德。在房屋繼承公證實務中,如何適用法律,適用何種法律問題是困擾公證人員的兩大問題,也是今后房屋繼承公證工作中需要解決的問題。解決這兩大問題不僅是為了更好地推進房屋繼承公證工作,也是為了更好地保護公證人員的人身安全與正當權利,以便公證工作更安全、更高效地開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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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吳曉紅.放棄繼承權的相關公證實務探討[J].中國領導科學,2016(s1):22-23.
  [4]王紋彤,黃珍妮.法定繼承公證中繼承人法律地位保障探討[J].中國公證,2017(9):67-70.
  [5]李萍.淺析房產繼承公證中應注意的幾個問題[J].北方經貿,2016(9):3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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